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家禽屠宰场设置指导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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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有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有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
鲜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粤农办[2017]3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06.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农办〔2017〕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立防控人感染禽流感长效机制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前,限制区内基本实现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和生鲜上市,生鲜鸡供货稳定,上市家禽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把关,初步建立生鲜家禽产品供应链条,但工作中也存在生鲜家禽产品供应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市民传统饮食习惯短期内难以改变、检疫监管人员不足及措施不到位、屠宰场受批发市场代宰点冲击大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马兴瑞省长关于防控H7N9疫情和推进家禽“生鲜上市”工作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
上市”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足实际,组织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工作调研。

各地要强化家禽生鲜上市工作调研,到家禽屠宰企业、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深入了解家禽检疫、生鲜产品供应和冷链配送等情况,协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辖区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现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为推进家禽集中屠宰科学决策奠定基础。

(二)合理谋划家禽生鲜产品供应。

要。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粤农[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粤农〔2008〕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畜禽规模养殖,进一步规范畜禽生产行为,维护畜禽饲养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我们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一、总体要求在我省境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概念在同一地点、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行为称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养殖用地的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穗府[2002]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穗府[2002]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穗府〔20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牲畜屠宰管理方针,保障市民群众肉食卫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商品流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结合我市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的实际,提出如下改革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加强肉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根据我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渠道通实际,深化我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结合整顿肉品流通市场秩序,理顺营销关系,优化市场环境,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依法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定点屠宰及肉品流通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卫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与整顿,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运营和肉品流通经营规范的良性发展机制;建立健全肉品市场秩序规范与建制管理相统一,打击违法经营与保护守法经营相结合,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卫生的肉类流通市场管理体系。

三、改革的范围。

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范围包括:越秀、东山、荔湾、海珠、白云、天河、芳村、黄埔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屠宰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定点屠宰厂(场)管理。

一是调整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设置申办政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牲畜屠串属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十七日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明确和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牲畜屠宰管理中的责任,保障广大市民的食肉安全,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入牲畜屠宰属地管理的主要范围:(一)各区、县级市政府。

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二)各区、县级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公安、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环卫、城管、规划、国土等部门;(三)各区、县级市政府辖区范围内的街道(镇)、社区(村);(四)各类牲畜屠宰加工和牲畜产品流通经营单位及场所。

包括屠宰加工企业、牲畜产品供应或销售企业、牲畜交易市场、农贸(肉菜)市场、超市、牲畜产品储运企业等;(五)涉及牲畜屠宰的出租场所:包括出租屋、厂房、仓库和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等。

第三条牲畜屠宰属地管理按照所在地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具体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并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各保一方平安的要求,村(社)对街道(镇)负责,街道(镇)对区、县级市负责,区、县级市对市政府负责。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为切实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厂(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集中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厂(场)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执行。

四、家禽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一)家禽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屠宰厂(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

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屠宰场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201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办法全文
03 相关新闻
目录
02 相关报道 04 修改决定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 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 动物防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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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2014年12 月4日经广东省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5日由朱小丹省长签署,以省政府令第206号对外公布, 2015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济和信息化、公安、 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
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5日粤府令第206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家禽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删去第三条第六款。 (三)将第三条第八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等部门 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农业”修改为“畜牧兽医”。 (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 监督管理”。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粤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2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x-xx-xx 实施 发布
DB 44 /613-XXXX
II
目次
DB44 /613-XXXX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 6 实施与监督......................................................................................................................................................... 6

家禽定点屠宰管理规定(3篇)

家禽定点屠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家禽屠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四)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定点屠宰场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家禽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具备防疫设施;(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设备和技术人员;(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运输设施;(四)符合当地家禽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三)经审查合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

第七条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动物防疫制度,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动物防疫安全;(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的规范和安全;(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四)仓储、运输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定点屠宰场应当定期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家禽屠宰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家禽屠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家禽屠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标准和操作规程;(二)家禽屠宰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家禽健康;(三)屠宰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四)屠宰后的家禽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家禽屠宰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屠宰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包括家禽来源、屠宰时间、屠宰人员、屠宰结果等。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阳府办函〔2015〕342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5〕3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4日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家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禽类产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禽流感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展家禽(指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禽类)“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江城区人口密集中心城区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实现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二、规划布局(一)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市区以江城区人口密集的中心区域为区域范围,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

江城区政府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对疫情的监测预警情况,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情况,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鼓励非限制区的活禽零售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和销售生鲜家禽产品。

(二)设置活禽批发市场规划在活禽限制区外的城北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设置活禽批发市场。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惠府函〔2019〕206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9〕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8日惠州市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我市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按照“逐步放开、严把标准、转型升级、强化监督、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优化全市屠宰行业结构布局,淘汰过剩低端产能,大幅压减乡镇小型屠宰厂点,依托原有基础较好的中心屠宰厂,培育8家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符合市场需求及环保要求的标准化屠宰企业,扶持养殖、屠宰、加工、配送一体化的屠宰龙头示范企业,补齐屠宰监管和质量安全保障、肉品深加工、冷链配送、品牌营销等短板,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水平,增加优质产品供应,保障居民肉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统筹设置畜禽屠宰厂点。

按照“压点提质,优化设置,促进融合”的原则,全市32家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总量只减不增,2019年9月底前,规划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未能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条件证明的或未实质性开展重建、迁建工作的,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空置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由市人民政府回收统筹;规划外的生猪屠宰厂点,市政府将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各县、区要在限期内完成清理工作,积极引导该类小型屠宰厂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等服务,并做好员工分流安置等相关工作,对因政策性原因关闭的符合资格定点屠宰企业,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珠府办[2015]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27【实施日期】2015.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15]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7日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稳步推进我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防控禽流感传播与流行,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支持企业改造升级,达标经营。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明确责任,组织实施。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第四条横琴新区、香洲区主城区、斗门区井岸镇主城区和高新区主城区设为活禽经营限制区。

