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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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48号

财税【2014】148号

第 5 页,共 31 页源自保险公司十一、复星保德信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
十二、工银安盛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
十三、光大永明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
序号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1 2 3 4
保险产品 德华安顾附加安吉星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安吉星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华佑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顾守金生年金保险(分红险) 德华安顾华健重大疾病保险 德华安顾华佑两全保险(分红型) 东吴年年承顺定期寿险 东吴欣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东吴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东吴定期寿险 东吴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东吴附加年金保险(万能型) 东吴年年承恩年金保险(分红型) 东吴年年承泰两全保险 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 东吴团体定期寿险 东吴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东吴医保康团体医疗保险 东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东吴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享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心倍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心倍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安心守护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安定期寿险; 复星保德信保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康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逸生终身寿险; 复星保德信财星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复星保德信附加爱享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安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定期寿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青年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附加门诊急诊团体与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理赔须知

附加门诊急诊团体与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理赔须知

更多资料请拜候.(.....)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理赔须知一、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急诊限3天用量,一般门诊限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限14天用量。

对明确诊断、病情不变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大病门诊,因治疗需要持久持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上次门诊有两天以上余量,本次门诊不成重复续用不异药品。

二、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成心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和成心自伤;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打针毒品;1、3、被保险人患先本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或传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或被保险人因投保前患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引起的医疗费用;4、被保险人因患梅毒、淋病、锋利湿疣、疱疹、阴虱、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罗支原体、衣原体阳性〕、非淋菌性宫颈炎及阴道炎〔包罗支原体、衣原体阳性〕等性传布疾病而引起的医疗费用;5、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办理部分规定属于自费工程的医疗费用;6、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办理部分规定的局部支付的诊疗工程和乙类药品由个人承当的自负费用;7、治疗工程:皮肤色素沉着、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斑点、开双眼皮、治疗白发、治疗秃发、脱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8、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打针药物;9、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牙列不整、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口腔美容、鼻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平足等工程;10、各种健美治疗:如减肥、增胖、增高等工程;各种健康体检工程:如体检、疾病普查等工程;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出格护理的诊疗工程: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按摩疗法、健身按摩等工程;11、儿童保健门诊健康体检、预防性治疗用药;12、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及其他先本性缺陷;13、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所致的洗牙、洁齿、种植牙、牙移植、义齿修复〔包罗桩冠、套冠、安装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牙体缺掉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14、各种医疗鉴定工程: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变乱鉴定,各种验伤费等;15、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工程;16、保险人因妊娠、分娩、流产及方案生育等引起的门诊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17、医疗变乱或交通变乱所致的相关费用;18、查抄、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19、在非我司指定病院就诊的;20、非我司约定的急诊情况在非我司指定病院治疗的费用,21、代诊、代配药、外配药;22、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23、持手写发票〔非电脑打印发票〕索赔的;24、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的或盖收费章注明药品价格处方的;25、投保时告知有医保人员未使用社保卡进行诊治,未提供医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26、战争、军事步履、暴动或武装兵变;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2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五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五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八条 如实告知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 续保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 一般约定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本页内容结束>【条 款 内 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100_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0_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且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本附加合同特别指明外,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分别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门诊(含急诊)支出的检查、化验费用,每次给付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

附加门诊急诊团体与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理赔须知(doc 11页)

附加门诊急诊团体与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理赔须知(doc 11页)

更多资料请访问.(.....)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理赔须知一、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急诊限3天用量,一般门诊限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限14天用量。

对明确诊断、病情稳定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大病门诊,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上次门诊有两天以上余量,本次门诊不可重复续用相同药品。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和故意自伤;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或被保险人因投保前患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引起的医疗费用;4、被保险人因患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疱疹、阴虱、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非淋菌性宫颈炎及阴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等性传播疾病而引起的医疗费用;5、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属于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6、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7、治疗项目:皮肤色素沉着、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治疗白发、治疗秃发、脱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8、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牙列不整、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口腔美容、鼻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平足等项目;10、各种健美治疗: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11、儿童保健门诊健康体检、预防性治疗用药;12、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及其他先天性缺陷;13、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所致的洗牙、洁齿、种植牙、牙移植、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牙体缺失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14、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15、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16、保险人因妊娠、分娩、流产及计划生育等引起的门诊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17、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18、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19、在非我司指定医院就诊的;20、非我司约定的急诊情况在非我司指定医院治疗的费用,21、代诊、代配药、外配药;22、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23、持手写发票(非电脑打印发票)索赔的;24、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的或盖收费章注明药品价格处方的;25、投保时告知有医保人员未使用社保卡进行诊治,未提供医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2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2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1000
200 0%, 10%, 20%, 30%
杂项费(ME) 800
本附加合同购买的保险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本保单利益表内载明。若保险份数根据本附加合同 其他条款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份数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前将扣除约定的“自负比例”,且各项给付金额不超过 保单利益表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GHP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其身体健康的 配偶或者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8)、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保险份数变更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地址的变更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资料提供 特别约定 合同的解除 争议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 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70 周岁,则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若我们不接受续保,将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您。
ADD 4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附录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保险条款开发 两核考试学习资料

