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 百万保驾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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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美容、洗牙、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正、或装设人工关节、假肢、 假牙、牙托、人造眼球; 十六、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一般条款
2.1 合同的解除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TRPAR 2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遭遇医疗事故;
九、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十、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脊椎间盘突出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视网膜剥离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滑.雪.12、滑.水.13、滑.冰.14、跳伞、攀.岩.运.动.15、探.险.活.动.16、蹦极、帆.船.运.动.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期间 1.3 犹豫期 1.4.2 合同效力的终止 2.3 受益人的指定 2.4 保险金的申请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
1.2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并支付应付的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 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1.3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犹豫期的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4〕两全保险01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RCIB。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犹豫期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合同被解除时本合同被解除时,,其附加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签名:
日期: 日期: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详细情况咨询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周年红利 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 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 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 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合同必须有效。
红利及红利分配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类型 分红型两全保险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以 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保险责任 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九项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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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112,500 112,500 9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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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 2,378
140
696 2,378
2/47
- 112,500 112,500 1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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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713 2,438
287 1,431 4,887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附加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万能型) 万能型)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 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70 周岁,则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若我们不接受续保,将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您。
ADD 4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附录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谨致寿险顾问姓名:寿险顾问编号:寿险顾问⾝份证:联络电话号码: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保障⾦额(元)⼯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故保障若被保险⼈⾝故时未满18周岁,⾝故保险⾦为{max(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的现⾦价值)}元;若被保险⼈⾝故时已满18周岁,⾝故保险⾦为{150%*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元。

⼤学教育⾦被保险⼈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给付{基本保额*50%}元成家⽴业⾦{基本保额*300%}元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盈利分配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学教育⾦】被保险⼈于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当⽇24时仍⽣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您可获得{基本保险⾦额*50%}元的⽣存现⾦,即“⼤学教育⾦”,帮助孩⼦学业有成。

【成家⽴业⾦】被保险⼈⽣存⾄年满28周岁后的⾸个保险合同周年⽇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送上{基本保险⾦额*300%}元的满期⾦,即“成家⽴业⾦”予被保险⼈,为其成家或创业提供⽀持,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

【⾝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故时未满18周岁,⾝故保险⾦为下列⼆项⾦额中的较⼤者:(1)被保险⼈⾝故时合同的现⾦价值;(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故时已满18周岁,⾝故保险⾦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豁免保险费】您选择分期⽀付保险费的,若投保⼈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之⽇起180⽇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故⽽被保险⼈⽣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意外⾝故后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安盛天平条款

安盛天平条款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B03H2014102JZ01)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4. 累计未偿还之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红利或溢交保险费时,如您有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
(18)
形,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后给付。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保监会关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个人税收优

中国保监会关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个人税收优

中国保监会关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保险条款和费率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7]126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26
【实施日期】201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
能型)B款保险条款和费率表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7〕1260号)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银安盛人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产品审批的请示(工银安盛发〔2017〕27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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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产品介绍

工银安盛产品介绍

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A款) (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 • • • • 投保年龄:18-50周岁(指所附加主险的投保人) 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保持一致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1年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 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 则我们将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 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 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 • 交费年期:1年,保证5年续保,65岁前可续保 • 保险责任: 报销因意外引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有社保或公费报销的,按照75%报销; 无社保或公费报销的,按照65%报销。 每份最高赔付额500元,最多购买9份。
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
• • •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交费年期:5、10、15、20年 保障期限:15年、20年、30年、至77周岁 保险责任:
本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及除外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 投保年龄:18-60周岁(指附加主险的投保人) • 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一致 • 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 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 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WPD 3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 (3)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全残后的下一 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 主合同继续有效。
工银安盛人寿产品介绍
总部个险业务部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谨致寿险顾问姓名:寿险顾问编号:寿险顾问身份证:联络电话号码: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保障金额(元)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max(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的现金价值)}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150%*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元。

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额*50%}元成家立业金{基本保额*300%}元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盈利分配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您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50%}元的生存现金,即“大学教育金”,帮助孩子学业有成。

