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联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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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郑人社办〔2024〕317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一)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及条件1.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以下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办理就业登记;(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持有《军官转业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4)刑满释放人员。

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5)高校毕业生。

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已通过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和注册),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学年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7)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返乡创业农民工;(8)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自主创业农民;(9)网络商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郑政文[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政文〔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655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0件、失效规范性文件178件。

现予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3: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郑政办〔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14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14日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现代化河南建设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贡献法治力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3〕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17—2035年)的通知》(郑政〔2017〕4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郑政〔2021〕12号)等相关文件,推动建设法律服务产业集聚高地,结合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背景当前,郑州市正处于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质进位、迈上新征程的关键时期,肩负着“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职责使命,面临国家实施“十四五”规划、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黄河国家战略等重要机遇期。

“法治强”是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近年来,上海、厦门、深圳、成都、重庆等城市积极探索中央法务区建设,搭建高端平台载体,有序引导法律服务相关产业和资源汇聚,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重大战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显著效应。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郑政办〔2015〕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郑政办〔2015〕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郑政办〔2015〕7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承办事项的落实负总责。

二、各牵头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台账,认真督促检查,确保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实施顺利、推进有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各协办单位要主动与牵头单位沟通协作,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三、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要列入2015年市政府政务督查重点工作,并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及绩效考核体系。

各牵头责任单位每季度要将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报市政府。

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评并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验收,对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完成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015年2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一、坚持规划引领,深化重点领域改革1. 做好《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基本思路,年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提交《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讨论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7•【字号】郑政办文[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市长电话网络单位工作制度》、《市长电话网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市长电话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桥梁作用,促进市长电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长电话的工作原则市长电话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市长电话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上一级交办的事情,不得推诿扯皮或矛盾上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上级部门确定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坚持按章办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求得群众的理解。

二、市长电话的工作职责市长电话是受市长委托,受理全市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广大市民通过电话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公开电话,市政府市长电话室是负责市长电话工作的专门机构。

市长电话工作由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直接领导,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市长电话室承办。

市长电话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通过市长电话反映的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求;2.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监督工作;3.协助市政府领导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反映的重要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疑难问题,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调解决有关矛盾;4.负责市长电话工作网络的建设及检查、协调、指导工作;5.负责市长电子信箱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郑政办文[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化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59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改革为核心,以建立和完善城镇供热保障体系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手段,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确保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目标任务的完成,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郑州实际的城镇集中供热新体制,推动我市供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的原则。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把供热计量改革作为推进全市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实行工作问责制。

建立完善新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完善既有建筑改造的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进行节能改造,提高全社会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的通知-郑政[2009]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的通知-郑政[2009]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的通知(郑政〔2009〕7号二○○九年一月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为外地驻郑办事机构提供服务,加强联络与合作,促进本市与外地的经济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驻郑办事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立单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等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外地驻郑办事机构,不含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媒体、出版部门和境外政府、公司、其他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的备案登记和联络服务等工作。

市公安、教育、工商、劳动保障、人事、国土资源、房管、质监、文明办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工作范围;(二)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投资促进局办理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手续:(一)设立单位的身份证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交成立的批准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设立单位出具的公函,内容应包括设立单位简介(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驻郑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范围、人员编制、资金来源及机构注销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内容;(三)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驻郑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四)在郑州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和建造、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的有关证件、证明和协议;(五)设立单位属特种行业的,应出具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8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8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时,都应到所属的县(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运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督促指导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普遍实现劳动用工网络化管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郑政[2003]2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郑政[2003]2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郑政[2003]20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WTO规则,推进行政体制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调整好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尽快适应WTO规则,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大幅度精减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重点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要素配置等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营造全国一流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

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服务、自律功能,把政府职能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1.还给投资者投资决策权(1)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地方规定和相关行政审批。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提请并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会议一审的《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可通过以下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话:67181327 67186484电子信箱:zzrdfgw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450007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0年9月28日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三条【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全域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符合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用途管制、集约高效的原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83号)【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豫政办〔2017〕83号【发布日期】2017-07-2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http:///zwgk/system/2017/08/15/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开封市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二十二证合一”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着力解决创办企业过程中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以“减证”促“简政”,逐步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从2017年8月1日起,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提升便利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大改革红利,让创业程序越来越简、监管能力越来越强、服务水平越来越高,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三、基本原则(一)标准统一规范。