《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保险条款开发 两核考试学习资料

附件46.2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一)本附加保险合同只附加于团体保险主保险合同;(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三)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四)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按主保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条凡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职人员,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成员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也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第四条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须入医院门诊急诊治疗,就被保险人在医院每次门诊急诊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医疗费用”),按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约定的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医疗费用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赔付比例、每次医疗费用给付限额、年度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给付每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下简称保险金):(一)若每次医疗费用小于或等于每次免赔额,则保险金等于零;(二)若每次医疗费用大于每次免赔额:1、若被保险人未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A=(每次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赔付比例B=每次医疗费用给付限额(1)若A≤B,则保险金=A(2)若A>B,则保险金=B2、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A=(每次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赔付比例B=每次医疗费用-已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C=每次医疗费用给付限额(1)若A≤B:当A≤C时,保险金=A;当A>C时,保险金=C(2)若A>B:当B≤C时,保险金=B;当B>C时,保险金=C保险人给付的每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每次医疗费用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年度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阅读指引[154]

阅读指引[154]

工银安盛人寿〔2020〕医疗保险004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条款表述..保.险”....。

.......e.+.保.医疗.................,具体内容详见......“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e +保医疗医疗保保险条款险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1.1 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e +保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MMF 。

1.2 1.2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1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1.3 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和续保和续保和续保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计算。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向我们申请重新投保本产品,并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将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我们不会因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的健康状况变化或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被保险人续保时已年满100周岁; 二、本产品停售。

1.1.44 基本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合同各单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日限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所附的保障利益表(下简称“保障利益表”)上载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财产保险附加合同条款》编写而成,具有合同效力。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购买本附加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指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受保险附加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保险责任范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支出额度给付的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2.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3.特殊疗法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特殊疗法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治疗、化疗、中药治疗、手术治疗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4.康复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康复训练、康复用具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5.其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其他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酌情给付。

三、保险费用与缴费方式1.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费金额支付保险费用。

2.缴费方式: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或分期缴纳保险费。

若选择分期缴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期限和方式进行缴费。

3.逾期未缴纳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有权暂停保险责任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暂停或解除之日起不再享有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间与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之日,最长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合法医疗费用支出的时间期限。

工银安盛产品介绍

工银安盛产品介绍

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A款) (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 • • • • 投保年龄:18-50周岁(指所附加主险的投保人) 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保持一致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1年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 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 则我们将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 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 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 • 交费年期:1年,保证5年续保,65岁前可续保 • 保险责任: 报销因意外引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有社保或公费报销的,按照75%报销; 无社保或公费报销的,按照65%报销。 每份最高赔付额500元,最多购买9份。
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
• • •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交费年期:5、10、15、20年 保障期限:15年、20年、30年、至77周岁 保险责任:
本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及除外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 投保年龄:18-60周岁(指附加主险的投保人) • 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一致 • 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 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 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WPD 3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 (3)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全残后的下一 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 主合同继续有效。
工银安盛人寿产品介绍
总部个险业务部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重大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重大

我们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若我们以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医 疗保险为前提核定并收取保险费,但我们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我 们有权以该被保险人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重新计算保险费,并要求您支付当年度该被保险 人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GCI 6
第八条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 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但被保险人的主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类型二: 英文代码为 GCIB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后,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首次诊断为患有或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范围中的疾病或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等待期由您和我们于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被保险人续保或因意外事故(8) 发生重大疾病或手术的,无重大疾病等待期。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 或接受手术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重大疾病或手术不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补充医疗(A型)条款

团体补充医疗(A型)条款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1002)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八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

二、投保人可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该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

投保人设立的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全部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的1%,最高为3%。

三、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

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投保人确定的门诊免赔额不能低于住院免赔额。

工银安盛安康e生百万医疗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责任案例说明保障优势19页

工银安盛安康e生百万医疗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责任案例说明保障优势19页

10年交


2010
1850
2320
2110
2720
2480
3200
2900
3770
3400
4420
4000
5190
4710
6130
5550
7300
6540
8750
7670
10040
8530
11950
9950
15年交


140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290
1620
1480
1900
1730
2240
2030
2640
2390
胰脏
胰岛素瘤、胰高血糖素瘤、生长抑 素瘤、胃泌素瘤
肾脏 肾错构瘤、移行细胞瘤、间质瘤
膀胱
尿路上皮不典型增生、乳头状瘤、 腺瘤
乳房
乳房纤维腺瘤、错构瘤、神经纤维 瘤
7
保障优势
Insurance Features
「+100%/18岁前」
18岁前增加100%额外保障
少儿特定 疾病保险金
御享幸福未来 健康伴您一生

特定肿瘤切除术 累计20%基本保额
的额外保障
18岁前增加100% 基本保额的额外保

绿通关 爱服务
为您构建 就医绿色通道
保险责任
Insurance Clause
御享幸福未来 健康伴您一生
「保障表」
保障
责任
等待期内发病或确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
第1次,30%基本保额
4
保障优势
Insurance Features

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附加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附加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或疾病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指定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医治,或在保险人指定的药房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工程及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医治仍未结束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当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责任。

〔二〕对初次投保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后未按期续保的被保险人实行30日的观察期〔或保单约定的天数〕,按期续保者无观察期。

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进行门急诊医治,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每次医疗费用给付金额以每次医疗费用限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到达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合同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保险人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它保险方案〔包含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三〕非因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损害或疾病而发生的医治。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造成门急诊医治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既往症医治、住院医治、家庭病床医治或者挂床医治;〔二〕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健康护理等非医治性质的行为;〔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残疾用具;〔五〕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煎药费、非医治性体格检查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急诊手术费;〔六〕大规模突发的流行性传染病;〔七〕因医疗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额外支付的费用;〔八〕被保险人在非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进行医治〔急诊除外〕而产生的费用;〔九〕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局部,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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