【成家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送上{基本保险金额*300%}元的满期金,即“成家立业金”予被保险人,为其成家或创业提供支持,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豁免保险费】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人意外身故后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发生投保人变更,新投保人将不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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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若我们以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医 疗保险为前提核定并收取保险费,但我们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我 们有权以该被保险人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重新计算保险费,并要求您支付当年度该被保险 人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GCI 6
第八条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 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但被保险人的主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类型二: 英文代码为 GCIB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后,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首次诊断为患有或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范围中的疾病或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等待期由您和我们于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被保险人续保或因意外事故(8) 发生重大疾病或手术的,无重大疾病等待期。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 或接受手术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重大疾病或手术不承担保险责任。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三号(BSPG8)投保规则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三号(BSPG8)投保规则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三号两全保险(分红型)(BSPG8)
投保规则(工行网销版)
一、投保年龄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2.投保人年龄:18-60周岁
二、交费方式:趸交
三、保费限制
1.最低保费: 2万元
2.保费应为1,000的整数倍
四、最高保费限制:1000万元
注:以上保费需累计BSPG8、BSPG9、BSPG10、BSPG11、BSPG12产品保费;
五、附加险规则
本险种不得附加任何附加险。

六、投保单证递交要求
趸交保费大于等于20万元的新单业务需要递交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可保利益规则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为:配偶、子女、父母、法定。

经公司决定,将银保渠道财富宝3号产品在新渠道工行网银、自助终端进行销售。

此款产品已在总行完成产品准入,请各分公司尽快于本周与分行沟通,签订工行网银和自助终端分对分协议。

现将产品相关信息告知如下:
1.预计销售时间,9月10日(下周三)。

2.产品5年满期预期总收益率27.5%。

3.保险期间5年。

4.资产额度10亿元,全国限量销售。

5.可在工行做保单质押贷款,公司暂不提供保单借款功能。

6.总行产品准入通知会于今日下午发送各分行
7.产品资料附件:
8.资产情况请见下表。

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条款

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条款

险种简称:百万任我行 险种代码:1149
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 计算。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 主险合同终止。 1 “所交保险费” 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 数 (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5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 地铁、轻轨列车) 、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 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时, 该期间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 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平安人寿[2015]两全保险 033 号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产品提供生存、疾病身故、意外全残和意外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条款

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条款
6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 航 空 意 外 全 残 或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 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 10 倍基本保险 身故保险金
金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 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保险金后, 本主险合同终止。 1.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20 年、30 年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4
5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全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 10 残或身故保险金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 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4 自 驾 车 意 外 全 残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 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 或身故保险金
残”的,我们按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 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 10 倍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主险合同终止。

工银安盛安康e生百万医疗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责任案例说明保障优势19页

工银安盛安康e生百万医疗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责任案例说明保障优势19页

10年交


2010
1850
2320
2110
2720
2480
3200
2900
3770
3400
4420
4000
5190
4710
6130
5550
7300
6540
8750
7670
10040
8530
11950
9950
15年交


140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290
1620
1480
1900
1730
2240
2030
2640
2390
胰脏
胰岛素瘤、胰高血糖素瘤、生长抑 素瘤、胃泌素瘤
肾脏 肾错构瘤、移行细胞瘤、间质瘤
膀胱
尿路上皮不典型增生、乳头状瘤、 腺瘤
乳房
乳房纤维腺瘤、错构瘤、神经纤维 瘤
7
保障优势
Insurance Features
「+100%/18岁前」
18岁前增加100%额外保障
少儿特定 疾病保险金
御享幸福未来 健康伴您一生

特定肿瘤切除术 累计20%基本保额
的额外保障
18岁前增加100% 基本保额的额外保

绿通关 爱服务
为您构建 就医绿色通道
保险责任
Insurance Clause
御享幸福未来 健康伴您一生
「保障表」
保障
责任
等待期内发病或确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
第1次,30%基本保额
4
保障优势
Insurance Features

工银安盛 百万保驾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 百万保驾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两全保险条款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犹豫期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责任第七条责任免除第二章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九条垫交保险费第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七条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八条如实告知第十九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条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二条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三条借款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第三章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ROPPA。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18至6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车人员平安保险条款.pdf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车人员平安保险条款.pdf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车人员平安保险条款(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主)1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有效驾驶证、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的驾车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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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犹豫期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责任第七条责任免除第二章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九条垫交保险费第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七条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八条如实告知第十九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条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二条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三条借款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第三章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ROPPA。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18至6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或全残(3),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4)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三、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驾驶或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5),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0周岁,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我们给付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25%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终止。

以上四项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为限。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十三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原子能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八、被保险人醉酒(10)、故意自伤;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猝死(11)导致的死亡;十、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2)、跳伞、攀岩运动(13)、探险活动(14)、武术比赛(15)、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三、恐怖主义行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7)。

发生上述第二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章一般条款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18)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保险合同欠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垫交保险费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若您选择垫交保险费的,我们将用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前述款项应付利息(19)后的余额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前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 24 时起中止效力。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24时起至复效日24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3.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4.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办理复效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满期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由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4.若被保险人身故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若被保险人全残的,须提供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及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6.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申领“满期金”的,由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合同;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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