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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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合同

甲方:清远市锦绣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清远市体育馆西门

乙方:清远市齐力合成革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为促进就业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的指示精神,提高广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满足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依照乙方的学习需求提供培训与辅导。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清远市锦绣教育培训中心为成功帮扶各需求、各层次学员通过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多名教育专家教授,针对考试的知识结构和命题要点,精心设计教学课程、拟定考题考点,采用独特的教授模式,让学员精确把握考试考点。

二、培训教材: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三级)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第二版)

三、服务目标:

甲方精心设计教学课程,采用独特的授课模式力争辅导乙方一次通过考试。乙方未通过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以选择全额退还培训费或在第二年免费重新培训,直至通过为止。

四、培训费用:

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3180 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资料费、

鉴定费、专家费、场地费等)。食宿费学员自理。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拟定的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考前培训方案安排教学计划、精心授课。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学习纪律、考勤等进行正常的教学管理,如乙方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故意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严重迟到早退、缺课,不认真完成作业等,甲方将根据情况有权利给予取消学习资格、开除学籍的严肃处理。

3、甲方对学员的培训内容、所指导复习范围及内部模拟习题和相关资料拥有绝对的知识产权。

①乙方在参加甲方培训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培训有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本协议立即作废;

②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培训期间必须对培训内容保密,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培训内容告知同事或他人;

③乙方在培训期间不得以任何途径将甲方培训内容传递给朋友或他人,如因此所造成后果与甲方无关,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按违约处理;

4、接受委托后,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学员进行跟踪服务、督促学习、答疑解惑、协助提高乙方学员应试水平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符合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并承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有权利参加全部计划课程的全过程培训学习,有权提出所学课程中有关知识疑点、难点问题请授课老师传授解答。乙方学员应积极参加甲方系统教学,认真听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作业及习题。

3、乙方接受培训学习期间有义务遵守课堂记录,接受甲方教学管理,自觉维护课堂秩序,不缺课,不迟到早退。在自学阶段和课余时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互动,和同学探讨,加强自学、完成各类习题,及时巩固、消化理解知识重点。

4、对甲方的教学计划、内部资料、各类模拟试题等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发现向第三方传播的,承担侵权责任。

七、违约赔偿: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准确和充分地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八、争议解决: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则根据不可抗拒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是,该方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负有及时通知和十天

内提供证明的责任。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或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适用于个体学员委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由个体学员(乙方)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4、本协合同条款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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