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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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归档及借阅管理制度

病历归档及借阅管理制度

病历归档及借阅管理制度一、概述病历是医疗机构内重要的医疗文件,记录了患者的病情和医疗过程等关键信息。

为了有效管理病历并保障患者隐私,我们制定了病历归档及借阅管理制度。

二、病历归档1. 归档责任人(1)医务科负责协调病历归档工作;(2)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病历归档。

2. 归档流程(1)医生在患者出院后48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2)责任医生将病历交予各科室专人进行初步整理;(3)初步整理后,将病历送入归档室进行归档;(4)归档室对每份病历进行编码和登记,确保归档流程的准确性。

3. 归档标识(1)每份病历需打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2)归档室贴上病历编号,便于查询和检索。

4. 病历存储(1)病历以纸质形式存储在归档室内的钢制柜中;(2)归档室定期检查柜子的环境和温湿度,确保病历的安全性。

三、病历借阅1. 借阅条件(1)仅限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2)医务人员需提供正式的借阅申请。

2. 借阅流程(1)医务人员填写借阅申请表,并注明借阅目的;(2)医务科审批借阅申请,并在病历借出记录上签字确认;(3)医务人员凭借阅申请表和身份证在归档室进行借阅。

3. 借阅时限(1)常规借阅时限为3个工作日;(2)特殊情况下,借阅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需提前向医务科申请。

4. 病历归还(1)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归还病历;(2)病历归还后,归档室确认病历完整无误,并在借阅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四、病历安全与保密1. 病历安全(1)病历归档室应设有监控摄像,并定期备份关键数据;(2)禁止私自带出病历,防止遗失和泄露。

2. 病历保密(1)医务人员必须严守患者隐私,禁止将病历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2)内部人员在借阅病历后,必须签署保密协议。

五、违规处理1. 病历遗失(1)如发现病历遗失,应立即上报医务科,并进行调查;(2)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遗失病历涉及隐私泄露的,还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病历泄露(1)如发现病历泄露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患者病历借阅与归档制度

患者病历借阅与归档制度

患者病历借阅与归档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患者病历的借阅与归档工作,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院的信息管理水平,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科室、医护人员以及与患者病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病历借阅权限1.患者本人有权查阅本身的病历。

2.经患者书面授权的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有权查阅患者的病历。

3.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如医生、护士等,在正常医疗工作中需要查阅患者病历的,应依照工作需要进行申请。

4.其他非医务人员如统计、质控等有合理需求的人员,可以向医务处申请查阅。

第四条:病历借阅流程1.患者本人在医院前台填写书面申请,供应身份证明和患者住院号等相关信息。

2.经患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授权的人士,在填写书面申请时需要供应授权书、身份证明以及患者住院号等相关信息。

3.医务人员在工作需要查阅病历时,在申请表上填写姓名、科室、查阅目的等信息。

并由科室主任或主管医生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4.非医务人员向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叙述查阅目的和必需性,提交申请后需经医务处审核同意,方可查阅。

第五条:病历借阅时间限制1.患者本人查阅病历的时间不受限制,可随时前往医院前台办理查阅手续。

2.经患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授权的人士,需提前至少一天向医院前台提交书面申请,医院前台将在一天内办理好手续。

3.医务人员在工作需要查阅患者病历时,应严格依照诊疗要求及相关手续进行操作。

4.非医务人员向医务处申请查阅患者病历的,需提前至少三天提交书面申请,医务处将在三天内审核并办理手续。

第六条:病历归档及保管1.病历归档由医院负责,依据患者住院号和时间次序进行分类和整理。

2.每份病历都应有清楚的标识,包含患者姓名、住院号、科室、入院日期等。

3.病历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特殊料子如影像资料应妥当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4.病历的保密性原则上不得随便调阅、使用,并定期备份电子病历,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七条:病历借阅违规处理1.未经授权或违规查阅他人病历的,将依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病历借阅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后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丢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

因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员可给予拒绝。

病历复印制度一、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一、导言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以确保病人病历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本文旨在制定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确保病历借阅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的各个科室、病房以及相关涉及病历借阅的人员。

三、病历借阅的目的病历借阅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健康研究以及监管与质控,确保医疗过程的连贯性和病历信息的完整性。

