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一)
第二章_私力救济2011
私力救济的分类
正当防卫
法定的私力救济 (被动型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
私力 救济
自助行为/自救行为
法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 法外的私力救济 (主动型私力救济) 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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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力救济的具体表现形式
回避、忍让、交涉和强制等都属于私力 救济的范畴。 在不同的情形下采取的私力救济的手段 和程度会有很大不同。 诅咒甚至也会成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 --男子诅咒遭雷击(福建福清东瀚一 男子为赖账,对天发誓后遭到雷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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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的私力救济
(一)正当防卫
案例:2003年11月19日22:30分许,楚雄市苍岭镇
320国道边张某饭店被盗。徐某某兄弟二人和张某某闻讯 捉贼,在饭店后的瓦房顶上找到被盗的部分物品,后墙边 发现一辆可疑自行车遂蹲点守候。约10分钟后,袁某某来 推自行车,张某某欲拉袁到亮处问话,袁某某用手击打张 某某左颞部一下,转身往楚雄方向跑。三人追出50米,在 一加油站共同对其拳打脚踢。几分钟后袁挣脱后被三人追 上再次殴打。后交出了盗窃合计价值约200元人民币的物 品,张某某等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此时的袁某某因 被他人用钝性暴力打击胸肋部致外伤性脾脏破裂后失血性 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xingfa/zdfwal/47.html
(1)体谅的心理。 (2)妥协的心理。 (3)认同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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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相当于合同 —— 是纠纷主体 自行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 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和解协议——转化程序(如果已经进 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庭外和解,最好 由法院或仲裁庭主持制作成调解 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未经法定程序,采取自力救济手段,直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私力救济是法律允许的一种救济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私力救济往往容易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本文将从私力救济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私力救济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一)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依赖于国家机关,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自力救济手段,直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二)私力救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民事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采取自力救济手段,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一)合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能够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
2.促使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私力救济行为可以促使侵权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侵权责任。
3.减少诉讼成本与诉讼相比,私力救济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二)违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纠纷升级。
2.承担法律责任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3.加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可能被依法加重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4.影响社会和谐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论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救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读后感
题目:《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摘要: 本书一共分为四章,分别是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 第二章,什么是法律?第三章,法律的任务第四章,价值问题,然后分别从这四个方面入手分析.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第2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
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关键词: 法律社会控制道德与宗教罗斯科·庞德:1870年,出生于美国的内布拉斯加州。
庞德在内布拉斯加大学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
1889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
他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
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
1903年,庞德成为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
1910年,他开始在哈佛任教,并于1916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
