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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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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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4〕两全保险01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RCIB。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犹豫期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合同被解除时本合同被解除时,,其附加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签名:
日期: 日期: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详细情况咨询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周年红利 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 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 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 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合同必须有效。
红利及红利分配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类型 分红型两全保险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以 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保险责任 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九项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1/46
100,000 112,500 112,500 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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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696 2,378
140
696 2,378
2/47
- 112,500 112,500 1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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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713 2,438
287 1,431 4,887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爱家系列盛世人生两全保险固定利益:五金送福1.贺岁金(?-59岁):?元/年*?年=?元2. 养老金(60-88岁):?元/年*29年=?元3. 祝寿金(60周岁):?元4. 长寿金(88周岁):?元5. 保障金(88周岁前):?元累积收益:至60周岁时可领取:生存金累积?+红利累积?=?元至80周岁时可领取:生存金累积?+红利累积?=?元健康人生生存保障金:70/80周岁时领取养老金?元重疾保障金:一年内患重疾,退还保费?元一年后至70/80周岁前患重疾,给付?元全残保障金:因意外造成全残给付?元身故保障金:一年内非因意外身故退还保费?元一年内因意外身故给付?元一年后至70/80周岁前身故给付?元三十二种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6. 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后遗症.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 心脏瓣膜手术17. 严重阿耳茨海默氏病18. 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三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 语言能力丧失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 主动脉手术26. 多发性硬化27.终末期肺病28. 颅脑手术29.骨髓灰质炎30.严重肌营养不良症31.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32.侵蚀性葡萄胎安享人生+重疾重疾或身故保障:自投保开始至?周岁,被保险人即有?万元的32种重疾或身故保障,同时一直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

?岁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无重疾生存至?周岁,可按保额的90%领取?万元的养老金。

红利累积至?周岁约?元。

?岁后重疾或身故:被保险人在?周岁后重疾或不幸身故,按余下的保额的10%即?万元领取重疾或身故保险金,同时领取累计的红利。

80岁时红利累计约?元。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附加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万能型) 万能型)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190号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第六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合同编号:XXXXXX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定义1.1 受保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2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年满18周岁及以上。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年龄在0-60周岁(含0周岁)的人。

1.4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1.5 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受保人支付的理赔金额。

1.6 保险费:指受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1.7 累计分红:指在保单生效之日起,保单每年的累计分配给分红账户的金额。

1.8 分红账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建立并保管的归属于受保人的账户,用于接收并积累累计分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累计分红。

2.2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身故保险金。

2.3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生存保险金。

2.4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满期保险金。

2.5 累计分红:保险公司将按照分红比例将一部分保险费分配给受保人,并计入分红账户,累计分红将作为被保险人满期或身故时的附加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保险费用由受保人按期缴纳,保险公司在验收后收取,并开具正式保险单。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即受保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分期支付即受保人按约定的期限分期支付保险费用。

3.3 分期支付保险费用时,保险公司有权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4.1 本合同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终止。

4.2 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达到后,保险效力终止,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doc 11页)

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doc 11页)

更多资料请访问.(.....)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5 失踪处理1.1 合同构成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 争议处理1.2 合同生效 4.5 减额交清 6.7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4.6 保单贷款2. 您获得的保障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1 基本保险金额 4.8 合同解除7.1 周岁2.2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7.2 全残2.3 保险期间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意外伤害2.4 保险责任 5.1 受益人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5 责任免除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6 保单红利 5.3 保险金申请7.6 战争5.4 保险金的给付7.7 军事冲突3. 您的义务 5.5 保险金申请时效7.8 暴乱3.1 如实告知7.9 现金价值3.2 保险费的交纳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手续费6.1 投保范围7.11 法定身份证明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年龄错误7.12 利息4.1 犹豫期 6.3 未还款项7.13 不可抗力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地址变更7.14 我们认可的医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6✧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8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8✧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3]字第1-92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犹豫期第五条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责任第七条责任免除第八条周年红利第九条终了红利第十条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的处理第二章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十二条垫交保险费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四条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九条保险金的申请第二十条未还款项的扣除第二十一条如实告知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三条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五条地址的变更第二十六条借款第二十七条争议处理第三章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JEB。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18至50周岁(2)、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30天至15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谨致寿险顾问姓名:寿险顾问编号:寿险顾问⾝份证:联络电话号码: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保障⾦额(元)⼯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故保障若被保险⼈⾝故时未满18周岁,⾝故保险⾦为{max(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的现⾦价值)}元;若被保险⼈⾝故时已满18周岁,⾝故保险⾦为{150%*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元。

