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期末复习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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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复习思考题
四、法律文书制作
注意事项:
1.书写清楚、语言流畅、结构正确
2.法律分析准确、必要时要引用法条论述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注意事项:
1.文中的未尽事项,可以自由补充,但不得违背本案的基本事实。法律分析准确。
2.书写清楚、语言流畅、结构正确
犯罪嫌疑人王刚于2000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红(女,68岁,离休干部)至A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号楼3单元7号室,紧随李红入室后即行抢劫,被害人李红便大声叫喊:“有人抢劫!”犯罪嫌疑人王刚听到被害人叫喊,立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红腹部三刀,李红当即昏到在地,犯罪嫌疑人王刚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戴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红被闻声赶来的群众送往医院,但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5分死亡。
案件发生后,A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破,于2000年10月10日凌晨在A市火车站将王刚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赃物。同日将王刚押回A市公安局审讯,犯罪嫌疑人王刚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于是A市公安局立即将王刚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王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刚,男,1972年12月20日生,××省A市人,现住在A市××路××号。系××省A市建筑工人。汉族。1979年至1985年在××小学上学。1985年至1988年在××中学上初中。1988年至1993年在家待业。1993年至2000年在A市建筑公司当工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室抢劫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法,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假定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请根据下述案情撰写一份判决书。
注意事项:
1.文中的未尽事项,可以自由补充,但不得违背本案的基本事实。
2.法律分析准确、必要时要引用法条论述。
3.结构正确、语言流畅、书写清楚。
张三与李四是表兄弟关系。二人感情一直比较好,2004年5月二人一起到A市西市区菜市场卖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假定你是金刚聘请的律师,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注意事项:
1.文中的未尽事项,可以自由补充,但不得违背本案的基本事实。
2.法律分析准确、必要时要引用法条论述
3.结构正确、语言流畅、书写清楚。
A县向阳乡砖瓦窑场是乡办集体企业。1997年,农民戴龙与向阳乡乡政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向阳乡乡政府为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戴龙为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6000元;承包期1年,自当年1月至12月底止。戴龙承包后,又以发包方的身份,与金刚签订制砖技术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年,合同规定:金刚为乙方,给甲方生产成品砖200万块,每块售价按005元计算,由甲方每块提取0015元(含上缴税金、购置架子车和覆盖物),乙方分取0035元(含购置柴油,工人工资,工具修理费用)。合同生效后,金刚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金刚生产成品砖68万块,折合人民币34万元,其中金刚领取3200元,其余由戴龙收存。1997年11月,向阳乡税务所通知金刚缴纳制砖产品税。金刚当即申明按合同规定由戴龙承担。税务所坚持让金刚纳税,否则以砖折抵,并宣布冻结金刚生产的砖,不得出售。金刚到县税务局上访,县税务局于1998年8月7日作出处罚:①金刚是机砖生产者,应依法缴纳产品税3500元;②金刚没有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罚款500元。金刚不服处罚决定,向C地区税务局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金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假定你是李红聘请的律师,请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注意事项:
1.文书类型选择符正确。
2.文中的未尽事项,可以自由补充,但不得违背本案的基本事实。
3.法律分析准确、必要时要引用法条论述。
4.结构正确、语言流畅、书写清楚。
张闻与李红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双方到A市西市区登记结婚。2003年6月,双方生一子取名张明。2004年底,张闻开始与其认识的一女王爱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在A市东市区租房居住。李红得知后非常生气,到张闻与王爱租住的房屋争吵,但二人对此置若罔闻,仍然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一起生活,以致附近邻居和朋友都认为此二人是夫妻关系。
由于李红曾到二人租住的房屋争吵并且找其工作单位领导做思想工作,张闻更是对李红怀恨在心,经常回家打骂李红,后经当地居委会多次调解和做思想工作,张闻仍拒不悔过。
李红经过咨询律师,认为可以追究张闻的刑事责任,请制作一份法律文书。
1.下面是刘××为告××县税务局而向××县人民法院递交的文书首部内容:
原告人:刘××,女,32岁,山西省A市人,山西省A市××医院护士,住山西省××区××街××号。
被告人:山西省A市卫生局
地址:山西省A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姜××,职务:局长,男,汉族
2.某份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其中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另一当事人未提出上诉)、首部部分内容表述如下:第2页共3页
公诉机关:A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周××(其它身份事项略)。
被上诉人:刘××(其它身份事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