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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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法学论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秋婷2022年12月2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中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全国各地研究侵权责任法的专家、学者欢聚一堂,畅谈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和闪光点,研究了宣传和贯彻这部法律的主要措施。
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在理论上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初见雏形。
这部法律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到了支架性作用,地位极为重要。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全面保护私权的法,是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的法,是我们每个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性与科学性。
法学论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它赋予中国新时期民事立法的可裁判性,《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早期的立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现在,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要有更好的保障。
《侵权责任法》应运而生,超越了《民法通则》的时代,对于新时期的中国民法赋予了更强烈的可裁判性。
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结束了中国司法实践中没有一部完整侵权法的历史,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化。
此外,《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将会增强社会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重要成果与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特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责任法》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成果,其中凝结了广大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以及法学工作者的智慧和贡献,是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集体智慧结晶。
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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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摘要: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以及各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介绍归责原则的含义,及确立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拥有着积极的意义。
其次,分析学界对归责原则体系界定的各种学说,得出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
再者,具体介绍各归责原则的含义、构成要件、实际运用中的注意点。
最后,对归责原则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所谓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责任归属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而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对规范各个侵权法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对侵权立法的政策,同时也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一个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要适用不同的具体规则,法官在审理具体的侵权案件的时候,他必须要首先确定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只有确定了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他才可以按照所选择的归责原则指向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办理案件。
如果在对一个案件适用法律时,选择归责原则出现错误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
所以,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必须规定清楚。
在现阶段,由于侵权法规范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世界各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归责原则体系应该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其体系内各归责原则应是既相互区别,各有功能,又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
所以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是侵权责任立法的重要课题。
关于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主要有四种观点:(1)一元论即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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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第二十六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十六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fdec2ea4afe04a1b071de9c.png)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概念 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 责任。 归责原则, 责任。 归责原则,是在行为人的行为或 物件致他人受损的情况下, 物件致他人受损的情况下,应根据何种标 准和原则来追究该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准和原则来追究该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确定的标准是: 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要件
3、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 举证和证明, 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 没有过错。 4、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
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造成行人或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人身损害的; 机动车驾驶人人身损害的; 3、 医疗损害:第五十八条 医疗损害: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 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的动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
(二)责任构成要件 (三)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侵权责任形态 基本上是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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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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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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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法学0801 王哲 40882021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
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
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
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
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1 )一元论。
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
(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2 )二元论。
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3 )三元论A。
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
(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4 )三元论B。
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 第30 页)( 5 )三元论C。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fce0383d59eef8c75fbfb3a1.png)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全面列举侵权法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权益范围的方式来规定侵权法的调整对象,这种立法体例是开放式的,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体系上,该法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即将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在总则中予以规定,而过错责任之外的适用特殊侵权责任的情形在分则中规定。
为此,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一般规定和典型列举相结合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及严格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并规定了形式多样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该法第四章对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作了规范。
所谓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是由以下几个原因形成的:第一个原因是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分离使这些责任产生了在责任承担上的主体的特殊性,最典型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二个原因是转承责任。
转承责任总体发展趋势实际上是朝着归责于上的趋势发展。
所谓归责于上就是尽量把责任转给雇主和企业,尽量转给监护人。
最后,多数人侵权制度具有中国特色。
这体现在:第一,从主观的共同方面区分了共同侵权和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二,在法律上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和部分的因果关系。
第三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对免责事由做了严格的限制,不能确定具体行为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确定了具体行为人,才能免
责。
(摘自《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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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
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
