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决算送审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送审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国家资产的安全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国家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3. 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编制的最终财务结算文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工程竣工决算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竣工决算工作。
2.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完整的工程进度资料和变更记录。
3.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工程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编制初步的财务结算报告。
4.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结算报告进行独立审计,确保决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决算编制流程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工程量清单、合同协议书、变更洽商记录等相关材料。
2. 施工单位应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编制初步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3. 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初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无误。
4. 财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合同条款,编制财务结算报告。
5. 审计部门对财务结算报告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6. 根据审计意见调整后的财务结算报告,作为最终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四、送审程序1. 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后,由工程竣工决算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2. 会审通过后,将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
3. 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收到决算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 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最终的资金拨付。
五、监督管理1.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竣工决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方案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方案一、审计目的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本审计方案旨在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审计范围1. 竣工决算审计范围本次审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竣工的决算审计,主要包括合同金额核实、结算支付流程审查、工程质量审查等内容。
2. 审计对象本次审计对象为建设工程的竣工决算,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的竣工决算过程。
3. 审计期间本次审计期间为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审计时点为竣工结算完成后的审计。
三、审计方法1. 审计依据本次审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为依据进行审计。
2. 审计程序(1)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明确审计任务;(2)开展审计准备工作,包括收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确定审计工作计划;(3)开展审计调查,对竣工决算文件进行核实和比对,了解相关单位的审计程序和控制,进行现场勘查和抽样调查;(4)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5)完成审计报告的审核和修改,形成最终的审计报告。
3. 审计内容(1)合同金额核实:核对建设工程合同金额、支付款项情况,确保合同金额的合规性和正确性;(2)结算支付流程审查:审查竣工结算过程中的支付流程,核实支付款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3)工程质量审查: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审查,核实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审计风险1. 审计风险的产生原因(1)合同金额的虚增或虚减;(2)支付款项的违规或违法行为;(3)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或不合格。
2. 防范措施(1)加强对合同金额的核实和比对,避免合同金额的虚增或虚减;(2)建立支付流程的审批和监督机制,确保支付款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3)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审计报告1. 内容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的、范围、方法、程序、内容、风险、发现等内容,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正文:----------------------------------------------------------------------------------------------------------------------------------------------------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1997年6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检查竣工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审计局是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
区、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审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工作。
计划、经济、建设、财政、建设银行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委托的建设银行对财政性资金以及其它相关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依法履行审计管理职能。
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事项。
第二章审计范围第六条凡本市使用下列资金不论采取何种建设方式建成的建设项目,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办理的竣工决算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一)国家拨款;(二)经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确定使用的国有银行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三)外国政府和金融组织的贷款、援款、捐款、赠款;(四)政府组织或者其批准组织的集资、募捐、债券;(五)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单位的各项自筹资金;(六)社会捐赠资金;(七)其他法定国家建设资金。
竣工验收与决算管理制度
竣工验收与决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
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
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
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随着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不断推进和发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成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审计目标和范围1.审计目标:竣工决算审计旨在验证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与实际工程量、质量、工期等情况是否一致,评估项目的投资合理性和效益情况,保障国家利益。
2.审计范围:审计范围包括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量与质量验收、工期和进度控制等方面。
二、审计程序和方法2.搜集审计证据: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搜集能够证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的证据。
3.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过程规范、科学和公正,包括开展初步调查、制定审计计划、核实审计对象、分析审计风险、开展审计测试等程序。
4.采用合适的审计方法:使用数据分析、抽样调查、财务核查等方法进行审计,并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
三、审计重点和难点1.审计重点:重点审计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特别是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的合规性;关注工程量与质量验收,确保项目质量满足要求;关注工期和进度控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完成。
2.审计难点:难点在于项目庞大复杂,审计工作需要兼顾多个方面的考量;对于一些具体细节难以获取真实资料,需要对证据进行判断和推断。
四、审计结果和报告1.制定审计报告:将审计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编制审计报告,并对审计得出的结论和建议进行说明和解释。
2.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以供项目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审计监督和跟踪1.开展审计监督:对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2.跟踪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跟踪,确保相关问题得到整改和改进。
总之,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具备全面、公正、科学、规范的特点。
只有通过合理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审计,才能有效保障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资金的合规性,并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
