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企业债务重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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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企业债务重组分析

摘要:回顾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赫然发现,每项会计准则的制定都是在特定事件背景下产生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遭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资金周转不灵,利润严重下降,资不抵债,陷入债务困境,导致债务重组经常性发生,由此加快了重组标准的产生。关键词: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准则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53-01

一、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由于债务人经济困难,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二、国内、外债务重组的综合分析

1、瑞士、法国债务重组基本情况

在瑞士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800多亿瑞士法郎,主要分布在77家企业,其中60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

有职21230多万人。法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4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士和法国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货币贬值,导致瑞士和法国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2、两国企业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双双走出困境

为了早日克服银行业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整合有限资源。瑞士共花费直接成本达680亿法郎,占瑞士gdp的3.5%,其中180亿法郎来自私人资本。1996年底,历经长达一年的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引导,瑞士终于走出危机。法国也仿照瑞士的做法,逐步走出困境,经济环境开始渐渐改善。

3、我国企业债务重组的现状

企业兼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出现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很快就掀起一场企业兼并的热潮。与瑞士、法国相比,我国企业债务重组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差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允价值难以真正运用

由于我国目前的生产要素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公允价值难以真正体现“公允”,有可能影响企业资产或损益计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特别是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般方法,包括市价法、类似项目法和估价技术法。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又存在太多人为因素,对非现金资产及股权等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困难。

(2)我国对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尚缺少法律保护。

对危机企业的处理方面,我国《破产法》注重破产清算,对重组注意不够。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破产实际操作中,一段时间曾经主张对破产企业“关门走人”。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存量有效资产的作用,不利于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更没有专门的资产重组法律来为企业提供债务重组保护和程序保证。

(3)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较低

与瑞士的做法类似,我国虽然按国有商业银行独具的特征,设立了债务重组管理公司,分别承接和处置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这些债务重组管理公司只是讨债公司,对企业没有再投资和进行重组的职能,无法进行资本运作,无法做到使债权回收最大化。即便是债转股后,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经营目标与企业不一致,妨碍了企业走出困境和发展。

三、如何解决债务重组的一些问题

古人说:“师夷长计以自强。”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为的是加快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债务危机治理机制,也是我们所拥有的发展机遇。

1、规范公允价值的应用

为了防止债务重组中的人为操作,政府物价部门可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一起定期在有关杂志或新闻媒体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

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同时在债务重组中应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一方面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另一方面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2、完善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体系

在正在制定的新的《企业破产法》中,一定要加强对企业进行重组方面的规定,对能够挽救的危机企业进行挽救,在法律保护下对企业实施重组,减少破产及破产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使企业债务重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要时,可以制定《企业资产重组法》,明确债务重组的程序和规则,少破产,多重组。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的企业债务重组管理制度,提高效率,并加强管理。

3、使用“重组债权帐面余额”概念

在债务重组中有关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宜再使用“重组债权账面价值”这一概念,而应以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作为有关重组事项的计量基础,并以实际结算(收回)的债权金额作为承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即某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是多是少,不会直接关系到该项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大小,从而也就不会影响到在债务重组中根据该项账面价值计量确定的相关资产项目。

参考文献:

[1]关宏超.会计准则下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j].新西部,2008(6).

[2]张丰伟.对新债务重组准则的思考[j].商业会计(上半月),2008(11).

[3]谢克宝.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探析[j].现代商业,2008(15).

[4]周艳.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债务重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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