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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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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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2014〕两全保险01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RCIB。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犹豫期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合同被解除时本合同被解除时,,其附加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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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 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但 被保险人的主保险合同终止时,该被保险人的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或因人工受孕、不孕症、不育症、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 七、 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或因镶补牙齿、
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镜、助听器或其它附属品; 八、 被保险人因美容、外科整形(但因遭遇意外伤害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视力
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治导致住院的;
第六章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
GHPA 1
产品概述:
温馨提示
您购买的保险是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医疗保险,英文简称 GHPA。这是一 种为团体(2)成员因意外伤害(3)或疾病住院(4)而提供现金收入保障的保险。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 单首页、保单利益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金额及份数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章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向您介绍保险金申请和理赔办理的手续。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https://img.taocdn.com/s3/m/10e454cb89eb172ded63b7de.png)
投保人签名: 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签名:
日期: 日期: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详细情况咨询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周年红利 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 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 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 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合同必须有效。
红利及红利分配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类型 分红型两全保险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以 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保险责任 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九项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低
中
高
1/46
100,000 112,500 112,500 98,100
-
140
696 2,378
140
696 2,378
2/47
- 112,500 112,500 101,475
-
143
713 2,438
287 1,431 4,887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9a188f1702020740be1e9b54.png)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条款[2014]字第44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第四条 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和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十七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合同。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ATAR。
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e843cfaf1a37f111f1855b43.png)
1000
200 0%, 10%, 20%, 30%
杂项费(ME) 800
本附加合同购买的保险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本保单利益表内载明。若保险份数根据本附加合同 其他条款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份数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前将扣除约定的“自负比例”,且各项给付金额不超过 保单利益表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GHP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其身体健康的 配偶或者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8)、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保险份数变更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地址的变更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资料提供 特别约定 合同的解除 争议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e24a4c04a21614791711288f.png)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 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70 周岁,则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若我们不接受续保,将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您。
ADD 4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附录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https://img.taocdn.com/s3/m/4d1e3f16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4b.png)
⼯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谨致寿险顾问姓名:寿险顾问编号:寿险顾问⾝份证:联络电话号码: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保障⾦额(元)⼯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故保障若被保险⼈⾝故时未满18周岁,⾝故保险⾦为{max(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的现⾦价值)}元;若被保险⼈⾝故时已满18周岁,⾝故保险⾦为{150%*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元。
⼤学教育⾦被保险⼈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给付{基本保额*50%}元成家⽴业⾦{基本保额*300%}元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盈利分配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学教育⾦】被保险⼈于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当⽇24时仍⽣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您可获得{基本保险⾦额*50%}元的⽣存现⾦,即“⼤学教育⾦”,帮助孩⼦学业有成。
【成家⽴业⾦】被保险⼈⽣存⾄年满28周岁后的⾸个保险合同周年⽇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送上{基本保险⾦额*300%}元的满期⾦,即“成家⽴业⾦”予被保险⼈,为其成家或创业提供⽀持,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
【⾝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故时未满18周岁,⾝故保险⾦为下列⼆项⾦额中的较⼤者:(1)被保险⼈⾝故时合同的现⾦价值;(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故时已满18周岁,⾝故保险⾦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豁免保险费】您选择分期⽀付保险费的,若投保⼈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之⽇起180⽇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故⽽被保险⼈⽣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意外⾝故后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698e2037dd36a32d7375814d.png)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4. 累计未偿还之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红利或溢交保险费时,如您有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
(18)
形,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后给付。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工银安盛产品介绍
![工银安盛产品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71506290bceb19e8b8f6ba98.png)