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以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于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不论工程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多少,一律实行必审制度,坚持“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条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总造价20%的工程尾款;对维修、装饰工程,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尾款,并另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要及时报分管领导并同时通知审计科到现场签字确认,签发“施工变更联系单”,数额超过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应先报分管领导、纪委,同意后方可变更。
超过5000元至50000万元以上,报请院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变更,否则不予审计付款。
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审计。
第四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1、工程立项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2、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3、决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竣工图纸相符;4、决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5、决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6、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7、合同规定由医院认定的工程材料的价格是否按要求进行合理认定。
8、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五条决算审计程序1、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审计申请单并按要求提供送审资料,监审科将工程项目纳入审计计划。
2、监审科按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独立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审计。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公司成本核算,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理顺工程决算工作管理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工程竣工决算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工程建设成本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原则第4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杜绝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第5条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第6条审核人员工作时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凌傲或偏私;第三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的条件和结算资料的内容第7条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的条件;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工程管理部审核通过;第8条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内容;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单项工程竣工图;3、施工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单GCGL-表26和会议纪要;4、乙方材料供应认价审批表GCGL-表29和调拨单原件或复印件;5、工程施工合同原件;6、投标文件及工程竣工决算书;第四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程序第9条委托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审核程序外审;1、工程竣工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单GCGL-表26、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和会议纪要、甩项项目清单等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查,审核无误报送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批;如存在问题退回施工单位重新报审;2、工程管理部对监理公司报送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审核后,交付工程审算部审核,工程审算部造价师核对无误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审核,并出具初步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在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进行联系;3、工程审算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过程中的配合、解释、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初稿进行审查,交财务总监审核;4、如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提出异议,工程审算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再次进行对帐,若对帐后需要对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提出更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书面提出更改理由;5、施工单位、工程审算部对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均认可后,工程审算部填写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审批表GCGL-表51,按规定程序审批;6、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批准后,工程管理部、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需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核定表GCGL-表52签字、盖章认可;第10条自审工程决算审核程序;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的28天内向工程监理单位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2、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后,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提供甩项项目清单;审核完毕后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审批表GCGL-表51中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报送工程管理部审批;3、工程管理部对“工程竣工决算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转交工程审算部对“工程决算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定额子项目和取费;审核结果经施工单位的确认后,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批表GCGL-表51签署意见,按规定流程审批;第11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竣工资料,每拖延一个月,核减工程总价1%;第12条工程管理部、工程审算部5日内完成对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或工程决算审定单进行复核;第13条在审批过程中,对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有异议,应退回工程审算部重新审核;第14条委托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在总经理批准后,交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上签章;第15条扣款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封面上注明扣款单位名称及金额转入财务管理部,由财务管理部填写工程竣工决算付款审批表,并按规定流程审批;第五章工程决算资料的管理第16条工程管理部应在工程竣工决算中做好工程竣工决算扣款明细台帐GCGL-表49和委托、自审工程竣工决算台帐GCGL-表50的登记、对帐、统计工作;第17条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分别送财务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存档一份,工程审算部、工程管理部各留存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第18条工程审算部专册进行决算资料的收发登记;第六章其它第18条工程审算部是公司的成本控制中心,应根据工程竣工决算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提出成本控制的建议,对变更和签证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于具备成本分析条件的单项工程应在结算定案一周内填制建安成本分析表;第19条因历史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一年以上不报竣工决算的,工程审算部应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布公告,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报送竣工资料,限期不报的,工程审算部对未报部分按0值处理并纳入决算;第七章附则第20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第21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22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工程竣工决算扣款明细台帐GCGL-表50单位:万元制表人:工程管理部审核:委托、自审工程竣工决算台帐GCGL-表51单位:万元制表人: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审批表GCGL-表52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月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核定表GCGL-表53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月日注:本表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决算付款审批表GCGL-表54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月日注:本表说明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审计署【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号】:(1996)审投发第105号【发文日期】:1996.04.05【生效日期】:1996.04.05【失效日期】:【一级分类】:审计【二级分类】:国家审计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4/5(1996/4/5) (1996)审投发第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其他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发布者:录入员审计局发布时间::2007-12-15 来源:本站原创【实施时间】1996-04-05【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审投发〔1996〕105号)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目标。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工程项目的财
