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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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案例

篇一:买卖合同案例

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

买02号房的义务。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篇二: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买卖合同)

一、案例背景

20XX年6月14日,赵某因急需饲料找到经销商李某,双方商定,赵某以每袋23元的价格购买李某饲料1000袋,共计人民币23000元。赵某当即付款10000元。由于该饲料刚从外地调来尚未入库,双方在场院点过数目后,言明第二天上午10时前提货并付清余款。因当晚突然下起大雨,致使饲料全部被淋湿。赵某遂要求李某更换饲料或退回10000元货款,遭李某拒绝。

二、案件分析

第一、本案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但饲料的所有权仍属李某,尚未发生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法律对饲料销售并无特别规定,赵某和李某也没有例外的约定,因而只能从“标的物交付”上考虑。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而本案中,赵某尚未提货,饲料留在李某场院内,为李某实际控制,表明赵某与李某之间并不具备上述情形,因此不能成为交付。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饲料尚未交付,法律对饲料交付的风险承担没有规定,李某与赵某也没有约定;因此,本案中饲料毁损的风险应当由李某承担。

综上,李某应向赵某另外交付合格的饲料或者退还1000元货款。

篇三:4-6买卖合同

第六单元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1)不动产的所有权肯定自“登记”时转移;(2)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除外。【解释2】20XX年教材并未提及“所有权保留条款”,但在《买卖合同解释》中则有详尽规定。

(2)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自“交付”时转移风险。

【解释2】(1)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但其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2)在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动产的所有权、孳息均自“交付”时转移。由此可以看出,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3)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0XX年新制度多选题)

【解释】动产的所有权、风险和孳息的转移均与“交付时间”有关,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先订立买卖合同后交付设备,直接找到交付时间,与合同的订立时间无关;(2)先占有设备后订立买卖合同,不用再交付了,则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

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例题·多选题】20XX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XX年新制度)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解析】(1)选项aB: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2)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5月14日转移。

2.交付的具体规定

(1)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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