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时间总结
一建《法规》关于时间的总结
一建《法规》关于时间的总结一、项目进度管理1.项目管理者应制定详细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备,确保施工进度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2.项目管理者应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二、施工期限1.项目管理者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进行施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进行。
2.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项目管理者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单位应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步骤、施工时间等内容,供项目管理者参考。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各施工工序的顺利进行,避免时间冲突和工期延误。
四、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1.施工单位在租赁施工机械设备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租赁,并对设备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确保按时完成工程。
2.如因施工机械设备使用不当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施工场地管理1.施工场地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准备和交付使用,确保施工能够按时开始。
2.施工场地管理应合理布局,确保各施工工序之间不发生时间冲突,避免工期延误。
六、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并确保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与施工要求相匹配。
2.施工人员管理应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工人按时到岗,避免工期延误。
七、施工质量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2.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八、验收和交付1.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交付,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以上是对一建《法规》关于时间管理的总结。
通过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期限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施工场地管理、施工人员管理、施工质量管理以及验收和交付等方面的规定,一建《法规》旨在保证建筑工程的项目进度、施工质量和工期控制,确保工程按时完工,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规范和指导。
一建法规时间点汇总
一建法规时间点汇总一建法规是指一类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一系列程序的工程项目。
在中国,一建法规对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对一建法规的相关时间点进行汇总。
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这一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时间- 初步设计完成时间2.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一建法规中重要的一环,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设计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施工图设计完成时间- 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3. 施工准备阶段在施工准备阶段,需要进行施工图纸的复核、材料采购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施工准备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施工图纸复核完成时间- 材料采购完成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时间4.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一建法规中最为重要的阶段,涉及到工程的具体施工和监督。
施工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施工开始时间- 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完成时间- 施工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时间5. 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最终验收和评定的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间-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完成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时间6. 项目交付使用阶段在项目交付使用阶段,工程项目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
项目交付使用阶段的时间点包括:- 项目交付使用申请时间- 项目移交时间以上是一建法规中涉及到的一些重要时间点。
这些时间点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这些时间点进行操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每个时间点都应当有相应的文档和记录,以备查验和监督。
一建法规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规范建设行为,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希望通过对一建法规时间点的汇总,能够提高大家对于一建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为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一建法规中各种需要记忆的时间
一级建造师法规中应该记忆的时间点每年必考!考前突击使用!!(本人手打整理,按照课本顺序)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未10年,申请之日起计算;2.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需要继续使用的期满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10年;3.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器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至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最后一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着作权,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器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的最后一天;4.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5.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应少于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应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6.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8.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做好维护工作,恢复施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超过1年的,建设单位应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9.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超过6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10.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11.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12.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许可证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补办前,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13.企业不再符合响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建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被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想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登记同类别资质的申请;14.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质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申请初始注册,注册证书与职业印章有效期3年;15.建造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因职业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收到刑事处罚,字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的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16.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17.建造师注册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18.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或提交资格预审去申请文件截至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19.依法必须经行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20.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3日内作出答复;2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3.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2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5.依法必须经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26.对于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被挂靠)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核查,达不到要求的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七资质证书;27.对于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街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字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28.对于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街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字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29.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一般为3年,整改之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30.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期限6个月;31.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2.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3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3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5.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36.集体劳动合同有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不猛,收到之日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3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1,职业病,2,因公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38.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试试,临时性的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由其他劳动者代替的岗位;39.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内周不超过44小时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40.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制度4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4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建法规时间点汇总
一建法规时间点汇总一建法规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相关法规和规范,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一建法规进行时间点汇总。