1948年来中国任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与教育部顾问.《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作者是罗斯科·庞德的代表作品之一,通过学习这本书从让我对法律这门学科又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书名上看,涉及的关键词只有两个:法律和社会控制。
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是手段,社会控制是目的。
这样看来这本书似乎是很简单的,但是我们要沿着这两个关键词去追本溯源。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白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社会控制”。
其次,法律为什么能、怎么能成为社会控制的手段?社会控制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吗,或者社会就是要实现控制吗?其到底要实现什么样的控制?最后,在现实中,法律是怎么来实现的。
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摘要: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其本身又存在诸多弊端,故国家试图通过法律部分地实现对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本文举例从民法、刑法、诉讼法、国家法等角度对此进行论述。
关键词:关键词:私力救济社会控制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可分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型救济。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社会型救济包括调解、仲裁和部分ADR1。
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
它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
"2"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
故国家愈进步,私力救济的范围愈益缩小。
至于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
"3但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又有重要作用。
它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在国家和法院出现前,人们完全依靠私力救济解决纠纷。
古代社会以私力救济为常态,人类学和历史学对此提供了大量证据。
私力救济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
且不论交涉这种和平的私力救济形式,即便使用强力的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国际关系、下层民众、青年人、囚犯中也极为盛行。
4英国1997-1998年一项实证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non-trivial)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尽管社会公众将法院视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对审判公正缺乏充分信心。
5美国亦有类似特征,6私力救济可谓人们面对纠纷的典型反应。
7被广泛认同为诉讼爆炸的英美皆如此,何况以厌讼文化自居的中国,也不用说日本的诉讼利用率8了。
民法私力救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民事主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采取的措施,以恢复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私力救济是民事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典》对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二、私力救济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私力救济的规定更为详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私力救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行为。
”(2)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权请求他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3)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在遭受侵害时,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私力救济的种类1. 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1)正当防卫:指民事主体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限。
(2)紧急避险:指民事主体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以避免危险、保护合法权益为限。
2. 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了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措施。
自助行为包括自助扣押、自助强制等。
(1)自助扣押:指民事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了防止侵害人转移、毁灭证据,依法对侵害人采取的扣押行为。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罗斯科·庞德,20世纪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奠基人,其法学思想兼收并蓄,系统而稳健,博采众家之长,既承继霍姆斯法学思想中实用主义的倾向,又极为推崇耶林的目的论思想、利益学说。
庞德首次提出“社会工程”这一概念是在《法律史解释》一文中,后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其社会控制理论结合了柯勒法律与文明关系的学说和罗斯的社会控制学说。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共分四章,分别是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
一、文明和社会控制作者通过对法律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各法学家不同观点的比较,说明其为什么要从法律的理想成分来探讨法律,为什么从文明的观念、从作为维护文明之方法的社会控制的观念和从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或一个方面的观念出发来探讨法律。
庞德以文明为起点提出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学科的出发点,是人类力量不断地完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者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本性最大限度的控制。
