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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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1. 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综合柜员的工作行为和运营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 职责和权限2.1 综合柜员职责综合柜员负责完成银行现金业务、票据业务和账户服务等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包括:- 办理存款和取款业务;- 验证票据的真伪和有效性;- 受理贷款还款和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处理账户开户和销户手续;- 提供账户余额查询和资金调拨服务等。

2.2 综合柜员权限综合柜员拥有以下权限:- 对客户资料的查询和验证;- 审核和授权交易;- 执行各类纸质和电子交易操作;- 参与柜台现金盘点和交接。

3. 工作流程和要求3.1 工作流程综合柜员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1. 接待客户,确认业务需求;2. 核实客户身份和资料;3. 完成所需的业务操作;4. 提供凭证和相关文件给客户;5. 做好业务记录和归档。

3.2 工作要求为保障工作质量和客户利益,综合柜员需具备以下要求:-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服务能力;- 熟悉银行各类业务规程和相关政策;- 熟练掌握银行业务系统和操作流程;- 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和安全;- 严格遵守银行的机密和保密规定。

4. 工作安全和风险防范综合柜员应时刻关注工作安全和风险防范,具体要求包括:- 遵守银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小心保管和使用各类银行工具和设备;- 当场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不得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行为;- 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

5. 处罚和纠正措施对于违反综合柜员制度的行为,将按照银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职务调整;- 薪资降级;- 绩效考核不合格;- 辞退处罚。

6. 附则本《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权归本银行所有。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随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上为《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考使用。

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的需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增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和《XX市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业务柜员制是指对柜员的设置、管理、考核、风险控制及相关业务、岗位等进行系统管理的业务管理体制。

本办法所指综合业务柜员制是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通过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和业务核算操作权限,通过2个以上(含2个)临柜窗口为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应职责、享有相关权限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

第三条依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将会计核算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的权限不同分为业务经办(C级柜员)、业务主办(B级柜员)、业务主管(A级柜员,包括营业经理和总会计)三种。

一、业务经办是指具体办理前台会计核算业务的人员,负责对权限范围内业务具体处理和对超权限范围业务资料的初审。

二、业务主办是指对超业务经办权限范围的各类业务进行复核或在规定范围内和额度内授权的人员。

负责对C级柜员办理的业务和规定额度内的业务进行审核、划卡授权,负责营业网点重空的领取、保管,并向各柜员进行发放;负责本网点总库钱箱管理和下发分库钱箱到指定柜员。

三、业务主管是指对超业务主办权限的重要业务进行授权处理的管理人员。

主要包括网点负责人、总会计、各级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权部门聘任的行使业务主管职责的管理人员。

负责对超过B级柜员授权权限的业务进行划卡授权。

四、各类业务应由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业务主管逐级办理。

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业务经办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经由业务主办和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复核(授权)和二次授权的业务事项,业务经办与业务主办、业务主管必须明确各自的相应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柜员管理,提高营业机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防范临柜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岗位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ⅩⅩ银行柜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ⅩⅩ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中,拥有生产系统操作员号并从事交易处理或业务授权的人员。

只开放生产系统查询或管理功能的人员(如运营主管等),不纳入柜员管理范畴.本办法所称“生产系统",目前专指“中国ⅩⅩ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

若ABIS被其它相关系统所替代,则指该替代系统。

第三条柜员的基本职责是,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交易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柜员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

各行应合理设置柜员岗位,做到职责明确。

其中,不相容岗位必须严格分离。

(二)安全、高效原则。

各行应综合考虑营业机构业务实际和内控要求,合理确定柜员劳动组合与操作权限,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各行应建立与柜员岗位职责对应的权利和责任匹配机制,充分发挥柜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条柜员实行准入管理,任职应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柜员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柜员岗位共分为六级,一级为最低级,六级为最高级,原则上逐个等级考核晋级;特别优秀的,也可越级晋级。

经考核不合格的,降级使用。

柜员越级晋升需由上一级管理行审批(支行所属网点柜员越级晋升应由二级分行审批),其中,越级晋升为五、六级柜员的,应由一级分行审批。

第八条柜员号管理实行“一号一人",柜员号的使用应保持相对稳定。

柜员应按规定管理密码和指纹信息。

第九条柜员轮岗换岗、休假、离职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交接。

第十条各级行要建立柜员培训制度。

柜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与在岗持续培训.柜员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操作技能及临柜业务公共部分培训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运营管理部门同时牵头负责柜员持续培训的管理;产品和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业务、产品培训,运营管理部门参与、配合。

