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中国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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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帮助中国兴建的156项工程

苏联帮助中国兴建的156项工程

3.吉林染料厂
属前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中的项目。1954年开始兴建苏联援助的吉林染料厂,这是我国第一个现代化的大型染料厂。1957年10月建成投产,可年产多种染料1万??工业落后面貌。
4.吉林电极厂(现吉林炭素厂)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吉林炭素厂,是中国五十年代初期建设的基础工业项目之一。经过四十多年的不断改造和发展,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综合性炭素制品生产企业,国家大型炭素企业,是具有现代化生产规模,在国内外有着重要影响的基础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512户大中型
3.抚顺发电厂
4.阜新发电厂
5.大连第二发电厂的增容
6.阜新新丘竖井
7.阜新平安竖井
8.阜新海州露天煤矿
9.抚顺东露天矿
10.抚顺老虎台煤矿
11.抚顺西露天矿
12.抚顺胜利矿刘山竖井
13.抚顺龙凤矿竖井的新建扩建
14.抚顺石油二厂
15.抚顺铝厂
16.沈阳第一机床厂
17.沈阳第二机床厂(中捷友谊厂)
2.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是一所为航空工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普通高等学校,她坐落在辽宁省沈阳市,是东北地区唯一的一所航空院校.学院前身为沈阳航空工业学校,始建于1952年,是前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项目之一.
3.沈阳风动工具厂
1955年1月我国第一座近代化风动工具厂——沈阳风动工具厂验收和开工典礼大会在沈阳举行。沈阳凿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沈阳风动工具厂),是中国凿岩机械和气动工具行业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大型骨干企业。目前公司占地11.3万平方米,可年产气动凿岩机50000台、气动工具30000台、液压凿岩机150台、凿岩钻车350台、重矿机械配件700吨、锻件5000吨、热处理件5000吨、精铸件1000吨。我公司在中国设有24个自己的销售公司和众多代理商,有2000多个用户,产品销往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智利、泰国建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在中国同行厂家中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中国市场信息占有率达50%以上,从八十年代开始,公司开始发展外向型经济,于1984年引进了瑞典ATLASCOPCO公司液压凿岩机检测制造技术,成为中国唯一的生产液压凿岩机的厂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俄罗斯•【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6.11.0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决心并共同致力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两国国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

为维护两国国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信、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处理边界事务,双方认为有必要就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议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为本协定的目的,使用以下定义:(一)“国界”、“边界”、“国界线”、“边界线”具有相同的含义,是指分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领陆和领水的界限,及沿该线划分上空和底土的垂直面。

(二)“划界文件”,是指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边界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边界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第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三)“勘界文件”,是指国界勘定后形成的国界线叙述议定书、边界地图、界标登记表、界标和大地点坐标一览表、岛屿和沙洲归属一览表。

(四)“联检文件”,是指边界联合检查后形成的、作为勘界文件补充文件的国界线叙述议定书、边界地图、界标登记表、界标和大地点坐标一览表、岛屿和沙洲归属一览表。

(五)“界标”,是指竖立在边界线上或边界线两侧,在实地标示国界线走向,且其地理坐标已测定并记载于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中的标志,可分为基本界标、辅助界标、导标和浮标。

(六)“边界林间通视道”,是指在实地边界线两侧一定宽度范围内开辟的通道,目的是使边界线保持通视。

第26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分层作业)解析版

第26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分层作业)解析版

第26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民主党派被纳入了统一战线和政协之中,21名政府部长中有10名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中,宋庆龄、李济深和张澜等都是民主人士。

这说明()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建立起来B.新政权具有鲜明的民主性C.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各党派联合执政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党制度日益完善2.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后,全国掀起政治学习的高潮。

各地创办了各种短期的政治大学或训练班,帮助知识分子建立起革命的人生观和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

短期内,有20余万人人学了这类学校。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学习主要是为了()A.提高知识分子理论素养B.巩固新生人民民主政权C.贯彻和落实“双百”方针D.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3.如图为1949年前后中国民歌歌词云图。

