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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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7 争议处理1.1 合同构成 4.4 保单贷款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全残2. 您获得的保障7.2 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2.1 基本保险金额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意外伤害公共交通工具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1 受益人 7.4毒品2.3 保险期间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酒后驾驶2.4 保险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5 责任免除 5.4 保险金的给付 7.7无有效行驶证2.6 保单红利 5.5 诉讼时效 7.87.9 战争军事冲突3.您的义务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0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暴乱3.2 保险费的交纳 6.2 投保范围7.12 现金价值酗酒6.3 年龄错误7.13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未还款项 7.14利息我们认可的医院4.1 犹豫期 6.5 地址变更 7.15周岁4.2 合同内容变更 6.6 失踪处理 7.16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保险利益
爱家系列盛世人生两全保险固定利益:五金送福1.贺岁金(?-59岁):?元/年*?年=?元2. 养老金(60-88岁):?元/年*29年=?元3. 祝寿金(60周岁):?元4. 长寿金(88周岁):?元5. 保障金(88周岁前):?元累积收益:至60周岁时可领取:生存金累积?+红利累积?=?元至80周岁时可领取:生存金累积?+红利累积?=?元健康人生生存保障金:70/80周岁时领取养老金?元重疾保障金:一年内患重疾,退还保费?元一年后至70/80周岁前患重疾,给付?元全残保障金:因意外造成全残给付?元身故保障金:一年内非因意外身故退还保费?元一年内因意外身故给付?元一年后至70/80周岁前身故给付?元三十二种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6. 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后遗症.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 心脏瓣膜手术17. 严重阿耳茨海默氏病18. 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三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 语言能力丧失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 主动脉手术26. 多发性硬化27.终末期肺病28. 颅脑手术29.骨髓灰质炎30.严重肌营养不良症31.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32.侵蚀性葡萄胎安享人生+重疾重疾或身故保障:自投保开始至?周岁,被保险人即有?万元的32种重疾或身故保障,同时一直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
?岁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无重疾生存至?周岁,可按保额的90%领取?万元的养老金。
红利累积至?周岁约?元。
?岁后重疾或身故:被保险人在?周岁后重疾或不幸身故,按余下的保额的10%即?万元领取重疾或身故保险金,同时领取累计的红利。
80岁时红利累计约?元。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附加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万能型) 万能型)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尊享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工银安盛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附加附加尊享尊享尊享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终身寿险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投资连结投资连结型型)条款条款[2012]字第1-107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犹豫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第二章第二章 投资与账户条款投资与账户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投资账户(2)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投资账户第七条个人账户第三章第三章 费用条款费用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保险费第九条相关费用第四章第四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年金转换权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六条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尊享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工银安盛人寿尊享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合同编号:XXXXXX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定义1.1 受保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2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年满18周岁及以上。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年龄在0-60周岁(含0周岁)的人。
1.4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1.5 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受保人支付的理赔金额。
1.6 保险费:指受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1.7 累计分红:指在保单生效之日起,保单每年的累计分配给分红账户的金额。
1.8 分红账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建立并保管的归属于受保人的账户,用于接收并积累累计分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累计分红。
2.2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身故保险金。
2.3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生存保险金。
2.4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满期保险金。
2.5 累计分红:保险公司将按照分红比例将一部分保险费分配给受保人,并计入分红账户,累计分红将作为被保险人满期或身故时的附加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保险费用由受保人按期缴纳,保险公司在验收后收取,并开具正式保险单。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即受保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分期支付即受保人按约定的期限分期支付保险费用。
3.3 分期支付保险费用时,保险公司有权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4.1 本合同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终止。
4.2 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达到后,保险效力终止,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 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70 周岁,则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若我们不接受续保,将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您。
ADD 4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附录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安康关爱版长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交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 我们已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4.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5.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办理复效的; 6.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同。
CABE 2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安康关爱版长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 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4. 累计未偿还之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红利或溢交保险费时,如您有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
(18)
形,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后给付。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意安康主险条款
如意安康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产品介绍
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A款) (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 • • • • 投保年龄:18-50周岁(指所附加主险的投保人) 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保持一致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1年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 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 则我们将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 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 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 • 交费年期:1年,保证5年续保,65岁前可续保 • 保险责任: 报销因意外引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有社保或公费报销的,按照75%报销; 无社保或公费报销的,按照65%报销。 每份最高赔付额500元,最多购买9份。
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
• • •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交费年期:5、10、15、20年 保障期限:15年、20年、30年、至77周岁 保险责任:
本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及除外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 投保年龄:18-60周岁(指附加主险的投保人) • 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一致 • 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 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 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WPD 3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 (3)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全残后的下一 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 主合同继续有效。
工银安盛人寿产品介绍
总部个险业务部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谨致寿险顾问姓名:寿险顾问编号:寿险顾问身份证:联络电话号码: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保障金额(元)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max(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的现金价值)}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150%*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元。
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额*50%}元成家立业金{基本保额*300%}元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盈利分配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您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50%}元的生存现金,即“大学教育金”,帮助孩子学业有成。
【成家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送上{基本保险金额*300%}元的满期金,即“成家立业金”予被保险人,为其成家或创业提供支持,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豁免保险费】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人意外身故后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发生投保人变更,新投保人将不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重大