⼤学教育⾦被保险⼈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给付{基本保额*50%}元成家⽴业⾦{基本保额*300%}元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盈利分配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学教育⾦】被保险⼈于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当⽇24时仍⽣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您可获得{基本保险⾦额*50%}元的⽣存现⾦,即“⼤学教育⾦”,帮助孩⼦学业有成。

【成家⽴业⾦】被保险⼈⽣存⾄年满28周岁后的⾸个保险合同周年⽇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送上{基本保险⾦额*300%}元的满期⾦,即“成家⽴业⾦”予被保险⼈,为其成家或创业提供⽀持,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

【⾝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故时未满18周岁,⾝故保险⾦为下列⼆项⾦额中的较⼤者:(1)被保险⼈⾝故时合同的现⾦价值;(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故时已满18周岁,⾝故保险⾦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豁免保险费】您选择分期⽀付保险费的,若投保⼈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之⽇起180⽇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故⽽被保险⼈⽣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意外⾝故后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4. 累计未偿还之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红利或溢交保险费时,如您有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
(18)
形,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后给付。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5〕两全保险 032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条款表述 。

................. ..........本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本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 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本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7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2.5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您需要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2.1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2.8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1.6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8 我们对于您的未还款项的处理.............................................................2.10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基本保险金额 1.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7 保险责任 1.8 责任免除 一般条款 2.1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2.2 垫交保险费 2.3 合同效力的中止 2.4 合同效力的恢复 2.5 合同的解除 2.6 合同效力的终止 2.7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2.8 保险事故的通知 2.9 保险金的申请 2.10 未还款项的扣除 2.11 如实告知 2.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2.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2.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2.16 借款 2.17 争议处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条款 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 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谨致寿险顾问姓名:寿险顾问编号:寿险顾问身份证:联络电话号码: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保障金额(元)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max(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的现金价值)}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150%*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元。

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额*50%}元成家立业金{基本保额*300%}元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盈利分配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您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50%}元的生存现金,即“大学教育金”,帮助孩子学业有成。

【成家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送上{基本保险金额*300%}元的满期金,即“成家立业金”予被保险人,为其成家或创业提供支持,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豁免保险费】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人意外身故后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发生投保人变更,新投保人将不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盛世佳人两全保险条款(分红型)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盛世佳人两全保险条款(分红型)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盛世佳人两全保险条款(分红型)[2008]字第1-12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2-4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2第二条 投保范围 2第三条 保险期间 2第四条 犹豫期 2第五条 保险金额 3第六条 保险责任 3第七条 责任免除 3第八条 周年红利 4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5-10 要求。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5第十条 垫交保险费 5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5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5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6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6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6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7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7第十八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8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 8第二十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9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9第二十二条 地址的变更 9第二十三条 借款 9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10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11-12 同。

SML 1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金盛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单首页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SML。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2)至5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人寿保险公司美好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美好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美好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

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二、满期保险金《红利给付方式》一、现金给付;二、抵交保险费;三、累积生息。

