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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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各项政策,满足广大群众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及预期形势研判,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函》(闽建房函[2015]3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4〕138号)文件所涉及的优惠政策自2015年8月1日起继续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来源:/fg/detail2007890.html。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为深入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进一步加快我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步伐,经研究,特提出如下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的若干意见:一、加强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适度控制地产一级市场。

房地产开发纳入全市年度经济发展的年度规模,宏观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量,确保土地开发供求平衡。

二、加强政策扶持,促进房地产开发。

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对等替换”的原则,对原有电、水容量免收福州市征收的相应的增容费,使用性质和规模改变的补交差额部分。

旧城改造项目,地段差、配套实行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为30%,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

各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或拨补的事业单位计划兴建的办公楼、宿舍,应尽可能通过购置商品房解决。

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以适当价格和形式,帮助消化开发商滞销的商品房。

市计委、建委、房管局应编制计划,将现有房价等方面条件适合的积压的商品住宅调整为“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并积极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促进销售。

三、放宽商品房预售及转让许可条件。

开发企业在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始房屋基础全面施工,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并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大宗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可按实际开发建设进度,分2至3次发给许可证,预售收入资金由监管银行监督使用,确保用于工程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04号(2006年8月28日颁布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总体上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但也存在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偏小、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稳定市场预期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开展本地区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和“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原则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供应。

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分解到具体区域,合理布局,落实到具体项目。

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按规定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于10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

福州、厦门市住房建设规划应于9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

未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暂停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审批。

二、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各地要运用土地、规划等调控手段,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着重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适当控制大套型住房以及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建设规模,严格控制低密度联排高档住房的建设,继续暂停新上别墅类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闽政[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要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坚持深化改革,不断消除影响居民住房消费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坚持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一)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各地要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措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工作,以不低于1996-1998年3月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数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加强售房款统筹使用管理,除按规定留足“两金”和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

其中,财政供给单位和政府直管的公房出售的净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从预算外收入和经营收入中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已出台实施住房补贴方案的县(市)应尽快启动,力争在3年内将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无房或面积不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到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榕政办〔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榕政办〔2016〕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16]186号)实施以来,我市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整规活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环比指数实现回落。

为进一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二、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开盘销售申请价格备案,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下一批次备案价格必须“零增长”,不得高于上一批次的备案价格。

严控一切商品住房项目随意涨价行为,严禁任何楼盘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5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5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商品房销售,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支持居民合理购房消费。

加大购房金融扶持力度,对居民购买首套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30%执行。

要严格贯彻《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全面落实契税和营业税调整政策,有关契税和贷款优惠的套数认定标准按我市已出台的政策执行。

着力搭建购房服务平台,市、县两级要组织形式多样的购房展销会,引导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组织购房群体和被征收人以“团购”形式,统一购买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企业让利促销,签订“团购”打折优惠协议,承诺“团购”价格优惠幅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财政局、金融办、地税局、房屋登记中心二、发挥公积金购房扶持作用。

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职工家庭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80万元,单职工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

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分析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摘要:中国的经济不断发展,⼈民的⽣活⽔平也在不断提⾼。

现如今,买房置业逐渐成为⼈们思想观念中的⾸要任务。

房地产业作为⼀个新兴产业,虽然其发展势头良好并呈现不断上升的状态,但是因此出现的问题也不断的在影响着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

本⽂从福州市的房地产市场出发,通过采⽤⼤量的统计数据,⽂中的数据全部采⽤的是福州市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以及国家数据中⼼的数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能够直观的反应变化趋势,清楚的看出福州市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包括房地产价格、房地产投资额、房地产的供求情况以及⼟地的购置情况。