四、病历借阅权限管理1. 医院将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职责,分配不同层次的病历借阅权限,包括查看、打印、复印、借出等权限。

2. 病历借阅权限由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权限的分配,并及时更新权限状态。

五、病历借阅的程序1. 病历借阅需填写借阅申请表,包括借阅人姓名、工作单位、目的、时间等,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借阅申请表需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进行病历借阅。

3. 借阅病历需在规定的借阅室内进行,不得将病历带离借阅室外。

4. 借阅病历需在指定的时间内归还,逾期需经过审核方可延长借阅时间。

六、病历借阅的责任与义务1. 借阅人需对借阅的病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2. 借阅病历的人员应当在电子借阅系统中留下借阅记录,包括借阅时间、目的、操作人等信息。

3. 借阅病历的人员如需复制或打印病历,应事先向信息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七、违规处理措施1. 对于未经批准或违规借阅病历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2. 对于故意泄露、篡改或隐匿病历信息的人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制度宣传与培训医院将定期开展与病历借阅管理相关的制度宣传与培训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病历借阅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九、总结通过建立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借阅程序、严格权限管控,有效保护病历信息的安全与隐私。

医院将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全体医务人员积极遵守并落实该制度,为病患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病历借阅的管理制度

病历借阅的管理制度

病历借阅的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医院病历借阅的管理,保护病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确保医务人员正确使用和保护病历信息,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的病历借阅行为,包括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的借阅管理。

二、病历借阅的权限1. 病人本人有权查阅自己的病历信息,但需在医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同时需填写查阅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和授权人员有权查阅病人病历信息,但需遵守保密规定。

3. 在诊疗工作中需要参考或借阅病历信息的医务人员,需经过医院审批并进行申请借阅,同时需确保所借阅的病历信息不外泄。

4. 其他单位协助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需出具相关文件并经过医院审批后方可查阅病历。

三、病历借阅的程序1.患者本人查阅病历程序(1)患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查阅申请表前往医院病历室办理查阅手续;(2)医院工作人员核实身份证件并领取查阅申请表,协助患者在指定区域进行病历查阅。

2.医务人员借阅病历程序(1)医务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上级主管领导审批;(2)领导审核通过后,医务人员持相关证件到病历室办理借阅手续;(3)医务人员查阅病历后,需按要求填写借阅记录,及时将病历归还到病历室。

3.其他单位借阅病历程序(1)其他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2)医院审批通过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到病历室办理借阅手续,按规定时间内归还病历。

四、病历借阅的管理和保密措施1.病历室需配备专人负责借阅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2.严格执行“病历信息保密原则”,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信息或泄露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信息;3.病历室及相关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并经过相关保密培训;4.病历室内禁止擅自复制或转移病历信息,保证病历信息的安全性;5.严格执行病历信息的备份和恢复措施,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完整。

五、病历借阅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医院领导及医务部门对病历室的借阅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2.对病历室内借阅记录进行抽查,确保借阅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对病历室内病历信息的安全性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病历信息不受病毒和黑客攻击。

病历借阅制度和复印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和复印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和复印制度病历借阅制度和复印制度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项管理制度,它们对于保障医疗机构的信息安全、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提高医疗质量及医疗服务效率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病历借阅制度和复印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病历借阅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对外部人员(如医疗人员、科研人员等)借阅患者病历的一种管理制度。

借阅病历是为了满足医疗研究、教学和科研等目的,但同时也必须保证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因此,制定规范的病历借阅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病历借阅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借阅的权限和程序。

首先,医疗机构在借阅人员中进行资质审核,只允许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借阅病历。

其次,规定借阅的程序和流程,借阅需经过相关部门的申请和审批,并留下借阅记录。

此外,还需要规定借阅时间和范围,借阅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病历,并承担损坏或丢失的责任。

其次,复印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病历的复印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复印患者病历是为了满足患者自身的需要,如办理保险、就业、诉讼等事务。

同样,复印制度的实施也需要平衡患者的需要和信息安全的要求。

复印制度的核心同样是明确复印的权限和程序。

首先,医疗机构需要明确复印的范围和目的,只允许患者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进行复印,并限制复印的用途。

其次,规定复印的程序和流程,需要在复印前患者提出申请,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授权。