我们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若我们以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医 疗保险为前提核定并收取保险费,但我们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我 们有权以该被保险人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重新计算保险费,并要求您支付当年度该被保险 人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GCI 6
第八条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 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但被保险人的主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类型二: 英文代码为 GCIB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后,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首次诊断为患有或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范围中的疾病或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等待期由您和我们于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被保险人续保或因意外事故(8) 发生重大疾病或手术的,无重大疾病等待期。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 或接受手术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重大疾病或手术不承担保险责任。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如下:
1.保险期限: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为多少年,起始日期是什么时间。
2.保险对象:受益人是谁,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
3.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多少。
4.保险费用: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是多少,缴费方式是什么,包括一次性缴费或分期缴费。
5.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或健康状况导致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6.免责条款:合同中约定了哪些情况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例如故意自杀、参与危险运动、患有某些预先排除的疾病等。
7.保险金领取方式:保险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按某种特定方式分期领取。
8.退保条款:合同中约定了退保的方式和退保金的计算方式。
9.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终止方式,例如被保险人寿命终止、合同到期等。
以上为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一般合同条款,具体内容以实际合同为准。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清楚。
工银安盛人寿鑫富贵终身寿险产品介绍投保规则签约费用20页
若您选择10年交、20年交: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2%以年复利形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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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产品特色
减额领取 随心规划
可申请在交费期满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并获 得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从容应对人生各个阶段品质生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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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规则
二、 交费方式:
-趸交、年交
三、 交费年期:
-趸交、5 年交、10 年交、20 年交
四、 保险期间:
-终身
五、 保额保费限制
最低基本保额:5万元保额,以 1000 元为单位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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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规则
六、风险保额计算
本险种不计入被保险人风险保额
七、 附加险规则
1、本险种可以附加: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NADD)、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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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产品特色
定向传承 资金安全
通过指定受益人,可实现资产的定向可控传 承。保险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也不得非法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 险金的权利,是合理进行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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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产品特色
附加保障 贴心呵护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
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交费期满时(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则为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等于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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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谨致寿险顾问姓名:寿险顾问编号:寿险顾问⾝份证:联络电话号码: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保障⾦额(元)⼯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故保障若被保险⼈⾝故时未满18周岁,⾝故保险⾦为{max(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的现⾦价值)}元;若被保险⼈⾝故时已满18周岁,⾝故保险⾦为{150%*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元。
⼤学教育⾦被保险⼈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给付{基本保额*50%}元成家⽴业⾦{基本保额*300%}元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盈利分配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学教育⾦】被保险⼈于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当⽇24时仍⽣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您可获得{基本保险⾦额*50%}元的⽣存现⾦,即“⼤学教育⾦”,帮助孩⼦学业有成。
【成家⽴业⾦】被保险⼈⽣存⾄年满28周岁后的⾸个保险合同周年⽇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送上{基本保险⾦额*300%}元的满期⾦,即“成家⽴业⾦”予被保险⼈,为其成家或创业提供⽀持,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
【⾝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故时未满18周岁,⾝故保险⾦为下列⼆项⾦额中的较⼤者:(1)被保险⼈⾝故时合同的现⾦价值;(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故时已满18周岁,⾝故保险⾦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豁免保险费】您选择分期⽀付保险费的,若投保⼈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之⽇起180⽇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故⽽被保险⼈⽣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意外⾝故后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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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2014〕两全保险01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RCIB。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犹豫期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合同被解除时本合同被解除时,,其附加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五条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第六条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1.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如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2.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18%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18%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附加附加盛世如意盛世如意盛世如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同各项保险金。
第七条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自本合同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年内自杀自杀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主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3);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的机动车车;六、 战争战争、、军事军事冲突冲突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七、 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第八条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
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8)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保险合同欠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第九条垫交保险费垫交保险费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若您选择垫交保险费的,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其欠交保险费及利息(9):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前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用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前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前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条第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24时起中止效力止效力。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24时起至复效日24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4.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办理复效的; 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如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 6.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险金的责任,,但我们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一、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4.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申领“满期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合同;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3. 您或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