根据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来分析在福州市房地产市场今后的健康发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使福州市房地产市场能够健康的发展,并带动其他相关⾏业的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地问题措施Analysis of Real Estate Market of Fuzhou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re constantly improving. Nowadays, buying a house is gradually becoming a top priority in people's thinking. Real estate industry as an emerging industry, although the good momentum of development and presents the rising status, some problems are affecting the orderly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This paper embarks from the Fuzhou real estate market, through the adoption of a lot of statistical data, which are all from the statistical yearbook of Fuzhou . Therefore , these data can react moving trends objectivity, authenticity and intuitively. We can see the real estate market situation of Fuzhou, including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real estate, house price, real estate investment and the trade of land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eal estate market of Fuzhou ,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which needs to be paid more attention in the future ,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he real estate market of Fuzhou can develop healthily and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ther related industries.Key words:Real estate Land Problems Measure⽬录引⾔ (1)1房地产市场相关概念及调查⽅法 (1)1.1房地产市场概况 (1)1.2房地产政策 (2)1.3房地产市场调查⽅法策 (3)2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3)2.1房地产价格 (3)2.2房地产投资额 (4)2.3房地产供应状况 (5)2.4房地产的需求状况 (6)2.5 ⼟地购置情况 (6)3福州市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7)3.1房价过⾼ (7)3.2房地产投资不合理 (7)3.3房地产供给问题突出 (8)3.4相关政策不健全 (9)3.5⼟地供应不规范 (9)4应对措施 (10)4.1 抑制房价过快增长 (10)4.2规范房地产市场投资 (10)4.3 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给 (11)4.4 制定完善的政策 (11)4.5 规范⼟地市场 (11)参考⽂献 (12)引⾔在党的⼗九⼤报告中明确提出:“房⼦是⽤来住的、不是⽤来炒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117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5【实施日期】2015.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5〕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2015年5月)为了进一步规范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促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质量的提升,确保取得预期的整治效果,真正把这一为民办实事项目办实办好,根据《福州市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五城区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要认真筛选综合整治项目。

各区政府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依照《福州市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规定,把建设年限为2000年及以前未建立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含未归集房改房维修资金)且居民要求整治强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意愿高、公共配套设施缺损、环境卫生脏乱差,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住宅小区列入整治计划。

整治年度计划由各街(镇)提出,各区房管部门要会同区建设、园林、财政、民政(社区)等有关部门对各街(镇)拟列入年度综合整治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筛选,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房管局,市房管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区年度市级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及项目清单。

2020年全国购房限贷新规定

2020年全国购房限贷新规定

2020年全国购房限贷新规定(一)武汉1、在武汉市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2、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还有1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3、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2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继续暂停发放相应购房贷款。

(二)南京1、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5%。

2、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9月29日发布“关于暂停受理建行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的文件,文件中明确指出,2016年10月1日起,暂停受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

凡是9月30日24时以后录入系统的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一律不再审批。

(三)苏州2016年8月11日,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四)合肥2016年6月24日,合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从未购置过住房)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1、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下同)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2、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3、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闽政办[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结构比例、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

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应于2010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4月10日前分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重点加快推出一批90平方米左右为主、12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一)鼓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下述刚需购房予以政策优惠:1.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含境外人员)首次在当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大学毕业生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成年子女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2.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改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

3.被征迁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三)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

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四)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

落实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财政借款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五)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各地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六)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进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调控房地产用地供应节奏。

各市、县(区)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区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定期通报上月各市、县房地产库存及去化周期等情况;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通报的去化周期情况,动态采取相应土地调控措施。

(一)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小于12个月或房价上涨较快的市、县,应扩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调整优化布局,加快供应节奏,满足市场需求,稳定市场预期。

(二)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市、县,应明显减少商品住宅用地报批、供应规模。

(三)商品住宅或商业办公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须相应暂停出让商品住宅或商业办公用地。

规划部门不得出具相应规划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受理相关市、县相应用途新的用地申请,同时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发现违反本款规定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及时制止并通报。

二、完善土地公开出让方式。

为防范地价过快上涨,各地可积极探索土地公开出让新的竞争方式。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土地竞价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时,现场拍卖可中止,并采取“限地价,竞房价”,即限定地价,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现场竞综合房价,综合房价报价低者为竞得人;或采取“限地价,竞配建”,即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报价超出最高限制地价后,转为竞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投报配建面积最高者为竞得人。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0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0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1.01施行日期2008.11.01文号榕政综[2008]204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04号2008年11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和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房建设。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配建的按比例免征;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限价商品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政府可根据保障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回购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社会保障房。

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支持社会保障房建设。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上限,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三、凡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不负担。

福州市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案例:福州市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案例介绍2011年3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外地户籍居民在福州购房则需要在福州上缴个人所得税满1年,对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五城区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

《意见》对税收政策方面也进行了调整,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根据业内人士预计,限购措施的出台后,福州的楼市成交将会进入冰点。

