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解释的主体_对象及效力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技创业
月 刊
PIONEERING WITH SCIENCE & TECHNOLOGY MONTHLY
浅析宪法解释的主体、对象及效力
陈飞
(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31)
摘 要: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宪法解释的主体涉及到立法机关、普通法院、
特设机关及其他一些特殊性质的宪法解释主体。 探讨了宪法解释的主体、对象及不同主体宪法解释效力。
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宪法时,对宪法 正文的补充说明,它一般和宪法正文一 起予以公布;另一种是立法机关在实施 宪法的过程中,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补充 说明。 这两种情况的宪法解释从主体上 都是立法机关,从内容上,都是补充宪 法正文规定的不足,因而,它们同宪法 具有同等效力。 3.2 普通法院宪法解释的效力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在一定 程度上揭示了宪法解释对象的部分特 征,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宪法解释的对 象是指广义的宪法,不仅包括以宪法条 文形式出现的宪法典,也包括以其他形 式出现的宪法规范, 还包括宪法原则。 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达 形式,宪法原则是宪法条文、宪法规范 的内在精神。 要准确地理解宪法规范、 宪法原则的涵义,首先,就必须准确地 理解宪法条文的语言意义。 而对宪法规 范、宪法原则的解释比对宪法条文的解 释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解释,一般与 违宪司法审查制度有关。 在实行违宪司 法审查制度的国家,普通法院不能独立 作出宪法解释,只能在审理有关宪法问 题的案件时,附带地审查所适用的法律 是否违宪,从而以判决的形式对宪法作 出解释。 这种宪法解释的效力,因各国 宪制基础差异而有所不同。 最典型的国 家是美国。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司 法机关的权力不能超越立法机关和行 政机关之上,因而,联邦最高法院在审 理宪法案件时,如果认为审查的法律违 宪,它只能否认该法律的效力,拒绝适 用,而不能撤销该法律,使其根本消灭。 “在此种制度之下,法院判决的效力,将 仅及于其所判决的本案,而不能影响于 违宪法令之继续存在。 ”可见,美国法院 关于宪法解释的效力, 只涉及本案,它 没有宪法解释的最终解释权。 3.3 特设机关宪法解释的效力
关键词:宪法解释;主体;效力
中 图 分 类 号 :D921
Leabharlann Baidu
文 献 标 识 码 :A
1 宪法解释的主体
宪法解释的主体是指有权对宪法 规范进行有拘束力解释的特定机关、组 织或个人。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治状 态和历史传统的不同,确认宪法解释的 主体资格的理论不尽相同, 实践中,宪 法解释的主体也不一致。 1.1 确认宪法解释的主体资格的理论
从宪法解释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 史来看,确认宪法解释的主体资格的理 论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民主理论派,另 一种是宪政理论派。
民主理论派认为,人民是宪法的创 制者, 只有人民有权利解释或修改宪 法。 这种理论的倡导者是美国《独立宣 言》起草人托马斯·杰弗逊 。 他认为 ,对 于美国宪法来说,“最终的仲裁人是人 民自己, 他们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议 会, 或者以各州人口的 2/3 多数来解释 或修改宪法。 ”民主理论派的最早实践 者是英国。 英国信奉“议会至上”原则, 它最早建立了议会制度。 英国的宪法是 不成文宪法,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在 制定程序上没有区别, 都是由议会制 定、修改和废除。 议会制定的所有法律 (包括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具有同 等效力, 不存在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宪 法高于普通法律这一前提,因而不存在 使违宪的法律无效或不适用而进行宪 法解释的问题。 即使是对宪法性法律所 进行的修改,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之下,也不会发生“违宪”的问题。 因此, 议会是宪法的制定者、解释者和修改者。
由特设机关进行宪法解释,一般与 宪法监督制度有关。 特设机关在监督宪 法实施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宪法解释一 般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特设机关宪法解 释的效力,以德国宪法法院宪法解释的 效力最为典型。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的释宪案件的裁判,除一般性的确定力 外还有两种特别效力: 一是羁束力,即 羁束联邦及各邦的宪法机关以及一切 法院及官署;二是法律效力。 在法国,宪 法委员会的宪法解释,也具有最终法律 效力。