图中的变化()A.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B.有利于构建新的国家认同C.表明“双白”方针推动了文化繁荣D.反映出新旧文艺观念冲突4.“共和国”-直是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的政治追求,其名称经历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华民主共和国”“三民主义共和国”“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演变过程。

这一演变体现了()A.中共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厘清B.中共革命策略的调整C.中国革命性质的阶段性变化D.中国近代化程度加深5.下表为1949~1952年农民货币收入情况。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项目1949195019511952指数指数指数指数农民净货币收入(亿元)68.510087.4111.4111.4162.6127.9186.7人均净货币收入(元)14.910018.7125.523.6158.426.8179.9A.有新民主主义经济性质B.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完成C.开展工业化条件已具备D.土地改革取得巨大成效6.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指出“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计划文章属性•【缔约国】苏联(已变更)•【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1986.05.26•【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莫斯科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本着发展中苏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六年七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合作协定》,制订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计划如下:第一部分科学、高等教育、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卫生、民政第一条双方鼓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院,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按照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达成的协议,双方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促进发展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在本计划期间,将互派大学生、研究生、科研教学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进行学习、进修以及科研工作;交换著名学者进行讲学、参加学术会议;互聘汉语和俄语教师;交换教育专家代表团;建立两国几所高等学校、苏联教育科学院和中国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之间的直接联系。

具体合作计划,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卫生部每年互派一个最多由四人组成的代表团,了解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方面的工作经验,为期不超过十六天。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社会保障部促进交流并建立直接联系:一九八六年:全俄盲人协会接待一个最多由四人组成的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代表团,了解苏联恢复盲人社会劳动权力的工作情况,为期不超过九天。

一九八七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社会保障部派出一个由最多四人组成的苏联专家代表团,了解中国社会保障工作情况,为期不超过九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文章属性•【缔约国】苏联(已变更)•【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7.05.13•【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莫斯科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签订日期1987年5月13日)一、总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以下简称“共同条件”)是中苏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机构”)科学技术合作的组织、财务和法律依据。

2.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及现行中苏换货和支付协定进行中苏科学技术合作。

3.两国的机构应遵照本共同条件以及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间委员会”)和政府间委员会科学技术合作常设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决议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4.相应的国家归口管理机构和根据本国法律有此代表权的单位可代表执行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双方。

其参加合作的办法由两国各自的法规确定。

5.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将通过下列方式进行:1)交流科学技术发展问题和科学技术规划、预测、组织、管理方法的经验;2)互派科技团组、科研人员和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先进生产经验;3)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的成果和生产经验,包括转让科技资料、试样和样机、仪表、材料、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资料,以及与转让有关的许可证;4)进行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5)一方机构应另一方机构要求进行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6)协助提高科技干部业务水平;7)以派遣和接待科研人员和专家进行咨询、鉴定,和其他类似目的的方式提供科学技术援助;8)邀请科研人员和专家讲学、作报告和参加在本国举行的科技讨论会、学术会议和专业性会议;9)政府间委员会或分委会认为适于两国采用的其他合作形式。

6.当出现需要紧急解决的问题时,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分委员双方通信的方式办理,并在分委会休会期间执行,然后将其追列入下届会议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组织铁路联运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组织铁路联运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组织铁路联运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苏联(已变更),蒙古•【条约领域】铁路运输•【公布日期】1952.09.15•【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莫斯科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组织铁路联运的协定*(注*:1952年9月15日签订于莫斯科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一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协议为另一方,双方为了发展彼此之间的经济与文化联系并开办铁路联运起见,协议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上述目的,商定修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集宁(平地泉)至二连地区中蒙国境为止、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乌兰巴托尔至扎盟乌得地区蒙中国境为止的铁路。

第二条缔约双方协议,上述铁路之修建将自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该项铁路之修建经费,在中国境内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负担,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者,按照苏蒙协定,则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负担。

第三条缔约双方协议,本协定第一条所述之铁路,将以单轨修成,轨距为一五二四公厘,其通过能力为每昼夜对开十二次列车,并得经双方协商将该路通过能力逐渐提高至每昼夜对开二十四次列车。