福州双安房产总经理郑爱新表示,在当前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投资住房赚钱已经很困难了。

如果真要投资房地产,建议大家转投商业地产,尤其是一些尚未开发地区的商业地产。

如果该限购令能有效降低房价,是广大群众深切希望。

然而,目前的福州市的限购令虽然可以暂时使房价不上涨,对于降低房价泡沫还是治标不治本。

二、个人讨论提纲首先,叙述福州市政府出台房价调控政策的目的新规第一条:外地户籍居民在福州购房则需要在福州上缴个人所得税满1年,对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五城区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作用:剑指“炒房团”,规避了炒房人继续炒房的可能,将有力打击游资购房,有利于稳定市场。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榕政综[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08〕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根据我市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适时调整出台相应政策,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土地出让计划,优先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社会保障房用地。

引导理性竞买土地,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督促房地产项目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

三、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有效地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信贷支持力度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福州限购细则 福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1]38号)

福州限购细则 福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1]3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闽政办〔2011〕41号文件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我市房地产发展实际,合理确定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58430套,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32991套(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继续实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2.4万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并于8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要明确责任,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配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逐月通报、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直责任单位要按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重点对高定价、高涨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实行土地增值税单项预征率制度,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上述项目竣工结算后,地税部门要进行重点清算,发现重大问题的进行重点查处。

四、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遵循“提速、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前置环节、招标投标程序和工作职责,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环境,推动项目建设提速,助力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适用范围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列入“加快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及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三、优化措施(一)招标投标前置环节1.财政评审中心对资料齐全、设计图纸达到深度的项目,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评审。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榕财建〔2013〕251号)规定提供送审资料,并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提供相关询价资料,同时把好清单控制价编制质量关。

3.建设单位应规范内业资料管理,优化项目设计及施工方案,为财政评审提供达到施工图纸设计深度的设计材料。

设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提交设计成果。

4.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杜绝先发布公告后送审的现象,严格控制概算;确需调整概算的,应按规定完成调概的编制、审查和审批。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6件) (2004年4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70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福州市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83]27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告(榕政[1986]11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1988]8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福州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通知(榕政综[1988]100号)5.福州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暂行规定(榕政综[1988]32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务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综[1988]129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88]194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89]153号)9.福州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榕政[1990]10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0]25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市容交通秩序的通知(榕政综[1990]12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后三轮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0]182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6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7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1]43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1]256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摊位费收取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1]273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16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25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理外来人口办公室关于清理外来人口、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5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榕政综[1992]81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2]115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164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加罚没商品和华侨、港、澳、台胞及其他人员携带进口商品定点收购经营单位的批复(榕政综[1992]201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无委会加强无线电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3]34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3]160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1994]9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榕政[1994]27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统计开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4]4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兴投资区比照享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1994]60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实行食盐加碘的通告(榕政[1995]21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5]2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小货车、私人小客车实行限量报牌的批复(榕政综[1995]104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5]172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耕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5]175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榕政综[1995]238号)3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的通知(榕政综[1995]249号)3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建坟墓、摒除丧葬陋习的通告(榕政[1996]16号)3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1996]8号)4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6]10号)4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和考核若干事项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6]75号)4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6]155号)4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车年检纳税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10号)4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26号)4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交通局《关于加征出租小汽车营运牌证使用金和新投放营运牌证实行公开竞买的意见》(榕政综[1997]53号)4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102号)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交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119号)4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196号)49.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一栋楼”退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24号)5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管委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25号)5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受理项目呈报市一级机构审批内部运转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35号)5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49号)5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266号)5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木材市场的通告(榕政[1998]10号)5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6号)5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8]39号)5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23号)5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8]174号)5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93号)6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318号)6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100号)6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展销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183号)6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223号)6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343号)6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0]259号)6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317号)6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01]42号)6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宾馆酒店接待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1]55号)6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登记问题的批复(榕政综[2001]315号)7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不宜收购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02]127号)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6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音像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88]246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89]264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元宵期间文化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9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家单位《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60号)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117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1990]185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26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245号)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医药公司等单位《关于治理整顿我市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1990]246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57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商业局等关于加强对个体饮食、理发美容业整顿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5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福州市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66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1]187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园林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1991]234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有线(闭路)电视单位节目播放和供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2]117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3]87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宗教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88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社会团体兴办第三产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117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4]21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4]7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市财委关于清理成品油批发机构、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10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4]168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开展禁止养犬综合治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75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设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4]188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和桌(台)球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5]59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外经贸局关于整顿我市对外劳务经营秩序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榕政办[1995]244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户粮籍迁移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6]220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救助困难企业职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6]291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地区宗教用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7]115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一栋楼”各成员单位办事窗口审批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7]211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环保局《福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9]37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0]3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0]210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建设中路名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0]219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福州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1]97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2]13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2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2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传承历史文脉,完善功能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53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一)片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片区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片区城市规划实施;(四)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或产业结构不合理,亟需改造提升;(五)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节约集约、产城融合的原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榕政〔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榕政〔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部署,市政府于2016年1月起开展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现已完成对2005—2015年市政府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代替、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643份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8件因涉及国家秘密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有计划、有步骤地对1949年以来各自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将每一阶段的清理结果向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报备。

