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生态林业的经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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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生态林业的经营思想、主要措施及其启示
张志达李世东:
发布时间:2012-09-06 来源:《林业经济》
一、德国林业发展历程和特点
(一)德国林业发展历程
德国是由16个州组成的地处欧洲中部的联邦制国家,在法国、西班牙之后位居欧洲第三位总人口8200万, 居欧洲第二位(俄罗斯第一)。
境内地貌由北往南分别由平原、丘陵、山脉组成, 地势逐渐升高, 全境因受海洋性气候和大陆性气候的共同影响, 冬无严寒,夏无酷暑, 气候宜人, 环境优美, 无论城乡随处可见郁郁葱葱的森林和绿草茵茵的草地。
但是, 德国林业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 它经历了一个由破坏到逐步恢复, 再到全面发展的过程。
历史上德国的森林覆盖率虽然很高, 但不合理的毁林开垦, 工业化初期的无度采伐,以及连绵不断的战争, 使原有森林迅速锐减, 森林覆盖率下降, 引发了严重的生态和木材危机。
对此, 德国从世纪开始展开了大规模的恢复森林运动, 并在世界上首先提出了森林永续利用的科学经营思想。
当时, 由于迅速恢复森林的需要, 短时期内人工营造了大量生长快、以用材为目的的针叶纯林。
大面积的人工造林逐步扭转了森林持续锐减的局面, 森林数量不断增加。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 德国林业逐渐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林业经营思想也不断更新。
目前, 德国已彻底改变了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林业经营思想, 代之于以生态效益为第一目标, 追求森林的综合效益的全新的可持续发展林业经营
思想。
在这一全新林业经营思想指导下, 近十几年来, 德国开始逐步减少人为对森林形成和生长过程的影响和干预, 努力将林业向近自然林业的方向引导。
(二)德国林业的主要特点
1、森林资源丰富且分布均匀。
德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是世界平均水平的
2.5倍。
全德森林分布比较均衡, 从大的范围说, 各州森林覆盖率差异不大。
从地域上说, 远山、近山、山地、丘陵、乡村、城市均有森林分布。
德国针对其森林大部分为人工起源的林分, 且针叶纯林面积比较大的问题, 已开始采取措施进行改造, 并已取得了成效, 全国范围内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比重逐步上升。
主要树种有挪威云杉占、欧洲赤松加、落叶松、欧洲山毛择、栋类、其它阔叶树。
德国森林的林龄结构也在逐步好转, 年生的树木比例已由几十年前的提高到目前的。
2、管理机构运转协调。
德国林业管理机构从上至下分成四级, 各级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明确。
第一级是联邦政府组成机构中的农林食品部林业司, 主要负责全国林业总体方针、政策、林业纲领性法律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制定种苗标准、规划建设种源基地协调各州和部门的关系负责全国林业情况的统计和国际间林业交流。
第二级是州政府中的农林食品部, 这一级是德国林业管理体制中的重要权力机构和管理层次。
主要负责监督联邦和州森林法的执行经营州有林协调林业与其他行业和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州私有林和社团林的经营管理等。
第三级是林业管理局, 其管辖范围与地区的行政区域基本吻合, 它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层次, 既负责将州农林部的各项计划、规定传达到所辖各林务局, 监督指导下属各林务局的工作, 协调本地区与其他地区间的林业关系, 同时又负责将各林务局编制的年度计划、统计情况汇总上报州农林部。
第四级是林务局, 这是林业管理机构
中最基层的一级, 全面负责一个区域内基本上与县级行政区划一致国有林的经
营管理指导区域内私有林和社团林的经营活动监督区域内林业有关法律执行统
计区域内林业生产情况协调本区域林业与其他行业和部门间的关系。
为管理方便, 林务局一般都在所辖区域内设立若干林管区, 具体负责一定面积国有林的管理、经营, 以及私有林, 社区林的指导。
德国林业管理机构以上四级管理层次, 除联邦农林食品部外, 州以下管理层次为垂直的条条管理, 即林管局归州农林部领导, 林务局为林管局的派出机构, 与各级地方行政机构无隶属关系。