综合柜员管理制度

综合柜员管理制度

综合柜员管理制度一、引言综合柜员是银行服务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客户的满意度和银行的形象。

因此,有效的综合柜员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综合柜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方面,对综合柜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系统的介绍和分析。

二、综合柜员的招聘1. 招聘要求银行对综合柜员的招聘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学历,金融、财会、经济等相关专业优先;2) 能力要求:英语和计算机水平良好,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性格要求:综合柜员要求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具有亲和力和耐心;4) 综合素质: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适应高强度的工作压力。

2. 招聘流程银行进行综合柜员的招聘时通常会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 简历筛选:根据招聘要求和条件,对投递简历进行筛选,初步挑选合适的候选人;2) 笔试: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技能和专业知识的测试;3) 面试:笔试合格的候选人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最终确定录用;4) 背景调查:对已面试的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确认其条件和资质。

三、综合柜员的培训1. 培训内容综合柜员的培训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业务知识:包括银行常用业务、产品介绍、金融市场知识等;2) 操作技能:包括银行系统的操作、柜面服务流程、网点运营规范等;3) 沟通能力:包括客户服务技巧、沟通技巧、处理客户投诉等;4) 法律法规:包括银行业金融法律法规、反洗钱规定、保密规定等。

2. 培训方式综合柜员的培训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 理论培训:通过课堂教学、讲座、培训手册等形式,传授相关的知识和技能;2) 实操培训:通过实际操作、模拟场景等形式,让综合柜员进行真实的业务操作和服务;3) 在岗培训:由经验丰富的老员工进行带教,让新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快速成长。

四、综合柜员的考核1. 考核指标综合柜员的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业务能力:包括客户服务质量、业务办理效率、业务知识掌握程度等;2) 工作态度:包括是否具备团队合作精神、是否具备服务意识、是否能够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等;3) 绩效目标:包括完成业务量、实现销售目标、客户满意度等。

徽商银行规章制度

徽商银行规章制度

徽商银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徽商银行管理、规范徽商银行员工行为,维护徽商银行正常运营秩序和良好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徽商银行全体员工。

第三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徽商银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徽商银行的利益。

第四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勤勉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保守徽商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徽商银行客户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维护徽商银行的形象和声誉,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有损徽商银行的利益。

第七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积极主动为徽商银行工作,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擅离职守,损害徽商银行的利益。

第八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徽商银行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遵守办公室秩序,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妥善使用办公设备,不得有破坏办公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调动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缺勤旷工。

第十二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不得穿着不当的服装上班,不得擅自修改工作制服。

第十三条徽商银行员工在公务活动中应当注重礼仪,遵守交往规范,不得有冒犯上级或同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妥善保管工作证件和钥匙,不得随意遗失或外借给他人。

第十五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公司政策的行为。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六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遵守银行业务规范,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不得有违规操作行为。

第十七条徽商银行员工在处理业务时应当认真审核资料,防止涉及风险业务,不得故意疏忽或不认真审查。

第十八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尊重客户,保护客户隐私,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徽商银行员工应当积极开展业务推广工作,服务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不得对客户不礼貌。

综合柜员管理实施细则

综合柜员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柜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各项业务操作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综合柜员。

第三条综合柜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综合柜员应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受理客户业务,办理各类柜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取款、转账、汇款、信用卡等业务;(二)负责客户账户的查询、挂失、销户等操作;(三)负责现金、凭证、印鉴等物品的保管与使用;(四)负责协助客户办理其他业务,如理财、基金、保险等;(五)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业务操作规范第五条综合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以下操作规范:(一)认真核对客户身份,确保业务办理真实、准确;(二)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确保业务办理规范、合规;(三)对业务凭证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凭证信息准确无误;(四)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五)及时处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客户满意度。

四、培训与考核第六条综合柜员应参加我行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我行对综合柜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操作、服务质量、合规操作等方面。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综合柜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奖惩与问责第九条对在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综合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综合柜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十一条综合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操作失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我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为规范支行综合柜员制的管理,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综合柜员制是指通过对各岗位职责的综合组合,将支行窗口业务办理能力提升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支行综合柜员制应根据支行规模、业务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专业化、标准化业务操作流程,并在操作过程中科学合理规划柜员排班、岗位布局,保障柜台人员情况下,提高支行业务处理能力和操作效率。