(P10)究其根本,社会科学需要研究的是人类自我扩张的本性的控制,一方面要控制个人欲望使之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是通过控制使人类内部协调一致借以实现对自然的控制,即是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迫使其保持其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同时制止他做反社会的行为。
庞德根据历史经验总结主要有三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分别是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者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血亲组织社会中,法律的任务是维护个血亲集团之间的和平,对于集团内部的关系处理依靠其内部纪律解决,在这种情形下大部分社会控制由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的伦理习惯、宗教组织处理。
随着血亲集团的消失,道德的作用渐趋减弱;尽管政治组织社会已然建立,由于有教会、教皇等有效组织(教会法院和教会法律体系)的支持宗教仍然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
(英国直至宗教改革才逐渐减弱宗教的影响;西罗马帝国覆灭直至十二世纪)自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位于首要地位,政治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对强力的垄断地位,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发挥作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从属于法律,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私力救济:法实现的另一种方式
黄 玉敏 ( 州市 司 法职 业 学校 广
【 摘 要 】 力 救 济 就 是 与 公 力救 济 相 对 而 言 的 一 种 救 济 方 式 , 要 是 私 主
504) 1 4 0
表 现 为制 定 法 律 、 建 系 统 的 国 家 机 器 、 强 民众 的法 制 宣 传 等 。 组 加
种 重要 的途 径 , 而却 往 往 忽 略 了 私 力 救 济 的 价 值 。 国 家忙 于制 定 圆满 的法 律 , 期 通 过 法 律 来 加 强 管 理 社 会 , 们 把 纠 纷 投 诉 法 以 人 院, 以期 还 自己 一个 清 白 。但 在 法 律 这 张 铁 面无 私 的规 则 面前 却
发 现 了 越来 越 多 的 困 惑 。法 律 并 非 治 愈 各 种 病 痛 的 灵 丹 妙 药 , 正
如埃 利 克 森 所 言 : 律 制 订 者 如 果 对 那 些 促 成 非 正 式 合作 的社 会 法 条 件 缺 乏眼 力 , 们 可 能造 就 一 个 法 律 更 多 但 秩 序 更 少 的 社 会 。 他 于 是 , 法律 纷 繁 、 在 国家 的 触 角 “ 通 八 达 ” 四 的今 天 , 让 我 们 把 视 且 野 稍稍 转 向为人 们 所 遗 忘 了很 久 的 私力 救 济 。
观 点 认 为 法 的 实 现 主要 有 以 下几 种 途 径 : 是 按 照 是 否 需 要 国 家 一
社 会 因人 的行 为活 动 而得 以延 续 , 会 中人 的 行 为 是互 动 的 , 社 只有
对他 人行 为 具有 可期 待 性 和可 预期 性 , 们 才能 理 性 地决 定 自己该 人 如何 行 为 , 会 才 能 延 续 下 去 。私 力 救 济 在 解 决 纠 纷 时 具 有 自主 社 性 , 所谓 “ 小好 调 头” 正 船 。人们 在处理 问 题的 时候 , 自身 的条 件 的 从 出发 , 以寻求调解 , 可 或是恐 吓等方 式 , 救济 的结果 也无 需漫 长 的等待 即可知 晓。若是 私力救 济调整 的结果不 利 , 以及 时地改 变方案 。 可
平民愤的法理分析
平民愤的法理分析作者:邱鹏宇崔亚伟来源:《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3年第10期民愤的法理分析邱鹏宇崔亚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河北保定 071000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方面的建设均取得重大突破,与此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贫富差距拉大,就业压力加重等等。
在许多社会问题当中,平民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若不及时解决,则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许多平民愤来源于法律制度的不合理,法律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其作用非常有限。
笔者尝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平民愤的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举措。
关键词:平民愤公意司法审查私力救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方面的建设均取得重大突破,与此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贫富差距拉大,就业压力加重等等。
在许多社会问题当中,平民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笔者以法理的视角分析了平民愤的产生原因,以及以国情为基础,提出了几项解决平民愤的建议。
一、平民愤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本身并没有真正体现公意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学家,无不非常重视法律的良性与否问题。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1]法律的作用,应该是使公民更加的趋向于善良和美德,能够最大限度的使公民团结起来,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
一部真正的良法,应该承担起以下主要义务:1.使公民各得其所,互不侵犯。
法律的目的,即是建立起一种合理有效的秩序。
人与人的关系组成了社会,正如自然有其自身的运行法则一样,人类社会也需要一种运行法则来有效约束人们的行为,这就是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2]人们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利益与自由,通过选举产生出代表公意的权力所有者,赋予其立法职权,制定法律。
而代表公意的立法机关所制定出的法律,必须是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的人格利益,物质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从书名上看,涉及的关键词只有两个:法律和社会控制。
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是手段,社会控制是目的。
