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发展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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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发展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十三五”规划指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建立绿色发展基金,破除绿色资金瓶颈,以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但是我国仍处在绿色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现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绿色金融;金融创新;环境保护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缺乏创新,无法满足多层次、多类型的市场需求,尽管我国不断推出一些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新的金融产品,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绿色信贷在绿色金融市场上仍然占有很大比重,而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所占比重明显较少,碳期货及碳期权等衍生工具市场几乎还是空白。产品创新不足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绿色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二是我国对绿色金融产品只做局部创新;三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不注重安全、经营风险等问题。(二)政策支持和法制建设不完善。我国绿色金融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没建立起发展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体制和法律环境。在政策支持上,我国公布的开展绿色金融的相关政策体制和法律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国家对环保产业的贷款缺乏相对应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相对应的财政贴息、税收减免、坏账准备的计提等补偿政策,从而影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在法治建设中,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指导绿色金融的发展,以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直接导致绿色金融的发展缺乏贯彻执行的法律依据,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三)市场深度和广度不够。虽然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规模已达23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绿色信贷市场40%的份额,但是绿色信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占比还是很小,产品涉及范围有限。在市场深度方面:中国低碳金融发展报告显示,18家总资产较多的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数量与总资产之比约为1.81%,在这些金融机构中,兴业银行位于首位,其绿色信贷所占比例只有3.46%。并且绿色信贷主要用于政府介入的环境保护项目,用于中小环境保护企业的绿色信贷很少。在市场广度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在设计产品时往往只重视融资渠道,而忽

视了融资对象的特点,融资对象主要为大型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等项目或企业,很少考虑中小型环保企业;二是适合企业的融资产品大量存在,而适合个人的绿色金融产品少之甚少,致使产品的覆盖面积小,影响效果不明显;三是单一信贷模式,无法有效使用社会的资金,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资金利用效率低下。(四)金融机构参与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水平较低,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与绿色金融相匹配的机制,大多数企业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审核不深入,相应的激励机制缺乏。虽然我国个别金融机构取得了较好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参与的机构大多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参与度较低。绿色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其专业的人才极为缺乏,产品创新力度不足。我国产业结构长期以来都比较传统,金融机构的客户主要以“高碳”贷款的客户为主体,如果金融机构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就面临着较长的投资周期和较高的贷款风险,如果商业银行短期内大幅度减少制造业客户贷款,那么势必将影响营业收入,因此商业银行更倾向于“高碳型”企业,例如宝钢企业、鞍钢企业等。在近来供给侧改革的环境下,出现大量的僵尸企业,这些企业不断地消耗金融资源,并且很多僵尸企业本身就是高污染的企业。所以商业银行的绿色贷款积极性难以提高,制约绿色信贷规模的扩大。

二、国外实践经验借鉴

(一)开发新的绿色金融产品。各国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与此同时,保险部门、证券部门纷纷推出了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将环保理念引入投资基金的举措也越来越受关注。美国在1988年推出了环责险,成立环境保护公司,其他国家也相继实行绿色保险,另外美国允许各种项目或者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交易市场,不但可以自由交易,而且还可能被当做标准金融工具,这种做法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英国在1988年推出了绿色投资基金,随后,开始出现各种生态基金、生态投资基金等,英国制定了政府融资担保政策,以支持清洁项目和绿色生态环保企业的发展,尽管这些企业经营实力弱,盈利能力弱,还款能力弱,但是政府仍对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能力提高。(二)建立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使绿色金融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主要是解决外部性及滞后性引发的社会责任问题。1980年,美国就发布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及负债法案》,根据该法案,客户如

果对环境造成污染,那么银行应对客户的行为负责,且支付适当的环境恢复费用。如果借款方的生产、经营及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有贷款方的参与,那么该活动造成的污染必须由贷款方承担,该责任即为贷方责任。在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提出了“赤道原则”,该原则是判断、评估和管理融资过程中各种风险的金融行业准则。该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投资,目前全球已经有六十多家金融机构已采纳了“赤道原则”。(三)完善相关部门的激励机制。美国政府提出“贷款担保计划”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环保类的中小企业,并将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作为提供担保的主要参考指标。德国为支持环保节能项目,对其贷款进行贴息服务,可以对环保效果好的项目给予持续10年、贷款利率不到1%的优惠信贷政策,利率差额由中央政府给予贴息补贴。很多实例表明,政府为了支持环保节能项目,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贴息服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国家运用有限资金建立了大量的节能环保项目。(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德国的绿色信贷是以国家介入为重点,复兴信贷银行(KFW)是德国的一类政策性银行,该银行是由国家控股,但不归属于政府。该行支持环保企业融资,不断发出绿色金融产品。更重要的是,政府不干涉该行金融产品的融资和销售,各种活动都是以公开透明的招投标方式进行,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贴息服务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保证了资金高效公平利用。

三、解决我国绿色金融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我国应加大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第一,借鉴英国的“政府融资担保”政策,对于符合当前绿色发展前景、企业经营实力弱、还款能力弱的中小企业,政府应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金融部门为这些企业提供贷款所带来的风险,使这些企业快捷便利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发展资金,解决绿色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以满足不断扩大的绿色经济的需求,促进产品创新能力的提高。第二,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允许各种节能减排的项目或者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中自由交易,同时也可以被当做标准的金融工具,发展与碳交易相关的咨询业务及代理中介业务等等,拓宽业务范围。第三,积极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开发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保险、针对CDM和低碳项目的发展活动的碳保险等。研究与居民节能减排相关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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