3 宪法解释的效力
宪法解释的效力是指有权解释的 机关作出的宪法解释在时间、空间上和 对人的约束力。 宪法解释的效力源于宪 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是宪法解释的效 力存在的基础。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过 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维护宪法解释的 效力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维护和保证 宪法效力的手段,是为了保障宪法的最 高法律效力的实现。 宪法的效力决定宪 法解释的效力。 按照法理学上对法的效 力的理解,宪法解释的效力可以分为时 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 的效力。 其中,对人的效力,不仅包括对 自然人的效力,也包括对法人、其他组 织的效力。 由于宪法解释的主体不同, 宪法解释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而论。 3.1 立法机关宪法解释的效力
以上两种观点只是宪法解释制度 中的一种法理倾向,实践中,宪法解释 的主体十分广泛。
1.2 几种最重要的宪法解释主体 纵观世界各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有
权解释宪法的机构涉及到立法机关、普通 法院、特设机关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性质的 宪法解释主体。 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1)立法机关。 一般来说,在立法机 关至上的国家,一般由立法机关解释宪 法。 立法机关是宪法的创制者,由它解 释宪法更能显示宪法的权威性。 如英 国,厄瓜多尔。《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第 59 条规定:“国会每年 8 月 10 日在基多 举行全会,无需召集。会议时间为 60 天, 不得延长,会上专门处理下列事宜:…… (三)解释宪法”。有些国家在宪法中规定 兼有立法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常 设机构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如中国、越 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 100 条规定:“国务委员会有以下的任务和职 权 :… … 5.解 释 宪 法 、法 律 和 法 令 ”。
点。 日本、台湾学者以及欧洲大陆法系 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这种观点。 如台湾 学者谢瑞智在《宪法大辞典》中定义宪 法解释词条时作如下释义:解者,析言 事之意;释者即说明。 所谓解释,乃指析 言其事理,而加以说明之意。 因此,宪法 解释的意义, 指对原则规定的宪法条 文,依立法精神及意旨,析言其文义及 事理,加以适当恰切的说明之谓也。 宪 法规范说认为,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 规范,宪法规范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同普通法一样,都 具有规范性。 宪法解释不能仅限于从宪 法条文的字面规定上去理解,要从宪法 规范的角度去理解。 这样才能使宪法解 释更加注重宪法条文之间的逻辑联系, 产生弥补遗缺,推陈出新的作用。
(3)特设机关。 一般来说,由专门的
浅析宪法解释的主体、对象及效力
理论视野
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由 该监督机构解释宪法。 最典型的有奥地 利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奥地利联邦宪法性法 律 》 第 140 条 规 定:“宪法法院可应最高法院或行政法 院的请求,对提出申请的法院拟用作判 决法律依据的联邦法律或州法律是否 合宪作出裁决。 如果以该项法律作为宪 法法院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则属于依 据职权。 应联邦政府的请求,裁决州法 律是否合宪。 应州政府的要求,裁决联 邦法律是否合宪 ”。 《法 兰 西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61 条规定:“各个组 织 法 在 公 布 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 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 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为了同样的目 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 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 长 、60 名 国 民 议 会 议 员 或 60 名 参 议 院 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以上两国的宪 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宪法解释权,但 它实际上隐含在违宪审查制度中。 有的 国家的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宪法解释权, 如俄罗斯、 摩尔多瓦。 《俄罗斯联邦宪 法 》第 125 条 规 定 :“……5.俄 罗 斯 联 邦 宪法法院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 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 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要求对 俄罗斯联邦宪法作出解释”。
