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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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保险销售员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营销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名称:

地址:邮编:

乙方(保险营销员)

姓名:身份证号: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号码:

现住址:

通讯地址:邮编

乙方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授权

1.

(1

(2)以甲方保险营销员的身份与客户接洽;

(3)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

(4)全面、准确地想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其中的免责条款;

(5)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及时如实告知甲方。

2.按照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关于保险费的收取,本合同适用下述之类授权。

A类授权:

不得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保险费(含首年及续期保险费),但需正确指导客户选择银行转账、银行代收等非现金交费方式,并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交费手续。

B类授权:

(1)不得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首年保险费,但需正确指导客户选择银行转账、银行代收等非现金交费方式,并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交费手续。

(2)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续期保险费,同时出具加盖甲方印鉴的收款收据。

C类授权:

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首年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同时出具加盖甲方印鉴的收款收据。

(二)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组织其他保险营销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

(三)甲方书面特别授权的其他代理活动。

(四)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统一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应引导或帮助客户办理银行自动转账授权,银行代收等非现金方式缴保险费,或引导客户到甲方柜面交纳保险费。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交保险费,乙方交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交纳的。

(三)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收款,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交费期限和不同交费方式等确定,并予公布。

(二)甲方每月根据乙方上一个月的代理销售保险合同的业务情况向其他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代理手续费(佣金)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营销员代码;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发保险单且乙方将客户签收的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交回甲方;

4.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甲方电话回访成功;

5.乙方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四)客户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为其服务的保险营销员的,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合同变更为由其他保险营销员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佣金)。

(五)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无权再获得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发生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和各种奖励。

(六)乙方须就从甲方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委托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依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乙方的保险代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履行管理职责;

2.对乙方在保险代理活动中违反约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3.根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管理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规定,并要求乙方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即“营销员基本法”)、保险营销员保障制度、单证使用等管理规定;

4.以会议(含晨会、夕会等)、培训等方式,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甲方汇报并沟通委托代理业务进展情况;

5.要求乙方在进行保险代理活动时主动收集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并实时提供给甲方;

6.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

(二)甲方义务

1.承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及相应奖励;

3.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证书》、业务单证、相关资料及必要的帮助;

4.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财产保险代理活动;

2.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代理手续费(佣金)及相应的奖励;

3.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业务推动活动并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4.要求甲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有关证件、业务单证、资料和其他业务资源;

5.参加甲方提供的有关培训。

(二)乙方义务

1.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必须严格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管规定.以及甲方指定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销售员管理办法(即销售员基本法)单证使用等管理制度;

2.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客户权利、保守客户秘密;

3.依法开展甲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承担业务活动的费用;

4.完整、准确地记录自己的代理活动情况,并接受甲方检查,在保险代理关系终止时将该记录交至甲方;

5.主动收集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资料,并实时提供给甲方;

6.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含晨会、夕会等)、培训等活动,向甲方汇报并沟通委托代理业务进展情况;

7.严格遵照甲方要求领取、使用、保管、核销甲方重要单证;

8.当乙方住址或联系方式放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9.所提供服务达到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统一确定并予公布的保险营销员维持保险代理合同最低业务标准;

10.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合同终止及相关事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有以下违规违约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1)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任意解释保单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夸大或承诺投资回报率及分红红利,不正当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未对客户如时告知公司、产品、除外责任、投保、退保规则等重要情况,或未对甲方如实告知影响甲方决定是否承保、承保加费的客户情况;

(3)无论客户是否同意,替客户在投保书等客户需要签名的文件上代客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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