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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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杜绝作业过程中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购物中心管辖区域内的危险作业、
3.职责:
1)具体作业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的申请;
2)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
3)主管安全生产经理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
4.术语:
危险作业: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的范围:
1、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2、带电作业;
3、高处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燃烧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
6、清仓、清库作业;
5.危险作业规定
5.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
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5.2、危险作业的审批:
5.2.1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炸、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带电作业)由安全生产主管经理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登高、清仓作业)由保卫科领导审批。
5.2.2进行危险作业,应有申请作业部门到保卫科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审批前经安全员现场检查,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报相应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5.3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5.3.1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5.3.2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要有明显标志或告示并有专人监护。参加作业的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规定。
5.3.3作业中如出现突发情况危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作业负责人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5.3.4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5.3.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工作票,不得变更已审批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变更原审批计划时应重新填写申请单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