医疗机构还需要明确复印的时间和形式,如确定复印收费标准、复印的时间段和方式等。

此外,为了加强对病历借阅和复印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例如,设立专门的病历借阅室和复印室,由专职人员负责借阅和复印的管理工作。

借阅和复印的过程应该留有记录,以便查询和追溯。

同时,医疗机构可以加强对借阅人员和复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总之,病历借阅制度和复印制度是医疗机构中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信息安全和维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借阅和复印的权限和程序,加强对借阅和复印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可以有效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
2、再入院病人需参阅原病案(病历)原件者,由本院医师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条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如需进修医师等来借取病案,请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院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和本人进修证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

3、因教学和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科主任到病案室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一次不得超过20本,借阅期限为两周,若不及时归还,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并且不得借阅其他病历,阅览一律在病案室内,严禁带出
4、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送还:
(1)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

(2)示教、尸解病案。

(3)教学、会诊病历讨论。

5、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

6、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损毁、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本,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

病历借阅、登记制度

病历借阅、登记制度
7.1子病历管理系统。
(2)电子病历的借阅应遵循相同的管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7.2电子病历借阅流程
(1)借阅人通过医院内部系统提交电子病历借阅申请。
(2)医务科在线审批,通过后,借阅人获得电子病历访问权限。
(3)电子病历的借阅和归还通过系统自动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3)归还病历时,双方医院应共同检查病历的完整性,确保无误后完成归还流程。
十、宣传与培训
10.1宣传计划
(1)通过内部会议、公告栏、医院网站等方式,加大对病历借阅制度的宣传力度。
(2)定期组织病历管理知识竞赛,提高医务人员对病历管理知识的掌握。
10.2培训内容
(1)病历借阅流程和规定。
(2)病历信息安全与保护。
二、病历登记制度
2.1登记主体
(1)医务科负责病历借阅登记工作。
(2)档案室负责病历归档、存放及借阅归还登记工作。
2.2登记内容
(1)借阅人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
(2)借阅病历的编号、患者姓名、住院号。
(3)借阅日期、归还日期及借阅期限。
(4)借阅病历的审批人、审批日期。
2.3登记要求
(1)登记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
3.1借阅流程
(1)借阅人需在借阅前确认病历的完整性和清洁度。
(2)档案室工作人员在病历交接时,应与借阅人共同核对病历信息,确保无误。
(3)借阅人领取病历时,应在《病历借阅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3.2归还流程
(1)借阅人在归还病历时,应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清洁度。
(2)档案室工作人员接收病历时,应检查病历是否有损坏、缺失或涂改,如有问题,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处理。
(1)持续优化病历借阅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1、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登记手续。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及因科研教学需要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旧病历外,其他病历一律不得外借。

借阅者只准在病案阅览室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4、再次入院的病历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5、科研病历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6、对出院仍在原出院科室保留的病历,其他科室人员急需应用该病历时,可与病案室联系借用,由病案室提前回收后再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归还病案室。

7、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审批方可借阅。

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8、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医务科审核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0 、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11、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

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12、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病历借阅、复印制度

病历借阅、复印制度

病历借阅、复印制度病历借阅制度1.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借用,但不能携带出病案室。

2.本科医生只限借阅本科病历,如需要借用他科病历时,须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在本室内阅读。

3.科主任、护士长定期检查病历时,仅限在本室内审阅。

4.到外院会诊需用病历时,经医务科批准,再到病案室办理复印手续。

5.再次住院患者需借用原病历时,由借用医生到病案室办理借用手续,时间为三日。

6,科研或教学需用大量病历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名,再由医务科批准,方可从病案室借出,借出时间由病案室视情况决定。

7.病历借用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拆订、揉弄、更换及丢失。

8.本院病历禁止进修和实习人员借用。

9.病历为提供社会需求时,可凭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由病案人员负责提供复印件。

病历复印制度L病案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来管理病历。

病案室要设专人负责对外接待工作,包括为申请人查阅、复印病历等。

2,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1)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患者本人的委托书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委托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介绍信及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法医的有效证明及法医的委托书证明。

(7)律师应持有律师证的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的委托书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特殊情况需经医务科批准。

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引言概述: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它们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隐私、促进医疗信息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从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病案管理制度1.1 病案的建立和归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位患者都有建立病案的记录。

病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归档,包括基本信息、病历记录、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等内容。