这样看来这本书似乎是很简单的,但是我们要沿着这两个关键词去追本溯源。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白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社会控制”。
其次,法律为什么能、怎么能成为社会控制的手段?社会控制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吗,或者社会就是要实现控制吗?其到底要实现什么样的控制?最后,在现实中,法律是怎么来实现的。
上面的问题仅仅是一个大致的框架性质的概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共四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
下面就分节来详细记录。
第一章:文明与社会控制按照惯例,作者还是首先界定了文明。
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存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够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对文明的定义进行一下分解,文明是一种最大限度的控制。
对立的意思是超过这个最大限度的控制就是不文明的。
(此处涉及的问题就出来了,用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这个最大限度的范围呢?涉及到价值问题)主体是人类;客体有两个:存在的或物质自然界以及内在的或人类本性。
作者接着说,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
如果不是由于人们已达到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因而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
各门社会科学必须研究这种队内在的或是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它究竟是什么,它是怎样产生的,以及最重要的是,它是怎样得以保持、促进和流传的。
这种支配力直接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
社会控制由此被提了出来,但是我们发现此处并没有“社会控制”界定。
而是把社会控制当成了文明的保持手段,也就是说文明是社会控制所要达到的目的。
由此我们看,仅仅从书名上看到的“社会控制”是目的是不正确的,文明才是目的。
7000+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
评分:_________SHANGHAI UNIVERSITY课程作业COURSE PAPER《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学院专业学号学生姓名课程法理学B打印日期《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0月27日—1964年6月30日)是美国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
与传统的主流法学不同,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法”这种现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
他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虽篇幅不长,但囊括了其一生中最主要的几方面主张与理论。
在引言中,罗斯科·庞德首先指出过去的几个世纪乃至法学研究开始以来学界所存在的一些状况与问题。
他认为,法律科学总是走在司法实践的后面。
的确,现实,中往往只有当司法实践中的确遇到了棘手的新问题时,法学研究才开始使用各种方法试图解决问题。
而常常一个问题纠缠不休,各方学者观点争执不下时,新问题又出现了。
现实世界飞速发展,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不断遇到新挑战,而发展缓慢的法律科学研究却很难对具体情况进行预判和指导。
基于此,罗斯科·庞德提出应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学,使法学与社会学站在一起,使法律能够成为社会的合理规范。
保障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引言中,罗斯科·庞德还简单概括了十九世纪的部分法学成就,如施塔姆勒的“复活法国人所谓法律上的唯心主义”,狄骥的“世纪初城市工业社会理论与社会学的自然法”,惹尼的“实在法中技术成分的重要性”以及奥里乌的“组织在社会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不同的学者都对社会控制方法做了探讨,对于现实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又有各自的缺陷。
但他们都为社会法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社会法学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
十九世纪是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的一个世纪,也是人类思想进步更加迅速的一个世纪。
浅析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当今借鉴意义——读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个 人是被控制者 。受这一思想 的影 响 ,美 国社会 学家爱 具 论 ,虽然 两者 在其 理论上 有共 同之 处 ,但 本质 上不
德 华 ·罗斯在 1901年 出版 的 《社会控制 》提 到 “以不受 同。社会控制 理论是 以抽象 的人性 为基础 ,通过对人性
人 的情感 影响的关系” 即我们所说 的社会控制在后 面的 的全 面分析为人们谋求最大 的利益 ,而工具论则是 以阶
(一 )庞 德 的 “社 会 工 程 ” 与 我 国的 “工 具论 ”
说 到起源 ,生物学家达尔文最早提 出生物进化论 。
庞德在 《法律史解释 》中提到 ,所谓 的社会工程只
他认 为生物进化是 自然选择 的结果 ,控制者 是社会 ,而 是一种用 以进行社会控制 的法律力量 。比较我 国法律工
在 庞德 的 眼 中 ,所谓 的法律 就是 理性 与经 验 的关 囊括到这项工程 中来 。
系 ,它是 一种社 会控制的工具或者制度 ,只不过这种工
具或者制度权威性 的律令或者专 门的机构保 障实施 。
【参考文献 】
法律有 国家的强制 力保证 实施 ,而道德和宗教则是
[1](美)罗斯科 ·庞德 .通过 法律 的社 会控制 [H].北
社 会的基本 问题 ,法律急需把个人利 益与社会 利益很 好 最大化 ,这也是法律最 为控制社会 的最重要的手段。
地进行 区别和权衡 ,法学也开始注重研究法 律问题 和社
三 、通 过法律 的社会 控 制理论 对我 国 的借鉴
会 实际问题 ,因此社会学说在这种情况下诞生 。
意 义
(二 )社会控制学说的演 变和发展
征进行控制 ,以促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 ,维 护社会共 同 议政 的热情及对 司法 活动的监督作用 。其次重视对多元
法治社会中的私力救济及其规范
法治社会中的私力救济及其规范摘要:人类的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的,当人类脱离了蒙昧和盲动而获得了一定的权利时,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手段。
法律史料表明,在人类社会早期,社会的成员发生“权利纠纷”时,主要依靠私力救济来平息纷争。
即使人类社会进入宪政时代,私力救济也普遍存在。