全面梳理我省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和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明确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清单,暂不整合行政审批许可类涉企证照事项。

科学制定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确保改革依法有序开展。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权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层次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其中,申请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将原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初级(五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下放至学校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接。

二、严格许可标准。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大典、人社部颁布的职业培训包明确的标准进行许可。

重点对师资力量、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场所安全严格把关。

各区县(市)审批的学校名称可冠名为“郑州(市)+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也可冠名为“郑州(市)+区县(市)+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联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联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联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郑政办文[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联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2007年度建设任务书的通知》(郑政〔2007〕1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个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07〕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网上审批,在市政府部门实行网上联合审批和在各县(市)、区办事大厅实施网上审批(以下简称县区网上审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网上审批,初步改善了我市政府的公共服务方式,提升了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水平2006年3月1日,我市网上审批系统正式开通运行。

首批上网运行的审批事项为278项,其中许可类行政审批229项,非许可类行政审批49项,我市行政许可项目实现了全部网上办理,业务涵盖了44个委局。

网上审批的实施,初步改善了我市政府的公共服务方式,全面提升了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水平,突出表现在:一是提高了行政管理透明度,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

已经实施的278项网上审批项目,全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审批流程逐项进行了梳理优化和科学合理的设计,并将审批流程在网上进行了公布,有效地规范了各部门的政府行为,促进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

二是实现了由各部门分散的“办事大厅”模式向虚拟的“一站式电子化办事大厅”的转变,整合了行政业务流程,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

三是资源实现了整合,信息初步得到共享,依托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立了全市审批信息数据库,初步实现了跨部门的一体化协同办公和网上绩效管理与监督。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在郑州市劳动局的基础上组建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及其保险基金管理职能;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郑州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市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原市劳动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郑州办事处承担。

2.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市卫生局承担。

3.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市技术监督局承担。

4.老龄工作职能,交市民政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对企业下达招用职工计划,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级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郑政办文[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文〔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相继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等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为构建公共财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应当看到,大量提取现金规避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现金管理和加强财政监督,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通知》(豫财办库〔2007〕1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郑州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郑政办〔2006〕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必要性银行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是当前规范现金管理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推行公务卡管理是提高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的内在要求,是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实际需要,对于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监管,提高财政资金运行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准确把握推行公务卡的总体思路和原则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一是要有利于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郑政办[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郑州市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举措和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任务,坚持明确目标、理清思路、把握重点、突出亮点、增强实效的工作方针,现就我市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郑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抓住加快实现“十一五”规划的有利时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从“抓培训、抓就业、抓维权”入手,重点解决农村劳动力求职技能和就业服务问题,切实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使农村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实现“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达到农村劳动力稳定性转移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的目的。

二、工作目标和转移就业标准工作目标:全市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业技能补贴性培训8万人。

转移就业标准:在第一产业领办、创办或承包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和项目,有固定收入;向城镇或非农产业转移直接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或经商,有固定收入,均可视为实现转移就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豫政办〔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5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30日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资力度。

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鼓励和吸引外资更多投向新型材料、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先进装备、现代食品、现代轻纺、现代医药等“7+28+N”重点产业链群。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豫设立研发机构(中心),支持其联合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中心)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合作,共建职业学校、产业学院和职业培训基地。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我省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支持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我省生产。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科技厅、税务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重点开放平台引资能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4)44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4)44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4)44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豫政办[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4〕44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4〕12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豫政〔2014〕4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豫政〔2014〕44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通知如下:一、优化旅游产业要素(一)建设大型旅游综合体,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打造成为中西部乃至全国知名的旅游集散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引领区、旅游标准化服务带动区和智慧旅游先行区。

(郑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旅游局、民航办、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大力发展旅游购物业,推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与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展合作,提升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水平,开发一批特色鲜明的旅游商品。

(省旅游局、商务厅、教育厅、科技厅负责)(三)推动郑州、开封、洛阳等重点城市在机场、高铁站、城市商业休闲街区规划建设特色旅游购物场所,力争到2016年,在重点省辖市、具有资源禀赋的省直管县(市)及部分5A级、4A级旅游景区建成一批专业旅游购物场所。

