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职业健康危害防控与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3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3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而在企业内部设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本文将介绍13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分别是职业危害监测制度、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防治体检制度、职业卫生监测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制度、职业健康考核奖惩制度。
1.职业危害监测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的职业危害监测机制,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符合职业健康标准。
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暴露情况、职业病诊断与治疗情况等,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依据。
3.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性,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确保职工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符合相关标准,定期检查和更换,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5.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规遵守能力。
7.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明确告知程序和范围,向职工及时告知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预防措施。
8.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康监护机制,对从事特定工种或受特殊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护,及早发现和干预职业病症状。
9.职业病防治体检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体检计划和流程,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筛查职业病发病早期迹象,及时进行干预治疗。
10.职业卫生监测制度:建立职业卫生监测制度,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职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保护,职业技能的提高等,具体内容在后续章节中规定。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相关部门和职工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第六条本单位应当雷同职业病危害性质和程度,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工作环境、职位、作业方式等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保护职工免受危害物质侵害,确保职业病发病率低。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指导职工正确使用,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护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向职工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促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共同维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倡导职工遵纪守法,勤奋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工作激励和奖惩机制,奖励表现优秀的职工,惩戒违纪违法的职工,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处理职工的投诉举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第四章职业技能的提高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完整地归档。
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1、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科提供。
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1、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
2、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并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3、对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两例以上);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危害健康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3.1 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2 安环部3.2.1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通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3.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的方针以及职业卫生标准,定期研究职业病的必病趋势。
3.2.3定年度职业卫生及职业防护,职业体检安排计划。
3.2.4推广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降低粉尘危害。
3.2.5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3.3 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4 具体内容4.1 岗位管理要求4.1.1危害因素的控制要求4.1.1.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4.1.1.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4.1.1.3高毒作业工作场所尽量设远程控制远距离操作、间接接触措施;4.1.1.4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的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1.1.5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1.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高毒物质告知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4.1.1.7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1.1.8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根据需要配置冲洗设施;4.1.1.9粉尘作业场所应设置降尘装置,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尘危害的防护用品;4.1.1.10有毒作业场所配备个人防护器材,确保员工会正确使用,并设置冲洗喷淋装置;4.1.1.11对高噪声设备配置隔声装置、消声器,员工配备防噪声耳罩。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篇)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工人职业健康的一种系统性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制定并实施的一套管理体系,包括职业健康评估、职业病预防、职业病治疗、职业病康复和职业病监测等环节。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估:对工作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进行辨别和评估,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源。
2. 职业病预防措施: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改变工艺、改进设备、提供个人防护装备等,来减少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
3. 职业健康监测:对从事特定职业的工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筛查,及早发现职业病症状。
4. 职业病治疗和康复:对已经患有职业病的工人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措施,帮助他们恢复健康。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职业病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
2. 进行职业健康评估:对工作岗位进行评估,发现和评估职业危害因素,确定合理的控制措施。
3. 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疾病的发生情况。
4. 开展职业健康教育:针对不同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预防职业病的能力。
5. 建立职业健康监测和反馈机制:监测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的扩散和流行。
通过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工人的职业健康水平,为他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对工人的损害。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摘要: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环境中接触某些特定物质或受到特定工作条件影响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发生不仅对患者本人造成健康损害,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职业病预防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四篇)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1、建立健全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在设立人事档案的同时必须设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凡入矿的员工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健康状况、是否患有职业病或患有职业禁忌症,不得录用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患者。
3、对入矿一年以上的员工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4、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装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作为员工健康状况的凭证,也为员工从事的工种提供依据。
5、用人单位应设专人管理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管理员对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要登记汇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6、矿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2、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如下。
对长期接触煤尘的作业人员每____年检查____次;对长期接触岩尘的作业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每年检查一次;对长期接触煤尘的观察对象和Ⅰ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检查一次。
3、煤矿企业和作业人员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
4、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申请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与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在____日做出诊断。
5、经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它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和患者应当积极配合治疗,促使职业病患者早期康复。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高工作环境质量和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职工,包括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间接受到职业病危害影响的职工以及职业病危害的危害评估、监测和控制工作人员。
二、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以预防为主要原则,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和扩散。
2. 综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的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并通过综合协调、分工合作来实施管理。