林业管理机构所需的一切费用, 均由州财政全额解决,管理费用十分充足。
德国林业管理机构十分精炼, 其工作人员均从林业专业大学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确保了管理队伍的高素质。
德国联邦农林食品部共设个司, 主管林业的只有个司, 即林业司, 林业司下设个处, 即林业和狩猎政策处、种苗造林森保和林产品处、国际事务处、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环境监测处、木材工业处。
在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的巴伐利亚州, 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为州农林食品部, 管理
林业设个处, 即林业政策处和林业管理处, 州下设个林业管理局, 分管全州个
林务局, 每个林务局大约名林务官, 局下设一个林管区, 每个林管区森林面积约, 配有林管区主任人和工人一人。
作业任务小的林管区, 由林管区工人自己完成作业任务大的, 可把生产任务按合同承包给专业公司或雇用季节工。
3、多种森林所有制并存。
德国森林所有制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私有林, 即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均为私人所有。
这是德国林业所有制形式中比重最大的。
德国法律中有维护私有林主权益的严格规定, 私有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保证及时更新的前提下, 有自主经营森林的充分权利, 不受任何干预。
国家对私有林的经营管理进行无偿的技术指导, 并给予适当的补助,为了提高私有森的经营
水平, 国家鼓励小型私有林主组成联合体, 并雇用专业人员管理森林, 部分州
还鼓励小型私有林主将森林直接交给林业管理部门托管。
第二种形式是公有林或称社团林。
亦即教会、社会团体和市、镇政府拥有的森林,其经营管理形式近似于私有林。
第三种形式是国有林, 国有林又分联邦所有林和州所有林两种。
联邦所有林森林面积较少, 约占全国森林面积的6%, 主要是一些用于军事用途的林分, 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联邦政府。
州有林面积占全国森林面积的28%。
这部分森林为各州政府所有, 由州林业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 全部的经营管理费用由州
财政解决, 收入也全部上交州财政。
4、森林经营水平较高。
现阶段德国林业发展已从大面积荒山荒地造林阶段转向森林经营阶段。
德国最近一次大规模造林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由于二战的破坏和德国战败后采伐大量的木材作为战争赔款, 出现了大面积的无林地
和采伐迹地, 而后经过数年努力完成了恢复造林任务。
目前全国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多年保持相对稳定, 几乎没有大面积新造林, 林业的主要任务就是改善
森林结构, 提高经营水平。
为此, 德国采取近自然林业的经营方式, 由人工更新转变为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全国天然更新的林分比重越来越大。
通过多年的改造、补植, 全国单层针叶纯林逐渐减少, 复层异龄混交林逐渐增多, 林分质量逐渐提高, 生态、经济、社会综合效益越来越明显。
德国对全国每块林地都编制了详细的立地指数表和详细的森林经营方案。
每10年对所有森林进行统一的资源清查和调整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这项工作从18世纪开始,已有200多年历史。
森林资源清查包括森林区划、立地类型调查、生长量调查等, 最后编制出以林班为单位的各种资源调查数据表, 绘制出林相
图、立地类型图、土壤图等。
森林经营方案包括经营目标、轮伐期、采伐量、更新、抚育、保护和修筑林道等计划。
森林区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具有法律效力。
各林业机构再将这些计划分解为年度计划, 落实到小班, 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在各种作业过程中, 要进行详细记录, 建立档案, 并输入电脑,作为森林资源变化统计和管理的依据。
5、木材及其加工业发达。
德国林业在追求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为主导的情况下, 木材工业也十分发达。
一是木材采伐量大,二是木材出口量大,三是木材加工企业发达。
为减少石油、煤矿造成的大气污染, 国家鼓励企业合理利用小径级剩余物, 德国制定出一系列政策, 如对利用木材作为替代能源的企业减轻税收, 对利用木材取暖补助的费用等, 刺激木材能源利用。
