经典案例5:网店交易偷税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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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交易偷税第一案”
案例:
2007年,上海主营婴儿用品的网店店主张黎(音)获刑2年,被处罚金6万元。她是因网络交易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国第一人。
目前网上交易的C2C(个人对个人)模式,根据法律,如果单次交易额不超过200元,一个月交易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则需缴纳4%的增值税,不然就存在被法律追诉的可能。
“网店交易偷税第一案”引发了争论,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只要是发生交易行为就得缴税。区别只在于操作上的细则,比如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按怎样的税率上缴等。但是,国内电子商务的纳税办法暂无踪影。广州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对网络交易纳税的法律规定,这是一个立法空白。
规范、有序是市场良性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而当前的网络市场经营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诚信缺失、假冒伪劣甚至违禁物品盛行、纠纷难以处理、偷税逃税等情形,这些问题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限制缺乏和规范管理缺位具有重要关系。
网上开店与传统柜台、店面相比,只是在商品展示等实现了创新,并没有最终改变人们之间物与物或物与一般等价物之间的交换或交付。电子商务的核心是商务,而不是电子,在线销售的核心是销售,而不是在线,就经营本质而言与传统商务模式无异,既然都属于经营行为,网络商店就不应游离在法律政策监管之外,它必将接受和传统商店一样的规范化管理。云南大学经济学院郭树华教授认为,虽然网店存在于虚拟世界里,但是网店同实体店一样在运作过程中就是一个中间商,一头进货一头出货的同时赚取差额,这就形成了一个交易行为,产生利润自然就需缴纳税费。网络发展越来越快,逛网店将是大势所趋,开实体店的也会因为不用缴税等原因转向网店,国家税收必将萎缩。产生交易就需缴税。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李春光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办理了营业执照,才能进入商业经营领域或市场,营业执照是商事法律主体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得游离于法律之外。
点评:
2006年6月,商务部就曾下发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中对网上交易参与者在资质方面提出了意见,即个人网上开店需要工商注册。北京市工
商局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盈利性”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网上公开企业注册真实信息。虽然目前该规定只适用于北京地区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则不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淘宝、易趣、外地网店不受影响。
“网店交易偷税第一案”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网点交易缴税、网点注册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个别地方一旦试点成功,必定会引发国内其他省市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