(1)网络侵权,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场所”责任,指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
二是组织者责任,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3)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三个条文具体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责任。
这些规定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没有采用监护人的责任,不适用严格责任。
第二,区分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前者实行过错推定,而对后者采用过错责任。
第三,规定了因第三人造成学生损害的,由第三人负责;但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又称为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所涵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引起此种责任的医疗活动只能是医疗事故。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0a9aefabb0717fd5360cdc6a.png)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得已明确。
而我国学术界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存在争议,并存的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
而根据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所做的说明可知本法采取“二原则说”。
【关键词】侵权;归责;原则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侵权责任法》以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为基本功能,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框架基本构建的形式标志。
《侵权责任法》具体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通过对该法制定前的学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发展脉络的总结分析,来阐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
“三原则说”,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并存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项归责原则。
“二原则说”,认为只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归责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实质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平,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特殊救济措施”,并非归责原则。
“一原则说”,认为侵权责任法仅有过错责任一项归责原则,法律规定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属于“例外规定”,不得称为归责原则。
[1]在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作了说明,明确指出“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2]。
本法第6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第7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五个鲜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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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五个鲜明特色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与会人大常委进展了深入的讨论。
就在常委会进展审议的同时,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草案极为关注,媒体广泛进展报道,形成了一个热点。
这说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不仅已经进入到关键性阶段,同时也说明了这部法律的群众根底极为深厚。
我作为研究侵权法近30年的法学专家,也作为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专家之一,也想谈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感受。
我认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具有以下五个鲜明特色:一、坚持责任法的传统,确立侵权责任法是权利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草案?完全继承了?民法通那么?关于侵权民事责任规定的传统,坚持侵权责任法的称谓,把?侵权责任法?当作民事权利保护法。
在讨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过程中,有些人对?侵权责任法?的名称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当叫做“侵权责任法〞,而应当叫做“侵权行为法〞或者“侵权法〞。
应当看到的是,自从1986年4月12日立法机关通过?民法通那么?的时候,我国民事立法就采取了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制定侵权法的做法不同,不是将其作为民法债编的一个内容,而是在?民法通那么?中专门规定“民事责任〞一章,对民事责任单独作出规定,在其中特别规定侵权民事责任。
这个做法,在各国的立法例上是没有先例的。
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认为对合同责任进展单独规定的做法并不成功,因此,在制定1999年?合同法?的时候,就将合同责任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了。
相反,将侵权责任从债法中别离出来进展单独规定的做法,实践证明是成功的,这个中国特色是有价值的。
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坚持“侵权责任法〞而不称之为“侵权行为法〞或者“侵权法〞的称谓,就是把侵权行为的后果直接规定为“侵权责任〞,规定的就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本规那么。
同时,在民法典的气息中,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规定各种民事权利的规那么之后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表达的就是侵权责任法就是民事权利保护法。
浅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
![浅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9277a5511711cc7931b7168c.png)
浅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作者:崔战伟来源:《商情》2010年第19期【摘要】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则体系,而公平责任并没有被立法者作为归责原则只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归责体系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它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了我国确定侵权责任的规则体系,填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空白,因此《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它是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这些都是关于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其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
过错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规定使用无过错责任时,才不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的判断标准,通常要结合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
可以用主观标准来认定过错的,就无需运用客观标准。
只有当无法用主观标准确定故意的场合,则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过错。
所谓客观标准即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如果行为人只要尽到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某种情形,但其未注意,即为有过失。
但是,无论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就其本质属性而言,仍然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按照侵权责任理论,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是责任构成的前提和基础,责任构成则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通说观点认为,齐全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57128f3f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1c.png)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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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那么体系的特色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归责原那么,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根本规那么,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当责任。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那么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那么,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那么。
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2]。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那么,此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那么体系。
在这一点上,表达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在多元归责原那么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那么。
但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那么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那么和严格责任原那么是特殊的归责原那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
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那么。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那么原那么。
而公平责任原那么是辅助性的原那么,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
此外,在确定责任的X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缺乏的作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那么是辅助性的原那么。
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那么,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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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
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