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A款) (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 • • • • 投保年龄:18-50周岁(指所附加主险的投保人) 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保持一致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1年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 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 则我们将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 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 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 • 交费年期:1年,保证5年续保,65岁前可续保 • 保险责任: 报销因意外引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有社保或公费报销的,按照75%报销; 无社保或公费报销的,按照65%报销。 每份最高赔付额500元,最多购买9份。
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
• • •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交费年期:5、10、15、20年 保障期限:15年、20年、30年、至77周岁 保险责任:
本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及除外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 投保年龄:18-60周岁(指附加主险的投保人) • 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一致 • 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 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 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WPD 3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 (3)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全残后的下一 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 主合同继续有效。
工银安盛人寿产品介绍
总部个险业务部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https://img.taocdn.com/s3/m/638d8503804d2b160a4ec004.png)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谨致寿险顾问姓名:寿险顾问编号:寿险顾问身份证:联络电话号码: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保障金额(元)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max(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的现金价值)}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150%*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元。
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额*50%}元成家立业金{基本保额*300%}元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盈利分配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您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50%}元的生存现金,即“大学教育金”,帮助孩子学业有成。
【成家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送上{基本保险金额*300%}元的满期金,即“成家立业金”予被保险人,为其成家或创业提供支持,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豁免保险费】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人意外身故后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发生投保人变更,新投保人将不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天安人寿安享利年金保险天安人寿附加安享利两全保险(万能
![天安人寿安享利年金保险天安人寿附加安享利两全保险(万能](https://img.taocdn.com/s3/m/4c555a190740be1e650e9a6a.png)
天安人寿安享利年金保险天安人寿附加安享利两全保险(万能型)一、主险保险责任1、生存年金: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或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年金。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附加险保险责任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业管规定1.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2.保险期间为15年。
3.交费方式为年交,年交期间可选择。
4.年按份销售,每份1000元,起售份数为3份。
5.在银保渠道或电子银行渠道,安享利(险种代码12104012)与附加安享利(险种代码12402007)组合销售(即客户如果购买。
6.则必须同时购买这主附险两个产品。
7.本产品犹豫期为15天。
8.本产品可保单贷款最高额度为现金价值净额的70%。
9.本产品缴费满2年后可减保。
四、产品特色安心:一站服务无限额,资金安全您安享快享:犹豫期后即返还,每年一交返“百四”利多:年金返还进账户,附加万能再增利五、案例演示40岁的安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天安人寿安享利年金保险计划,每年交费10万元,三年共交费30万元,保险期间15年,安先生可获得保险利益如下:第5年末(满5年)安先生的保单价值为:按最低保证年利率3.5%测算:生存总利益=现金价值288300元+账户价值64510元,即352810元,相当于每笔年交保费年化利率(单利)4.4%。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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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若我们以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医 疗保险为前提核定并收取保险费,但我们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我 们有权以该被保险人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重新计算保险费,并要求您支付当年度该被保险 人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GCI 6
第八条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 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但被保险人的主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类型二: 英文代码为 GCIB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后,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首次诊断为患有或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范围中的疾病或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等待期由您和我们于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被保险人续保或因意外事故(8) 发生重大疾病或手术的,无重大疾病等待期。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 或接受手术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重大疾病或手术不承担保险责任。
工银安盛人寿鑫富贵终身寿险产品介绍投保规则签约费用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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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选择10年交、20年交: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2%以年复利形式增加。
4
产品介绍——产品特色
减额领取 随心规划
可申请在交费期满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并获 得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从容应对人生各个阶段品质生活的需求。
12
投保规则
二、 交费方式:
-趸交、年交
三、 交费年期:
-趸交、5 年交、10 年交、20 年交
四、 保险期间:
-终身
五、 保额保费限制
最低基本保额:5万元保额,以 1000 元为单位递增。
13
投保规则
六、风险保额计算
本险种不计入被保险人风险保额
七、 附加险规则
1、本险种可以附加: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NADD)、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5
产品介绍——产品特色
定向传承 资金安全
通过指定受益人,可实现资产的定向可控传 承。保险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也不得非法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 险金的权利,是合理进行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 分。
6
产品介绍——产品特色
附加保障 贴心呵护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
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交费期满时(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则为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等于已交保险费。
8
产品介绍——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安心境外旅行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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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字第 1-384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以便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基本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1. 被保险人姓名、护照号、保险合同号。 2.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之地点及可以联络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其
亲属的电话号码。 3. 简要描述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服务。例如: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络电话、主治医生
姓名及初诊病况。 4.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由或将由其他救援机构或国家救援计划承担的费用,或者