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保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审计,我们还可以发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改进项目管理提
供参考。
我们需要设定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应该包括工
程项目的全部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材料的采购、工程设备
的购置、工程人员的薪酬等。
我们需要制定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应该包括以
下几个步骤:一是审计前的准备,包括收集相关的财务资料,制定审计计划等;二是进行
实地审计,包括对工程项目的实地考察,对财务资料的详细审查等;三是撰写审计报告,
包括对审计结果的总结,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分析,对改进建议的提出等。
我们还需要设定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标准。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标准应该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规性,即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是准确性,即工程项目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三是完整性,即工程项目的财务资
料是否齐全、完整。
我们需要设立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机制。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机制应
该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定期对
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接受第三方的审计,以确保审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doc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精品文档【发文单位】:审计署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名称】(1996) 审投发第105号【发文号】:1996.04.05 【发文日期】:1996.04.05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审计【一级分类】:国家审计【二级分类】: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4/5(1996/4/5) (1996)审投发第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其他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第一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第二条发现有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第三条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以1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
竣工档案管理
1、总承包人有义务对总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
设计配合
根据总承包施工的需要,从施工角度组织不同专业间的综合图纸会审,如土建和机电、机电和弱电、机电和精装修、土建和幕墙、幕墙和精装修等,发现各专业图纸间的有关配合、协调等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参加各专业工程的图纸会审,提出有关建议。
审查各专业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各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满足项目总体进度、场地安排、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和专业分包人和直接承包人进行沟通和协商,督促其进行调整。
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
竣工验收
1、各专业分包人和直接承包人必须负责施工工程竣工图的编制管理工作,总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图验收要求对专业分包人和直接承包人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
2、总包管理项目属于专业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总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再报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专业分包人和直接承包人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总承包人参与验收。
2、指导专业分包和直接承包人整理工程资料,使其满足评优申报要求和档案接收要求。
3、专业分包人和直接承包人对其施工的专业分包工程负有具体收集、整理、编制、汇总档案资料的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档案资料是齐全完备和有效的,需要时总承包人亦要签名盖章。
4、督促专业分包人和直接承包人在完成专业分包工程和直接发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的汇总,并上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有义务对该资料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要求专业分包人和直接承包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再上报总承包人。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正文:----------------------------------------------------------------------------------------------------------------------------------------------------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审投发[1996]346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11•【文号】财基字[1998]766号•【施行日期】1998.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财基字[1998]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认真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算)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审查政府基建支出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的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职能的要求,财政部门有履行检查监督本级政府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职能,并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因此、我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对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努力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凡有国家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包括经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审查;对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受政府或法人委托,可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参与审查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标底;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组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基建支出预算的意见;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并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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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公司成立专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领导小组,负责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材料使用的管理及工程费用的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由集团工程技术部、规划发展部、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并由财务部及各分(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二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一条:竣工验收的范围: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改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投产72小时考核结束的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必须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中标通知单复印件、工程合同、招标说明;建设单位的工程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施工图纸、监检报告;属于包工包料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供的材料进场验收单等(特殊情况,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批)。
第三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初验报告。