附件:宣布失效的2005—2015年市政府文件目录(625件)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日附件宣布失效的2005—2015年市政府文件目录(625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榕政〔2005〕2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2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湾边特大桥项目顺利施工的通告(榕政〔2005〕17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配合做好福州绕城高速公路和福州长乐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勘察设计及控规工作的通告(榕政〔2006〕1号)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搬迁的通告(榕政〔2006〕11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小餐馆和公共场所“五小店”卫生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榕政〔2006〕12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定(榕政〔2007〕11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北段、福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施工期间禁止非施工车辆及行人通行等有关事项的通告(榕政〔2010〕6号)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2011〕1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87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榕政〔2012〕7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福州航空Logo方案的公告(榕政〔2014〕6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期间开展无线电台(站)专项整顿的通告(榕政〔2015〕8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期间禁止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活动的通告(榕政〔2015〕9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榕政综〔2005〕4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榕政综〔2005〕12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19家存在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政府督办整改的通知(榕政综〔2005〕17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意见(2004—2007年)的通知(榕政综〔2005〕19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5〕22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5〕31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5〕34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5〕69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通知(榕政综〔2005〕77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警备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5〕81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四部门关于福州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5〕93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湾边互通立交工程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5〕98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5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行责任制的通知(榕政综〔2005〕114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任务的通知(榕政综〔2005〕125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5〕131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福州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意见(榕政综〔2005〕132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福州港江阴港区2#、3#泊位工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5〕133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2005年福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05〕142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庙岭垃圾场管理取缔周边养猪的通知(榕政综〔2005〕146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重点建设年中调度会议精神及我市贯彻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5〕156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区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05〕168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福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榕政综〔2005〕208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5〕258号)3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三环路荆溪至洪塘路段规划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05〕289号)38.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5〕337号)3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牛坑湾作业区及加工物流区围垦(填海)工程工作进展的意见(榕政综〔2005〕340号)4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的通知(榕政综〔2005〕341号)4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5〕343号)4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6〕7号)4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榕政综〔2006〕8号)4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6〕9号)4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福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任务的通知(榕政综〔2006〕18号)46.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2006年福州市香港招商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6〕49号)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50号)48.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6〕62号)4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任务的通知(榕政综〔2006〕85号)5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榕政综〔2006〕91号)5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福州市电镀厂实行关闭的通知(榕政综〔2006〕112号)5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2006年闽江流域(福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榕政综〔2006〕113号)5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闽清县梅溪流域开展综合整治的通知(榕政综〔2006〕121号)5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6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6〕123号)5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6年福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的通知(榕政综〔2006〕129号)5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6〕220号)5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6〕237号)5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6〕255号)5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一五”期间“侨居造福工程”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6〕263号)6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6〕281号)6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315号)6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管理的通知(榕政综〔2007〕3号)6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7〕35号)64.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警备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7〕53号)6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7〕74号)6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7〕84号)6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榕政综〔2007〕98号)6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7〕102号)69.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监局关于福州市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7〕129号)7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7〕151号)7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7〕152号)7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榕政综〔2007〕178号)7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预案的通知(榕政综〔2007〕186号)7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北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7〕187号)7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三环路(东北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7〕188号)7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07〕191号)7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7〕212号)7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2007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榕政综〔2007〕229号)7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7〕234号)8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7〕354号)8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8〕16号)8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08〕19号)8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榕政综〔2008〕22号)8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2008年重点项目目标责任表的通知(榕政综〔2008〕40号)85.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45号)86.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种养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46号)8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8〕55号)8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8〕56号)8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8〕61号)9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综〔2008〕80号)9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8〕125号)92.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08〕144号)9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福州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8〕161号)9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172号)9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联合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8〕177号)9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8〕180号)97.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192号)9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20号)99.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38号)10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2号)10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09〕47号)10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9〕55号)10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至永泰高速公路、福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北段)闽侯线位调整段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9〕94号)10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9〕98号)10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度福州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9〕155号)106.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福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9〕161号)10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榕政综〔2009〕170号)108.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5号)10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0〕13号)1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0〕52号)1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0〕54号)1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0〕63号)1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0〕74号)11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福州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0〕136号)11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0〕170号)11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10〕178号)117.