1.2 病案的保密与查阅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保护病案的隐私,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同时,医务人员在查阅病案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1.3 病案的利用与管理病案不仅是医疗服务的重要依据,还可以用于医疗质量评估、科研统计等用途。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病案利用与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借阅制度2.1 借阅权限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借阅制度,规定哪些人员可以借阅病案信息,以及如何进行借阅申请和审批。

借阅权限应当根据职务和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2.2 借阅记录管理每一次借阅病案信息都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包括借阅人员、借阅时间、借阅目的等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病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3 借阅后的归还与整理借阅病案信息后,借阅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医疗机构也应当定期对借阅过的病案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

三、复印制度3.1 复印权限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规定哪些人员可以进行病案信息的复印,以及复印的范围和次数限制。

复印权限应当与借阅权限相对应。

3.2 复印质量管理复印病案信息时,应当确保复印质量的清晰和完整,避免信息的遗漏或失真。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复印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3 复印后的管理与归档复印的病案信息应当及时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销毁或保存。

医疗机构也应当建立复印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病例借阅管理制度

病例借阅管理制度

病例借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确保医疗机构的信息安全,规范病例借阅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经医务部门研究,制定本病例借阅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借阅病例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三、病例借阅权限1. 医生:(1)主治医师有权查看患者的病历,包括病史、检验报告、诊断记录等;(2)其他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需要查看患者病历的,需取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并在病历上作出相关记录。

2. 护士:护士有权查看患者的基本病历信息,包括护理记录、药物治疗情况等。

3. 行政人员:行政人员有权查看患者的基本信息,但不得查看具体诊断治疗内容。

四、病例借阅流程1. 医生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患者的情况查看病历,需填写病历查阅记录表,清晰标明查看的目的和时间。

2. 护士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可查看患者的病历,但不得擅自打印或复制病历内容。

3. 行政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理由,经医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看患者的基本信息。

五、保密措施1.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提高职工的保密意识,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漏。

2. 所有借阅病历的人员都要对病例内容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病人的隐私信息。

3. 病历查阅记录表和相关申请表格必须妥善保存,便于日后查阅审查。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医疗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

2. 对故意泄露患者隐私信息的人员,医疗机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补充条款1.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病例借阅,需在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具体操作,做到尽可能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务部门所有,需定期审查更新。

以上便是本医疗机构的病例借阅管理制度,希望广大医务人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复印病历管理规定(3篇)

复印病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方便患者复印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病历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复印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病历的复印第六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

第七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复印病历的目的。

第八条医疗机构收到患者复印病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核。

第九条经审核,患者复印病历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复印:(一)患者本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复印的病历资料属于患者本人;(三)复印病历资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规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复印病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复印病历资料应当使用医疗机构统一格式的病历复印纸;(二)复印病历资料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者病历管理专用章;(三)复印病历资料应当保留病历原件;(四)复印病历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复印病历时,应当向患者收取复印费用。

复印费用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印病历时,向患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告知复印病历的目的、范围和注意事项;(二)提供病历复印服务;(三)提供病历复印后的查阅服务。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管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病历的完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毁或者泄露:(一)对病历进行安全存放,设置专用的病历柜或者档案室;(二)对病历进行加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三)对病历进行备份,确保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四)对病历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传播。

病历拷贝复制管理制度

病历拷贝复制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私立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 适用于病历资料的拷贝、复制、借阅、查阅等环节。

二、病历资料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查阅等环节的责任主体。

2. 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准确、真实、有效,严禁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三、病历拷贝复制1.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予以受理。

2.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法定证明材料,如患者死亡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等。

3.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对病历资料进行加密、脱密等处理,确保病历信息安全。

四、病历借阅1. 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 医疗机构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3. 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五、病历查阅1. 病历查阅应在医疗机构内进行,涉及患者隐私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予以保密。

2. 患者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申请查阅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予以受理。

3.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法定证明材料。

六、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管理病历资料,造成病历资料丢失、损坏、泄露等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申请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规定,病历拷贝复制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保密,同时方便患者和相关部门依法使用病历信息。

15.病历管理制度

15.病历管理制度

15.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管
〔一〕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二〕患者出院后,病历由病案管理中心负责全院病历收集、整理和集中统一保管。

二、病历书写
严格遵照国家卫健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书写病历,加强病历的涵质量管理。

