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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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建城[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城[2008]183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供热计量工作,我部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月八日供热计量技术导则(2008年10月)目录1 总则2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2.1 一般规定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3 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3.3 户内热计量设计4 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4.1 一般规定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5 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5.1 热量表5.2 热分配计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5.4 水力平衡阀5.5 气候补偿器6 供热计量系统调试附图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

1.0.3 本技术导则中的供热计量是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热力站的热水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

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建城[2006]159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59号)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供、用热双方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

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

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供热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

为此,建设部等八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的要求。

积极稳妥地实施供热计量,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以考核供用热双方的能耗指标,提高供用热双方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各地在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按照“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进行。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冀建城[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冀建城〔2014〕2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保障城市供热安全,促进供热节能降耗和大气污染防治,作出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老旧管网改造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省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迅速,供热能力不断加强。

截至2012年底,全省集中供热面积达到5.9亿平方米,管网19994公里,其中运行15年以上老旧集中供热管网达到6094公里。

老旧集中供热管网由于设施运行年代较长,技术水平落后,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供热安全与供热质量,同时也增加了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我省《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各市要充分认识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当前推进新型城镇化和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全面提升集中供热运营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老旧管网改造。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21〕3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维护热用户切身利益,促进供热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

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供热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

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三、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热用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对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 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12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供热计量技术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9.16
•【字号】冀建城[2011]579号
•【施行日期】201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
通知
(冀建城〔2011〕57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工业大学会同相关单位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经组织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13(J)128-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0.1、3.0.2、4.3.1、5.1.2、5.2.1、5.3.5(1)、6.3.6(1、2)、6.3.9、6.3.10、6.3.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冀建质[2012]457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2]45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供热计量工程质量责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格竣工验收,不断强化全省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各方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对供热计量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图纸,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

二、严把原材料质量关各地要严格市场准入,对首次在本省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设施、设备及产品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但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在选购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明确质量要求,杜绝购置不合格产品和强行指定产品的行为。

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供热计量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严格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制订详细施工方案并报监理批准后实施。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冀建城[2008]700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建城〔2008〕700号)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供热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省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要求,没有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的设区市,要积极协调配合物价部门,在2008年底前制定两部制计量热价和收费办法。

对具备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按热计量要求改造后的既有建筑,今年开始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已制定两部制计量价格的城市,要在热计量收费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

二、大力开展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改造。

省财政已将7800万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拨各市,用于1300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安装补助,并将根据每年实际完成改造量和节能效果,向财政部申请划拨剩余奖励资金。

各市应加大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领导,成立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充分利用好奖励资金,选择成熟的技术路线,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落实每一个改造项目。

年底前要将今年的改造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三、做好示范城市热计量收费工作。

唐山、承德两个全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要按照建设部要求,完成今年热计量收费面积110万平米和100万平米的工作目标。

同时,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9年全部完成并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有效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降低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监管作用,调动供热单位积极性,强化用户节能意识,扎实有效地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各项工作,为全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2012年采暖期,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

县级市和县城要全部启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到2013年底,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县级市和县城住宅计量收费面积要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15%以上。

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426万平方米,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用热量计价收费。

(四)到2015年底,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

县级市和县城居住建筑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

设区市达到50%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热计量改造,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并同步实行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工作任务(一)科学编制供热计量工作规划。

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和供热运行状况,抓紧编制和完善供热计量工作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政策措施等内容。

各县(市)的供热计量工作规划,报送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的供热计量工作规划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国办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12日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冀建法改〔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3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9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5日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经营行为,加强供热经营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供热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供热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热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

供热企业热源方式包括热电联产供热、燃煤锅炉供热、燃气锅炉供热、生物质(垃圾)焚烧供热、电直热(蓄热)供热、热泵供热、低品位工业(商业)余热供热、中深层地热井供热及其他方式供热。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办[2009]9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4【实施日期】2009.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 2009年12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供热计量改革是实现建筑节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提升建筑品质、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实现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重要手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把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调动供热单位的积极性,强化用户节能意识,扎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各项工作。

2010年底前,各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2000万平方米以上。

2010年采暖期,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米。

自2011年起,新增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和验收,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工作要求(一)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

各市、县(市)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尽快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建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十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2]1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2]1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2〕14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完善我省供热计量价格政策,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各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及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单位应在采暖期前向供热计量收费小区明确热计量收费政策、供热计量方式、收费退费办法,供热期间应定期向用户提供热计量有关数据,采暖期过后要及时核对用户计量费用,原则上应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对用户热费进行清算,计费到下一采暖季的要明确告知用户。

供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行成本,保证供热经营和运行稳定。

二、建立供热计量考核机制各市要把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纳入到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内容当中,对拒不进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比例低于30%的城市,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级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等任何奖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已获得奖项的城市,供热计量收费达不到30%的,取消已获得的奖项,对违反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冀建法[2010]687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10〕68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厅对2009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289件文件继续保留(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废止的、或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的、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00件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对适应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2件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本次清理结束后,我厅2009年12月31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一: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征收公用事业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同 步 ,既 有居 住建 筑供 热 分户 计量 改
造与 节能 改造 同步 ,供热 计量 装置 安 装与供 热计 量 收费 同步。 意见 要 求 ,从 2 1 年 开 始 ,北 方 采 暖地 区 新 竣工 建 00
《 见 指 出 ,城 市政 府要 将供 热计 量改 革工 作纳 入领 导 意
筑 及 完成 供 热计 量 改造 的既 有居 住 建筑 ,取 消 以面 积计 价 收费
方 式 , 实行 按 用 热 量 计 价 收 费 方 式 。 用 两年 时 间 ,既 有 大 型
公 共建 筑 全 部 完 成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并 实 行按 用热 量 计 价 收 费 。
“ 十二 五 ” 期 间北 方采 暖 地 区 地 级 以 上城 市达 到节 能 5 % 强 O 制性标 ; 既有 建筑 基本 完成 供 热计 量 改造 ,实现按 用 热量 计 隹的
工作 。在 此基 础上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 对北 京 、天 津 、上海 、 重庆4 个直 辖市 进 行 了实地检 查 。 检 查结 果显 示 ,各 省 ( 、市 ) 合 实 际 制定 了廉 租 住 区 结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保 障 统计 报表 制度 ,完 善 了住 房 保 障 档 案 的 归 集 、整 理 、保 管 、使 用制 度 部 分地 区研 究开 发 了住 房保 障 管
价 收 费 。各地 价格 主 管部 门 要依据 城 市供 热价 格 管理 暂行 办 法 ,按 照供 热计 量 工作 实 施进 度 同步 出 台供 热计 量价 格 , 出 台 的供 热 价格 政 策要 有利 于 鼓励 和 促进 按用 热 量计 价 收费 。 为 调 动 用户 行 为节 能 的积极 性 ,可 将 两部 制热 价 中按 面积 收取 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0.31•【文号】建办城函[2011]614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1]614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按照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我部决定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及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的进展情况。

1.新建居住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

2.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

3.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城市(以下简称“获奖城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情况。

(二)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

1.执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情况;2.执行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情况。

(三)贯彻执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情况。

1.两部制热价制定及基本热价按30%执行情况;2.热计量收费办法制定及执行情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冀政办函[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坚持市场调节、部门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同步推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2013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弥补现有供热缺口。

(二)自2013年起,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

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

到2013年底前,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15年底前,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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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城[2008]70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冀建城〔2008〕700号)
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供热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省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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