第四条支行应全面了解每位综合柜员的资格证书、业务技能、经验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具体业务量的需要,合理安排其相关业务的办理,确保业务处理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五条支行应根据特定的业务情况,对柜台人员的技能素质和业务水平进行评价和考核,通过设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柜台服务水平与业务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支行应对综合柜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操作流程、操作技巧、安全保密意识等方面,特别是对新入职员工应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七条支行应确保综合柜员业务办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八条任何柜员都应注意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禁止泄露客户相关信息,如违反规定将会受到严重处罚。

第九条支行应建立完善的窗口业务处理流程,明确业务操作流程、操作规范及安全保密意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条支行应定期组织柜员进行交流学习,分享工作经验,提高综合柜员的工作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支行综合柜员的业务范围均属于银行的业务范畴,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支行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安全认证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支行领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支行综合柜员制的有效实施。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行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柜员工作效率,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会计核算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综合业务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的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立为客户办理储蓄、对公、出纳、信贷、中间业务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并履行相应职责,享有相关权限,单独承担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综合业务柜员制的模式:(一)储蓄柜员制。

业务范围:储蓄类业务(含金农卡业务、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代收付类中间业务)。

(二)储蓄、对公柜员制。

业务范围:储蓄类业务(含金农卡业务、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代收付类中间业务);对公类业务(含对公现存、现取、本机构内转账)。

(三)信贷柜员制。

业务范围:通过信贷业务流程发放的贷款、贴现、转贴现业务;贷款的收本、收息、贴现销卡等业务。

(四)储蓄、信贷柜员制。

业务范围:储蓄类业务(含金农卡业务、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代收付类中间业务);信贷类业务(通过信贷业务流程发放的贷款、贴现、转贴现业务;贷款的收本、收息、贴现销卡等业务)。

(五)储蓄、对公、信贷柜员制。

业务范围:储蓄类业务(含金农卡业务、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代收付类中间业务);对公类业务(含对公现存、现取、本机构内转账);信贷类业务(通过信贷业务流程发放的贷款、贴现、转贴现业务;贷款的收本、收息、贴现销卡等业务)。

第四条行社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机构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数量和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基础上,将前台柜员合理进行劳动组合,确定合适的柜员制管理模式。

第五条行社应按照不同的业务种类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个操作环节之间的责任划分。

对综合业务柜员实行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

徽商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柜员操作卡管理规定(暂行)

徽商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柜员操作卡管理规定(暂行)

徽商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徽商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的管理,切实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会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操作卡,是徽商银行行员运用计算机核心业务系统办理业务而设置的开启工具,采用磁卡数字代码方式,是行员登录计算机核算系统的身份证明,是划分行员办理业务权限及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操作卡种类。

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按照业务范围划分为:综合柜员、会计柜员、储蓄柜员、现金管理柜员、凭证管理柜员、事中监督柜员、事后监督柜员、查询柜员、实习柜员、虚拟柜员、管理柜员操作卡等种类。

第四条操作卡级别。

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按照管理权限划分为: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部门助理、部门主办、支行行长、营业部主管、营业部主办、普通柜员操作卡等级别。

各类、各级操作卡的业务操作权限遵照《徽商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柜员交易权限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操作卡管理机构。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统一管理。

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分行内操作卡的审批、制作、发放、写磁、注销等业务管理;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分行内行员资格确认、岗位调整、人事调动的审查批准。

支行或部门负责本单位内操作卡按照本规定正确操作使用。

第六条操作卡的申办资格。

已经取得徽商银行会计、储蓄、出纳、代理业务岗位资格证书并需要上岗操作,或因业务需要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管理、查询、授权等业务的行员,经支行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申办操作卡。

每位行员只能申办一张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在核心系统中分配一个永久性操作卡号后,不得变更。

第七条操作卡申办。

支行或部门应填写《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申请/撤销/调整表》一式三联(附件一),送交人力资源部对申办操作卡的行员资格进行审查,取得认定批准后再提交会计结算部申办操作卡。

第八条操作卡属性调整。

因岗位调整需对柜员类别、柜员级别进行调整的,支行或部门应填写《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申请/撤销/调整表》一式二联(人力资源部留存联可不填),提交会计结算部办理操作卡属性调整。

银行分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分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分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分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分行综合柜员工作责任、规范综合柜员工作行为、提高综合柜员工作效率,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分行综合柜员是指为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各类综合柜台工作人员。