根据禽流感疫情控制需要,可扩大限制区范围。

第五条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置活禽批发市场。

原活禽零售市场应当改造转型为家禽产品零售市场。

第六条原设置的活禽批发市场鼓励改造升级建设成为活禽批零兼营市场,配置规模化集中代宰屠宰区。

第七条改造后的活禽经营市场、家禽产品零售市场和新建的家禽屠宰场(厂)、应当符合《活禽市场建设指南》(DB44-2014)和《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粤农【2014】336号)要求,经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现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

二、第七条修改为:“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评标结束后,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标人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九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生猪屠宰的检疫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粤环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7月22日以粤环发〔2010〕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与工作目标(一)重要意义。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而污染防治管理相对滞后,污染物排放日趋严重,已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

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十分紧迫,刻不容缓,对于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推动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初步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畜禽养殖业生产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规模化、标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2012年前全面完成我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区)清理工作,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本意见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适用规模按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7〕107号)执行。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备案指引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备案指引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备案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珠海农水函〔2015〕172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备案指引的通知各区(功能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备案流程,确保备案工作依法依规、简明高效,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6号)、《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粤农〔2014〕336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33号)等文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备案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2015年5月5日珠海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备案指引为规范我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6号)、《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粤农〔2014〕336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33号)等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家禽屠宰厂(场)建设改造备案(一)家禽屠宰厂(场)建设改造实行备案制。

即凡在珠海市范围内进行了商事登记的企业均可以从事家禽屠宰厂(场)建设和改造。

(二)家禽屠宰厂(场)建设或改造必须符合《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粤农〔2014〕336号)中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三)家禽屠宰厂(场)建设或改造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所在区(功能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验收。

(四)各区(功能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

《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1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市府办公厅于2007年印发了《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穗府办〔2007〕11号,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将届满。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对《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规定》的法律依据没有变化、制度建设比较完善、实施效果比较明显,仍适合当前牲畜屠宰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拟申请续期继续施行。

参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规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2月29日向广州市工商局反映。

途径有:
1.邮寄至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屠管处(邮政编码:510620);
2.传真号码:85590455;
3.电子邮箱:*******************.cn;
4.市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平台。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开展畜禽屠宰行业

广东开展畜禽屠宰行业

附件1: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申报范围一、蔬菜项目:列入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重点县:花都区、增城市、澄海区、三水区、高明区、南海区、翁源县、梅县、博罗县、惠东县、阳西县、徐闻县、遂溪县、廉江市、雷州市、高州市、电白区、高要市、英德市、揭东区。

二、水果项目:列入全国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特色果品区域布局优势县(柑桔类为种植面积10万亩以上的县):荔枝:增城市、从化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徐闻县、廉江市、电白县、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德庆县、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阳东县、东莞市、惠来县。

香蕉: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潮阳区、澄海区、高明区、新会区、开平市、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电白县、高州市、信宜市、鼎湖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阳东县、东莞市、中山市、潮安县、饶平县、榕城区、揭东县、普宁市。

龙眼:廉江市、电白县、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江城区、阳东县、饶平县、揭东县、云城区、—1 —新兴县。

橄榄:潮阳区、电白县、信宜市、湘桥区、潮安县、饶平县、揭西县、普宁市。

菠萝:徐闻县、雷州市、中山市、惠来县。

芒果: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

番木瓜: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茂港区、电白县、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高要市。

枇杷:大埔县、丰顺县。

特色柚:曲江区、仁化县、梅江区、梅县、大埔县、五华县、平远县、蕉岭县、兴宁市。

特色桃:连平县柑桔类:龙门县、阳春市、广宁县、四会市、德庆县、封开县、英德市、佛冈县、清新县、郁南县、云安县。

三、茶叶项目:列入全国茶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2009-2015)重点县:潮安区、饶平县、大埔县、揭西县。

—2 —附件2:2015年国家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申报书作物种类名称:承担单位:(公章)注册地址:生产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填报日期: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制—3 —一、基本情况及现有基础条件1.承担单位概况;2.园地建设:建设地点、产地环境(最好附有评价或检测报告)、标准化创建基地规模、作物品种及园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情况;3.栽培管理:技术力量和技术依托、是否有制定生产技术规程、目前实施的生态栽培技术,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控、田园清洁等情况;4.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分等分级、包装标识等情况;5.品牌建设:质量安全、产品认证、产品品牌等情况;6.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农资使用及管理、档案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情况;7.目前基地的生产水平、生产效益、示范带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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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东省家禽屠宰场设置指导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24日至10
月16日,有关意见请发电子邮件至xmjzhc@。

《广东省家禽屠宰场设置指导意见
(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活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号)(正在征求意见,待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场(点)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2008)执行。

四、家禽屠宰场的选址要求:
(一)家禽屠宰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屠宰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

应当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GB5794-1995)的充足水源;
(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

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病、健康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
(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 2 —
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
(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屠宰场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检验检疫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
(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
(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暂存设施并具有委托具备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代为处理的协议;
(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前款第三项至第十一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家禽屠宰规模相适应。

六、家禽屠宰场设立
新申请设立家禽屠宰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家禽屠宰和环保等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家禽屠宰场设置指导意见(暂行)》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级屠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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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并颁发家禽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家禽屠宰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已经设立的家禽屠宰场,未登记备案的,需要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并取得家禽屠宰证书。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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