私力救济虽然其表面上具有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相应权利造成妨碍的事实特征,但是由于其是保全和恢复为既有法律秩序所认可的权利,应当为既有法律秩序评价为合法,这也符合公众关于正义、个人权利的基本观念。
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在实验和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合理地对私力救济进行法律规范和调整。
关键词:法治私力救济规范化中图分类号:g5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2)12-022-03私力救济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普遍存在是社会的现实,纵观世界各国的态度大致有四种:一是保持沉默,既不许可亦不禁止,但事后可能提出异议或实行制裁。
二是完全禁止私力救济,这种制度安排难以落实,禁止只不过可能增加私力救济的成本,同时也导致社会成本高昂、以及法律实践与表达的严重脱节。
三是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是面对私力救济客观存在的现实,以承认私力救济为原则,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设计鼓励、许可、默认、禁止私力救济的类型、范围、标准和条件等。
现代大陆法国家多采取第三种,而普通法国家多选择第四种模式。
[1]笔者认为,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应参照宪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由开始的严格控制,到现在的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与此同时对私力救济进行监督和管理,并通过法律途径使私力救济规范化,形成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并存、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和相互补充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私力救济规范化的原因国家之所以将私力救济纳入法律规范,其原因不外如下:第一,任何权利都有扩张的本能,私力救济同样存在摆脱限制不断扩张的趋向。
私力救济具有合理性并不是无条件的,其只在某些情形下一定限度内才是合理的,超出一定限度的私力救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私力救济法律后果_民法(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于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民法中,私力救济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私力救济并非无限制,其法律后果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本文将从民法角度出发,探讨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
二、私力救济的概述(一)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自助、报复、和解等行为。
(二)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2. 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留置、扣留等。
3. 违法行为: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自行拆除非法建筑、驱逐非法侵入者等。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一)合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权利人可以恢复原状: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自己的权利状态。
2.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权利人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遭受侵害,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
3. 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支持: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向国家机关请求支持,如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二)非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力救济行为无效:权利人采取的非法私力救济行为,如暴力、胁迫等,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权利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给他人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国家机关介入处理: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国家机关可以介入处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私力救济的注意事项1. 依法行使权利:在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私力救济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又称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采取的对抗他人侵害的行为。
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权利保护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从私力救济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自行采取的对抗他人侵害的行为。
私力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自卫:权利主体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2. 抵抗:权利主体在他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采取的必要抵抗行为。
3. 拒绝:权利主体在他人请求自己履行义务时,依法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4. 保留:权利主体在他人请求自己履行义务时,暂时拒绝履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适用原则1. 自愿原则:私力救济应当基于权利主体的自愿,不得强迫他人实施私力救济。
2. 合法原则:私力救济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适度原则:私力救济应当适度,不得超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限度。
