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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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而较 之 发 达 国 家的相 关立 法却 给 受 害人 提 供 了全 方位 的保 护 , 这是 我 国应 予借 鉴 和 学 习的 。 因此 , 了完善 我 国的 法 为
律体 珐, 更好 的保 护 国 民的 民事 权 益 , 部 完善 明确 的 隐私权 立 法迫在 眉 睫 。 一 关 弼 : 隐私 权 ; 众人 物 隐私权 ; 权 ; 法保 护 公 侵 立 di 036 /i n10 — 5 4 000 . 6 o , 9 .s. 6 8 5 . 1. 0 A 9 js 0 2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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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我 国公 民隐私权 的保 护
邓 静
( 四川大 学 法 学院 , 四川 成都 606) 10 5
摘 要 : 直 以 来 , 国在 隐私 权 立 法 上 的 不 明 确 , 致 了民 众 对 隐私 权 的界 定 不 清 , 受 害人 的 维权 带 来 了极 大 的 困 一 我 导 给
法 研 究 生
侵 害隐私权④ 欧盟各 国一方面致力于保持各 国之 间通讯的流 '
畅, 另一方面又要竭力保护个人的隐私安全 , 因此 , 制定 了一系 7 4
2 借 鉴 国外 隐 私权 的立 法 看我 国 的 隐私 立 法
f 侵权方式的区分 : 1 ) 区分网络侵犯 隐私权和一般 的侵犯隐 私权。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当代, 通过互联网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很多, 如监视软件的乱用 、 黑客 、人肉搜索” “ 等。一般情况下网络
侵权都具有隐蔽性 , 很难找出侵害人 , 在这点上有别于一般侵犯
的一章呢?笔者认为: 首先 , 鉴于我国现在并没有民法典 , 属于 民法典体制内的法律都是采用单行法 的形式。其次 , 长期以来 由于隐私权法的缺位 , 造成了我 国大多数公 民此方面权利意识 的淡薄 。单独立法的形式更容易在思想上唤起他们的意识 , 鼓 励他们维护 自己的权利。
3 对 于 我 国 隐私 权 立 法 中的 建议
人 格权 的一 种 , 私权 与人 们 的 日常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 系到 人 隐 关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 在法律的制定过
程 中应 做 到 以下 几个 区分 :
们的人格尊严 , 人身 自由等一系列 的人格权利 , 且其 中不包含 财产权的内容 , 以应放在人格权中来加以规范 。 所 2 在保护方式上 ,应该采取概括加列举 的保护方式 ,一方 ) 面, 我们应把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列举 出来 , 增强法律的可 执行性 。另一方面 , 鉴于现代科技的 日 新月异 , 未来将会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各 种我们难以想象 的侵权方式 , 了加强法律的灵活性 , 为 我们应在 根本上规定“ 一切侵害公 民隐私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作 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来说 ,它与一般隐私权并无大异 , 它们主要 的区别在于 : 由于公众人物需要通过“ 曝光率 ” 关 和“ 注率”来获得常人难以获得的巨大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 那 么牺牲部分隐私权方面的利益 , 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也是在 常理之 中。 所以 ,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 我们认为可以对公众 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2 1
都有隐私权 的专门立法 , 如美 国17 年颁布的《 94 隐私权法》 作为
『1 王 利 明 . 权 法 研 究『 . 国人 民 大 学 出版 社 ,0 5 2 人格 M】 中 20 .
[] 张新 宝. 3 互联 网 上 的侵 权 p题 研 究 [】中 国人 民大 学 出版 - ] M.
社 . 0 3 2o.
了很多受害者无法很好的维护 自己的权利,从而也引发 了不少 的社会矛盾。因此 ,我国应尽快制定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单行法 规, 以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 , 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参 考文 献 : 『] 王利 明 . 权 法新 论『 1 1 人格 M. 吉林 人 民 出版 社 ,9 4 19 .