(省旅游局、商务厅、民航办、机场公司、郑州铁路局和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四)大力培育旅游娱乐业,支持《禅宗少林·音乐大典》、《大宋·东京梦华》、《水秀》等文化旅游演艺节目提升水平,推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小镇和旅游景区建设演艺场、酒吧、茶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政办[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22号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郑政办[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郑政办〔2009〕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重大项目按时开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09〕9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审联批对象和范围联审联批对象主要是:省市重点项目、“8511”新开工项目、市重大工业结构调整项目(以下简称“联审联批项目”)。

审批范围是重大项目能够达到开工所必须具备的手续,主要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项目的审查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审批等。

二、分级建立联审联批机制市和县(市)、区分别建立联审联批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三次。

为了做好上下衔接,市联席会议一般每月5日、15日、25日召开,县(市)、区联席会议一般每月1日、10日、20日召开。

市联席会议由郑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召集,主管重点项目、工业和城市建设的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听取联审联批项目开工情况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项目审批办理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需要加快审批的项目,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联批办公室),由郑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建委、重点项目办等单位参加,抽调人员定期集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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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联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07]76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9
【实施日期】2007.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联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2007年度建设任务书的通
知》(郑政〔2007〕1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个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07〕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网上审批,在市政府部门实行网上联合审批和在各县(市)、区办事大厅实施网上审批(以下简称县区网上审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审批,初步改善了我市政府的公共服务方式,提升了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水平
2006年3月1日,我市网上审批系统正式开通运行。

首批上网运行的审批事项为278项,其中许可类行政审批229项,非许可类行政审批49项,我市行政许可项目实现了全部网上办理,业务涵盖了44个委局。

网上审批的实施,初步改善了我市政府的公共服务方式,全面提升了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水平,突出表现在:一是提高了行政管理透明度,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

已经实施的278项网上审批项目,全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审批流程逐项进行了梳理优化和科学合理的设计,并将审批流程在网上进行了公布,有效地规范了各部门的政府行为,促进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

二是实现了由各部门分散的“办事大厅”模式向虚拟的“一站式电子化办事大厅”的转变,整合了行政业务流程,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

三是资源实现了整合,信息初步得到共享,依托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立了全市审批信息数据库,初步实现了跨部门的一体化协同办公和网上绩效管理与监督。

但是,我市网上审批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不少单位还只是把业务受理和办理结果上网,办事过程还没有实现网上办理。

二、进一步推进网上审批工作
(一)提高认识,全面推进网上审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网上审批工作的认识,网上审批工作不仅仅是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对行政审批进行办公自动化处理,而是要以网上审批为手段,全面整合行政审批资源,梳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调整行政审批工作方式,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网上审批的实施,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

网上审批要求:审批流程必须明确,环节必须固定,材料必须清晰。

因此,在审批流程设计上,各单位要从以我为主的流程设计,转变为以服务为中心,以公众的需求为导向,以方便申请人办事为主来设计流程。

在环节确定上,要坚决舍弃以机构的存在为环节的传统思维方式,转变为
按行政许可的要求设置环节,坚决舍弃不该有的审批环节。

材料的审核,要按照行政许可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材料审核的数量,前面环节已经审核过的,而行政许可又没有要求重新审核的,要坚决取消,同时,要充分利用单位数据库和其他部门的审批数据库,尽可能用数据比对的方式减少申请人报送材料的数量。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网上审批对技术开发的要求,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法制部门的人员,按照建立行政标准作业程序、简化工作流程、提供高效政府服务的思路,对已经实行网上审批的项目和其他政府服务项目的流程进行认真研究,对审批流程进行彻底的改造、优化和标准化设计。

(二)结合网上审批,进行必要的工作调整。

现在还有极个别的单位,网上审批办理业务量至今为零;还有一些单位,不是“网上咨询”没有及时回复,就是“网上预约”忘了处理;个别单位,面对大量增加的电子文档,没有及时调整工作人员,以致出现因为分工的不当而造成审批瓶颈。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郑州市网上审批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网上审批工作制度,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录入,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使网上审批的优势能真正发挥出来。

(三)围绕网上审批,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网上审批的实施,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办公业务系统已经开发过的单位,要实现网上审批与业务系统的无缝连接;还没有开发办公业务系统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上审批系统,实现业务办理自动化。

市电子政务中心要选择1-2个行政审批项目,在受理、审核、办结等环节,全面实现材料报送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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