4. 事后报告原则:权利主体在实施私力救济后,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以便有关机关及时处理。
四、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1. 自卫: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抵抗:在他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权利主体可以采取必要的抵抗行为,制止侵害行为。
3. 拒绝:在他人请求自己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拒绝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保留:在他人请求自己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可以暂时拒绝履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私力救济的法律效果1. 权利主体可以因私力救济行为而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2. 在私力救济行为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在私力救济行为中,权利主体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对刑法私力救济范围与限度的控制分析
我国对刑法私力救济范围与限度的控制分析田放放【摘要】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促使矛盾冲突日趋多元化.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依旧扮演着重要角色,补充着公力救济的不足.本文从不同角度出发研究私力救济的范围,并结合实例分析指出我国私力救济限度的不完善之处,提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私力救济制度,进而从刑法视角构建集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及社会救济于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期刊名称】《开封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7)007【总页数】2页(P238-239)【关键词】私力救济;纠纷解决机制;范围与限度【作者】田放放【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法律系,贵州贵阳 5500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在现代法律体系内,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时,且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接入纠纷解决的情况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靠私人力量或自助行为,解救被侵害的权利,进而实现权利,解决纠纷。
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是人类最初的、最原始的权利救济方式。
即使在当前的法治文明社会中,私力救济亦具有重要地位,在化解矛盾方面有着公力救济无法完全替代的功能。
在法治框架内,私力救济表现出显著特征,如纠纷解决的自主性与自治性,纠纷解决主体的非官方性与民间性,纠纷解决依据的灵活性与多元性,纠纷解决结果的非强制性,纠纷解决程序、手段、方式的非正式性与灵活性,救济的直接性,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的互补与交错等。
虽然私力救济在民间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法治社会环境下,私力救济优势与缺陷并存,因此,私力救济应被法律规定范围、制定限度,并依法控制。
在法律日趋完善的现代社会,各国均对私力救济的范围做出了明确限制,但在不同历史与社会背景下,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私力救济范围的限制存在较大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私力救济在刑法法律框架内是被承认和允许的,只在特定不应损害时才在必要限度内对其加以限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或人类本性的最在限度的控制。
文明的这二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如果不能由于人们所已达到的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
而对这种内在的或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
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设的行为。
在当代社会,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强力不可能是社会控制的最终的实现,当法律将社会控制的全部活动纳入自己的领域后,法令的实施就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的。
因此,我们一定要为法律找到一个较好的根据,找到强力背后某种永恒的或至少是相对永恒的东西这样一个观念,经院主义的法学神学家们在政府现象背后发现了真理--即圣经所启示的真理和理性所发现的真理;十七、十八世纪的法学家看到了这些现象背后的理性。
十九世纪的形而上学法学家们看到了一种可以用形而上学来阐明的无可争论的原理,从这个原理中可以推导出法律来。
历史法学家们看到了体现在人类经验之中的一种自由的观念,从中可以引申出展现当时这种观念的最高峰的法律制度;较老的实证主义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演化背后,也就是在政治组织社会借以发生作用的法律的背后,发现了社会发展的法则。
我们不能回避这样的问题:法律上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到底有什么目的和意义?我们不能把强力设想为手段以外的什么东西。
文明有赖于摈弃专横的、固执的自作主张,而代之以理性。
对于什么是法律,历史上从三种意义上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一是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的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
社会缰绳-评《通过法律社会控制》
社会缰绳-评《通过法律社会控制》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社会的缰绳——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蔡艺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不同,庞德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
他认为:“社会控制世俗化了”,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就被视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
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