二、德国生态林业的经营思想和主要措施
(一)德国生态林业的经营思想
18世纪开始, 德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恢复森林运动, 造就了一批著名的林学家, 在世界上首先提出了森林永续利用的概念。
1713年萨克森地区的卡洛维茨指出“一个国家最伟大的艺术、科学、努力和组织的基础是营造和保持能被人持久地、不断地、永续利用的森林这是一项不可少的事业, 没有它国家不能维持国计民生, 因为忽视了这项工作就会带来危害, 使人类陷入贫困和更多的医乏”。
之后森林永续经营学说风靡了整个德国, 渐而成为世界林业经营的指导思想。
1867年普鲁士国有林业管理局局长哈根又提出了森林效益永续利用的理论, 但由于德国长期处于战乱之中, 他的理论思想直到1949年以后才得以实践, 使德国改变了以木材利用为唯一的林业经营指导思想, 向着发挥森林综合
效益的可持续经营方向发展。
德国在1975年颁布的《联邦森林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由于森林的经济效益, 由于森林对环境, 包括对气候、水分平衡、净化大气、土壤肥力, 特别是对自然平衡的持久生产能力, 对景观、农业和社会以及对居民的游憩具有重要意义, 要保护森林, 必要时增加森林, 并保证按规章永续利用森林。
”
德国林业工作者认为, 森林具有经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休闲三大功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 各种功能的主导利用不断发生变化, 经济利用功能曾经是森林的最重要功能,即使在今天森林仍发挥重要的提供原材料的功能。
目前德国森林的生态保护和休闲功能的重要性在不断增加。
森林可持续发展是森林永续利用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其目标是追求森林三大功能的统一。
一是木材生产功能提供木材, 为本国的木材和造纸工业提供原料, 为森林所有者提供收入, 为人们提供就业机会。
二是生态保护功能调节水份平衡、保持饮用水供应保持土地生产力, 减少水土流失减少山区滑坡和雪崩危害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吸收二氧化炭, 减缓温室效应减少噪音保护生物多样性丰富景观, 美化环境。
三是森林游憩功能为公众提供散步、娱乐、野营等休闲场所。
之所以追求三大功能的统一, 是由于资源有限、人口众多, 必须用一块森林同时发挥多种功能, 才能够满足现在人们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要求, 做到森林可持续经营。
根据林业可持续经营思想, 近年来, 德国大力提倡近自然林业的经营方式。
所谓近自然林业, 就是经营森林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减少人为干预, 尽量依靠自然的力量经营森林二是树种尽量来自自然下种三是林分结构要由单层同龄纯林转变为复层异龄混交林四是采伐要由皆伐转变为择伐五是林地要保持持
续覆盖, 在人为经营森林的过程中, 林地地被物应最大限度地保留, 不能遭到
大的破坏, 以保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协调性。
近自然林业的经营方法在德国是成功有效的。
一是择伐利用增加了大径级材的产量, 由于大径材在德国比中小径材贵得多, 从而增加了森林经营者的
收入。
对林地面积较小的经营者来说, 还改变了几代人经营培育、一代人受益的情况, 更合理地解决了永续利用的问题。
二是通过择伐和更新, 把同龄林改为异龄林, 显著地提高了林分的抗风灾能力, 也更有利于森林防护功能的不间断的
持续发挥。
三是大大节约了造林费用主要依靠天然更新、林木管护费用、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费用。
四是提高了林地生产力, 因为择伐老树时, 幼树已经有一定的生长量。
五是更能灵活地适应市场, 近自然林业不搞一次性大面积皆伐, 而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进行适时的择伐。
总之, 德国在森林经营上, 没有人为地将森林特有的生态作用和经济效益割裂开来,而是在确保生态环境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前提下, 与经济效益结合起来, 实现生态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这种有机统一不是一种空洞的口号, 而是实实在在体现在林业生产实践的各个环节中。
联邦森林法作了明确规定在森林采伐方面, 规定采伐量不能大于生长量, 在采伐方式上, 规定实行小面积皆
伐或择伐在迹地更新上, 规定采伐迹地必须3年以内更新, 对私有林主不按时
更新的, 由林业部门组织更新, 费用由私有林主承担在林地使用上, 规定林地