3. 公开透明:职业病防护管理的各项内容应当公开透明,职工有权了解自身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并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护工作。
4. 依法治理:职业病防护工作应依法管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业病防护责任1. 单位责任:(1)设立职业卫生防护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防护人员,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的监测、评估和防护工作。
(2)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职业病防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职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环境。
(4)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包括工艺改造、技术改进和个体防护措施等。
2. 职工责任:(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设施,不擅自改变工作方式和操作方法。
(2)积极参与职业病预防和防护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护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1)采取工艺改造、技术改进等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排放和产生。
(2)优先选用无毒、低毒、低危害的物质和设备,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使用。
(3)采用有效的通风、排风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2. 个体防护措施(1)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设施,如安全帽、口罩、防护眼镜等。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职业健康的监护与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本单位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二、监护范围本单位所有员工均受到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约束,无论是在办公室工作还是在生产现场工作,都需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监护对象所有员工均为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办公人员等各类人员。
四、监护内容1. 定期体检:所有员工每年需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体格检查、生理功能检查以及职业病筛查等项目。
2. 职业危害评估:定期对工作岗位进行职业危害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避免对员工造成职业危害。
3. 职业危害防护:根据职业危害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提供必要的培训等。
4. 职业健康教育: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和重视度,促进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健康行为。
五、监护责任1. 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对职业健康监护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得到有效监护。
2. 监护责任人: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人,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做好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 员工责任:员工应当配合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照规定接受体检,遵守职业健康教育要求,自觉做好职业危害防护。
六、监护机构为了更好地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七、监护措施1. 定期检测职业接触的危害因素,分析监测结果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为职业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并实施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控计划,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危害源,减少员工受到的危害。
3. 提供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并要求员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行为,本单位将依据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升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和员工的工作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及管理层,对所有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岗位和工作环境都予以规范管理。
三、主要内容1. 职业病危害评估与监测(1)对职业病危害源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并定期进行监测。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2.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工作场所管理(1)对工作场所进行合理规划和布置,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防护设施的配置。
(2)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岗位操作规程(1)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步骤、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确保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2)对新员工进行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并定期进行复训。
4. 职业健康检查(1)按照国家规定,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初检和复检。
(2)建立并维护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检查结果。
5.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1)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急救流程、疏散逃生措施等。
(2)对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能力。
四、职责分工1. 公司领导(1)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配合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会议,评估和总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效,提出改进措施。
2.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人员(1)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配合职业病危害评估与监测工作,及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3. 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培训人员(1)负责制定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2)对新员工进行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并定期进行复训。
4. 职业健康检查人员(1)负责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
职业卫生管理13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13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
护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机制,以技术措施和有效的医学
检测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2.针对职业病危害状况和职工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建立职业健康
监护记录,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根据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指导,监护职工及
时发现职业病可能发生的状况。
4.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更新管理职业危害、职业
病检测结果及职业病健康状况,并把控职业病发病率。
5.对职工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把握职业病早期发病特征,及时进
行诊治。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制度
1.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针对不同的危害
物质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规程。
2.根据危害物质的特性,选择适当的防护与技术措施,对这些物质进
行防护,将职业病危害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之内。
3.根据不同就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信息系统,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
3 用人单位建立建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4 用人单位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5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6 用人单位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8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9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10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1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引言职业危害是在职业活动中引起职业病或其他职业伤害的隐患因素。
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暴露于职业环境中某种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病,它具有不可逆性和严重性,导致职业伤害、职业疾病和职业死亡,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职业病死亡人数达数万人,每年也有大量因职业病致残和致死的事件。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是指在各个行业、单位和工作场所从事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具有潜在危害的工作的人员。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面临着职业病和其他安全健康风险的威胁,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缓。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在于保护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减少职业病和其他安全健康风险的发生。
具体的必要性包括: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利于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疾病诊断、危害因素评估、个体防护和职前、职中、职后管理。
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事故的发生。
提高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
通过监护档案中记录的危害因素暴露情况、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等信息,可以提醒从业人员注意职业健康和安全,做好个人防护。
促进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发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发展。
通过监护档案中记录的健康数据,可以及时诊断和治疗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促进从业人员健康发展和职业前景。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对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及相关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成规律性记录的文件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需要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标准:根据国家职业健康和相关法规、标准,建立符合行业实际情况、个体健康情况的监护档案参考标准;•档案内容: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各类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危害因素暴露情况、健康检查及诊断结果、个体防护情况等。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二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是国家或企事业单位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而实施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监测、评估和管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预防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