他主张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
但是,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不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而是强调几种手段应相互配合共同起作用。
用他的话说就是:“在我们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末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的话,那末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
五、科学定义,翔实说明对于什么是法律,庞德吸收了各派的某些合理成分,并力图在社会控制论的基础上将它们统一起来,他强调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统一法律概念。
庞德设想一种制度,它是“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这种制度包括了前面所说的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
他认为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包括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
而法令又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所组成的。
他认为法律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
庞德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制度或工具,这一思想本身确有新颖之处,使西方法学界对于法律概念的研究前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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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一)摘要: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其本身又存在诸多弊端,故国家试图通过法律部分地实现对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本文举例从民法、刑法、诉讼法、国家法等角度对此进行论述。
关键词:关键词:私力救济社会控制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可分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型救济。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社会型救济包括调解、仲裁和部分ADR1。
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
它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
"2"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
故国家愈进步,私力救济的范围愈益缩小。
至于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
"3但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又有重要作用。
它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在国家和法院出现前,人们完全依靠私力救济解决纠纷。
古代社会以私力救济为常态,人类学和历史学对此提供了大量证据。
私力救济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
且不论交涉这种和平的私力救济形式,即便使用强力的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国际关系、下层民众、青年人、囚犯中也极为盛行。
4英国1997-1998年一项实证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non-trivial)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尽管社会公众将法院视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对审判公正缺乏充分信心。
5美国亦有类似特征,6私力救济可谓人们面对纠纷的典型反应。
7被广泛认同为诉讼爆炸的英美皆如此,何况以厌讼文化自居的中国,也不用说日本的诉讼利用率8了。
事实上,现代社会绝大部分可司法纠纷是通过非司法方式解决的,其中私力救济的作用不可忽视。
更何况能纳入司法机制的社会冲突相当有限,许多纠纷为法院拒之门外。
而且,私力救济在一些情形下对权利保障还比公力救济更直接、便利、更具实效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易吸收不满和更贴近人性。
私力救济的两面性影响到国家对待私力救济的态度:国家一方面利用其纠纷解决功能,另一方面又要抑制其缺陷。
归纳起来,国家的态度大致有四种:一是保持沉默,既不许可亦不禁止,但事后可能提出异议或实行制裁。
二是完全禁止私力救济,这种制度安排难以落实,禁止只不过可能增加私力救济的成本,同时也导致社会成本高昂、以及法律实践与表达的严重脱节。
三是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是面对私力救济客观存在的现实,以承认私力救济为原则,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设计鼓励、许可、默认、禁止私力救济的类型、范围、标准和条件等。
现代大陆法国家多采取第三种,而普通法国家多选择第四种模式。
9二国家对私力救济不论采取何种态度,都面临通过法律疏导和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之任务。
所谓社会控制,指社会利用各种手段对社会成员实施约束使其遵守社会规范,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
10本文将社会控制分为:(1)公力对私力的控制。
即国家对私力救济的控制,主要通过设定私力救济的要件、程序、责任等来实现,可分为积极控制(规定许可私力救济的情形)和消极控制(规定禁止实施的情形),强制性控制(利用法律、政策等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性控制(利用社会舆论、风俗习惯、道德、宗教、信念等非强制手段),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
随公权力日益强大,法律介入越来越多私人领域,许多私力救济为法律禁止,有的则纳入了法律框架,成为法定的私力救济。
(2)私力对私力的控制。
即私人之间的相互控制,在公权力较弱的社会中,秩序维持主要靠私人的相互制约;而即便在公权力强化的社会,国家也没有必要或可能包揽一切,让社会部分地通过私人自治实现相互制约是更高明的治理术。
(3)私力对公力的控制。
对公权力除以公力本身控制外,还可用私力制约,私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构成公权滥用的有效约束。
国家之所以要将私力救济纳入法律框架,实现对它的社会控制,大致基于如下原因:首先,私力救济犹如蔓草,在实现私权时不免会张扬野性的正义。
虽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有一定合理性,但此种合理不应夸大,它也确有诸多弊端,尤其是强力型私力救济。
