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不服某工商局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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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不服某工商局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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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不服某工商局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甲单位认为乙单位在同一种商
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遂向县工商局要求处理乙单位。县工商局责令乙单位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单位的损失1
0万元。乙单位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县工商局的决定,决定让乙单位赔偿甲单位8万元。乙单位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赔偿额过多,于是判决变更,判令乙单位赔偿甲单位6万元。 【问题提出】
乙单位可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应以谁作为被告? 【案例研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案分析】
原告可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和复议机关(上一级工商局)
每 周 一 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行政执法培训
2009.
24
总第32期
朱熹语:
法者天下之大公。
天津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办公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都是复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此时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即上一级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一定要清楚的是,尽管管辖法院可以有两个,但被告只能是复议机关,而不是可以选择的。
此外,本案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错就错在违法地对工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作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是著名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即行政诉讼只对具体行政进行合法审查,而不进行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是涉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只能由行政机关自己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完成,如行政复议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变更决定就属于这种审查的内容,而这是法律、法规有所规定的。
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判决结果是受限制的,即要么撤销、要么维护,不能走间道路,即不能变更。人民法院的合法性审查仅有例外是行政处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可见,只有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并对明显不合理的,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而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
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不能判决变更。
由于在上述案例中,工商局责令乙单位给甲单位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只能局限于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者维护,而不能判决变更。人民法院的错误就在于此。
浅论行政复议中的释明权ﻫ
一、释明权概述
行政复议中的释明权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事项、申请对象、以及证据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以及申请人提出一些与行政复议机构职权相矛盾的要求时,行政复议人员做出必要的解释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既要完成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还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应正确行使复议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释明权的规定
释明权的内容主要是复议机关人员在复议过程中就受理条件、复议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等方面对申请人所做的引导和提示,这些引导和提示是以申请人对这些方面的认识不足或者错误引起的,是实体方面的内容,我们以为对于复议程序的提醒,例如,通知申请人到复议机关参加听证,受理申请之后,对申请人所进行的程序上的说明,不在释明权之列,因为程序上面的规定是不以申请人的行为存在瑕疵为前提的。按照这个标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对释明权的规定有以下几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
法理探幽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实践中需要行使释明权的几种情形
在实践中,法人、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往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对复议的流程要求比较清楚,材料的提交较为齐全、准确,需要复议机构做出释明的地方并不多。而公民作为申请人的,则存在很多问题,以下几点六种情形,这些情形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大多以口头陈述事实为主,以一定数量的书面材料为辅的申请模式。
1、所口头陈述的事项以及提交的材料,该事项要么不在复议范围,要么超过复议期限。例如申请人就村委会的行为提出复议,显然不在复议范围。
2、所口头陈述的事项以及提交的材料,杂乱无章,含糊不清,不能理出事项的条理。ﻫ
3、所口头陈述的事项以及提交的材料,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被申请人以及复议请求。
4、所口头陈述的事实基本清楚,复议请求正确,但是错列被申请人或者少列被申请人。
5、所口头陈述的事实基本清楚,复议请求正确,被申请人正确,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ﻫ
6、所口头陈述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比较充分,被申请人以及复议请求正确,但是没有形成书面文字。
四、复议释明权的行使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和对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相结合的产物,一要完成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二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两者应该平衡发展,要保证在合法的范围内,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行政机关的职能也得以实现。在这种职能认知和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