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及其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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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与环保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县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提出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的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上报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提出有
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核上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掌握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落实全县生态县创建目标责任制。承担《迁西县生态县建设规划》(规划期15年)的拟订、修订和实施工作。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县直单位生态县创建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环境监察、环境信访,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工作。承办县人大、县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
十三、管理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审核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组织与国外的环保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十四、负责全县环保队伍建设,统一组织管理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本系统的体制改革、行政监察、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局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反馈、综合性文件起草;负责拟写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用品、办公设施、车辆管理、文书处理、印章使用、机关卫生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综合计划污染控制科
主要职责:组织拟定全县环境保护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督导实施;审核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省和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协调全县环保对外合作工作;拟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及污染事故的协助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并负责排污许可证换、发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和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负责创建环保模范城、园林城、全国文明城、卫生城的环保指标具体落实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限期淘汰浪费资源能源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单;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具体工作。负责贯彻执行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行政管理;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进行监管;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辐射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对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核技术应用、辐射防护等知识进行宣传。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保立项前的咨询工作;负责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文件、全县进口废物及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化学品处置、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核审批。负责全县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设施项目和伴有放射、辐射设施排污等安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及对涉有放射、辐射项目的审核和“三同时”的验收。
(四)环境监察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转
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农业污染和大型禽畜养殖场废物排放、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取缔关停“15小”和国家明令禁止
或淘汰的污染严重小企业和落后工艺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对全县范围内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负责辖区内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年审工作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前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负责12369环保热线反映的环境问题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协调全县秸秆禁烧工作。
(五)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负责对水、气尘、声等各环境要素进行常规监测,排污收费监测,污染源监测,“三同时”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的验收监测;负责对污染纠纷、污染事故的监测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