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福州高新区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0〕187号)11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0〕194号)1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榕政综〔2010〕205号)12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的通知(榕政综〔2010〕206号)12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对口支援三明市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0〕226号)12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福州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责任书的通知(榕政综〔2010〕230号)12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249号)12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1〕2号)12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福州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1〕18号)1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的通知(榕政综〔2011〕29号)12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1〕30号)12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1〕31号)1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通知(榕政综〔2011〕39号)1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1〕42号)131.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水利局关于闽江下游(福州段)2011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1〕43号)13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47号)13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11〕54号)13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速增效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1〕59号)13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和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1〕67号)13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1〕76号)13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11〕93号)13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1〕96号)13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福州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1〕112号)14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榕政综〔2011〕122号)14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1〕147号)14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榕政综〔2011〕158号)14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1〕207号)14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县(市)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1-2015年)的通知(榕政综〔2012〕28号)14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度县(市)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榕政综〔2012〕29号)14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造林绿化工作任务的通知(榕政综〔2012〕30号)1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2〕51号)14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的通知(榕政综〔2012〕55号)14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2013年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责任的通知(榕政综〔2012〕60号)15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县(市)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榕政综〔2012〕63号)15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2〕132号)15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和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2〕135号)15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福州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2〕181号)15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15号)15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2〕234号)15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榕政综〔2012〕274号)15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76号)15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3〕5号)15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度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榕政综〔2013〕29号)16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3年造林绿化美化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3〕38号)16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修编)》的通知(榕政综〔2013〕56号)16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3〕70号)16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3〕71号)16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3〕73号)16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3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及危险路段整治的通知(榕政综〔2013〕77号)16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3〕131号)16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54号)168.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3〕167号)16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3〕251号)17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4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整治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3〕288号)17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3〕289号)17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定向采购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赞助商产品(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4〕9号)17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定向采购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赞助商产品(服务)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4〕10号)17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县(市)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榕政综〔2014〕26号)17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32号)17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41号)17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4〕69号)17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福州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计划的通知(榕政综〔2014〕99号)179.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发展龙头企业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4〕126号)18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区机动车污染综合整治等五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4〕133号)18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145号)18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两违”综合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4〕150号)18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城区旧屋区(棚屋区)改造任务的通知(榕政综〔2014〕156号)18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4〕225号)18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榕政综〔2014〕227号)18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省政府通报我市当前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的通知(榕政综〔2014〕254号)18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5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整治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77号)18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5〕15号)18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际卫生机场、卫生港口长效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5〕39号)19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福州新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的通知(榕政综〔2015〕57号)19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福州市“十三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5〕69号)19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2015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榕政综〔2015〕133号)19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5〕137号)19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榕政综〔2015〕144号)19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度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存在问题整改任务的通知(榕政综〔2015〕170号)196.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侨梦苑”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5〕184号)19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5〕232号)19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298号)19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05年推进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2号)20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法营运的残疾人代步车实施销毁处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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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4]13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4〕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满足广大群众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对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予以切实保障,提供税收等优惠措施。

(一)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第一次以市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
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成年子女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

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首改房)是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

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

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

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居民家庭拟购买住房(含二手房)是否符合首套房条件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二)对2014年8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认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购房人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未实行网签的商品房项目以纸质合同申请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三)对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四)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住房时,其转让住房的原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未实行网签的商品房项目以纸质合同申请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
房产的以法律文书中记载的合同订立时间或拍卖时间为准;特殊情况的,应提供能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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