第三条所有综合柜员均须遵守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确保银行业务的流程、效率、准确性。

同时,以优秀的素质、高效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综合柜员的管理与规范。

第二章综合柜员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综合柜员是银行业务的重要一环,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要求: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知银行各项业务操作流程;2、保持客户秘密和银行业务机密;3、维护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的服务;4、严格履行工作规章制度,确保办理业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5、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银行形象;6、努力提升专业技能,持续学习,适应工作需要。

第六条综合柜员应具备以下工作表现:1、业务能力:掌握银行各项业务,能够熟练地操作自助设备和系统,办理各类业务。

2、工作效率:高效率、高精度、高品质的完成工作,创造更大的业务价值。

3、团队协作:与同事合作愉快、互相支持,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意识。

4、服务态度:以礼貌、耐心、细致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塑造银行良好形象。

5、工作纪律:遵守工作纪律和业务规章制度,维护综合柜员工作的安全性、准确性。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七条综合柜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现金业务:存款、取款、挂失、兑换外币、发放现金等事项。

2、非现金业务:开立银行卡、密码管理、转账汇款、代收代付、委托收款、清算等。

3、自助设备管理:ATM机、柜员机、自助查询机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监管和管理。

4、老客户和新客户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综合柜员进行业务受理时应严格遵循下列业务操作流程:1、客户核对:核对客户身份证信息、账户信息等。

2、业务受理:按照对客户提供的业务需求进行受理,并确保业务操作准确、快速。

商业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机构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防范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业务操作风险,确保本行营业机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营业网点柜面业务操作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营业机构是指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办理业务交易和核算的各机构,包括对外营业机构和内部核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柜员是指登录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并进行业务操作、系统管理或信息查询的人员,以及为其他辅助系统(如CRM系统、信贷系统等)专设的业务人员等第四条营业机构应坚持贯彻“有利于加强服务和提高效率、有利于明确职责和监督制约、有利于制度执行和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柜员设置原则:(一)惟一性原则。

在本行范围内严禁两个柜员共用一个柜员号,一个柜员不得拥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柜员号。

(二)永久性原则。

柜员号一经设定不得变更,因退休、退养、离职等原因可以申请离职或注销,但不得删除柜员号。

(三)真实性原则。

柜员号按实名设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机构是会计主体的组成单位,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立机构是该机构在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前提。

第七条机构按是否开设总账,分为总账机构和非总账机构。

总账机构是开设总账、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总账机构也称核算主体;非总账机构是未开设总账、不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是其隶属总账机构的并账制机构,其开立的客户分户账或内部分户账归并于隶属总账机构。

第八条本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开设的机构,清算中心为核算主体,除此之外,营业部及各支行均是非核算主体。

第九条机构类型和级别可以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设定。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十条机构号是本行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的识别号,机构号的组成规则为:银行号(2位)+支行号(2位)。

本行的银行号为28,清算中心2800,总行营业部2810,球川支行2820,芳村支行2830,青石支行2840,大桥头支行2850。

银行综合柜员制实施细则

银行综合柜员制实施细则

银行综合柜员制实施细则(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柜员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分解客户流量,缓解柜面压力,解决网点排队问题,根据《**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发[2015]18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在严格授权管理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较高的人员素质为基础,集各业务种类及业务流程为一体,以计算机作为账务操作载体,由柜员单独临柜,独立处理业务并经后台复核确认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三条综合柜员制业务运行遵循“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保证重点环节和要害部位的相互制约。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一)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配备监控系统,能监控到客户的正面和侧面、柜员操作,清晰看到桌面上的情况,如现金票面、点钞机、尾箱等。

监控探头的配制数量、位置,要保证做到对当天营业全过程的情况进行监控录像,录制的像带,至少保留三个月。

(二)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清分机、尾箱(柜)等设备。

(三)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和岗位分工的要求。

第五条实行柜员制的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无违规违纪等不良纪录。

(二)熟悉综合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准确、迅速处理日常业务,能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操作,具备必要的点钞技能。

(三)经过岗前培训,能达到独自熟练操作综合业务系统各类常用交易的柜员,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至少应设置综合柜员与授权员等岗位。

(一)岗位设置实行综合柜员制网点人员配置,设网点负责人,主管会计(兼授权员,每周由网点负责人结合网点实际工作情况安排至少上两天授权班),授权员(兼库管员,业务量较多的网点可设置2名授权员),综合柜员。

