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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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查(试行)
一、工作内容
宝安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和勘察测量工程的预、结算审查,作为一般管理职能工作由我局造价站实施。对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或外商、私人投资的工程,可自愿委托区造价站进行预、结算审查。
二、法律依据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四条;
(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三条;
(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人大公告第105号);
(四)《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宝府[2001]37号);
(五)《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深宝府[2003]8号);
三、工程预算审查
(一)委托单位原则上应按照政府计划立项批准的项目及规模报审预算,不得突破所列项目总立项金额中建安工程费部分。超过分项立项金额的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审查。对不能一次性完整地依据计划所列项目报送预算资料的,委托单位需书面予以说明并报区建设局审批后,区造价站方予以审查。
(二)为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计划立项中分项计划建筑安装费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其对应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计划
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原则上预算造价不得低于200万元,否则需书面说明原因。
(三)发包人报送预算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预算审查委托书原件。
2工程计划立项批文(特殊情况可提交相关会议纪要或说明)。
3完整的施工图纸(特殊情况可以预算书所列清单为准)。
4预算书原件(含相应的计价电子文档)。
5预算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设备、材料询价报告等)。
(四)报审预算时,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必须列明拟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一般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必须列明理由及合同履行保证措施,同时区造价站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其审查方式和时限。
(五)区造价站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1送审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
(1)送审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总计划金额)、分项概算(分项计划金额)。特殊情况无计划立项的,由委托单位提交书面说明。送审预算所列项目与计划立项不符的,亦需提交有关说明。
(2)送审预算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3)送审预算是否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4)送审预算是否有编制、复核、批准三级签字。
2送审文件编制依据的审查
(1)是否符合深圳市现行的工程计价办法。
(2)是否执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是否有明确、详细的编制说明。(特别是《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
息》没有的材料、设备价确定方式以及图纸深度不够时,价格的确定方式等)。
3清单项目的审查
(1)项目描述是否准确、项目设置是否合理。
(2)措施项目编列依据是否合理。
(3)是否将不属于建筑安装费的内容列入预算。
4综合单价的审查
(1)各项费率是否在当前适用的深圳市建筑工程计价费率标准范围内。(其中有推荐费率的,可执行推荐值或以下的费率标准)
(2)各项材料价格是否参考近期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3)《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查询不到的材料、设备,编制单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a)参考近期的《深圳市建筑装饰材料价格》和《深圳建筑工程价格信息厂商报价》。
b)进行市场询价,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询价的方式和确定的原则。
c)特殊情况下,若发包单位提供的询价报告与咨询单位的不一致的,以发包单位提交的报告为准。
(4)根据清单项目的特征,该项目套用消耗量的标准是否准确,子目的换算是否合理。
(5)某些工作内容有多种定额标准的,是否以该工程主体情况来确定所执行的定额。该定额中没有的子目,方可参照其他定额标准。
对无消耗量标准的清单项目,编制单位是否提供综合单价形成的说明并进行合理组价或提供我市同类工程的实际成交价。也可按暂定价格处理,但必须说明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5工程量的审查
考虑到工程量编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及管理职权,区造价站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选用适当可行的方法进行审查。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由发包单位负责,区造价站原则上直接执行送审工程量并在审查说明中予以说明。
(六)鉴于预算和标底之间存在的计价条件的差异,委托单位可在区造价站审定预算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和发包方式,自行确定标底。但标底超过审定预算价(总价),委托单位有责任向区造价站书面予以说明,并作为备案资料。
(七)根据预算审查结论作用的不同(直接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或是作为确定标底下浮的基准以及仅作为投标上限等不同情况),区造价站将逐步实行不同的审查方式,例如审查报告和核准制度等。
四、工程变更管理
(一)委托人办理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变更主要原因书面说明。
2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变更计价文件。
4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若变更需相关部门审批)。
5工程变更备案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工程变更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变更价款应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情况,依据施工合同审查确定。区造价站变更管理属计价行为管理,与结算价格的最终确定无实质性关联。
五、工程结算审查
(一)委托人报送结算审查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需要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建筑工程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因目前管理制度所限,无法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工程,由委托方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证明。部分涉及质量安全的,诸如结构、燃气等工程,则必须进行检测鉴定并由区建设局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方可受理审查。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需办理结算审查时,由委托单位书面报区建设局审批后,区造价站方予以受理审查。
(二)委托人报送结算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审查委托书。
2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
3涉及结算审查的其他相关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
4工程量计算底稿。
(三)区造价站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1送审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
(1)送审结算书是否为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送审结算书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3)送审结算书是否有编制、复核、批准三级签字。
2送审文件编制依据的审查。
(1)结算编制原则和单价的确定是否响应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计价依据、取费标准、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合法。
(3)工程量是否依据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确认原则确定。特殊情况,竣工图纸和相关签证等资料无法反映,但承发包双方结算时已确认工程量的,区造价站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