第四条缔约双方协议,该铁路之修建将于一九五三年内动工,以便该铁路之全线联运于一九五五年年底开办。

该铁路之勘测和设计将于一九五二年内开始。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后,立即生效。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订于莫斯科,共三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蒙文书就,三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蒙古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共和国联盟政府政府全权代表全权代表全权代表周恩来安·扬·维辛斯基泽登巴尔(签字)(签字)(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相互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相互派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相互派遣工程技术人员条件的议定书【标 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相互派遣工程技术,人员条件的议定书【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发文日期】1986-03-21【实施时间】1986-03-2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为执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就规定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前往苏联和苏联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中国的共同派遣条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方面授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苏联方面授权苏联国家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作为完成本议定书条款的执行机构。

由其下属外贸公司(以下分别称为“订货方”和“交货方”)签订项目合同,分别派遣中国和苏联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培训地点和工作地点。

工程技术人员是指工程技术工作人员和熟练工人(以下简称“人员”)。

苏联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中国在建设和改造项目中给予技术协助 第二条 为了在完成设计勘测、施工安装、所交设备的试验和设备试运转中,对中国企业给予技术协助,交货方将向订货方国家派遣身体健康的、技术熟练的、相应工作专业方面称职的人员。

第三条 苏联人员的专业、职务、人数、赴华日期、派遣期限、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其他具体派遣条件,由订货方和交货方在相应的合同中规定。

第四条 苏联人员赴华的月补偿费标准规定如下: 顾 问 10000瑞士法郎 总工程师 9100瑞士法郎 主任工程师 8180瑞士法郎 工程师 6440瑞士法郎 技师、工长 4700瑞士法郎 熟练工人 3250瑞士法郎 订货方从上述月补偿费标准中扣除苏联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所得税后向交货方支付实际月补偿费“实数”。

订货方向交货方支付的实际月补偿费的“实数”是: 顾 问 7000瑞士法郎 总工程师 6500瑞士法郎 主任工程师 6000瑞士法郎 工程师 5000瑞士法郎 技师、工长 3900瑞士法郎 熟练工人 2850瑞士法郎 上述实际月补偿费“实数”,从苏联人员首次来华越过中国国境之日起到其最终离开中国时越过中国国境之日止根据合同规定的整个在华期间内,由订货方向交货方支付。

中国领土争端大全

中国领土争端大全

中国领土争端大全发帖时间 2006-07-23 08:52:201759年即乾隆二十四年,大清王朝真正统一中国,形成了稳定的极盛疆域:北起萨彦岭、额尔古纳河、外兴安岭,南至南海诸岛,西起巴尔喀什湖、帕米尔高原,东至库页岛,领土面积1000多万平方公里。

但从1840年开始,西方列强和日本先后对中国发动战争,并先后割占了香港、澳门、库页岛、黑龙江以北地区、乌苏里江以东地区、乌孜别里山口以西地区、台湾和澎湖。

1921年蒙古从中国独立出去。

10年后日本侵华,1945年中国抗战胜利收回台湾和澎湖后,中国疆域稳定至今,但陆地和海洋边界的局部纠纷持续至今。

关于中国边界的界定,既不能要求把凡曾向中国进过贡的地方都纳入我国版图,也不能追溯得太远。

如不应以元朝的疆界为根据提出要求,而应以清末,北洋政府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资料作为重要参考。

中国历史上册封的藩属地域极其广大,认为所有接受过中国册封,向中国皇帝名义上称臣的地区,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显然是既不现实也不客观的。

事实上,当今世界主流观点认为,朝贡和册封体系都是一种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体现了弱国在强大的邻国的威胁下求生的策略,不是中央政权跟地方政权的从属关系,至多算是宗主国,也就是势力范围。

翻看〈中国历史地图集〉就能知道,多少辉煌一时的民族最终灰飞烟灭,经过几千年的民族争斗变迁,中国能拥有现在的版图,汉族能够融合了55个少数民族形成中华民族大家庭是很幸运的!如果我们坚持认为只要是历史上有汉族人到过居住过的土地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那就太自以为是了,很多地区都是历经无数代的变迁,早已物是人非了。

