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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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苏发(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衔接、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统筹。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其他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当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农村居民(不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应参加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
同时,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建立老年养老补贴制度。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
(一)缴费基数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二)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纳4%;市、区(县)政府补贴4%,其中:市政府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补贴比例为2%,对其他区补贴比例为0.8%.
(三)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多缴比例为5%-10%.有条件的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多缴人员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缴费有困难的,有条件的区(县)政府或集体也可对其个人给予适当补贴,帮助其参保。
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符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领取《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按规定缴纳保费。
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应及时审核、登记、录入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和缴费信息,出
具缴费收据,建立业务档案,接受参保对象的查询。
第九条个人保费原则上按年缴纳,由村(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征缴。
征缴的保费应按财务规定逐级解缴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各级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实际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在当年内划拨到基金专户。
第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区(县)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区(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保险待遇及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足额划拨到基金支出户。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当年未及时缴费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按上一年的缴费标准补缴,各级补贴资金按上一年的相应标准给予划转。
第四章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费全额;
(二)政府补贴资金中划转一个百分点,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
(三)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选择多缴费人员的补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政府补贴资金除划转个人账户的一个百分点之外,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社会统筹基金用于计发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基金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予计息。
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保费;
(三)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在到龄前一个月携带《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后,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以启领时各区(县)当年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8%的比例计发。
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月数折算为年计算,下同)计发比例另增加0.3%.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见附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应参保人员无故中断缴费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以累计缴费年限为基础,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1%.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
均纯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当年度缴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
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当年基础养老金金额,并相应调整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届时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缴费基数计发。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停发,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第六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及2008年底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未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农村“五保户”供养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实行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
第二十五条符合享受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养老补贴申领手续,领取《南京市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证》。
经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享受,其中年内到龄的自到龄次月起享受。
第二十六条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以各区(县)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比例计发。
今后,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养老补贴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应参保而未按规定参保的人员达到养老年龄时,可享受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其养老补贴标准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6个百分点。
第二十八条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第七章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二十九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转接机制。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农保业务停止办理。
原农保基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一)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原农保实施时间,也不得早于本人年满18周岁的时间。
折算后原农保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个人缴纳结余部分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集体补助结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二)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同时应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到达养老年龄时,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三)原农保人员不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保留原农保关系,到达养老年龄时,按原农保待遇执行;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
符合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养老补贴同时发放。
第三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
(一)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按我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
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养老补贴停止发放,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
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
转移。
无法转移的,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八章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
系,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
市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区(县)业
务经办、统一账表卡册、建立信息系统、宣传培训等工作。
区(县)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保费汇集上缴、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和档案
管理。
建立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明确专人,负责保费的收取和养老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
建设维护费用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的筹集,监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
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制度,做好养老金发放基金的拨付工作。
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
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追缴
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99%农村居民有养老保
障
发表时间:2010-11-30 来源:南京日报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2008年6月,我市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
目前,已有118.3万农村居民参加了新农保,参保率达99%;同时41.6万农村老年居民按月领取
养老补贴,发放率为100%。
2年时间,百万农村居民从“养老只能靠儿女”到拥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参保:99%农村居民参加了新农保
2008年6月,我市出台《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从7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新农保,这标志着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确立。
按规定,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农村居民缴费参保,多缴多得,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而60岁以后的农村老年居民无需缴费,可领取养老补贴。
新农保政策是一项制度创新,能否顺利落实,农民的认知度、接受度是关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一系列宣传措施,农村居民人手一份《新农保政策问答》,每户家庭一份公开信,每个村集中一天宣传解答,给农民算好早参保的实惠账、晚参保的吃亏账、不参保的后悔账。
经过2年多的努力,我市新农保工作多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得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充分肯定,被称为“南京模式”。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18.3万农村居民纳入新农保,保险覆盖率达99%;老年农村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41.6万人,发放率达100%。
全市累计政府补贴8.7亿元,养老保险待遇累计发放5.7亿元。
我市新农保3年全覆盖目标任务已经提前到两年完成。
待遇:新农保养老待遇逐年提高
物价在涨,农民养老水平不能一成不变。
2年来,我市对新农保工作的财政投入不断增加,建立了养老金自然调整机制和老年养老补贴适时适度调整机制,确保养老保障待遇标准逐年提升。
今年,对已超过60周岁,未参加过新农保缴费的农村老年居民,我市按月发给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补贴最低发放标准由35元调整为60元。
对2008年以来参加了新农保缴费,今年已超过60岁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在每月60元的基础上,再发给各区县当年月缴费基数的3%,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比例另增加0.3%。
此外,我市还建立了系统的管理机制,开发了全市统一管理模式、统一保障卡号、统一操作时点、统一业务规程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全部延伸至村级劳动保障站,农民在家门口就可以办理参保、享受待遇。
衔接:新农保可与企业养老保险转接
针对不少农村居民亦工亦农,多头参保的情况,我市构架了多条新农保转接通道。
2009年8月制定新老农保的衔接制度,目前已有2911名原农保参保人员转接参加新农保。
2009年9月又制定新农保与企保衔接制度,实现新农保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相互转接。
同时针对参保人员跨区县或跨市转移的情况,我市还制定了新农保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新农保基金是农民的养命钱,必须管好用好。
为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我市还建立了严格的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目前,我市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同时,对基金进行全程监管、监控和定期检查。
(记者顾雯通讯员任社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