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或者其他类似的名称为为名的规范性文件,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应3、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题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0、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修订稿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婚姻法简答
婚姻法简答第一篇:婚姻法简答离婚时的救济措施(一)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这一条是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当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有约定时,一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使双方约定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但是,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伦理实体,应当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相互扶助,对于对方的工作、学习也应提供相应的协助。
当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则在离婚时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当然,请求补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利行使也有权利放弃;当事人自愿放弃的,法律并不对其加以干涉。
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
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自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
2、在经济补偿关系上,上述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是补偿请求权人,因补偿请求权人付出较多义务而受益的另一方,是补偿义务人。
3、经济补偿是我国离婚法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既不同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同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责任以赔偿义务人有法定的过错为前提,对经济补偿责任则无此要求)。
是否行使补偿请求权,由请求权人自行决定。
4、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至于如何补偿的问题,应由双方协议。
如果另一方不予补偿,或双方在补偿的方式、数额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可提起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的多少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数额、方式等。
婚姻法名词解释
10.直系姻亲 是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11.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2、亲等 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也就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
13、结婚 男女双方依照法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3.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24、家庭关系 是指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础,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5、亲权 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3.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4、婚姻家庭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合。
5、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他自身的特点。既有社会性,也有自然性。
29.涉外婚姻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者离婚。
30.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本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婚姻,包括结婚、离婚与复婚。
31、婚姻关系终止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为法定的事实而消灭。
32、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8、有偿婚:男子支付女子或者父母某种代价为结婚条件的婚姻。
19、聘娶婚:男子对于女子或者其父母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法学专业婚姻家庭法学试题及答案
法学专业婚姻家庭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但兄弟和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
2.直系姻亲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3.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4.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各有独立的人格。
5.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6.涉外婚姻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1.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三类。
3.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4.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5.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6.旧中国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7.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8.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2.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
13.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14.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5.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原则三、选择题(含括单选和多选。
每小题3分,共15分)1.小李和妻子的哥哥是( B )。
A.直系姻亲B.旁系姻亲C.旁系血亲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叔叔是( B )。
A.二亲等B.三亲等C.四亲等3.按寺院法的计算法,小张和叔叔的女儿是( A )。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抑制血亲。
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造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卑视、熬煎、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伤害的行为。
11、遗落: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婚姻法名词简答汇总
26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的。
27.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已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
28.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59.婚姻终止:指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婚姻借以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离婚。
60.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法定的条件好人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它是配偶在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离婚有协议离婚、裁判离婚之别。
61.协议离婚:亦称两愿离婚,指在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21.亲属:即亲属关系,指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2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3.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24.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接、间接的血缘关系、在血缘上有同源关系。
19.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0.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的等各方面生活,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47统一财产制:指婚后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的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强求权。
48.联合财产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为代偿;婚姻想终止时,妻的财产有其本人收回或继承人继承。
婚姻法简答题及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的看法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展开到必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联合。
①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联合,同性联合不行其为婚姻;② 婚姻是两方拥有夫妇身份的联合,姘居、通奸等两性联合不行其为婚姻;③ 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同,否那么即便两方长久共同生活也不行其为婚姻。
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构成的家属团体。
① 家庭是一个家属集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络在一同的;②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 家庭成员一般均为家属,而家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经过自己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类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差别于其余社会关系的重要特色。
假如没有上述各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行能出现婚姻家庭。
所以,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赐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类自然属性为依据的。
⑵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实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必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必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联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亲密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必定的社会构造,拥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实质和展开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展开变化中才能获得科学的解说。
⑶ 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可以夸张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可以将二者平起平坐,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实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独一正确的出发点。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 实现人口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展开的必需条件。
以两性联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重生产,在微观上是经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婚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决纠纷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针对婚姻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答,同时解释相关的法律术语。
一、简答题1. 简述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保护。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自主选择、自由结婚的权利。
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协商”。
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自主选择对象,自由结婚;并且禁止强迫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侵害自由婚姻权利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 解释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共同生活原则。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共同劳动取得的财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男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夫妻共同利益,促进夫妻间的经济互助和共同财产积累。
3. 简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自主管理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自主管理的原则是“彼此尊重,协商一致”。
夫妻财产自主管理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可以自主管理和支配各自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分配规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统一管理或是分别管理。
在财产自主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并共同承担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责任。
二、名词解释1. 解释“离婚”。
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规定了多种离婚形式,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和冷静期离婚等。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无法挽回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事由,例如婚姻无效、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等。
离婚是夫妻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2. 解释“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教育及承担日常生活开支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制度之一,它是社会生活的基石。
婚姻法是国家为了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婚姻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到许多专业术语和名词。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婚姻法。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合法夫妻关系的设立必须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是保障夫妻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婚姻关系进行公开透明管理的方式。