不能随意改变用途等等。
这些法律规定, 有效地保证了生态林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 德国不仅在法律上确定了林业的发展地位, 而且, 国家在经济政策
上给予了大力扶持, 在技术措施上采取了有效保障手段。
(二)德国生态林业建设的主要措施
1、制定规划的可操作性。
首先是多部门参与土地利用规划。
有关部门如林业、农业、城建、环保等共同参加, 划分林业、农业、牧业、村镇等不同性质的用地, 形成一个各部门都能接受的土地利用规划, 这样就使林业行业规划变成了国土利用规划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为实施林业规划打下了良好基础。
其次, 将各部门确认的规划报政府审批, 政府一旦批准后, 林业部门按所规划的林业用地进行专业规划,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执行。
林业规划是逐级细化, 下一级规划是上一级规划的局部放大, 地块上很清楚, 直到小班作业设计, 林种、树种、栽植方式等十分具体, 设计图表一目了然, 有的甚至具体到每一棵树的栽植位置都清楚地标在图面上。
第三, 规划执行是十分严格的。
规划一旦确定后, 不论是部门, 还是单位都要按照规划内容、步骤、方式等, 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
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规划而需对规划进行修改时, 必须通过原批准单位的再次审批。
2、国有林承担生态功能的主体作用。
德国国有林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34%。
国有林完全由国家联邦和各州政府直接经营管理, 并承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体作用。
一是生态环境恶劣、脆弱或敏感地带的森林, 包括全国目前仅存的近的1%天然林, 几乎全是国有林。
二是联邦所有林主要是国防林, 由联邦财政部直接投资管理。
三是国家划定的国家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等主要分布在国有林中。
四是德国《联邦森林法》和各州森林法中几乎都有关于防护林、休闲林、禁伐林的规定。
各种防护林、休闲林、禁伐林几乎都是国有林。
国家对发挥生态功能主体作用的国有林实行全额投资, 弥补直接经营单位亏损。
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林业的投入占其政府财政预算总额的左右。
对国有林经营单位, 政府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 即林务局的木材销售收入全
部上交。
林务局的全部支出, 包括造林、森林保护、林道建设、设备更新、人员工资等全部由国家承担。
由于国有林承担生态功能的主体作用, 因而经营森林是亏损的。
林务官是终身国家公务员, 是国有林的直接经营者和管理者。
这种管理方式对林业起到了一个稳定发展的作用。
3、国家积极引导私有林生态功能的发挥。
德国私有林占, 而私有林经营的主要目的是要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对此, 联邦和州政府在直接经营管理国
有林, 使其发挥生态功能主体作用的同时, 积极鼓励引导私有林向发挥生态功
能方向发展。
主要措施有一是政府通过经济扶持措施, 支持私有林主造林由针叶纯林向针阔混交林、阔叶林方向转变, 其经济支持的强度是相当大的。
二是国家鼓励私有林场主或农场主退耕还林, 增加林业发展空间。
三是国家鼓励小型私有林的联合经营。
德国小型私有林场主很多,这样小的规模从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考虑, 很难做到可持续经营来保证森林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
为此, 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小型私有林的联合, 联合体由政府派出管理人员, 帮助具体指导、技术培训等, 其工资全部由政府发放。
四是与私有林场主签订生态保护合同。
为引导私有林经营符合生态原则, 有的州开始试行与私有林场主签订生态保护合同, 政府与私有林场主共同协商, 如何按生态要求去做, 政府才能给予资助。
如规定要保留什么植被, 林场主做了, 政府就给予资助。
又如, 林场主对田边的植被要予以保护, 减少的部分收入, 国家给予补助。
这样使得私有林的生态作用得到发挥。
4、改变森林采伐利用方式。
为保证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 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 德国改变过去森林采伐利用方式一是严格控制采伐量。