工程竣工初验报告应经建设方项目经理、使用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所有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聘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未聘任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办齐验收手续。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5、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将竣工资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生产技改工程和辅助生产工程已按照设计文件建成;生产工艺设备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过72小时连续生产考核,能够达到或基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与经济技术指标。
8、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
9、建设工程因为客观条件的制约尚有零星土建工程或少数非主要设备安装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完工,但不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与使用的,也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0、生产项目由于设计、设备或施工的原因,虽然一时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与经济技术指标,但产品销售情况很好,投产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1、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12、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写《工程监理报告》。
13、工程的所有资料齐全且竣工验收申请送到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规划发展部。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程序1.集团公司批准的大、中、小及零星工程建成后,施工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要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接到申请后,要在7日内组织施工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及专业初步验收。
建设单位要在经72小时连续开车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收集齐竣工验收所需材料,连同《工程初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验收申请一并报集团规划发展部,由规划发展部组织工程验收小组的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2.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于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在收到验收材料后10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实地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划发展部在验收结束后30日内组织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二份。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1)工程竣工图纸。
2)工程《施工方案》。
3)工程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书》,隐蔽工程明确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签字认可并留下相关影像资料。
4)工程系统调试测试记录。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报告。
6)原材料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
第六条:各单位参加人员的职责1.在验收过程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程序力求简化。
2.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对书目材料要进行详细研究,对现场进行实地验看,对所发现的问题及生产车间提出的工艺、设备、安全、环保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汇总,交被验收单位限期整改。
如不能尽快解决的,被验收单位要提供由建设单位签字意见的说明资料。
3.被验收单位将所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要及时报规划发展部,规划发展部要组织人员在7天内整改工程进行复验。
4.验收过程中,设计图纸上没有内容,生产系统提出的要更改或增加的,必须有车间领导和生产系统的领导签字后,报规划发展部备案。
第三章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填写工程验收结算单并转交审计监察部。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审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结算单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后,10天内完成资料审阅,30天内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转交财务部门。
第五章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过程的奖罚集团工程技术部每月要将工程开工、建设、竣工情况报规划发展部,规划发展部要考核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责任人按要求申请竣工验收。
规划发展部每月要将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报审计监察部备案。
审计监察部要考核督促建设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进行结算审计。
对于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审计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关责任人每超1天当月考核扣总分1分的处罚。
第六章工程材料的管理及审计工程验收后,工程负责人将该工程所用材料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监察部,集团审计监察部应按如下制度对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进行全流程的审计,严格审计材料流通的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各有关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本章仅针对于甲方供材料的工程进行材料使用情况的审计,对于大包工程或其他非甲方供材料的工程应遵循第二章对于工程量验收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计划与采购环节1)、技改工程施工图确定后,项目经理组织监理、设计、施工、采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根据会审后的施工图确定材料采购计划。
2)、各种计划材料的填报应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技术要求、所属工程等必要信息。
3)、所有材料采购计划由项目经理确定后报项目负责人签字确定,然后由仓库保管员及储运部经理签字确认,最后由集团技改副总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交采购部执行。
4)、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材料计划的申报流程。
项目经理编制采购计划时应据实申报,不可瞒报,在保证安全、保证质量、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基础上对采购量进行压缩。
仓管员对项目经理制定的采购计划要严格审核,禁止重复采购,可以利旧的一定要利旧。
第二条验收与保管环节1)、各公司企业科指派专人负责材料的验收工作,项目管理人员、仓管员予以配合。
2)、材料到场后交给企业科负责人、仓管员、项目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入库单,并完成相关入库手续。
3)、验收标准以供应合同所规定或材料计划相关数据为准,加强进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场。
现场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并做好标识,在与采购部联系后,进行退场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供应商责任。
4)、加强材料的保管,未发出的材料要专人看守防止丢失,所有材料要按规定堆码、做好“四防”(防火、盗、潮、晒)工作。
第三条出库与使用环节1)、任何材料的使用都必须有领料单,领料单须由项目经理及集团公司领导签字。
仓管员不得在无领料手续情况下发放材料。
2)、材料出库后,项目经理、仓管员要深入现场及时掌握材料使用情况,了解用料动态,防止偷工减料、不法冒支冒领、倒卖变现情况发生,做到材料计划、领用计划与安装现场的一一对应,项目经理对材料的领用建立台账,做好材料使用的相关记录,并作为审计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旧料、余料回收环节1)、工程结束后,项目经理必须将所剩余料及时回收至仓库。
2)、通用材料型材、钢材、常用钢管等剩余量在控制范围内(一般为材料计划总量的5%以内),不予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通用材料剩余量超过控制范围的责成项目经理说明原因,不能说明的要根据要求给予处罚并进行追责。
3)、特殊材料(管件、非标材料、非标设备等)剩余的责成项目经理说明原因,不能说明的要根据要求给予处罚并追责。
4)、严禁项目经理将技改工程剩余材料转交给生产车间或其它包工包料工程上,否则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5)、工程结束后剩余的物料交回仓库后,保管员要作好记录并向项目经理出具收据。
第五条工程材料的管理及审计应以竣工验收报告所确认的工作量及上述各环节中所保留的各种文件资料为依据进行考核,节省的给予奖励;超出的部分责成项目经理说明理由,施工过程有变更的,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的确认或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
不能说明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奖励及处罚应遵循如下原则。
1)、对材料计划申报出现错报、多报等情况的项目经理,按损失的3%进行罚款。
2)、对出现领用材料与现场安装材料不符、造成浪费的项目经理,按损失的5%进行罚款。
3)、仓管员对各种材料的进场数量须认真点验,如果验收人员工作疏漏导致材料数量不足、不合格品流入现场使用而造成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造成损失额的5%,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4)、项目经理负责本责任区现场材料管理,清理现场边角废料,并妥善堆放看管,严防丢失、被盗和私自将材料出卖,一经发现丢失、被盗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经理私自出卖材料或将材料借由其他大包工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偷盗论处,赔偿损失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5)、对于项目经理在审图过程中科学合理的节省给予节省投资额10%的奖励。
第七章工程费用控制的考核已完成工程量验收、材料审计及工程决算的工程,集团公司验收领导小组(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配合)应根据设计院做出的投资概算,对建设单位及物资采购部进行费用控制的考核,考核遵循下表原则。
根据投资概算与决算金额的差额,对建设单位与物质采购部进行奖罚比例表第八章考核部门以上各项工作的考核由集团工程技术部作为综合考核部门,每月规划发展部和审计监察部将工程验收、决算和审计中出现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报工程技术部,由工程技术部进行考核。
特此规定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