1. 1987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1987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第一部质量管理法规,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1994年:《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第一部安全管理法规,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3. 2002年:《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2002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法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要求和编制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4. 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施工许可管理的基本法规,对施工许可的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5. 2006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2006年发布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法规,对竣工验收的程序、要求和评定等进行了规范。
6. 2006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2006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7. 2011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法规,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进行了规范。
8. 201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蔡恒整理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小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36小时.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7日内补报.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1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4、60日办理延续手续.3个月内开工.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10、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11、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12、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1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10、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注:教材新变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可以无数次续期.:2年.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6、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有效期:3年.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5、不予注册的情形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为5年;2、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3、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发明20年.2、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20年.1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后50年.2法人:发表之日起50年.其他时间汇总1、保险期限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2、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3、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4、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6、招投标异议时间1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招标文件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合同无效时间的起算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2可撤销合同撤销前确定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3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效力待定,追认后有效,不追认无效.8、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9、各种起算时间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3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时间: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企业法人成立时间:工商部门登记之日.6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7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双方签字盖章时例外:定金合同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给付时生效.8可以更换联合体成员的时间: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10、各种百分比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3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4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5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资金要求: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30%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9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10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没有具体比例要求.11、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2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2、每年一次或每三年一次的情形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4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关于时间知识点汇总
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关于时间知识点汇总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中的时间知识点,那可真是像一把把小钥匙,打开不同法规规定的大门。
这些时间点呀,就像一个个小闹钟,在法规的世界里滴滴答答地响着,时刻提醒着我们什么时候该做什么事。
咱们先说开工时间相关的吧。
一个工程啥时候开工那可太重要了,就像一场赛跑啥时候起跑一样。
有些工程规定了要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开工,这就好比你买了一张演唱会的票,得在规定的入场时间内进去一样。
要是过了这个时间还不开工,就好像你买了票却一直不入场,那相关部门可能就会有一些处理措施啦。
再说工程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就像是一场长跑比赛的终点线。
对于承包人来说,这个时间可是要严格把控的。
你想啊,工程就像一个大蛋糕,从开始做到最后做完,都有时间的限制。
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就像是答应了别人什么时候给人家做好蛋糕,结果到时间了还没做好,那肯定是不行的,会面临各种违约的处罚呢。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也和时间密切相关。
保修期就像商品的售后保障期。
比如说你买了个手机,商家会告诉你有一年或者两年的保修期。
建设工程也一样,不同的部分有不同的保修时间。
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就比较长,这就好比房子的骨架,肯定得保障的时间久一点,就像人的骨骼要是出了问题,那可不是小事情,得长时间保证它的稳固。
而一些像防水啊之类的工程,也有相应的保修时间,就像手机的防水功能要是出了问题,在保修期内就得给修。
还有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规定。
这就像两个人吵架了,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去解决这个矛盾。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了劳动争议,得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仲裁,要是过了这个时间,就像是吵架过了能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再想解决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可能自己的权益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了。
这就好比你错过了一班公交车,下一班什么时候来就不知道了,也许你就会面临很多麻烦。
投标有效期也是个很重要的时间概念。
它就像一个魔法的有效期。
在这个时间段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有效的。
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
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摘要:1.招投标时间考点2.考试时间3.法规考试时间4.法规关键考点5.法的形式6.历年真题与解析正文: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一级建造师考试是建筑行业重要的职业资格考试,其中《法规》科目涉及的内容广泛,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时间考点是备考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关于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的汇总:1.招投标时间考点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需要牢记。
例如,投标截止时间是投标文件有效期的20 天;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 天进行;勘察现场应在投标预备会前1-2 天进行;投标预备会应在发出招标文件后7-28 日内召开。
2.考试时间2022 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时间为3 个小时。
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并确保答案准确无误。
3.法规考试时间一级建造师《法规》科目的考试时间通常为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考生需在考试前做好充分的时间安排,确保能够顺利参加考试。
4.法规关键考点在一级建造师《法规》科目的备考过程中,一些关键考点需要特别关注。
例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法的形式等。
针对这些考点,考生可以参考一些历年真题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5.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在一级建造师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法律形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正确运用法律。
6.历年真题与解析通过学习历年真题,考生可以了解一级建造师《法规》科目的考试趋势和重点。
同时,结合解析,考生可以更好地掌握试题的解答技巧和方法,提高考试通过率。
一建法规30个时间口诀
一建法规30个时间口诀建筑行业作为一个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其合规性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帮助建筑从业者更好地掌握相关法规,我们整理了30个时间口诀,以便于大家学习和应用。
以下是详细解释每个时间口诀的内容。
1.施工许可时效:建筑施工前,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0日,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两年。
3.工程验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周期:施工周期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和工程类型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5.招标投标期限:招标文件应当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发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
6.合同签订时效: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7.支付工程款期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8.工伤保险待遇时效:施工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受伤或者死亡后,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
9.劳务分包期限: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分包费用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10.工程监理期限: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1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期限: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
12.环保审批期限: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13.施工图审查期限: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自完成后15日内,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4.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期限: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15.工程质量监督期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6.施工单位变更期限: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
