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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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咸政发[2009]28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01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一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 2009 〕 3 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改进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激励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较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简称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选拔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推荐市管专家的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

同时,近 5 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应用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国内同行公认:获得国家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
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人员;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者;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持人。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我市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一完成人。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地(厅)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获“ 中华技能大
奖” 、“ 全国技术能手” 在省级以上的“ 技能大赛” 中获大奖者。

(四)在完成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或优秀工程三等奖及其以上的主要完成人;获地(厅)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或优秀工程一等奖或两次以上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地(厅)级社会科学一等奖,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人员;获省(部)级教
学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人员;被授予全国、全省特级教师、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称号者。

(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第一线,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完成难度较大的手术,学术理论水平功底深厚或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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