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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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公民的法律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公民的隐私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益之一,不仅仅关系到居民是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刑法是保护公民隐私权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笔者将结合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加强公民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方案措施。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刑法;保护
一、前言
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这一概念最早是在美国出现,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在中国得到重视。隐私权就是赋予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决定,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属人格权的一种。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举措,也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现有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隐私权于我国而言,是属于舶来品,从国外传入中国的时间比较短暂,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在慢慢得到重视,但毫无疑问,尚处于这一领域的初级阶段。据笔者多年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而言,我国法律从理论上是对公民的隐私
权进行严格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条例内容广泛的存在民法,刑法,宪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中。刑法是最重要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之一,主要而言,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如此可以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最终目的,是宪法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细致化和具体化。但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保护力度不够,法律不够完善等。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系统的立法
虽然我国的刑法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保护,但是,从刑法中对保护隐私权的内容分析可以看出,这套法律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上是比较零散,混乱的,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立法缺乏完整性,刑法中关于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也散落在刑法第245条、252条、253条、284条的规定,而且,在法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具体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没有衔接好,缺乏统一性。
(二)隐私权的混淆,界定不清晰
在我国的司法界,很多情况下都将隐私权和名誉权混为一谈,二者都是公民最关键最重要的具体的人格权利,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而设置,既有区别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很多时候将二者视为同一种权利,当名誉权发生侵害时候,多半也伴随着对公民隐私权的损害,如此,更加大了对两种权利的界定,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规范性和全面性。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局限性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有些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了实质性的侵犯,比如一些非法的侵入计算机窃取用户的隐私信息,构成了实质隐私侵权,却在刑法中无法进行刑事处罚。因为在我国的公民隐私刑法保护中,非法侵入计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个人信息系统,如此,当公民的个人隐私数据受到侵犯时候,难以从刑法中获得有利的保护。
(四)惩罚犯罪的手段单一
在我国刑法关于公民隐私保护的规定中,除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罚金刑这种刑罚方式之外,很多方面都选择使用的是单一的自由刑,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各种隐私权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损害的背景下,有必要改进这种单一的惩罚方式,比如可以剥夺某种资格,或者取消荣誉的形式进行具体的惩罚,提高处罚的效果。
三、加强公民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方案和策略分析
我国公民的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因此,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进程,要加大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力度,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分析。
(一)采用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
“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指导、法律为主干、以部门法为保障的
内部严谨、外部协调一致,相互有机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整体。”其实在2002年《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专家们就详尽地对隐私权规定进行了举荐,但直到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益,从而推动了将隐私权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步伐。即以刑法规范直接对侵害该法益的行为进行规制,脱离名誉权,独立地成为一个罪名,这样可以填补法律漏洞,也就是说,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却没有侵害其名誉权时.不必再借用侵犯名誉税来予以评价,彻底摆脱了挂靠名誉权的刑法地位。
(二)重新建立犯罪既遂标准
如前所述,大量的涉及隐私权的罪名几乎都具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导致既遂的标准过高.漏掉了生活中大量的侵犯隐私的行为,储槐植教授在《议论刑法现代化》一文中提出“刑法立法模式南结果本位转向行为本位”,是现代刑法发展的新倾向。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危险犯中的抽象危险犯具有控制风险.使处罚早期化的特点。它是把某种惯常发生的不法行为直接拟制为一种危险状态。一旦该不法行为发生,就认为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不以该行为的侵害结果出现与否作为归责要素。有鉴于此,将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作为侵犯隐私权的犯罪既遂标准。可以将防线向前推置。当然。这并不是将所有的侵犯隐私权罪的既遂标准统一实行危险犯。而对极度侵害隐私权的犯罪应采用危险犯标准,对那些传统
的对隐私权侵害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则依原来的标准对待。
四、结束语
公民的隐私权是公民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对公民的生活工作学习都有着深刻的影响,随着公民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被上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完善刑法立法体系,全面处罚方式,严格执行各种保护法律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利,不仅仅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更有助于公民的身心和谐,加快和谐社会的步伐。
[1]刘小翠.浅谈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j].青春岁月,2012,(10).
[2]张伟英.论我国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d].河北师范大学:刑法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