该制度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健康监测: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检和监测。
通过体检和相关检测项目,检测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程度,及时发现职业病早期症状,进行干预治疗。
2. 健康评估:对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分析和判定是否存在职业病风险。
通过评估劳动者暴露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频率和剂量等因素,评估劳动者所处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职业健康标准,提出相应的改进和保护措施。
3. 职业病预防:根据健康监测和评估结果,对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进行改善,减少劳动者暴露于职业病危害物质的机会和程度。
通过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4. 健康管理:对已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病情监护和治疗,确保他们得到及时的医疗保健和康复。
同时,向相关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治知识和信息,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复发。
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建立全面、科学和有效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体系,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发生和伤害事故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障工作场所的环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预防职业病和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本制度的管理机构为劳动保护管理部门。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五条劳动者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应经过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询问、生物学监测等。
检查结果由医务人员出具职业健康证明。
第六条已经进入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体格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询问、生物学监测等。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接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1.2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建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创造契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且采取措施保证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
1.3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3职业卫生管理各部门职责:3.1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判,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关于各施工生产项目部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关于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即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3.2经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3劳资部负责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进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且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上岗,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关于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即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且妥善安排;关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关于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持、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且按规则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与职业危害防控工作的有效实施,订立本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本制度的订立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业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在职业病危害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1.从业人员:指在企业从事工作的人员,包含员工、外聘人员等。
2.职业危害: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环境或工作方式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信息、数据的记录与管理系统。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与管理第四条档案的建立1.企业应依据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体健康情形、职业接触史、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相关信息。
3.档案的建立应由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档案的及时建立和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的管理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采用电子化管理,并具备数据备份和加密功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2.企业应定期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复查、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3.档案管理人员应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档案信息。
第六条档案内容1.个人基本信息:包含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职业健康情形:包含从业人员的体检结果、职业病筛查情况等。
3.职业接触史:包含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的有害因素、接触时间等。
4.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包含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合的防护设施等。
第七条特殊情况的档案管理1.对于从业人员因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被诊断或治疗的,应将相应的诊疗记录纳入档案,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对于在职期间离岗或离职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妥当保管其档案,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4篇)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一、目的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矿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矿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一)人力资源部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配合卫生机构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管理。
四、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一)职业卫生档案内容1、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名称、矿址、通讯方法、法人代表姓名及其他的企业基本信息;(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状况;(3)、主要产品;(4)、生产的工艺流程、设备布置等;2、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卫生防护设施验收资料;6、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维护使用情况资料;7、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8、既往的职业危害与职业危害事故资料。
9、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整改措施。
10、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记录及报表。
11、职业危害申报现场核查意见书。
(二)健康监护档案内容1、健康监护档案册。
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____及复查结果报告。
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模版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模版一、引言本文旨在制定一套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本制度将明确监护内容、责任分工和操作流程,以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得到适当的健康监护和防护。
二、监护范围和内容1. 体检监护1.1 入职前体检:新员工入职前需进行全面体检,检测身体是否适宜从事相关工作。
1.2 在职定期体检:每年举行一次全面体检,检测员工的身体状况并及时发现健康问题。
1.3 特殊职务体检:特殊岗位的员工(如高空作业、有害物质接触等)需定期进行特殊体检,以确保其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2. 健康宣教2.1 健康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健康宣教活动,向员工传授相关工作安全和健康知识。
2.2 职业病预防指导:向员工提供职业病预防指导,如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合理使用化学品等。
3. 健康咨询和咨询3.1 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健康咨询热线,为员工提供身体健康相关问题的咨询和指导。
3.2 心理咨询服务: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帮助员工缓解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
4. 职业卫生监护4.1 职业卫生监测: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监测,确保工作环境没有超标的有害因素。
4.2 职业卫生评价:对工作环境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三、责任分工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入职前和在职定期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汇总和归档,定期向领导层汇报员工健康情况。
2. 健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健康宣教活动,为员工提供健康咨询和咨询服务,并定期评估员工的健康状况。
3. 职业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估工作环境,提出改进建议,并定期向管理层报告有害因素的监控情况。
四、操作流程1. 入职前监护流程1.1 新员工入职前需填写个人健康状况调查表。
1.2 人力资源部门安排新员工进行全面体检。
1.3 体检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汇总和归档。