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柜员的招聘、培训、管理等制度,提高银行柜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银行柜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接待客户,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各项业务,处理客户咨询及投诉;(二)确保现金收付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三)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银行业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并保守客户机密和行业秘密。

银行柜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接受银行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招聘与授权银行柜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招聘政策和银行招聘规定进行选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能够适应夜间工作和轮班制度。

银行柜员需要取得授权方能上岗。

银行应当对每一名柜员进行授权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授权。

银行柜员授权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应在授权周期结束时进行回顾检查,对授权进行审查和再次授权。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银行柜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

银行应制定详细的培训和考核计划,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不合格者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银行柜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考核应按照一定的标准,考试合格方能晋升或转岗。

银行柜员应在岗位上积累经验,逐渐提高工作难度和复杂程度,进行岗位培训和挂职锻炼,建立健全职业发展规划。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薪酬福利银行柜员应根据银行设立的营业时间和轮班制度履行正常工作职责。

银行柜员薪酬和福利待遇应当根据国家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以资质和工作经验为主要考核指标,同时考虑客户评价、绩效考核等其他因素,确保合理、公平、透明。

银行柜员应当享受合法的休假、调休、带薪假期、福利等福利待遇,确保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柜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业务范围内的任一柜台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根据柜员业务范围,柜员制分为两种模式即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模式下,营业机构根据一个或多个柜台业务组合指定柜员业务范围,分设业务柜台,分别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范围内的柜台业务;综合柜员制模式下,营业机构不分业务种类,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本机构法定范围内的全部柜台业务(个别特色业务除外,下同)。

第四条辖内营业机构柜员制模式由分行自行负责审批确定。

单一营业机构可以实行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也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营业机构可以单独设立开放式低柜,由单个低柜柜员为个人客户提供非现金金融服务。

第五条低柜是指在营业大堂另行设立的开放式零售业务柜台,为个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挂失、信用卡、查询等非现金零售金融服务。

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低柜可增加个人客户开销户、凭证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分柜制下的柜员称为专柜柜员,其业务范围由营业机构与其分行共同确定,其中低柜柜员业务范围由总行统一设定。

综合柜员制下的柜员称为综合柜员,其业务范围为营业机构全部法定柜台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柜员除特别指明以外,是指营业机构所有营业柜员,包括业务主管和对私业务主管、临柜柜员、后台柜员、低柜柜员和其它专柜柜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柜员是指分行派驻营业机构的营业部经理和履行营业部经理职责期间的业务主管。

主管柜员还应执行《xx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建立严密的柜员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二)营业室内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按规定保管录像资料;(三)现金业务柜台安全标准达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四)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和总行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具有办理相关业务的岗位资格;监管机构对岗位资格有规定的,柜员还应取得规定的岗位资格。

综合柜员窗口管理制度

综合柜员窗口管理制度

综合柜员窗口管理制度一、综合柜员窗口的组织架构综合柜员窗口是银行与客户之间最直接的联系通道,因此其组织架构应当合理明确,以便有效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一般来说,综合柜员窗口的组织架构包括领导层、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三个方面。

1.领导层:在综合柜员窗口的组织架构中,应当设立一个负责领导和管理综合柜员窗口工作的领导层,一般由柜员部门主管或者窗口主管担任,负责监督和指导窗口工作的开展,协调窗口各个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窗口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2.岗位设置:在综合柜员窗口的组织架构中,一般会设置柜员和客户主管两个岗位。

柜员是窗口的主要从业人员,负责为客户提供服务、处理各类业务以及维护银行形象;客户主管则是负责窗口客户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处理客户投诉,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3.人员配置:在综合柜员窗口的组织架构中,应当合理配置人员,根据窗口的客流量和工作需求,确定柜员和客户主管的人数,并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保证窗口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综合柜员窗口的岗位职责综合柜员窗口是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岗位职责应当明确,以便窗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般来说,综合柜员窗口的岗位职责包括服务客户、办理业务、维护银行形象以及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服务客户:综合柜员窗口的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接待客户、解答客户咨询、指导客户办理业务等。

柜员要礼貌待人,耐心解答客户问题,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满足客户的需求。

2.办理业务:综合柜员窗口的另一个主要职责是办理各类业务。

柜员要熟悉各类业务流程,准确无误地为客户办理存取款、汇款、办理信用卡业务、办理贷款等各类业务,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高办理效率。

