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1、特种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已失效的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3、任何人严禁拆除特种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联锁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
其参数调整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4、处在运转中的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特种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使用。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由专人操作特种设备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设备交给非本设备指定人员操作。
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和靠近作业区。
7、设备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高空作业必须系带安全带,不得穿硬鞋底和拖鞋。
严禁从高空处往下投掷物件。
8、特种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当使用特种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1、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2)是指为了保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和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证书和培训资格,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规定或超负荷操作。
3.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特种设备的结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保养。
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学范围内所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管理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大学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与使用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内容。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测第十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大学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对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殊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特殊设备是指危险性较高、具有特殊技术要求和专业操作要求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等。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1. 特殊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当成立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对特殊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2. 使用特殊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单位应当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
3. 特殊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三、设备运行规定1. 特殊设备的运行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严禁超负荷运行。
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特殊设备运行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设备的运行记录应当做好,备查留存,记录内容包括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情况等。
3. 特殊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运行不正常时,应当立即停机检修,直到故障排除并经专业人员确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安全防护措施1. 特殊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并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安全设备。
2. 对于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特殊设备,应当设置专门的防火措施,如灭火器、消防通道等。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法。
3. 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动设备的运行参数。
一旦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应当立即停机排查原因。
五、安全培训和演练1. 对于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操作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2. 特殊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模拟各种突发情况,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处罚。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特种设备的科学管理和有效监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校内的所有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锅炉、压力等。
三、责任和义务1. 学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学校特种设备所有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3. 学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操作特种设备。
四、安全措施1. 学校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学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清理设备周围的危险物品和杂物,保障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
3. 学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违反操作规定造成设备故障和事故。
4. 学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设备故障和事故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监督和执法1. 学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六、附则1. 特种设备的定义和分类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经学校相关部门讨论通过,特此公布,以便广大师生员工遵守执行。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学校名称:XXX学校学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范围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改造、报废等管理工作;(四)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工作;(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六)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与管理第六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内容包括:(一)设备的技术资料、检验报告、安全附件等是否齐全;(二)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三)设备的使用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报废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XX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学校财产和生命安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我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专业学院(包括职能部门、后勤部门)二级管理。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设备处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纠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购买特种设备之前,应向实验室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实验室设备处提供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资格认证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咨询,提供办理证照资格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实验室设备处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和资格证书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使用要求第六条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应将备案文件报送实验室设备处,经设备处审核后报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同样,特种设备经安装、大修、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将验收文件报送设备处审核后,再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验收。
第七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设备处审核报废,并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
第八条电梯属于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它特种设备应当根据情况,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正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验室设备处。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性,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的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各类特种设备。
第三条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素质、法治保障。
第四条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责任和权限第五条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校园安全办公室负责。
负责特种设备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制定特种设备的维护计划。
第六条学校各院系、部门应按照校园安全办公室的要求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进行培训。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且能够及时处理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必须完成特种设备的操作培训并且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具备相应的操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有义务配合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并按照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要求使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学校特种设备的验收、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特种设备的结构和参数。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维护档案,记录维修、检修和维护情况,以供管理部门查阅。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操作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严禁酒后、疲劳状态、药物影响下操作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维修和维护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大学特种设备的安全、预防和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特种设备:指具有一定危险性、专门用于生产、科研、教学和办公等活动中,涉及人员、财产安全的设备。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特种设备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特种设备进行分级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特种设备的档案和
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六条
学校应该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管理员,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事故应变能力。
第八条
学校应该配备安全设备,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更新,确保其与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一致。
第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华大学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清华大学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严格遵照执行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条例。
第二条剧毒物品要按照“五双制”规定(双人保管、双锁、双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严格管理。
第三条“谁主管,谁负责”,单位负责人要认真检查,严格管理。
每季度末将剧毒物品的使用数量、结余数量书面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要指定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同志保管剧毒物品。
保管人员变更时,要及时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业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剧毒物品必须使用专用铁皮保险箱(柜)保管、储存。
第七条剧毒物品保管人员要对剧毒物品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手续齐全,并经常检查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者,要及时纠正或收回。