2. 在职定期监护流程2.1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体检项目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健康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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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危害防控与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 适用范围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施工现场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以下简称“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1.2 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救援时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控措施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3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振动、密闭空间、化学毒物、紫外线、电离辐射、高原作业和低气压、低温、高处作业、生物因素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2.工作主体职责2.1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
2.2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分别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依法负责本级职业健康危害防控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及防控监护工作。
2.3 分公司、项目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4 公司各级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级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机构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各职能部门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1.公司各级安全部门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控与职业健康监护知识宣传教育,对施工作业过程中职业健康危害防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公司各级技术、质量、工程管理部门在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技术方案等技术质量工程管理文件和施工生产安排时,负责施工生产与职业健康危害防控同时规划,同时部署,指导和监督职业健康危害防控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将有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施工作业工序告知各级安全部门。
3、公司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劳动合同管理中,负责将工作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健康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
4.分公司、项目部聘用成建制的外部劳务作业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或单独签订在施工中各自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控和职业健康监护职责协议)明确在建项目与成建制外部劳务单位职业健康防控和职业健康监护职责的有关要求。
(见附录5)5、公司各级财务资金部门负责职业健康危害防控和职业健康监护经费计划的落实,监督职业健康危害防控和职业健康监护经费的使用。
6.公司各级工会负责监督施工作业中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
2.5存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职责:1.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控经费,保障本项目部职业健康危害防控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2.制定项目部职业健康危害防控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实施方案和职业健康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施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4.建立健全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程竣工后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随同安全管理资料,交分公司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5.负责落实职业健康危害防控日常工作:做好接触职业健康危害施工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向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落实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做好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防控的有关登记、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职业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7.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劳动者报告劳动卫生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防控工作情况。
8.认真落实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2.6 工业X射线探伤作业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控和探伤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由公司焊接中心建立健全无损检测方面的规章与制度。
3. 施工作业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防控3.1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在施工作业部位设臵警示标志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
警示标志的设臵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
3.2施工作业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识别:3.2.1施工前识别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状况调查,明确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排污管道、历史化学废弃物填埋、垃圾填埋和放射性物质污染情况。
2.项目部在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列出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清单。
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识别范围必须覆盖施工过程中所有活动,包括常规和非常规施工活动,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和临时性作业活动、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包括供货方、访问者)的活动,以及所有物料、设备和设施(包括自有的、租赁的、借有的)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3.2.2施工过程识别必要时项目部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频度及时间,职业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对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岗位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确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关键控制点。
当施工设备、材料、工艺或操作规程发生改变,并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浓度或者强度发生变化时,或者法律及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变更时,项目部应重新组织进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查和评价。
3.3 职业健康危害防护措施3.3.1防尘技术措施1.流动搅拌机除尘措施。
应采用通风除尘系统,即在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挡住粉尘外扬;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飞起的粉尘吸走;在地面料斗侧向安装吸尘罩,将加料时扬起的粉尘吸走,通过风机将空气粉尘送入旋风滤尘器,再通过器内水浴将粉尘降落,被水冲入蓄水池。
2.金属、木屑除尘措施。
可在每台加工机械尘源上方或侧向安装吸尘罩,通过风机作用,将粉尘吸入输送管道,再送到蓄仓内。
施工现场在进行钢材、有色金属、石材、装饰用瓷砖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在密闭储罐、反应塔(釜)、炉等设备内部进行防腐作业、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3.3.2 防毒技术措施1.在职业中毒和工业中毒的预防上,技术和工程部门应采用的措施:(1)加强管理,搞好防毒工作;(2)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3)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时应编制防毒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同时落实防控措施;(4)依靠科学技术,提高预防中毒的技术水平,如:改革工艺;禁止使用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化工产品;加强设备的密闭化;加强通风等。
2.对施工作业人员应采取的预防职业中毒的措施:(1)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防错误操作;(2)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3.3弧光、红外线、紫外线辐射的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眼睛片的面罩。
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盖等。
3.3.4防止噪声危害的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应重视噪声的治理,主要应以三个方面着手:消除和减弱施工作业中的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
1.控制和减弱噪声源。
以改革工艺入手,以无声的工具替代有声的工具;2.控制噪声的传播。
合理布局,从控制噪声入手,消声、吸声、隔声、隔振、阻墙;3.做好个人防护。
如及时戴耳塞、耳罩、头盔等防噪声用品;4.定期进行预防性体检。
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对作业人员进行观察,症状严重者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3.3.5防止振动危害的技术措施1.隔振,就是在振源与需要防振的设备之间,安装具有弹性性能的隔振装臵,使得振源产生的大部分振动被隔振设施所吸收;2.改革施工工艺,是防止振动危害的治本措施;3.手持振动工具的手柄,包扎泡沫塑料隔振垫,工人操作时戴好专用的防振手套,也可减少振动的危害。
3.3.6防暑降温措施1.对高温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进行体格检查,凡有心血管器质性疾病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2.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等。
3.个人防护措施:减少施工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3.7安全检查措施公司、分公司、项目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还应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几种检查可以综合进行。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分公司主管经理、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4. 施工作业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4.1 项目部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4.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劳动者须在参检名单及个人体检表中签字。
4.3项目部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4.4分公司、项目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5分公司、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6对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应报告公司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并通告公司所有项目部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已经从事的要调离职业健康危害作业岗位。
4.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1.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工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工业中毒)症状的。
4.8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健康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项目部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