如因无规范可循私力救济可能随心所欲,私人寻求正义可能导致非正义,可能导致敌意、激化矛盾、引发暴力,对民间收债、私人侦探等不加控制可能演化成黑社会等,故需施以控制。
第二,公力救济天然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难以及时保障私权。
基于正义和效率的要求,有些私力救济可交由私人行使,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规定防卫或避险行为的界线--何为正当、何为不当、后果如何。
自助行为等也逐渐纳入法律制度,成为法律上的正当权利。
第三,基于人性考虑,人们面对侵害有自保本能,法无规定人们也将为之,法即便禁止人们仍将为之,法律无法回避生活中的必然现象,故正面规制--可或不可、当或不当、标准如何--乃是更佳选择。
第四,基于节约国家资源、实效性保护私权等考虑,对行之有效的私力救济方式通过立法完善和规范,或者设计法律许可的私力救济,如交通事故"私了"的制度化。
第五,禁止私人实施特定的私力救济行动,以规则之治向社会宣示私人自行解决纠纷的界线。
第六,对私力救济引发的纠纷提供公力救济,以判例形式实现私力救济行为的规范化。
三下文举例说明通过法律对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
(一)自助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和判例承认自助行为,如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日本、英国、我国台湾、澳门等。
11我国几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皆在侵权行为法编有关"抗辩事由"中规定了自助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草案第八编第三章第23条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人可以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对侵权人的人身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扣留,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错误实施自助行为或者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法律可通过设定自助行为的性质、要件、限度和后果来实现对它的控制。
一般认为,自助行为应符合如下要件:131.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社会公益或他人权利实施的私力救济不构成自助。
但这一要件的适用有模糊性,如本文调查的收债人以债权人员工或代理人身份追债,酒店老板的兄弟协助其扣留吃饭不付钱的顾客,是否属保护自己的权益?故该要件应作广义解释,上述经权利人请求协助其实施自助行为的人,其行为从属于权利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助。
共有人为保护共有财产,合伙人为保护合伙财产,家庭成员为保护家庭财产,夫妻一方为保护共同财产,受害人家属向侵权人索赔,财产管理人为保护合法管理的财产等,皆视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有人主张,企业员工在企业财产权受侵害后无权自行实施自助,经企业授权可实施并视为企业行为。
14我认为,此种情形下企业职员有权实施自助行为,因自助通常发生在紧急情况下,要求企业明示授权过于严格,可视为默示授权。
这一要件还要求所保护的权利合法,且被侵害的权利能通过自助予以回复。
2.情况紧急。
"合理的自助行为,必须是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并且,如果在当时不实施此行为,则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将无法实现或者很难实现。
"15这一要件同样应作扩张解释,虽请求国家机关援助但被拒绝、或其不能公正适当保护、或经法律正当程序仍无法保障权利、甚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侵权人串通损害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皆可实施自助。
在宋修林诉王珂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对湖岛湾4号海区拥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在此设养殖筏架构成侵权,但青岛海事法院认为,被告自行割掉原告养殖筏架以排除妨害不符合自助条件。
因为被告2000年4月1日获承包经营权,至8月2日才自行采取措施,"完全不构成情势紧迫,被告完全有充裕时间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法院)请求以公力排除原告之妨害";且"被告自行采取的手段也明显不当,其完全可以边拆除原告的养殖筏架边将有关物资捞上来并交还原告,但其却是割断原告养殖筏架后任其自沉海底以致发生毁损"。
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法院实际上并未过于支持原告,认为"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的仅为其筏架所用物资本身所受到的合理损失6028.8元",不包括所谓恢复生产费用(原告诉讼请求为83580元,庭审中主张经济损失为217680元)。
163.手段相当。
如行为客体只能是义务人的财产或人身,而不能是其他人;扣押债务人财产可实现权利的,不得毁损财产,更不得扣留债务人。
自助超过必要限度给债务人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英国Fontinv.Katapodis一案17中,原告(消费者)与被告店员发生争吵,原告用手杖打店员,店员向原告扔玻璃打伤原告手腕,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是否合理由其承担证明责任,他本可躲开,故其行为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自卫。
(二)占有人的私力救济占有指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占有制度旨在维护物的事实秩序而非维护物的法律秩序(权利秩序),即维护现有的物的占有状态,禁止私力破坏,从而维护社会安宁与和平。
18占有既然是一种事实状态,不论是否合法,故易生纠纷,应以法律规制。
占有制度虽旨在和平,但有时却要为和平而斗争,包括使用强力,故法律普遍确立占有人的私力救济权。
占有人的私力救济包括占有防御权和占有物取回权。
前者系正当防卫在占有保护上的特殊情形,应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占有物取回权类似于自助,指占有人对已完成的占有物侵夺以私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占有,但又与自助不同,它并不以"不及官署援助、请求权有不能实行或实行有困难"为要件。
不过行使时间仍有限制,即不动产应于侵夺后即时为之,动产得就地或追踪向侵夺人取回之,必要时得追至其家中。
19但何为"即时"、"追踪"有一定弹性。
有人解释为,占有人侵夺行为已确立时,原占有人只能请求国家机关保护,不能实行私力救济,20似有不妥。
史尚宽认为,自助行为并没有占有物取回权的时间限制,占有如经过有权取回的期间虽不得行使取回权,仍可实行自助。
如"我之外套被盗取后数日,于车站上遇见其正欲旅行,而其地适无警察之在场,则我得依自助行为,押收该外套。
"21《德国民法典》第859条"占有人的自助"规定:(1)占有人可以强力防御禁止的擅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