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发电站设备安装201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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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GC-2013-02-双柳009 工程名称:双柳煤矿低浓瓦斯发电站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编号:

工程类别:

甲方: 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

乙方: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3年6月日

签订地点:山西省孝义市建西街362号

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乙方资质证书编号为:A237007752)。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双柳煤矿低浓瓦斯发电站设备安装工程

二、工程地点:山西省柳林县双柳煤矿

三、承包范围、工程内容

1、承包范围:双柳煤矿低浓瓦斯发电站设备安装工程

2、工程内容:(1)低浓瓦斯发电主厂房动力配电(2)低浓瓦斯发电主厂房电气设备安装(3)主厂房发电机组设备安装燃气系统安装工程(4)主厂房发电机组设备安装水系统安装工程(5)主厂房发电机组设备安装(6)气源接口设备安装工程(7)主厂房通风及空调工程(8)发电机组动力配电及控制(9)工业电视监控系统(10)发电机房集中监控系统(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余热利用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锅炉给水及蒸汽系统(13)余热利用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冷却取样及排污系统(14)余热利用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及管道支架(15)低浓度瓦斯发电机房化水车间设备安装工程(16)水雾系统动力配电及控制(17)阻火间通风工程(不含给排水、采暖)。

五、合同价款计取及支付:

本项目合同概算金额:470万元人民币(肆佰柒拾万元整)。采用预决算方式,金额可浮动,最终以审计完毕后的决算金额为最终合同金额。

按建设单位对甲方结算税前总价的89.9%给乙方结算;双方各自纳税,

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税款。

1、甲方报审预(结)算编制依据:⑴定额及取费执行:2011年版《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情况报价⑵工程量按施工图纸,施工期设计变更;

2、工程款支付:乙方每月上报工程进度预算,乙方按审批后的进度预算金额开具工程发票。甲方按建设单位拨付进度款扣除税金后的89.9%给乙方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将工程款付至初步审定总工程款的70%,预留20%审计核减资金,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后价款的90%,留10%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乙方责任,付清质保金。

第二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内土地征用临时用地的租用、工程现场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拆迁补偿工作,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开工前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电源指定连接地点,在甲方权限内应满足施工用电量的需要。

3、协调地方工农关系,改善施工环境。

4、合同签订时至开工前1 日(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一式 1 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 1 份;1 天内提交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

5、开工后3 日内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交底会审纪要,在会审后5 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6、向经办银行提交付款依据,按时办理付款和结算。

7、按时参加工程的月末验收、中间验收(如双方约定也可由甲方负责组织月末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办理签证和竣工结算。

8、指派温晓东同志为驻工地工程师代表,负责与甲方有关部门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签证和受理各项报表并报建设单位签证及协商其它有关应由甲方解决的事宜。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电线的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施工,开工前一天报批开工报告。

2、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安全措施方案)收图五日内编制完,交甲方代表,甲方于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收到施工图之日起20日内按甲方编制预算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预算一式10份送甲方盖章,乙方将预算报建设单位初审后,把初审后预算报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审定;未按本款约定报审,承担因此引起的延期付款的责任。

4、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进行文明施工,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5、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垃圾外运,做到工完场清。在工程竣工前一周报批竣工报告和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交甲方审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出工程竣工结算。

6、指派孙兰君同志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资料填报、移交及与甲方的联系等工作。

7、竣工时资料必须齐全,每缺一项扣审定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五,竣工每补办一项扣审定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一。

8、由于乙方安装工程造成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甲方的所有经济处罚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土建具备安装条件起总工期为60 (日历天),自2013年6月20 日开工,至2013 年8 月20日竣工验收。

二、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未能按约定供给图纸,工程款拨付不及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在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以上,以及不可抗力、外部关系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和窝工,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或者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处理等导致延误工期时,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监督。

二、严格执行山西省DBJ04-214-2004和DBJ04-226-2003及设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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