3.维护银行形象:综合柜员窗口是银行的门面,柜员要保持整洁干净的工作环境,规范自己的仪容仪表,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形象,展现银行的专业与诚信。

4.完成其他工作任务:除了以上的主要职责,综合柜员窗口还需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如参加培训、学习新业务知识、协助窗口主管处理窗口管理工作等。

银行(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银行(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银行(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确保经营安全,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以及综合业务系统各种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员是指按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置的以柜员身份登录,对综合业务系统实施操作的员工。

本办法所称的柜员管理是指关于柜员上机操作方面的管理,包括岗位设置、上机条件、操作权限、柜员职责及各种操作规定等内容。

第三条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内各机构的柜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责任明确、内控严格”的原则。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制定柜员管理的制度,并对柜员管理进行辅导、检查和考核。

各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负责对本辖机构柜员全面管理,对柜员管理负总责。

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负责实施对柜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柜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可上机操作,没有上岗证的不准上机操作。

第六条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实行终身唯一代码管理,即一个柜员归属一个机构,配给一个唯一的、终身的柜员号作为系统标识。

非会计人员不允许在综合业务系统内建立柜员。

会计人员包括:各级机构会计负责人(含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业务授权人员、会计业务操作人员、会计事后监督人员等。

第七条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的身份按照类别和级别进行划分。

柜员类别,即柜员能够办理哪一类别的业务。

综合业务系统将柜员按操作类别设置对公业务柜员、储蓄业务柜员、综合柜员、贷款业务柜员、中间业务柜员、联行业务柜员、内部账柜员、制卡员、库管员、稽核员、管理柜员、自助设备管理员。

柜员级别是指综合业务系统除对柜员类别进行区分和限制外,还对柜员的级别进行划分,即每一个柜员都分配一个级别,柜员只能办理级别等于其操作级别的交易。

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银行营业机构柜员帐务处理和工作行为而制定的,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柜员管理。

二、基本规定(一)银行营业机构应当按照本行级别、业务类型、客户群及流量管理等因素,以及市场营销策略,科学配置柜员人员,并设立柜台、窗口等工作区域,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银行营业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柜员操作规程,并不断进行更新和推广,保证柜员熟练掌握行内各项业务以及基本职业技能,如礼仪、语言、文化课、外语等,做到语言规范、流畅,服务态度诚恳,反应迅速,举止合适。

(三)银行营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柜员考核制度,评选出业务水平、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并组织定期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各项专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

(四)银行营业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并对违纪违规柜员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违规发生的问题,保护自身形象和客户利益。

三、柜员业务管理(一)银行应当要求柜员在业务办理中,严格遵守银行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对客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并在处理客户业务时,准确无误地完成所有业务环节,不漏办、不错办。

(二)银行应当注重柜员的现场管理,规范柜台和窗口的服务流程和办理顺序,确保客户业务的有效处理,杜绝造成服务质量问题或客户匆忙离开等情况的发生。

(三)银行营业机构应当建立资金清点制度,规定柜员对资金进行清点和集中交付处理的具体办法,确保柜台资金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以及规范交易流程和管理规则。

(四)银行应当确保柜员绝不向客户提供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业务介绍,同时要求柜员为客户提供科学、合理的投资建议和风险提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银行信用形象。

四、职业素养管理(一)银行应当以合理的待遇和良好的发展机会,激发柜员服务客户的热情,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银行营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及时跟进柜员个人业务操作中的问题和缺陷,以便及时整改和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银行营业部柜员制管理制度

银行营业部柜员制管理制度

银行营业部柜员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我行资金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柜员制是指单个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立完成对公结算、对私结算、出纳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柜员制的基本模式: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是指营业部根据部门内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对公、对私、出纳等业务柜台,由单个柜台人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部根据本部门内人员及业务情况,由单个柜台人员综合办理对私、出纳业务,或综合办理对私、对公、出纳等业务,并按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

营业部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三)营业厅内应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

涉及现金柜台的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其他录像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四)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台应按照要求建立全封闭办公区;(五)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工作;(六)为柜员配备了合格的出纳机具、现金和凭证尾箱,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用具等。

第五条实行综合柜员制除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综合柜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不公能掌握现行所有柜台业务的规章制度,而且要熟悉业务系统的操作,具备点钞、识别假钞(假根据)等业务技能;(二)明确规定综合柜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范围,且必须符合相应的岗位制约原则。

