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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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具有投标项目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为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必须提供出售药品许可证(或其他许可出售药物的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3)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2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符合本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标准要求且已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
3.3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4 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5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经营活动(包含:设计、销售、安装及运维等)涉及到须经国家行政许可的,应获得许可。
3.6投标代表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3.7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甲方(采购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供货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签定日期:年月日
甲方委托福建招标有限公司对以下货物进行招标采购(招标编号:)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本项目是药品定点采购,包括采购、运输、售后服务等,定点协议期限为一年。
1.合同标的和合同价格
2.药品供货范围:
3.质量保证及检验
(1)投标人必须保证药品质量,保证所供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药品验货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为依据,进口药品需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药检报告。
(3)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4)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
标人的临床用药。
(5)招标人如果发现所供药品外观不洁、破损、霉变,可以拒收,投标人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院方的临床应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
(6)同一批次供药,对于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剂型、同一厂家生产的药品,投标人应提供同一批号的药品,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要求,需提前与招标人协商解决,否则招标人可以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7)招标人一次采购数量达整件(箱、盒、瓶)时,投标人应提供未拆封的整件药品,不足整件部分取其相应的大包装,特殊情况投标人应与招标人协商解决,否则招标人可以拒收。每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与本批次药品批号完全一致的装箱单和质量检查报告书。
(8)投标人所供药品的规格、数量、产地及价格需按合同约定提供,进口药品需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本批次药品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药品需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投标人必须保证供货质量及渠道的合法性,其所供药品的票据合法、正规,并接受药监部门的审查。如果提供的票据不正规、药品渠道不规范,招标人将就地封存药品,并通知药监部门处理。
4.有效期
药品生产有效期在一年以上,中标人提供药品的保质期至少需剩三分之二;药品生产有效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供货时保质期至少需剩四分之三的时间(以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不可抗力
(1)中标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中标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人的违约和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招标人。除招标人另行要求外,中标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6.违约的处理
(1)中标人配送药品如临床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招标人应及时通报中标人,或国家有关部门发布这种药品具有不良反应,
应停止使用的。以上两种情况招标人都有权中止该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必须依合同按招标人的要求供应药品,中标人明确不送的,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按未送药品合同价值的2倍扣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少送的,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按少送药品合同价1倍扣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承诺对本区药品中能进行供货的药品,以后却未能实际供货的,每次采购、每缺1个药品(以采购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单为准)的,需向采购人缴纳30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
(4)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在交易期内有变异(非保管不当所致)或药检部门抽检为不合格产品。中标人需3倍退还所付的该药购药款;由此引起的其它伤亡、纠纷、事故等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全部由中标人一并承担。
(5)因中标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或提供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的,中标人应赔偿招标人,赔偿标准为本次采购药品总额;造成招标单位罪犯伤亡的,按招标单位的实际损失,另行赔偿。
以上违约追究若有重复条款的,以中标人的较重违约条款追究责任。
7.合同的终止
(1)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多次出现第7条款的情况,造成招标人临床用药困难,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2)招标人终止合同后,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履行中标事宜;第二中标人拒绝时,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投标。
8.包装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9.伴随服务
9.1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9.1.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9.1.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9.1.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9.1.4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9.1.5投标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9.2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10.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