我们不得不反思我 国法律制度 的缺位在这其 中所起 的作用。
1 隐 私 权特 别 是公 众 人 物 隐私 权 的 界定
门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权保护指令》 等法律 。 为此 , 了更好保护我 国国民的隐私权 , 为 有关隐私权的专
门立法迫在眉睫。 那么到底是单独立法还是作为 民法人格权中
长期以来我国都没有隐私权方面的明确立法, 而仅将侵犯隐 私权的行为作为侵犯名誉权来保护 , 直到去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
中才将隐私权和名誉权区丌 丌来 , /T 作为一项单独的民事权益 。但 kV 是, 令人遗憾的是除此之外在整个侵权责任法 中, 我们就再没找 到有关隐私权的踪影。对于什么是隐私权 , 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和 法律责任有哪些, 当前没有哪一部法律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 , 世界上只要是法律体制稍完备 的国家
“ 照门” 才落下 了帷幕 , 兽兽 门” 而“ 又很快在 网上传播
列相 当精细的法律法规 ,f9 7 欧盟委员会通过 了《  ̄ 19 年, l 电信部
开来。虬 悲搴件高频率的发生 , 不仅给当事人带来 了难以弥补 的物质精神损害,更为重要的是扭 曲了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 , 使人们越来越乐衷于通过挖掘别人 的隐私来娱乐 自己。这使
事人 的一些资料 , 电话号码 、 如 地址 、 邮箱等 , 将其卖给其他一
些商业公 司, 如保险公司、 培训公 司等来获取利益 。 这样侵犯隐
私权的行为非常典型 , 但人们似乎已习以为常 , 很少有人出来
维护 自己的权利 , 因此 , 急需法律的规制 。
总之, 鉴于我国因没有隐私权方面的直接详细的立法 , 导致
隐私权的行为, 给当事人维权带来 了极大的困难。因此法律应当 对网络侵犯隐私权特殊的方式和地位进行针对性的立法。
() 害者的区分 : 人侵犯隐私权和商业公 司侵犯隐私 2侵 个 权。 个人侵权行为很简单 , 没有什么特别一说的。 重点讲讲商业
公 司的侵权 , 这里主要是指一些商业公 司利用 自己所掌握 的当
美 国隐私权保护 的基本法 , 然后 , 0 在2 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制定
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 的法律法规 。而且 , 为了有效的阻止网络
[] 潭建 初 , 辉. 互联 网 中的 隐私权叨. 4 李政 论 河北法 学2 O , ) . l(. O 3
作 者简 介 : 邓 静 ( 9 6 )女 。 1 8 一 , 四川 成 都 人 。 四川 大 学 法 学 院0 级 民 商 9
王利明教授在其 主编的《 人格权法新论 》 一书中认为 : 隐私 权是指 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 的与公共利益无关 的个人信息 、 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 的一种人格权_ l j 。根据 以上定义
笔 者试 从 以下几 个 方 面 界定 隐 私权 :
1在性质上 , ) 笔者赞 同大多数学者 的意见 , 认为 隐私权是
律体 珐, 更好 的保 护 国 民的 民事 权 益 , 部 完善 明确 的 隐私权 立 法迫在 眉 睫 。 一 关 弼 : 隐私 权 ; 众人 物 隐私权 ; 权 ; 法保 护 公 侵 立 di 036 /i n10 — 5 4 000 . 6 o , 9 .s. 6 8 5 . 1. 0 A 9 js 0 2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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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我 国公 民隐私权 的保 护
邓 静
( 四川大 学 法 学院 , 四川 成都 606) 10 5
摘 要 : 直 以 来 , 国在 隐私 权 立 法 上 的 不 明 确 , 致 了民 众 对 隐私 权 的界 定 不 清 , 受 害人 的 维权 带 来 了极 大 的 困 一 我 导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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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害隐私权④ 欧盟各 国一方面致力于保持各 国之 间通讯的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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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借 鉴 国外 隐 私权 的立 法 看我 国 的 隐私 立 法
f 侵权方式的区分 : 1 ) 区分网络侵犯 隐私权和一般 的侵犯隐 私权。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当代, 通过互联网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很多, 如监视软件的乱用 、 黑客 、人肉搜索” “ 等。一般情况下网络
侵权都具有隐蔽性 , 很难找出侵害人 , 在这点上有别于一般侵犯
的一章呢?笔者认为: 首先 , 鉴于我国现在并没有民法典 , 属于 民法典体制内的法律都是采用单行法 的形式。其次 , 长期以来 由于隐私权法的缺位 , 造成了我 国大多数公 民此方面权利意识 的淡薄 。单独立法的形式更容易在思想上唤起他们的意识 , 鼓 励他们维护 自己的权利。
3 对 于 我 国 隐私 权 立 法 中的 建议
人 格权 的一 种 , 私权 与人 们 的 日常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 系到 人 隐 关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 在法律的制定过
程 中应 做 到 以下 几个 区分 :
们的人格尊严 , 人身 自由等一系列 的人格权利 , 且其 中不包含 财产权的内容 , 以应放在人格权中来加以规范 。 所 2 在保护方式上 ,应该采取概括加列举 的保护方式 ,一方 ) 面, 我们应把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列举 出来 , 增强法律的可 执行性 。另一方面 , 鉴于现代科技的 日 新月异 , 未来将会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各 种我们难以想象 的侵权方式 , 了加强法律的灵活性 , 为 我们应在 根本上规定“ 一切侵害公 民隐私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作 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来说 ,它与一般隐私权并无大异 , 它们主要 的区别在于 : 由于公众人物需要通过“ 曝光率 ” 关 和“ 注率”来获得常人难以获得的巨大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 那 么牺牲部分隐私权方面的利益 , 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也是在 常理之 中。 所以 ,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 我们认为可以对公众 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2 1
都有隐私权 的专门立法 , 如美 国17 年颁布的《 94 隐私权法》 作为
『1 王 利 明 . 权 法 研 究『 . 国人 民 大 学 出版 社 ,0 5 2 人格 M】 中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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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文 献 : 『] 王利 明 . 权 法新 论『 1 1 人格 M. 吉林 人 民 出版 社 ,9 4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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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都没有隐私权方面的明确立法, 而仅将侵犯隐 私权的行为作为侵犯名誉权来保护 , 直到去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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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 鉴于我国因没有隐私权方面的直接详细的立法 , 导致
隐私权的行为, 给当事人维权带来 了极大的困难。因此法律应当 对网络侵犯隐私权特殊的方式和地位进行针对性的立法。
() 害者的区分 : 人侵犯隐私权和商业公 司侵犯隐私 2侵 个 权。 个人侵权行为很简单 , 没有什么特别一说的。 重点讲讲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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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隐私权保护 的基本法 , 然后 , 0 在2 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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