如果说,曾经臣属就一定是中国的领土,那么除了印尼的部分领土,所有东南亚(其实还不仅是东南亚)就都是中国必须追求的领土目标了。

对于争议的领土,能有机会成为我们的,当然应该尽力争取!对于未定界地区的划分,一般是看历史上,(主要是指近代以来,否则一直翻历史老账,多数地区就会出现一大堆主人),谁对要求的地区进行过较长时期的实际管制,而且在管制期间,有没有对此地区的官方争议(注意,有没有争议,而且是官方争议是极为重要的)。

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

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文章属性•【缔约国】苏联(已变更)•【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1985.06.16•【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签订日期1985年6月16日生效日期1985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本着发展中苏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五六年七月五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制定此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第一条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文化部派出:芭蕾舞艺术家小组(不超过四十人),九月,为期十六天。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民间合唱团(七十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苏联造型艺术展览,随展三人,十月,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一名指挥和一名钢琴家,与中国交响乐队合作演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戏剧工作者代表团(五人),九月,为期九天。

舞蹈艺术工作者代表团(四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第二条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文化部接待:中国甘肃省歌舞团(九十五人),九月,为期三周。

中国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三人,十一月,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一名指挥和一名单独表演家(钢琴家或小提琴家),与苏联交响乐队合作演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中国文化部教育局代表团(五人),十月,为期九天。

舞蹈艺术工作者代表团(四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第三条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派出,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代表团(三人),八月,为期九天。

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接待,《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代表团(三人),十月,为期九天。

第四条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国家电影委员会派出,苏联电影工作者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十一月至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国家电影委员会接待,中国电影工作者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十一月至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建立合营企业及其活动原则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建立合营企业及其活动原则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建立合营企业及其活动原则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苏联(已变更)•【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8.06.0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建立合营企业及其活动原则的协定(签订日期1988年6月8日生效日期1989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鼓励和促进两国间经济技术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并为这种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促进两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满足两国对某些工业产品及原料的需求,将鼓励两国的公司、联合公司、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在两国境内建立合营企业。

第二条本协定中所指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按企业所在国法规确定。

第三条一、合营企业的建立及其活动应根据本协定和合营企业所在国有效法规及成立文件进行。

二、合营企业建立之前,应制订合营各方协商一致的经济技术论证。

三、合营企业成立文件根据合营企业所在国有效程序制定,并经批准或注册后生效。

四、若合营企业所在国法规或成立文件授予了权利,合营企业可以在缔约双方国家和第三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第四条一、合营企业以合营各方的投资作为法定基金或注册资本。

二、按照合营企业所在国有效法规,合营各方可以用物资、财产权和资金作为投资。

对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用来投资的物资,按以国际市场当时价格为基础确定的外贸价格进行估价。

当没有这样的价格时,投入物资的价值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每个合营者的投资应用合营各方商定的货币和/或用合营企业所在国货币进行计价。

第五条一、在缔约任何一方国家境内建立的合营企业,在相同情况下,与同第三国合营者建立的同类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并且与其相比不受歧视。

二、缔约任何一方无义务向按照本协定建立的合营企业提供由于该方的下述情况而产生的优惠:(一)参加关税同盟或其它经济组织;(二)参加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其他关于税收问题的协定。

另起炉灶70年代初中国外交四字概括

另起炉灶70年代初中国外交四字概括

另起炉灶70年代初中国外交四字概括新中国成立之初采取了三大外交方针,即“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

这是随着人民革命的节节胜利而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另起炉灶”,是指新中国不会承认和继承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外交关系,与外国的国家关系要在新的基础上经过谈判重新建立。

从1948年2月至1949年4月,中共中央多次发出外交工作的指示,其中主要有:第一,保护外侨及其国家代表机关。

第二,不承认旧的外交关系。

“凡属被国民党政府所承认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及其所属的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只把他们当作外国侨民待遇,但应予以切实保护。

”第三,维护国家独立自主。

“不允许任何外国及联合国干涉中国内政。

因为中国是独立国家,中国境内之事,应由中国人民及人民的政府自己解决。

”《共同纲领》第56条规定:“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是说与外国(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时机和条件,就是清除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特权和影响后,再建立新的外交关系。

1949年1、2月间,毛泽东在西柏坡会见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的谈话中首先提出这个主张。