欧洲: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波黑; 美洲:格陵兰岛、圣海伦岛、海地、委内瑞拉;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 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皮特凯恩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群岛、托克 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北极区。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本附加合同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效力终止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同主合同。
第十八条 管辖法律
本附加合同管辖法律的规定同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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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安心境外旅行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保单首页、保单利益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322e7a32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37.png)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是某些人寿保险产品中的一个重要保障。
它是附加在传统的寿险保单中的一种保险条款,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供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的保障。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讨论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基本情况,以及它的作用和价值。
一、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基本情况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是一项特殊的条款,可以加入到传统的寿险保单中作为附加险种。
这种保险条款可以提供额外的保护,包括意外身故和重大疾病。
它通常是按照年龄和职业风险等进行定价,费用通常是主险保费的一定比例或加价。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意外伤害和不同种类的重大疾病。
例如,心肌梗塞、癌症、脑卒中、重大器官移植等等。
保障金额通常是在100万至500万元之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二、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作用和价值1、提供额外保障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可以在传统的寿险保单中提供额外保障,覆盖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风险。
对于一些高风险职业和年龄较大的人群来说,这种保险条款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全面的保障,防范不可预见的意外和疾病。
2、预防财务风险意外身故和重大疾病都可能给被保险人和其家庭带来巨大财务压力,例如医疗费用、日常生活费用、房贷等。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提供一定程度的财务支持,帮助他们缓解经济负担。
3、满足个性化需求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保障金额和保障类型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个性化需求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职业风险较高的人士来说,他们可以选择更高的保障金额,以应对更高的风险。
相比之下,年龄较大的被保险人可能更注重重大疾病的保障。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实现个性化定制,满足他们不同的需求。
三、使用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1、了解保障范围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是不同的,被保险人应该仔细了解条款内容,以及不同的条款定义。
例如,有些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不包括某些特定的疾病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该对此有所了解,才能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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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附加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万能型) 万能型)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
本附加合同由所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本附加合同 。
若本附 加合同 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 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代码 UVR。
1.2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规定同主合同。
1.3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 开始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日期;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以附贴批单上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 /附贴批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时为止。
1.4犹豫期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附加 合同退还我们。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 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原件;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5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 .. 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万能型)条款 UVR 1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 、且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保险合同周年日 ....... 之前(含首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身故保 险金。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 、且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则我们 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有效,我们将按满期时本附加合 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6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年内自杀 自杀, 三、被保险人 自本附加合同 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主动 主动吸食或注射 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 主动 吸食或注射 毒品 ..;4 5 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战争、 战争、军事冲突 军事 冲突、 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扣 退还扣 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 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扣除 我们将向您退还扣除退保 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 退保费用后的个 人账户价值 人账户价值。
价值。
456个人账户条款2.1 个人账户建立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的 24 时起为您建立万 能个人账户,以记录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从您交纳的首笔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起计 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每年向您提供保险合同状态报告,告知您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具体状况。
2.2个人账户价值一、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您可以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以增加您的个人账户价值,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交纳的本附加合 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我们将主合同所产生的生存保险金(若有)和周年红利(若有)按照受领人的选择,转入个人 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转入数额等额增加;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万能型)条款UVR 2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3、我们每月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个人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4、若您申请全部或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个人账户价值按领取数额等额减 少; 5、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个人账户也随之终止。
除被保险人身故或本附加合同满期情况外,我们在 按照本附加合同第 3.2 条第四款的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个人 账户价值余额。
二、个人账户的结算 1、个人账户利息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
个人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我们按结7 8 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的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 结算周期 .... 对结算周期 .... 内的个人账户价值以日单利方式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