2. 配偶:配偶是指结婚后相互共同组成家庭的一对夫妻,男性称为丈夫,女性称为妻子。
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扶持。
3. 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终止,在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行为。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4. 遗嘱:遗嘱是一种由遗嘱人在其生前依法设立并规定在其死后具有效力的文书。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夫妻未签订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的分配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5.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前,一方所拥有的或其他人赠与或遗赠给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受共同财产制度的约束。
6. 继承: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法定或遗嘱规定的继承顺序,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法律行为。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时,其遗产应当遵循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配偶享有一定的继承权益。
7.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或经济方面的侵害行为。
婚姻法强调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保护被暴力侵害的一方合法权益。
8. 抚养权:抚养权是指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
在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子女的抚养权应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制定合理的抚养安排。
9. 婚约自由:婚约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基于自愿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和改变婚姻的方式和形式。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
手续,并领取结婚证书的过程。
婚姻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定依据。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
财产,包括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生产的财产、收入、奖金
以及其他合法取得的财物等。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并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
3.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以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可以根据精神不和、家庭暴力、疾病等多种情况而进行,但必须
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4. 抚养权:抚养权是指在离婚后,父母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共
同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和照料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由法院根据子女
的最佳利益和实际情况来判定,并可以协商或判决由一方独自或共同
行使。
5.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指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
划分的过程。
财产分割通常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财产来源、贡
献程度等因素加以考虑,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分割结果。
6.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行为中,当
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进行法律事务的行为。
在婚姻法中,一方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代理人代表其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等法律行为。
7.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明确表达意愿和意图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
在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在婚姻
登记、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等方面需要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
婚姻法复习题
婚姻法试题汇编一、名词解释1、婚姻(按一般概念表述)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一夫一妻制: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4、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交往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5、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
7、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8、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9、亲属关系: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0、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填空1.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三类2.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3.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阶段。
4.旧中国实行的“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
6.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和离婚三种。
7.中国亲属的分类是宗亲、外亲、妻亲。
8.直系亲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旁系亲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9.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l0.我国婚姻法对两种离婚形式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11.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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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⑶教育职能。
家庭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家庭教育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4. 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⑴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⑵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⑶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的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5. 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⑴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⑵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⑶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6. 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⑴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⑵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⑶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7.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⑴经济根源,即地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⑵政治根源,即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⑶思想根源,即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上,受着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
8.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⑴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⑵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⑸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9. 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
⑵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10. 从调整对象上看,婚姻法有何特点?⑴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
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现实和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⑵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⑶婚姻法中规定的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
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引起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上的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期限的。
11. 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
⑴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⑵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⑶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⑷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这种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⑸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
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
12. 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⑴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来看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⑵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甚至某些方面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这在其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⑶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13. 论述男女平等原则。
⑴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
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⑵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
历史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只要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完全实现。
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
⑷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其表现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⑸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
⑹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14.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方面的体现)⑴夫妻人身关系方面: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⑵夫妻财产关系方面: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5. 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及其异同?⑴包办婚姻。
即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⑵买卖婚姻。
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
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16. 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
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
它有两种形式,第一是法律上的重婚,而是事实上的重婚。
⑴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⑵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⑶构成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7. 亲属关系按发生原因可分为几类?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⑴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⑵血亲。
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也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⑶姻亲。
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姻亲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8. 等的概念及罗马法计算亲等的方法?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⑴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属,以一世为一亲等。
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
⑵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数即为亲等数。
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
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叔伯甥侄等为三亲等。
19. 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⑴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
⑵血亲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拟制血亲的可变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⑶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
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婚姻法对此无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20. 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的效力?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⑶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⑷父母与子女间的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