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进一步指出:“关于帝国主义对我国的承认问题,不但现在不应急于去解决,而且就是在全国胜利以后的一个相当时期内也不必急于去解决。

我们是愿意按照平等原则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但是从来敌视中国人民的帝国主义,决不能很快地就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我们,只要一天它们不改变敌视的态度,我们就一天不给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以合法的地位。

”“一边倒”,就是倒向社会主义阵营。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形成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相对抗的格局,美帝国主义坚持与中国共产党为敌,在解放战争时期扶蒋反共,也由于中国革命的性质和发展前途,决定了未来的新中国在对外关系上必须实行“一边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苏联(已变更)•【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5.07.1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莫斯科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签订日期1985年7月10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注意到近年来两国交换货物的增长,从平等互利的原则出发为其稳定发展创造条件,本着使两国贸易关系置于长期基础上的愿望,以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两国政府将以友好的态度研究对方可能提出的建议并就其作出决定,以使两国经济贸易关系更加密切。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协定所附的中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向苏联供应货物清单和苏联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向中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

这两个货单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向苏联供应货物清单还包括用来偿付按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苏联在上述年间供应中国的货款和苏联机构提供的劳务费用的货物。

本协定所附货单的品种和数量,在签订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时,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经两国政府同意,可以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两国出口商品的价格用瑞士法郎计算。

第五条根据本协定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苏联方面由苏联对外贸易银行按照本协定开立的专用瑞士法郎帐户项下办理。

今年是中国的俄罗斯年.历史上的中俄(苏)关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重点

今年是中国的俄罗斯年.历史上的中俄(苏)关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重点

今年是中国的俄罗斯年。

历史上的中俄(苏)关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

16、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割占了我国领土约A、四十多万平方公里B、六十多万平方公里C、一百多万平方公里D、一百五十多万平方公里17、世纪30年代,苏联工业总产值跃居世界第二、欧洲第一。

其原因是①斯大林的领导和工业化方针②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③资本主义国家受到经济危机打击④民主政治生活的初步建立A、①②③B、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18、右图所示历史事件出现的主要背景是A、苏联与新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B、为打破西方的孤立,新中国与苏联结盟C、苏联积极帮助新中国进行建设D、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多边外交政策19、在历史上,中国曾经借鉴了苏联的革命和建设经验,并从中总结出经验教训,下列相关表述中正确的是①中国共产党学习苏联走城市中国道路,结果失败了,说明这条道路不符合中国国情②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后,学习苏联工业化的建设经验③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影响了中国④从苏联解体中得出的教训是一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③④D、②③④2006年,中俄文化年、中印文化年系列活动相继开展。

据此回答18—20题。

18.“以贞观三年仲秋朔旦,褰裳遵路,杖锡遐征。

……,达于印度。

宣国风于殊俗,喻大化于异域。

亲承梵学,询谋哲人。

”这段材料的作者应是A.张骞B.玄奘C.鉴真D.甘英19.苏联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产生积极影响的有①国民大革命②工农武装割据③新中国政权的巩固④一五计划A.①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③④D.③④20.1954年,中印能够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原因是①中印两国在当时世界格局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印作为新兴国家要保持自己的独立发展②当时国际上霸权主义力量强大中印两国都存在着人口膨胀、环境恶化的问题A.②③④B.①②③C.②③D.①②③④中俄两国交往由来已久。

回答19~20题。

19.下列1关于1689年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叙述正确的是①是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正式签订的第一个边界条约②肯定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等地区是中国的领土③清朝同意将原属中国的尼布楚地区割让给俄国④割断了俄国与清朝两国商旅的往来和经济交往A.①②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③④20.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得到苏联的援助,下列关于苏援助的方式中没有的是A.提供作战武器B.建立反法西斯同盟C.军队直接入境作战D.对日本本土实施轰炸俄国长期以来就是欧洲大国,二战后苏联则成为超级大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1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1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年—1959年)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五味斋主整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此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9月21日至30日召开。

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会议决定国都定于北平,北平改名为北京;纪年采用公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国旗为红地五星旗。

会议选举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当选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当选为委员。