第六条设立对私低柜,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可使用图形前端系统和用于操作客户管理系统(OCRM系统)的电脑;(二)配备能够覆盖低柜营业区的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于配有凭证尾箱的低柜柜台,应对每个工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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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 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 领发,柜员重要凭证应坚持“谁使用, 谁负责”原则,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 须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 凭证,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印 鉴;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 “作废”章,作为当日表外凭证附件。
关键输入域说明
第二十二条 柜员临时离岗、调离必须由 营业部主任监交,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登 记相关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非对公业务营业时间,柜员 只能办理储蓄和现金收款业务,各营业 机构必须有跟班业务主办、保证及时授 权,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各营 业机构负责人应按照检查制度的要求, 对各项业务进行检查,并登记相关登记 簿。
第三条 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积极、稳妥地实行综合柜 员制。
第四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原则:综合受理、 事权分清、高效优质。
事后监督:各行应将各项业务集中至分行事后 监督,根据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对 业务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对差错发出整改 通知书及时纠正。
(四)每日营业开始,负责机构签到,并打印 各种清单和相关报表。负责凭证的装订和审核 工作。做好本机构日终账务核对工作,核对无 误后方可日终关机。
关键输入域说明
(五)定期、不定期与上级清算机构和其他专 业银行逐笔核对资金账户余额及往来情况,确 保账实相符和资金安全。
(六)核查系统内资金汇划来账报文,现代化 支付系统往来信息的核查,复核同城票据交换 提出的票据或提出的账务信息;经复核后,负 责支付系统往帐发送;负责保管银行汇票专用 章、业务专用章;
第二章 实施条件、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支行、营业部需具备下列条 件:
(一)营业柜台能满足单人临柜的需要。
(二)监控设备必须符合我行保卫部门制定的相关标 准,监控间与营业大厅分设,实行非综合柜员值守。 营业间按综合柜员人数装配摄像头,摄像头能保证临 柜人员一人一个,清晰准确地录制监控内容;录像资 料保存期应符合监察保卫管理要求。
(四)根据营业部主任管理办法定期、不定期 对各项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机构负 责人和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汇报;
(五)对需授权审批的业务进行大额可疑 交易信息及时上报;
(七)负责掌握客户的信息资料,进行账户开 户及使用情况检查,协助机构负责人与客户沟 通。
(七)营业终了,对柜员尾箱的现金把点大数, 共同封箱落双锁;
(八)负责掌管自助设备柜员卡,监督自助设 备的清、装钞及帐务核对的管理工作;
(九)按时打印、整理各类需要保管的清单和 报表;
(十)负责协助本机构单位银企对帐工作,确 保银企对帐的进度与质量。
(十一)负责所需的各种业务凭证用量 匡算及领用工作,以确保各项业务的正 常开展。
徽商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 办法
总则
一、 为适应业务发展和优化劳动组合,贯彻以客 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 平,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指引》,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综 合柜员制的业务特点和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 暂行办法。
(九)按照业务分工,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有 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现金的出入库;负 责办理与总部大库的出入库。按照业务分工, 按库存限额合理匡算现金库存,确保正常营业 用款;
(十)按照业务分工,严格遵守交换所各项规 章制度,按照票据交换程序交换相关票据;按 照业务分工,负责业务凭证、回单等的交接, 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特殊岗位人员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
(五)综合柜员业务技能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关键输入域说明
第三章 审批及管理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各营业网点在 实施柜员制前必须向分行会计结算部、人力资 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人员和机具配备、 岗位设置、硬件条件等情况。会计结算部负责 审查综合柜员会计从业资格,人力资源部负责 审查综合柜员上岗资格。分行会计结算部除认 真审核报批材料外,还应会同科技信息部、监 察保卫部对申请网点进行实地验收,并报总行 会计结算部备案。
第六章 考核、奖罚 第二十五条 营业机构依据综合柜员岗位、级
别并按业务量、业务质量进行考核作为奖罚的 依据。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业务管理、操作规定发生差 错、违规、违纪的一律按照我行相关处理处罚 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严密结算业务处理手续。结算业务 的录入、复核和编押、发送应分人承担。印、 押(机)、证的使用和保管,必须坚持分管分 用,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严格印章使用和管理。业务用章、 汇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压数机、空白 票据凭证等要严格执行三分管原则,相互制约, 杜绝一手清。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装订和存档。柜员 应按规定及时装订凭证、账簿和报表。 各类会计档案保管应执行国家及总行有 关会计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要求。