参考文献
1 汉 密 尔 顿.程 逢 如 译.联 邦 党 人 文 集 [M]. 北 京 :商 务 印 书 馆 ,1980
2 李 步 云.宪 法 比 较 研 究 [M].北 京 :法 律 出 版 社 ,1998
3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商务 印 书 馆 ,1999 (责任编辑 何 丽)
PIONEERING WITH SCIENCE & TECHNOLOGY MONTHLY NO.14 2011 121
宪政理论派认为,宪法的解释权应
收 稿 日 期 :2011-08-22
120 科技创业月刊 2011 年第 14 期
由与公共舆论隔绝的官员们来行使。 这 种理论的最早实践是美国的违宪司法 审查制度。 美国把宪法解释权归属于司 法机关, 是因为它采取 “三权分立”原 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汉密尔顿认 为,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中,司法机 关的地位最弱,必须扩大司法机关的权 力。 “大凡认真考虑权力分配方案者必 可察觉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部门的任 务性质决定该部对宪法授与的政治权 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备的干扰与为害能 力最小。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 尔 在 1803 年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一 案 中 , 根据汉密尔顿的论点认为,法官在解释 法律和宪法中有最后发言权,从而开创 了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特定的具体案件 进行宪法解释的先河。 在欧洲大陆法系 国家则倾向于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一 个特别机关来专门行使解释宪法的权 力。 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奥地利的宪 法法院。 奥地利是最早设立宪法法院的 国家。 1920 年的奥地利宪法是在汉斯· 凯尔森的主持下制定的,它反映了凯尔 森的法学思想。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 有着等级之分,并且宪法处于法律规范 的最高等级, 是一切其他规范的来源, 应设立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对法律进 行合宪性审查。 宪法解释权是一种独立 的重要权力, 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 其地位与权力都应超乎普通国家机关 之上,使其处于超然地位,以便于解决 一国宪政体制之下的问题。
(2)普通法院。 一般来说,由法院监 督宪法实施的国家实行此种宪法解释 制度。 如美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 拉伯联合酋长国临时宪法 》 第 99 条 规 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下列问题作 出裁决:……四、解释宪法条文,如果任 何联邦当局或任何酋长国政府提出此 项要求。 这种解释应视为具有普遍约束 力。 ”由普通法院来担当宪法解释的主 体,是当今世界最为流行的一种宪法解 释制度。 一般来说,实行这种制度,法院 并不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解释宪法,而 是采取消极的方式解释宪法,即在审理 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遇到有宪法疑义的 问题才进行解释。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性质的宪法解 释主体,如国家元首、执政党等。
2 宪法解释的对象
关于宪法解释的对象,理论上主要 有三种观点:整体宪法说、宪法条文说 和宪法规范说。 整体宪法说认为,宪法 解释的对象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宪法,也 就是说,“一个单个的宪法条款不可以 当作一个孤立的条文来考虑并孤立地 加以解释。 一个宪法具有其内部的一致 性, 每一条的含义都与其他部分相连。 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宪法反映着某些总 的原则和根本决定,单个的条款必须服 从于这些总的原则和基本决定”。 按照 这种观点,宪法解释必须探明宪法的原 则和精神。 宪法原则和精神高于一切法 律,甚至高于宪法条文。 任何与宪法原 则和精神相违背的条款都可以被宣告 无效。 宪法条文说认为,宪法解释的对 象就是宪法条文。 这是一种传统的观
月 刊
PIONEERING WITH SCIENCE & TECHNOLOGY MONTHLY
浅析宪法解释的主体、对象及效力
陈飞
(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31)
摘 要: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宪法解释的主体涉及到立法机关、普通法院、
