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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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华夏银行股份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适用于核定货值货押业务)
编号:
甲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乙方(质权人):华夏银行股份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丙方(保管人):
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合同》及编号为《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以下统称为“融资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在融资合同项下货物质押监管期间,乙方为质权人,甲方为出质人,丙方为乙方的代理人,按本协议的约定代理乙方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质押财产。
第二条质押财产
2.1 甲方提供为乙方所认可的质押财产,作为乙方所提供融资的动产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协议代理乙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 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的货物,甲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完税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押财产质量隐蔽瑕疵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若质押财产出现上述瑕疵,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甲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甲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2.4 对质押财产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不妨碍乙方依据融资合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本协议项下甲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甲方在融资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甲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甲方的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2.5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押财产。
第三条质押财产移交和置换
3.1 质权自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时成立,乙方委托丙方代为接收、占有甲方交付的质押财产,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给丙方、由丙方接收、占有后,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
3.2 乙方在与甲方交接首笔质押财产前,应向丙方签发《接货通知书》(附件1)通知丙方接货。丙方代乙方接收首笔质押财产时,应将质押财产与乙方提货的《接货通知书》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同时丙方、甲方在《质押财产清单》(见附件2)上签章确认并返还乙方,作为丙方已经代乙方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据。
3.3 丙方代乙方接收首笔质押财产后,甲方再向丙方交付其他质押财产时,丙方经审核质押财产符合乙方向丙方出具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中(附件3)确定的质押财产围的方可接收入库,甲、丙双方的货物交接凭证均是丙方代乙方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据,该些凭据由丙方代乙方保存。乙方可随时要求丙方出具最新的《质押财产清单》,作为丙方代乙方已经接收、
占有质押财产的凭证。
3.4 在全部偿清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前,不论甲方是否置换、提货,质押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由乙方向丙方出具的最新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4)确定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押财产最低价值不得为零)。
质押财产的品种和单价由乙方向丙方出具的最新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
质押财产的价值由乙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押财产的库存数量确定。
第四条仓储保管
4.1 仓储保管要求
4.1.1 货物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标记:
具体货物(或质押财产)见《接货通知书》、《质押财产清单》。
甲方在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的货物或者易变质的货物时,应当说明该货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
4.1.2 仓储地点
乙方同意丙方在仓库或场地为乙方进行仓储、监管,丙方确认,丙方对该仓库或场地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该仓库或场地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乙方的质权落空或者不利影响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3 到站接运
甲方应提前小时通知乙方、丙方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
到站方式:
到站:
4.1.4 质押财产验收
验收容——首笔质押财产,以乙方提供的《接货通知书》中列明的容为准;
其后的质押财产,以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中确定的质押财产围、甲方提供的质押财产数量为准。
验收标准——
验收方式——
单据验收——
验收无误后,甲方可与丙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丙方经验收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与乙方要求不符的,应拒绝接收货物,甲方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处置货物。
甲方的行为或货物不利于丙方监管或危及乙方及丙方权利时,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货物的权利归属等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1.5 储存保管
储存条件:
保管要求:
4.1.6 损耗标准
仓储期间货物的合理损耗标准为:
在损耗标准货物发生短少的,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4.1.7 提货出库
甲方提取货物时,应提前小时向丙方发出提货通知。
4.1.8 仓储期限
货物的仓储期限与本协议的有效期一致。
4.1.9 甲方违约责任
a)甲方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的货物,但未向丙方说明该货物的性质,由此造成货物毁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资料或单据,造成丙方无法验收或验收错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c)甲方应负责货物的包装,因货物的包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造成货物毁损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1.10 丙方责任:
a)丙方应提供适宜存储货物的仓库。
b)丙方验收入库后,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要求存储保管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