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选举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下午3时,首都30万军民齐集天安门广场,举行隆重的开国大典。

毛泽东宣读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宣告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1949年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日子,每年的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0月2日苏联政府决定同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

3日,周恩来复电表示热忱欢迎,并互派大使。

自1949年10月至1950年1月,新中国先后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

至1951年底,新中国与印度、缅甸、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瑞典、丹麦、瑞士、列支敦士登、芬兰建立外交关系。

10月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毛泽东为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俄罗斯•【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2006.11.0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9年5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下称“缔约双方”),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一)动产、不动产及任何财产权利;(二)股份、股票及其他形式的对商业组织的参股;(三)与投资相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名、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该变化不违反接受投资一方的法律和法规。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一)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二)法律实体,包括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以及其他与投资相关的费用。

四、“活动”一词系指对所承认的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置。

五、“缔约方领土”一词系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和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二)缔约一方按照国际法为勘探、提炼、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而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上述领土的领海外围海域。

六、“缔约方的法律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以及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法规。

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各种文本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

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各种文本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
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各种文本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
新中国成立之初,经与苏联商定,中共中央决定毛泽东出访苏联,目的是参加斯大林70寿辰的庆祝活动,商谈和签订中苏之间的有关条约和协定,并就双方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1949年12月16日毛泽东到达莫斯科,通过与斯大林及其他苏联领导人的多次商谈,毛泽东终于迫使斯大林同意与中国签订一个新的中苏条约,以取代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50年1月20日,周恩来率领庞大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到达莫斯科。经过反复会谈和协商,中苏两国于1950年2月14日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贷款的协定》,并通过了关于废除1945年条约和外蒙古独立的《公告》。当时双方确认但未予公布的还有上述两个协定的议定书和条约的《补充协定》。2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等离开莫斯科回国,留下中国代表团继续与苏联方面谈判贸易协定等其他问题。这次中苏领导人的会谈以及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将中国与苏联的战略同盟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无疑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最重大的外交活动。
缔约国双方同意,目前在旅顺口和大连港的苏联军队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2—3年期限内全部撤回苏联境内,撤军将于1950年开始。
缔约国双方还同意,1945年8月14日苏联和中国签订的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以及大连港协定议定书在签订对日和约后予以重新审议。[7]
第八条
本条约自批准之时起立即生效,有效期为30年。如期满前一年缔约国的任何一方未表示愿予废除,则该条约将无限期继续生效。同时,如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将终止本条约,应在条约有效期满前一年内通知另一方。
尽管斯大林最初对中方的草案感到意外和愤怒,但显然是经过慎重的考虑之后,苏方于1月28日提交的协定修改稿,除了没提放弃在旅顺、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外,接受了关于旅顺口的条款(不包括移交财产),也接受了大连的行政完全隶属中国管辖、立即由中国政府接收大连(不包括旅顺口)的一切财产的条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苏方还接受了在对日和约签订后或不迟于1952年末无偿地向中国移交中长铁路的权利及全部财产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苏联(已变更)•【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88.07.15•【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莫斯科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签订日期1988年7月15日生效日期1988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进一步发展关系和改善两国公民相互往来的条件,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款如下:总则第一条缔约一方的公民凭有效的旅行证件并在符合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入境、出境、通过缔约另一方国境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临时逗留。

第二条本协定所指的有效旅行证件(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系: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归国证明书(2)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公民系: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海员证返回苏联证明书第三条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应遵守另一方的法律规章,包括为外国公民制定的登记、居住、旅行和过境的规定。

第四条缔约一方公民须经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边防口岸或双方商定的边防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

公务旅行第五条缔约一方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或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的公民入境、出境和通过缔约另一方国境免办签证。

第六条1.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中国民航或苏联民航机组人员,在执行中苏航空港之间的航班任务、包机任务或经缔约双方同意的专机飞行任务时,须凭本协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有效旅行证件入出缔约另一方国境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免办签证。

2.缔约一方机组人员因换班、伤病、飞机故障或恶劣气候等情况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短期滞留,离境时免办签证。

第七条缔约一方公民如系往返于中苏两国之间的列车乘务人员和列车邮电人员凭本协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有效旅行证件入出缔约另一方国境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免办签证。