《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

如果认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

《退保的损失》犹豫期过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红利给付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合同的撤销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八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十条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第十一条如实告知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第十四条失踪处理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七条减额交清保险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借款第十九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二十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二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三条争议的处理第二十四条批注第二十五条释义附表:第一级残疾程度表索引条款内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合同构成 4.4 保单贷款合同生效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4.6 合同解除全残2. 您获得的保障7.2 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基本保险金额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意外伤害未成年人保额限制 5.1 受益人7.4 公共交通工具2.3 保险期间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4 保险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7.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5 责任免除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战争2.6 保单红利 5.5 保险金申请时效7.8 军事冲突7.9 暴乱3.您的义务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现金价值如实告知 6.1 投保范围7.11 手续费3.2 保险费的交纳 6.2 年龄错误7.12 酗酒6.3 未还款项7.13 法定身份证明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地址变更7.14 利息犹豫期 6.5 失踪处理 5 不可抗力4.2 合同内容变更争议处理 6 我们认可的医院7 周岁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产品2——盛世佳人

2.产品2——盛世佳人

盛 世 佳 人 两 全 保 险
新生儿疾病:
唐氏综合症
脊柱裂所导致的脑脊膜突出
法洛氏四联症
食道闭锁及食道气管瘘
先天性肛门闭锁
盛 世 佳 人 两 全 保 险

唐氏综合症
我国此症的发病率约占新生儿的1:750, 平均每20分钟就有一例出生。


法洛氏四联症

我国有3亿多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发病 率为6-8‰,法洛氏四联症占先天性心 脏病的8-15%。
93.98 82.17
(1/10万)
80 60 40 20 0 恶性肿瘤 脑血管病 心脏病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某病死亡专率=某年பைடு நூலகம்病死亡人数/同年平均人口数*100000/10 万 资料来源: 《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盛 世 佳 人 两 全 保 险
疾病治疗费用昂贵
如:红斑狼疮治疗费用为十万
元以上。

营养费、护理费——长期负担
盛 世 佳 人 两 全 保 险
保险保障
身故保障
生存现金
全残保障
周年红利
附加条款
女性疾病附加保险条款(FDC) 母婴保障附加保险条款(PCB)
盛 世 佳 人 两 全 保 险
保 障

身故及全残赔偿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幸身故
或全残,金盛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
原位癌
系统性 红斑狼疮
妊娠期 疾 病
新生儿 疾 病
“盛世佳人”计划A 2万保障
2万保障
2万保障
2万保障
重大疾病10万保障
25岁
身故或全残10万保障
45岁
终身
周年红利
交费期间

07分红保险

07分红保险
公司统一制定的建议书和宣传资料,不得误导客户。 〤 代理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警告
及处罚。
信心来源1—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
目前,保险资金中银行存款 占比26%,各种债券占比40%- 50%,两项加起来投资固定收益 类的占比约为80%。
中国保险行业尚处于发展 初级阶段,很多利润还要靠投资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 占比保险资金投资大头的权益 类投资收益会受到限制。
分红保险的起源
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英国,当时是为了抵 御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风险而设计推出的。
什么是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 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 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红利从何而来?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三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三差”是指: 利差益
费差益
死差益
1、死差益
死差益
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 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 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2、利差益
利差益
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 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3、费差益
费差益
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 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分红是否每年都有保证?
红利将以现金形式直接派发给客户
2、抵交保费
红利派发后 交付续期保险费
红利不足
多余红利
补足续期保险费差额 累积生息
3、累积生息
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 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目前,我公司以2%年复利计息,未来可能会因金 融政策的变化而调整。
红利由谁领取?
红利由 投保人 领取。
若投保人死亡后,其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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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责任第七条 责任免除第八条 周年红利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十条 垫交保险费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八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一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三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四条 借款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SML。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2)至5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3)项目之一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条款所释义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险金”。

三、 生存现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9、第18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现金”予您。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周年红利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

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将按您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1.现金给付 。

2.支付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到期保险费。

余额(如有)将以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3.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您要求给付时,或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存的红利。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3处理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二章 一般条款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

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10)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第十条 垫交保险费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若您选择垫交保险费的,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11):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红利和生存现金足以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先以红利和生存现金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红利和生存现金不足以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用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24时起中止效力。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24时起至复效日24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符合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一残疾项目时;3.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办理复效的;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按该合同第七条或第十二条发生合同效力终止的;6.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生存现金的受益人为您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4.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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