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生态林业的经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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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生态林业的经营思想、主要措施及其启示

张志达李世东:

发布时间:2012-09-06 来源:《林业经济》

一、德国林业发展历程和特点

(一)德国林业发展历程

德国是由16个州组成的地处欧洲中部的联邦制国家,在法国、西班牙之后位居欧洲第三位总人口8200万, 居欧洲第二位(俄罗斯第一)。境内地貌由北往南分别由平原、丘陵、山脉组成, 地势逐渐升高, 全境因受海洋性气候和大陆性气候的共同影响, 冬无严寒,夏无酷暑, 气候宜人, 环境优美, 无论城乡随处可见郁郁葱葱的森林和绿草茵茵的草地。但是, 德国林业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 它经历了一个由破坏到逐步恢复, 再到全面发展的过程。

历史上德国的森林覆盖率虽然很高, 但不合理的毁林开垦, 工业化初期的无度采伐,以及连绵不断的战争, 使原有森林迅速锐减, 森林覆盖率下降, 引发了严重的生态和木材危机。对此, 德国从世纪开始展开了大规模的恢复森林运动, 并在世界上首先提出了森林永续利用的科学经营思想。当时, 由于迅速恢复森林的需要, 短时期内人工营造了大量生长快、以用材为目的的针叶纯林。大面积的人工造林逐步扭转了森林持续锐减的局面, 森林数量不断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 德国林业逐渐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林业经营思想也不断更新。目前, 德国已彻底改变了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林业经营思想, 代之于以生态效益为第一目标, 追求森林的综合效益的全新的可持续发展林业经营

思想。在这一全新林业经营思想指导下, 近十几年来, 德国开始逐步减少人为对森林形成和生长过程的影响和干预, 努力将林业向近自然林业的方向引导。

(二)德国林业的主要特点

1、森林资源丰富且分布均匀。德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是世界平均水平的

2.5倍。全德森林分布比较均衡, 从大的范围说, 各州森林覆盖率差异不大。从地域上说, 远山、近山、山地、丘陵、乡村、城市均有森林分布。德国针对其森林大部分为人工起源的林分, 且针叶纯林面积比较大的问题, 已开始采取措施进行改造, 并已取得了成效, 全国范围内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比重逐步上升。主要树种有挪威云杉占、欧洲赤松加、落叶松、欧洲山毛择、栋类、其它阔叶树。德国森林的林龄结构也在逐步好转, 年生的树木比例已由几十年前的提高到目前的。

2、管理机构运转协调。德国林业管理机构从上至下分成四级, 各级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明确。第一级是联邦政府组成机构中的农林食品部林业司, 主要负责全国林业总体方针、政策、林业纲领性法律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制定种苗标准、规划建设种源基地协调各州和部门的关系负责全国林业情况的统计和国际间林业交流。第二级是州政府中的农林食品部, 这一级是德国林业管理体制中的重要权力机构和管理层次。主要负责监督联邦和州森林法的执行经营州有林协调林业与其他行业和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州私有林和社团林的经营管理等。第三级是林业管理局, 其管辖范围与地区的行政区域基本吻合, 它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层次, 既负责将州农林部的各项计划、规定传达到所辖各林务局, 监督指导下属各林务局的工作, 协调本地区与其他地区间的林业关系, 同时又负责将各林务局编制的年度计划、统计情况汇总上报州农林部。第四级是林务局, 这是林业管理机构

中最基层的一级, 全面负责一个区域内基本上与县级行政区划一致国有林的经

营管理指导区域内私有林和社团林的经营活动监督区域内林业有关法律执行统

计区域内林业生产情况协调本区域林业与其他行业和部门间的关系。为管理方便, 林务局一般都在所辖区域内设立若干林管区, 具体负责一定面积国有林的管理、经营, 以及私有林, 社区林的指导。德国林业管理机构以上四级管理层次, 除联邦农林食品部外, 州以下管理层次为垂直的条条管理, 即林管局归州农林部领导, 林务局为林管局的派出机构, 与各级地方行政机构无隶属关系。林业管理机构所需的一切费用, 均由州财政全额解决,管理费用十分充足。

德国林业管理机构十分精炼, 其工作人员均从林业专业大学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确保了管理队伍的高素质。德国联邦农林食品部共设个司, 主管林业的只有个司, 即林业司, 林业司下设个处, 即林业和狩猎政策处、种苗造林森保和林产品处、国际事务处、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环境监测处、木材工业处。在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的巴伐利亚州, 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为州农林食品部, 管理

林业设个处, 即林业政策处和林业管理处, 州下设个林业管理局, 分管全州个

林务局, 每个林务局大约名林务官, 局下设一个林管区, 每个林管区森林面积约, 配有林管区主任人和工人一人。作业任务小的林管区, 由林管区工人自己完成作业任务大的, 可把生产任务按合同承包给专业公司或雇用季节工。

3、多种森林所有制并存。德国森林所有制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私有林, 即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均为私人所有。这是德国林业所有制形式中比重最大的。德国法律中有维护私有林主权益的严格规定, 私有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保证及时更新的前提下, 有自主经营森林的充分权利, 不受任何干预。国家对私有林的经营管理进行无偿的技术指导, 并给予适当的补助,为了提高私有森的经营

水平, 国家鼓励小型私有林主组成联合体, 并雇用专业人员管理森林, 部分州

还鼓励小型私有林主将森林直接交给林业管理部门托管。

第二种形式是公有林或称社团林。亦即教会、社会团体和市、镇政府拥有的森林,其经营管理形式近似于私有林。

第三种形式是国有林, 国有林又分联邦所有林和州所有林两种。联邦所有林森林面积较少, 约占全国森林面积的6%, 主要是一些用于军事用途的林分, 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联邦政府。州有林面积占全国森林面积的28%。这部分森林为各州政府所有, 由州林业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 全部的经营管理费用由州

财政解决, 收入也全部上交州财政。

4、森林经营水平较高。现阶段德国林业发展已从大面积荒山荒地造林阶段转向森林经营阶段。德国最近一次大规模造林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由于二战的破坏和德国战败后采伐大量的木材作为战争赔款, 出现了大面积的无林地

和采伐迹地, 而后经过数年努力完成了恢复造林任务。目前全国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多年保持相对稳定, 几乎没有大面积新造林, 林业的主要任务就是改善

森林结构, 提高经营水平。为此, 德国采取近自然林业的经营方式, 由人工更新转变为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全国天然更新的林分比重越来越大。通过多年的改造、补植, 全国单层针叶纯林逐渐减少, 复层异龄混交林逐渐增多, 林分质量逐渐提高, 生态、经济、社会综合效益越来越明显。

德国对全国每块林地都编制了详细的立地指数表和详细的森林经营方案。每10年对所有森林进行统一的资源清查和调整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这项工作从18世纪开始,已有200多年历史。森林资源清查包括森林区划、立地类型调查、生长量调查等, 最后编制出以林班为单位的各种资源调查数据表, 绘制出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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