5]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试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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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摘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合理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有利于对《侵权责任法》的整体理解和把握,有利于正确运用权利的救济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体系是科学、合理、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归责原则的涵义及其意义1.归责原则的涵义归责即一定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在法律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判断责任由何人承担。
而“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与自己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从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归责过程中抽象出来的,待损害事实发生后,据以确定行为人或行为人的相关利益者(如雇主、无民事行为能人的监护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较为概括的标准和依据。
2.归责原则的意义(1)理论研究层面侵权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责任依据、基础或者标准问题,因而它成为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的理论核心,是打开侵权法理论的钥匙。
有学者断言,任何人试图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都不可能回避这一问题。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集中体现了侵权法的价值功能,因而成为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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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精髓。
我国2010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两个原则。
本文试从各项原则的本质及社会价值出发,对我国现存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提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建议“侵权责任法”的精髓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容,即一定的归责原则统帅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与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减轻责任乃至免责的事由、赔偿的方式和方法等。
因此,确定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有关侵权责任立法的归责原则体系问题谈些个人见解。
一、侵权责任归责任归责原则及其意义所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致害人(或其监护人等)使他人遭受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致害人(或其监护人等)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它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责任法的几乎所有问题都是围绕归责原则这个核心问题而展开,如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减轻责任乃至免责的事由、赔偿的方式和方法等。
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就是构建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
二、我国侵权法关于归责原则的体系(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法律学者对归责原则体系的主张,有着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等三种主张。
1.一元归责论。
承认过错责任这一个归责原则,否定在过错责任之外存在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的一切问题。
2.二元归责原则说。
持二元说学者认为,我国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了二元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需要法律做出特别规定。
浅议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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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元 论的一种 观点认为 ,我 国 民 法律制 度中 同 三 时存在三个 归责原 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 过错责任 原则 ,特 殊侵权损 害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 ,无行 为能力的人致人 损害 而监护人不 能赔偿 的特别 案件适用公平 责任原则 。三元 论的 另 一种 有代 表性 的 观点认 为侵 权 法归 责原 则 为过错 责 任原 则、过错推 定原则和 公平 责任原 则,无 过错责任不 是一 种独 立 的归责 原则。三元 论的第三种观 点认 为侵权法 的归则原则 包括过 失责任原 则,不 问过 失责任原 则和推定 过失责任 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4' 的归则 原则 。 , 1 独立
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而且过错责任对于醇 化社会风气 ,实 现法律 责任与道德 责任的统一起着 良好 的促进 作用 。因此 , 虽然过 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日渐 兴盛 ,但过错责任 的基 础地位却绝不能替代 [] 2。
( 无过错责任 原则 二) 无过错 责任原则 ,指侵权行为的 成立 不以行为人 的故意 或 者过 失为要件 ,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 民事 责任的 ,行为人应 当根据 法律的规 定承担 民事责任 。无过错 责任 原则的法律特 征 是:( )有法 律的特别规定 :( )不考 虑加害人是否有过 1 2 错 :( )侵害行 为与损害后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和追究 3 加 害人 侵权责任 的最 终依据 。笔者认 为,无 过错责任原 则是 侵权 行为法的一项 归责原则 ,与过错 责任 原则共同搭建起侵 权行为法的 归责 原则体系 。1 世 纪.随着 西方 资本 主义 国家 9 经济 的蓬勃 发展 ,面对 机器大工业导致 的工业 灾害、交通事 故 、高度危 险损 及人们 的生命健康 以及产 品缺 陷经 常导致消 费者的严重损害 ,过错责任原 则显得力不从心 。在这种情 况 下,人们试 图寻 找一种较传统 过错 责任原则更为严格 的法律 对 策对 受害人提供保 护和救济 。于 是在 实行 过错推定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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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中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则不但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
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2]。
而中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而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另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在这一点上,体现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
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
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
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
另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能够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
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中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
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
由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展开。
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
中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最大的特色就是由多种归责原则确定的立法体系。
各项归责原则共同构成总则内容,其中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其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
则。
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9章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有关监护人的责任、用工责任适用严格责任。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构建了中国整个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2.归责原则之间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
侵权责任法并不是简单地列举几项归责原则,而根据各项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同地位而进行了有逻辑性的规定。
由于过错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首先在第6条第1款中确立了该原则,并依次在第6条第2款和第7条中分别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鉴于公平责任只是一项发挥辅助性功能的损失分担规则,地位不能与三种归责原则相提并论。
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设立关于公平责任的一般规定来确立公平责任,而只是相关特殊侵权类型中加以了规定。
鉴于过错推定并没有改变责任认定中的核心要件即“过错”,只不过,在判断过错的方式、方法上出现了改变。
正因如此,它与过错责任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中国侵权责任法将其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在同一条(即第6条)中规定。
这种规定能够说富有逻辑性和层次性。
3.过错责任广泛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形态。
在中国侵权责
任法中,过错责任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的。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而没有使用“损害”的概念。
这就是说,只要侵害民事权益,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行为人造成受害人不利后果的,都能够承担过错责任。
此种不利后果既包括行为人实际给受害人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包括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即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 [3]。
这里所说的侵权责任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因为在这三种责任的适用中,并不以实际的损害为要件。
因此,第6条第1款也没有强调必须有损害。
许多学者认为,该条实际上是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模式。
[4]其实,该条与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有区别的,法国模式规定的是抽象的损害概念, 1382条是从损害出发来界定过错责任原则的,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从侵害民事权益出发来规定的。
该条所采用的表述是“侵害她人民事权益”,重点还在保护的对象上,而并非将重心放在“损害”上,与法国法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4.采用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方式。
所谓一般条款,是
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5]所谓类型化,是指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用此种发展趋势,中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