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总工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全总、省总关于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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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总工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和贯彻落实全总、省总关于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统一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推动基层工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我区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区总工会班子会议研究,现就我区各级工会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和《**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工总【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总《办法》、省总《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文件精神制定的。落实全总《办法》、省总《细则》精神,各级工会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求真务实,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必须突出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

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必须做到“四个严格”、“三个严禁”,(即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凝聚力。

二、开支规定

(一)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秋游等集体活动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可安排工作餐和开支交通费,工作餐标准按区财政局制定的工作餐标准执行。以上活动开支以工会会员个人缴纳的会费为主,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但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二)逢年过节发放节日慰问品

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标准是

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40%,或者选择控制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即留成60%中的一半)。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不可发放中央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三)工会会员生日慰问

基层工会对在职会员过生日的当月,可发放不超过4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慰问品或蛋糕券发放应实名签收,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不能到蛋糕店以外商家变相发放其他用品,且一定要通过对公账户结算。

(四)职工文体活动及奖励

1、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需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参与纪念品。如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区以上各级工会组织举办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原则上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可给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人均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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