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漆件外观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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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雜質判定標準
7
魚眼
不允許
允許三點以下(相互間隔 20mm 以上)
允許
8
桔皮
不允許
不允許
允許
無手感寬≦0.30mm,長≦ 無手感寬≦0.50mm,長≦
30mm 允許三條(相互間隔 30cm 允許五條(相互間隔 無手感允許(刮、劃傷總面
9
刮、劃傷
30.0mm 以上)或寬
30.0mm 以上)或寬 積占總區域須≦10%),有
之則視為無手感.
0.30-0.50mm,長≦30.0mm 0.50-1.0mm,長≦50.0mm
手感不允許
限一條,有手感不允許. 允許三條,有手感不允許.
10
噴點
不允許
允許
允許
11
掉漆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12
變形
13
臟污
14
氧化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影響裝配及功能性允許
無明顯易去除之臟污,油 污不明顯且無呈水滴狀
允許 Ø1.0mm 以下不限點 數; Ø1.0-2.0mm 三點(相
互間隔 20mm 以上); Ø2.0-4.0mm 一點
允許 Ø2.0mm 以下不限點 數; Ø2.0-4.0mm 五點;
Ø4.0 以上不允許
5
溢漆
不允許(必要時可依客戶 輕微允許(必要時可依客
簽樣適當放寬)
戶簽樣適當放寬)
允許
6
氣包
不允許
注: 1.以上允許標準為基本標準,如客戶提供類似標準或簽樣,則依客戶提供之標準或樣品檢驗、判定; 2.抽驗計劃及允收水準: 依 MIL-STD-105EII 單次抽驗計劃,重缺取 0.15,輕缺取 0.65; 3.有、無手感判定標準: 用右手中指輕輕自不良區域劃過,如有感到阻滯或剌手感則祝為有手感,反
烤漆件外觀檢驗標準
文件名稱
源自文库
文件編號
版別
烤漆件外觀檢驗標準 制定日期
頁次
一.目的:
作為本公司與客戶及協立廠商雙方在品質判定上所須遵循之依據,並作為公司內部和平作業及品質
管控之實施判定之標準.
二.適用範圍:
我司委外烤漆之半成品、成品之進料檢驗、制程生產、包裝全檢及成品入庫檢驗;
三.缺點說明:
1. 流漆: 烤漆後產品表面有單個或多個如水流痕跡狀的漆點; 2. 凝漆: 烤漆後產品表面有單個漆團,此漆團與周圍漆層有明顯不同; 3. 異色: 烤漆後產品表面某區域內因烤漆不均導致漆層顏色與其它區域不同; 4. 雜質: 烤漆後產品表面漆層因附有異物而產生之小顆粒狀凸起; 5. 溢漆: 漆層有噴到不需要或不能噴到之區域; 6. 氣泡: 漆層因未與素材附著而產生之凸起; 7. 魚眼: 烤漆後產品表面某區域出現與其它區域不同之亮點; 8. 桔皮: 烤漆後產品表面出現類似桔皮狀凹凸不平; 9. 刮、劃傷: 因素材刮、劃傷而導致烤漆後仍可見到或漆層本身之刮、劃傷; 10. 噴點: 烤漆層表面之紋路狀; 11. 掉漆: 漆層因碰撞而產生之異常脫落; 12. 變形: 產品因撞擊、摔落而產生之變形不良; 13. 臟污: 烤漆後產品表面附有不明油漬、灰塵或異物; 14. 氧化: 素材刀口或表面產生氧化狀況;
四.相關檢測方式:
1. 附著力測試: 用百格刀刻劃,深度須傷及素材.然後用 3M(600)膠紙完全粘貼牢固並停留 3-5 分鐘, 然後用手垂直拉起,烤漆層脫落面積不得超過 5%;
2. 色差判定: 在環境照明度 500-700LUK 條件下,產品放置在檢驗者正前方 40cm 處,斜 45 度-60 度, 雙手前後擺動,翻轉±15 度,目視時間 5-7 秒,由左自右或由上自下掃描觀目視比對標準色板或承認
樣品/限度承認樣品,無明顯差異(檢驗者視力 1.0 以上).如以上方法無法判定,則須依色差儀打色 差:每一面測三點或以上,取其平均值,允收標準為△E≦1.0;
3. 膜厚測試: 依”膜厚測試儀操作使用說明書”檢測判定;
五.外觀面訂定方法:
1. 直接外觀面或裝配後為客戶外露之區域為 A 級面; 2. 間接外觀面或裝配後雖非外露面但客戶裝配時可看到之區域為 B 級面; 3. 內側面或客戶裝配後不外露之區域為 C 級面;
烤漆件外觀檢驗標準
文件名稱 烤漆件外觀檢驗標準 六.各級面允收標準:
序號 缺點項目
文件編號 制定日期
A 級面允收標準
版別
B 級面允收標準
C 級面允收標準
1
流漆
不允許
不允許
允許
2
凝漆
不允許
不允許
允許
3
異色
不允許
不允許
允許
4
雜質
允許 Ø1.0mm 以下三點(相 互間隔 20mm 以上);
允許 Ø1.0-2.0mm 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