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复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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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知作者:管理中心来源:发布日期:2004-1-1 点击次数:204 文号:豫发改收费〔2004〕1070号

豫发改收费〔2004〕1070号 2004年6月13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现将我省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复印病历资料工本费。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其工本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复印费价格执行。具体标准为:A3纸0.8元/张,A4纸0.4元/张,B4纸0.6元/张,B5纸0.3元/张。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复制费。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其复制费标准为3元/张,胶片材料费按照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规定的材料费作价办法另外加收,即胶片费=胶片进价×(1+5%)。

三、病历资料复印、复制费在医疗机构的收费处理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其它(其它类编码为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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