第八条剧毒物品不得私自转让、赠送、买卖,如各单位之间需要相互调剂,必须到校保卫处审批。
第九条剧毒物品只能在规定的房间内使用,且要严格出入制度。
第十条学生在使用剧毒物品时,必须由教师带领。
临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剧毒物品。
第十一条剧毒物品用完后,废弃物要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丢弃、掩埋或水冲。
应集中保存,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领取剧毒物品后,要立即返回,入库立账。
第十三条各单位不得私自购买、运输剧毒物品。
购买剧毒物品要到校保卫处领取申请表,经批准后到化学品库领取。
第十四条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严防被盗、丢失、误用、中毒事故。
出现事故后,要及时报校保卫处。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
第十五条化学危险品库负责全校剧毒物品的购买、运输和贮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随进口设备附带的剧毒物品须到校保卫处备案,纳入剧毒物品管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理。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特种设备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为准。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国家法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
国家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报废处置等各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安全保卫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单位,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特种设备采购,所采购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是学校电梯和锅炉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承担学校办公、教学、科研、住宅等各类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和定期检验等职能;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负责制定电梯和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逃生预案、专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安全运行、定期检验等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教务处、科技处是实验室压力容器(含气瓶)、煤气管道等教学、科研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管理单位,是特种设备核准进入实验室的审批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准入门槛,组织相关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遏制特殊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
特殊设备是指具有特定技术要求,需要按照专门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标准研制、生产、安装、使用和维修的设备。
第三条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特殊设备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特殊设备按照其功能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一)压力容器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等;(二)起重机械类:包括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等;(三)压力管道类:包括燃气管道、石油管道、化工管道等;(四)特种设备类:包括电焊设备、铸造设备、爆破设备等。
第五条特殊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由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安装、使用等相关资质的企业生产制造、安装、使用。
未经相关资质的企业,不得购买、使用特殊设备。
第六条特殊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特殊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特殊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特殊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特殊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应当保持与特殊设备相关的技术文件、检验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备检查和查验。
第九条特殊设备的电气设备及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电气安全标准和规定,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特殊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监督人员,监督特殊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特殊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特殊设备的安全检查和检验第十二条特殊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检验。
检查和检验内容应当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排除情况等。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小组成员包括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
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对设备的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等进行妥善保管。
3、制定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实施。
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运行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职责包括:1、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采购与安装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并要求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的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安装过程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四、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高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内所有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等。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高校应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工作。
3. 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设备采购与安装1. 采购特种设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并确保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 安装特种设备前,应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四、设备使用管理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2. 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特种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安全告知,确保使用者了解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五、维护保养与检查1. 特种设备应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由专业人员执行。
2.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六、事故应急与处理1.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处理等。
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更新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八、监督检查1. 高校应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清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由于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学校拥有相当数量的各类特种设备。
为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和《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
我校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6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
每种设备都有一定条件加以限定,具体限定范围如下:(一)锅炉1. 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 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二)压力容器1. 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 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 (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起重机械1. 额定起重量≥0.5吨,提升高度≥2米的移动式升降机。
2. 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电梯载人或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六)厂内机动车限于在学校内部(含校内货场、作业区、施工现场等)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例如:铲车、叉车、汽车起重机、翻斗车、电瓶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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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2017~2018学年度第1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及《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清校发〔2017〕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
第三条学校特种设备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特种设备归口管理,建立全校特种设备信息档案,指导并审核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停用、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监督使用单位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特种设备日常维护,检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维护《特种设备管理系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办理特种设备各项业务,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制定并执行特种设备巡检、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第四条购置国产特种设备应当选择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
购置的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
不得自制或者擅自改造特种设备。
第五条安装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不得自行安装。
第六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特
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
校外使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各项业务。
第七条租赁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租赁经营资质的单位签约租赁。
第八条使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交由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所(以下简称特检所)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的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及时进行校验、检修。
第十条停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停用期间,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无需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已停用特种设备重新启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第十二条改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报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原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变更特种设备产权,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保和大修,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特检所检验合
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等相关资料和文件;
(三)特种设备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检验报告;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五)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六)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七)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具体管理工作、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办理特种设备相关手续、实时维护特种设备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并在特种设备或周边醒目处张贴或悬挂。
第二十条气瓶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清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清校发〔20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