三、病历归档
患者出院〔死亡〕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并在医院规定时间归档。

四、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执行病历的借阅和复印。

〔二〕医师借阅病历不得委托他人代借代还。

〔三〕病历借阅期间,应对所借病历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散、涂改、污损或擅自复印、转借他人。

五、病历的质控
严格落实病历书写规,按照医院的《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与反响制度》,加强对病案质量的管理,对病历质量进展评价及反响,保障医疗平安。

医院病历借阅复印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借阅复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保障患者隐私,提高病历管理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

三、病历借阅1. 借阅对象:仅限于本院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借阅病历。

2. 借阅手续: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填写病案借阅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章同意后方可借阅。

3. 借阅数量: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4. 借阅期限:借阅者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5. 违规处理:超期不还者,每天扣取五元钱,并从当月科定奖金中扣除。

四、病历复印1. 复印对象: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部门。

2. 复印手续:复印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病案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印。

3. 复印内容:复印病历资料应严格按照申请人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或篡改。

4. 复印费用: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本费。

5. 复印期限:原则上,患者出院72小时后可申请复印病历。

五、病历保管1. 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2. 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3. 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借阅、复印病历,或泄露患者隐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故意损坏、丢失病历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确保病历管理的规范性和患者隐私的保护,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病历复印 借阅管理制度

病历复印 借阅管理制度

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工作。

第三条病历复印1. 病历复印由医务部门负责,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医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提出申请时,患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历复印方式和费用。

3. 医务部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历复印内容准确无误。

4. 病历复印完成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逾期未领取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病历借阅1. 病历借阅需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医院进行,不得转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 在办理病历借阅时,患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历借阅方式和费用。

3. 病历借阅时,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需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将病历外借或泄露给他人。

4. 病历借阅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逾期未归还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管理责任1.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病历复印借阅工作,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

2. 各科室负责具体的病历复印借阅工作,做好资料整理和管理,确保病历安全和完整性。

3. 本医院负责人对病历复印借阅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服务质量。

第六条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止使用病历复印借阅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通过医院相关程序审批。

2. 对于特殊情况的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医院。

以上制度经医院负责人审批。

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医院负责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制度》内容,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隐私保护。

病人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病人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病人病历借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病人病历的借阅与管理,提升医院信息化水平,保障病人隐私权利,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借阅、查阅、复制病人病历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病人病历借阅包含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的借阅。

第二章病人病历借阅权限管理第四条病人病历借阅权限分为正常借阅权限和特殊借阅权限。

1. 正常借阅权限正常借阅权限仅限于医院内部医务人员。

申请正常借阅权限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提交书面申请,经授权后,方可使用个人账号登录系统进行病历借阅。

2. 特殊借阅权限特殊借阅权限包含外部医务人员、科研人员、法定机构等特殊人员的病历借阅,需供应特殊事由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病人病历借阅权限的开通与关闭由信息科技部负责,必需定期审查并更新相关权限。

申请借阅权限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病人的隐私安全。

第三章病人病历借阅的登记与管理第七条病人病历借阅管理以电子系统为主,纸质病历仅作为备份使用。

第八条在进行病人病历借阅前,借阅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应权限进行身份验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病历借阅登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借阅人员姓名、借阅目的、借阅时间、归还时间等。

第十条禁止将病人病历复制、泄漏、窜改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借阅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病历,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应提前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借阅病历需在特定区域内进行查阅,不得擅自带出。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电子病历的管理和保护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修改、删除、窜改病人病历,如有发现应立刻报告相关部门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病人病历的电子存储设备应定期维护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病人病历的电子传输应采用安全加密技术,而且仅限于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电子病历的访问记录应进行定期审查,对违规行为予以警告、惩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国家卫建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病历的查阅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

3、病案科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历的借阅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本院医生借阅病,必须在医务部办理借阅手续,除特殊原因,三个工作日内归还病案室。

查阅的病历资料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归档病案科的纸质病历,不得更换、涂改,对归档后补交检查、检验、病检单等,注明补交时间。

3、病案的使用限于:再住院患者的病案调用;临床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医院对医泞事故处理的调用;公检法、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患者等机构和个人所需要病案的调阅和复印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三、病历的复印1、医院指定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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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一)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二)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1.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2.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3.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四)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七)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八)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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