联邦森林法规定, 森林采伐量要低于生长量, 实践中各州都按照不超过生长量的确定采伐量, 从
而有效地促进了森林资源的增长。
二是改变传统的采伐方式, 由全面皆伐改为择伐或小块状皆伐。
在执行中, 各地主要是采取择伐方式, 采伐时尽量不破坏原有地被物, 枯枝落叶自然还林, 最大限度地保留林地地被物, 以保持林地生产力, 维护林地生态环境。
三是保证采伐后及时更新。
采伐多少面积及时更新多少面积, 采伐后如果没有及时更新, 林业主管部门则组织造林公司进行造林, 所需一切费用由林主全部承担。
采伐后主要采用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如果采取人工更新, 最多不得超过年, 确保了森林稳步发展。
四是占用林地必须补造相应面积的森林。
对建设用地和其他改变用途的林地,都必须按法定程序得到林业部门的同意后由政府批准, 同时还要补造相应面积的森林,即另买一块相等或更大面积的土地由林业主管部门评估进行造林, 以补偿生态效益。
无法完成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要交纳相应的造林费和年管护费, 由林业部门组织恢复森林。
5、采用近自然林业方式改造现有林。
德国按照近自然林业的经营思想, 对现有林逐步进行改造。
一是加大了天然更新封山育林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比重。
现有林采伐后, 依靠自然力来完成森林的更新过程。
人工促进的手段主要是通过采伐强度的控制, 调整郁闭度, 为幼树生长创造适宜的条件。
二是调整树种结构, 大力发展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
由于技术、时间、资金和经营目的的限制, 德国在森林大规模恢复时期营造的森林有三个特点针叶林多, 单层林多, 纯林多。
这种林分的生态缺点现在越来越突出。
对此, 政府采取了法律、经济等手段, 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通过伐针种阔、疏针补阔等办法,促进形成以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为主的结构。
同时, 通过择伐、补植等方式, 将过去的单层同龄林逐步改造为复层异龄混交林, 提高森林的稳定性。
在目的树种难以更新的地方, 在采伐前进行小块状的林冠下造林, 形成新的森林群落。
6、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
德国林业科研在世界上是属于第一流的, 研究时间早、起点高, 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
德国联邦林科院是直属联邦农林食品部的国家级研究机构, 包括世界林业研究所、森林遗传和树木育种研究所、林业经济研究所、木材生物学和木材保护学研究所、木材化学和木材化学技术研究所、木材物理和木材机械技术研究所、森林生态和森林评价研究所等7个研究所。
其主要职责是为联邦政府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为公众提供信息及建议,
与国际组织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研究有关国际问题。
结合生产实践, 主要研究内容有评价与监测森林及森林生态系统、森林与环境及经济之间的关系、环境变化对森林及其潜力的影响等。
联邦科研单位的经费90%来自联邦财政, 10%来自欧盟
及其它国家。
州林业科研机构主要针对本州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来开展研究, 研究课题主要来自企业和林业生产部门, 生产中需要解决什么技术间题, 科研
单位就组织研究。
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科研成果转化间题。
研究课题一旦审批同意后, 全部经费由州财政支付, 其研究成果实行全社会无偿共享, 从而使科
研成果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科研部门还负有技术咨询的职责, 不论国有单位还是私有林主, 只要咨询技术间题, 研究人员都认真地给予解答, 使森林经营建
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7、采取措施拯救森林。
早在70年代, 德国就在冷杉林中发现以前未曾见过的新型森林灾害。
80年代, 又陆续在云杉林、欧洲松林以及桦树等阔叶林
中发现此类灾害。
目前, 德国有近三分之二的森林受到损害, 多数树木树叶凋落。
主要受害表现为针叶大面积脱落, 生长停滞或下降, 削弱了固定的能力, 增加
了木材生产成本, 减少了森林游憩机会, 严重者导致森林死亡。
通过多年的研究分析, 这种新型森林灾害的罪魁祸首是酸雨。
1983年, 联邦和各州为了保护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