1.2
第二条 综合柜员制是指建立在我行核心业务 系统的业务平台上,利用先进的电子化科技手 段,在严格授权管理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和较高的人员素质为基础,实行单人临柜处 理会计、出纳、储蓄、中间业务、银行卡等面 向客户的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对公业务实时 复核、分行集中事后监督的一种劳动组合形式。
奖罚分明:各行应以柜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操 作流程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对柜员的劳 动量进行合理、准确地计量;对柜员履行岗位 职责的情况进行及时、准确地监测。奖励先进, 处罚违章。
关键输入域说明
第六条 综合柜员制实行统一的操作流程, 统一的岗位职责。各行应按照安全、高 效、规范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的 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 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 素,根据各岗位职责具体制定劳动组合 形式。
(十四)负责在柜员级别权限范围内的业务相 互复核,复核时应严格审核相关凭证;
(十五)加强自身金融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十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业务规定
第十七条 加强现金管理。现金领用、上缴和 内部柜员间调度由业务主管统一安排,并办妥 手续。每个柜员分钱箱的现金量应控制在核定 的限额内,对超过限额的要及时上交支行管库 人员,支行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上交分行。 营业终了,柜员应按规定轧账、碰库;支行管 库人员应清点实物现金、轧平库存;业务主办 应在网点平账前对库存现金余额和日间现金收 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八条 综合柜员除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外还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柜员基本要求: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或会计、初级资格证书,学历在中专以上 (含中专),且金融从业年限一年以上(含一 年)。
(二)熟悉核心业务系统中会计、出纳、储蓄、 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处理交易代码并能独立 操作;
(三)熟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我行核心业务系统(会计、储蓄、出纳、中间 业务、银行卡)业务操作流程及有关核算、结 算文件的规定并能独立办理业务;
谢谢大家!
(八)负责本机构会计出纳机具的管理,确保正 常使用。
(九)加强自身政治、金融理论和业务知识学 习,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十)负责接待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 结、扣划等业务,并负责及时回复和安 排帐务处理。
(十一)负责本机构会计业务报表的编 制,审核与报送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做好本机构对帐工作
(六)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办理开销户、查询 查复、业务咨询等工作;
(七)按制度规定保管、使用柜员尾箱中的重 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现金,保管营业用印 章;按要求记载有关登记簿等辅助账务,妥善 保管经管的账簿、报表、单证,防止丢失和泄 密
(八)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印鉴卡的使用管理, 午间及营业终了入库(箱)保管;
(三)按服务窗口配备综合柜员设备(防伪点钞机、 柜员钱箱、重空库箱、传票箱、密码箱等);
关键输入域说明
(四)综合柜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有完善的单人临柜管理规定、轮 岗、竞岗制度及考核办法;
(六)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各支行、营业 部在遵守会计核算规定,确保安全的基 础上,应根据岗位制约的要求进行业务 交叉,坚持做到印、证、押(机)三分 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柜员岗位责任制。支行应 根据授权业务种类和操作流程,明确柜员的 职责权限,并据此作为考核柜员工作绩效、 兑现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根据 业务量大小,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 置以下岗位:业务主管、业务主办、业务经 办,所有岗位在明确责任制和监督制约的前 提下,按要求合理配置人员。
(十三)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关键输入域说明
第十五条 业务主办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机构经办的会计、储蓄、 出纳、银行卡及各项代理业务的管理。 协调各岗位人员正确处理各项业务,做 好业务指导,确保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 展。
(二)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对柜员超权限 的业务进行授权处理。
(三)协助业务主管做好本机构的现金和重要 空白凭证进行安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柜员的 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与调拨,协助业务 主管对柜员的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并登记《查库登记簿》。
(三)做好对公、对私、卡业务等客户 信息的修改、挂失换折、查询、冲正、 现金存取、柜面写磁、同城票据交换的 提出、支付系统往帐录入、对公结算类 业务、贷款类业务等;
(四)按照业务分工,受理现金业务时, 负责现金的清点、挑剔和假币的鉴别, 及时上缴多余款项。
交易要素说明
(五)按规定办理客户查询、冻结、划款、解 冻,并审核相关的书面资料并经有权人签字、 授权后办理;按规定办理储蓄和票据的挂失业 务。
(十一)按照业务分工,保管银行汇票 的密押器和压数机;下班后密押和压数 机入保险箱(柜)或入库保管;对结算 员签发的汇票进行编押、压数;定期更 换密押器的密码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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