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题目及答案(2021年最新编写)

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题目及答案(2021年最新编写)

2019年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宪法小卫士题库(附答案) 1.我国宪法规定,(C)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B、生产资料公有制C、社会主义制度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D )年通过的。

A、1954B、1975C、1978D、198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B )。

A、公民B、人民C、人民代表大会D、工农联盟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B、生存环境C、自然环境D、生态环境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A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A、区域自治B、民族自治C、基层群众自治D、特殊的经济制度 6.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A)。

A、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坚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集体和其他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D、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7.宪法以(B )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序言B、法律C、文件D、决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D )。

A、镰刀和斧头B、锤子和斧头C、镰刀和齿轮D、谷穗和齿轮 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D)。

A、全民所有制B、国家所有制C、集体所有制D、社会主义公有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C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A、1988B、1993C、1999D、2004 11.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B )。

A、宪法序言B、宪法第三十一条C、中英联合声明D、香港基本法 12.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C ),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苏联(已变更)•【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4.12.2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签订日期1984年12月28日生效日期198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监督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方面协定和协议的执行;二、为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稳步发展提出建议;三、共同研究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措施。

第三条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

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缔约各方的副总理担任。

根据需要,双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办理。

委员会的例会每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举行。

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第四条在必要的时候,经双方主席同意,委员会可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的和临时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

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全权代表姚依林伊·瓦·阿尔希波夫(签字)(签字)M1885--010921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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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中国的省、自治区、市同苏联的加盟共和国的部、主管部门、联合公司、企业之间建立和发展经济贸易联系的协定
【标 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经济贸易联系的协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
【发文日期】1988-06-08
【实施时间】1988-06-0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相关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中苏两国的经济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协助中国的省、自治区、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有关机构、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部、主管部门的机构、联合公司、企业(以下简称机构)之间建立和发展经济贸易联系。

公司和机构将根据两国各自的有效法规、本协定和其他有关的中苏协定,进行经济贸易联系。

第二条
公司和机构之间在本协定范围内建立和发展的经济贸易联系,是对根据其他中苏政府间协定进行的经济贸易合作的补充,在这种联系范围内每年达到的贸易额将计入两国贸易总额。

第三条
公司和机构按照本协定建立和发展经济贸易联系的方面是:建立合营企业、生产合作、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交换货物,以及与公司和机构权限相符合的其他方面。

第四条
在进行经济贸易联系时公司和机构可以独立地:
一、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确定贸易伙伴的范围并直接进行相互联系;
二、协商在本协定第三条所述方面进行经济贸易联系的具体方式,确定供应货物和提供劳务的种类、额度、价格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供应货物和提供劳务的价格,按照中苏两国间在相应时期内有效的中苏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的作价原则,在合同中确定。

上述协定和议定书未规定的货物和劳务的价格,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确定。

第六条
北京中国银行授权的中国银行分行以莫斯科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名义开立瑞士法郎单独帐户,按照本协定进行结算。

莫斯科苏联对外经济银行以北京中国银行的相应分行名义开立相同的帐户。

这并不排除在中国银行分行和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分行或苏联对外经济银行授权的苏联其他银行机构间就某些换货业务开立帐户。

中国银行和苏联对外经济银行每次将具体商定开立这类帐户的事宜。

所开帐户的结算程序将由北京中国银行和莫斯科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商定。

第七条
公司和机构将根据两国各自的有效法规和有关的中苏协定调节与在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经济贸易联系有关的相互关系和争议。

第八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经济贸易联系将在公司和机构按照两国各自的有效法规和有关的中苏协定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

必要时,在签订合同之前中国的省、自治区、市和苏联的加盟共和国的部、主管部门、联合公司、企业也可就建立经济贸易联系达成初步协议,并就此签订相应的文件。

第九条
在按照本协定进行经济贸易联系的过程中,公司和机构获得的设计和技术资料,未经提供该资料的公司和机构同意不得向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转让。

第十条
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将对本协定的实施进行总监督。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协定相应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前,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未将终止本协定的愿望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则本协定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田纪云尤·德·马斯柳科夫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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