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摘要:一、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时间二、法规时间考点汇总1.招投标时间考点2.建设工程经济时间考点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时间考点4.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时间考点正文:一级建造师《法规》时间考点汇总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规》科目,涵盖了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于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说,是必须要掌握的内容。
下面,我们来汇总一下《法规》科目中的时间考点。
一、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时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9 月的第二个周末,考试时长为3 个小时。
具体时间安排可能会因地区和考试年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考生需要关注当地人事考试网站公布的信息。
二、法规时间考点汇总1.招投标时间考点招投标时间考点主要涉及招标文件的发布、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时间等内容。
投标截止时间一般为招标文件发布后20 天,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15 天。
2.建设工程经济时间考点建设工程经济时间考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周期、工程款支付时间、竣工验收时间等。
例如,工程款支付一般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时间为工程完成后3 个月内。
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时间考点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时间考点包括法律法规的施行时间、建设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等。
例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一般自颁布之日起3 个月后施行,建设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30 日。
4.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时间考点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时间考点包括诉讼时效、调解期限、仲裁期限等。
例如,一般诉讼时效为3 年,建设工程纠纷调解期限为60 日,仲裁期限为6 个月。
2024一建法规时间知识点总结
2024一建法规时间知识点总结一、建设工程相关的时间规定。
1. 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 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 建造师注册。
-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 工程招投标。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 工程质量保修。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一建法规时间记忆表
对于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规部分,时间的记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份时间记忆表,供您参考: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2. 安全质量事故:* 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 3小时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 非全日制用工:*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4. 专利权期限:* 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5. 注册商标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6.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 留置时间:* 留置的时间至少2个月。
8.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一般不超过3个月。
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0. 建设单位开工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1. 在建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的报告和核验期限:*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治理工作。
中止施工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2.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024年一建法规时间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一建法规时间知识点总结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相关时间。
1. 法的备案时间。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相关时间。
1. 企业法人的成立时间。
- 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核准之日即为成立时间。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相关时间。
1. 委托代理终止的时间情形。
-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此时代理关系终止。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关系自取消或辞去委托行为生效时终止。
- 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自代理人死亡时终止。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关系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终止。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自法人终止时终止。
2. 无权代理追认的时间限制。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时间。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 预告登记的时间效力。
-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相关时间。
1. 诉讼时效期间。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相关时间。
1.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
-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一建《法规》关于时间的总结
一建《法规》关于时间的总结
时间是生活中最珍贵的财富,它是人们精心管理和分配的宝贵资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时间的管理。
法规的出台,也必然有利
于时间的管理和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分别
安排,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根据《劳动法》,定期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周
八小时,中班、夜班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并根据劳动安全
和卫生的要求设置休息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节假日
三、婚假
《婚姻法》规定,工作时间内结婚的男女劳动者,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可获得由单位支付的婚假,具体时长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规定。
四、产假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有生育需要的妇女劳动者,可以获得单位
支付的产假时间,产假时间由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般不少于98天。
五、丧假
《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有丧假需要时。
一建法规30个时间口诀
一建法规30个时间口诀摘要:一、前言二、30 个建法规时间口诀1.施工许可阶段2.质量监督阶段3.竣工验收阶段4.安全生产许可证阶段5.施工图纸审查阶段6.施工现场管理阶段7.农民工工资支付阶段8.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阶段9.建筑节能阶段10.绿色建筑阶段11.建筑设计阶段12.施工招标阶段1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阶段14.建筑市场准入阶段15.工程项目报建阶段16.建筑施工合同管理阶段17.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阶段1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阶段19.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阶段20.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阶段21.建筑施工现场职业健康管理阶段22.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阶段23.建筑施工现场生活卫生管理阶段2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阶段25.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培训管理阶段2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评估阶段27.建筑施工现场事故应急预案管理阶段28.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管理阶段2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阶段30.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帽管理阶段正文: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有30 个关于建设法规的时间口诀,这些口诀涵盖了从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个环节。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这30 个建法规时间口诀。
首先,施工许可阶段包括施工图纸审查、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招标等环节。
在这个阶段,主要涉及的是施工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确保施工能够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
其次,质量监督阶段主要涉及的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包括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培训、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评估等环节。
再次,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涉及的是施工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包括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管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等环节。
此外,还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阶段,主要涉及的是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包括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帽管理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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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时间总结0小时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小时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日(工作日)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日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10日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日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9、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日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个月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2个月(60日)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个月(90天)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3.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续手续。
4个月(120天)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1、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1、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4、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个月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1、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