特设机关及其他一些特殊性质的宪法解释主体。 探讨了宪法解释的主体、对象及不同主体宪法解释效力。
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宪法时,对宪法 正文的补充说明,它一般和宪法正文一 起予以公布;另一种是立法机关在实施 宪法的过程中,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补充 说明。 这两种情况的宪法解释从主体上 都是立法机关,从内容上,都是补充宪 法正文规定的不足,因而,它们同宪法 具有同等效力。 3.2 普通法院宪法解释的效力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在一定 程度上揭示了宪法解释对象的部分特 征,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宪法解释的对 象是指广义的宪法,不仅包括以宪法条 文形式出现的宪法典,也包括以其他形 式出现的宪法规范, 还包括宪法原则。 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达 形式,宪法原则是宪法条文、宪法规范 的内在精神。 要准确地理解宪法规范、 宪法原则的涵义,首先,就必须准确地 理解宪法条文的语言意义。 而对宪法规 范、宪法原则的解释比对宪法条文的解 释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解释,一般与 违宪司法审查制度有关。 在实行违宪司 法审查制度的国家,普通法院不能独立 作出宪法解释,只能在审理有关宪法问 题的案件时,附带地审查所适用的法律 是否违宪,从而以判决的形式对宪法作 出解释。 这种宪法解释的效力,因各国 宪制基础差异而有所不同。 最典型的国 家是美国。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司 法机关的权力不能超越立法机关和行 政机关之上,因而,联邦最高法院在审 理宪法案件时,如果认为审查的法律违 宪,它只能否认该法律的效力,拒绝适 用,而不能撤销该法律,使其根本消灭。 “在此种制度之下,法院判决的效力,将 仅及于其所判决的本案,而不能影响于 违宪法令之继续存在。 ”可见,美国法院 关于宪法解释的效力, 只涉及本案,它 没有宪法解释的最终解释权。 3.3 特设机关宪法解释的效力
关键词:宪法解释;主体;效力
中 图 分 类 号 :D921
Leabharlann Baidu
文 献 标 识 码 :A
1 宪法解释的主体
宪法解释的主体是指有权对宪法 规范进行有拘束力解释的特定机关、组 织或个人。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治状 态和历史传统的不同,确认宪法解释的 主体资格的理论不尽相同, 实践中,宪 法解释的主体也不一致。 1.1 确认宪法解释的主体资格的理论
从宪法解释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 史来看,确认宪法解释的主体资格的理 论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民主理论派,另 一种是宪政理论派。
民主理论派认为,人民是宪法的创 制者, 只有人民有权利解释或修改宪 法。 这种理论的倡导者是美国《独立宣 言》起草人托马斯·杰弗逊 。 他认为 ,对 于美国宪法来说,“最终的仲裁人是人 民自己, 他们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议 会, 或者以各州人口的 2/3 多数来解释 或修改宪法。 ”民主理论派的最早实践 者是英国。 英国信奉“议会至上”原则, 它最早建立了议会制度。 英国的宪法是 不成文宪法,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在 制定程序上没有区别, 都是由议会制 定、修改和废除。 议会制定的所有法律 (包括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具有同 等效力, 不存在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宪 法高于普通法律这一前提,因而不存在 使违宪的法律无效或不适用而进行宪 法解释的问题。 即使是对宪法性法律所 进行的修改,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之下,也不会发生“违宪”的问题。 因此, 议会是宪法的制定者、解释者和修改者。
由特设机关进行宪法解释,一般与 宪法监督制度有关。 特设机关在监督宪 法实施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宪法解释一 般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特设机关宪法解 释的效力,以德国宪法法院宪法解释的 效力最为典型。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的释宪案件的裁判,除一般性的确定力 外还有两种特别效力: 一是羁束力,即 羁束联邦及各邦的宪法机关以及一切 法院及官署;二是法律效力。 在法国,宪 法委员会的宪法解释,也具有最终法律 效力。
3 宪法解释的效力
宪法解释的效力是指有权解释的 机关作出的宪法解释在时间、空间上和 对人的约束力。 宪法解释的效力源于宪 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是宪法解释的效 力存在的基础。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过 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维护宪法解释的 效力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维护和保证 宪法效力的手段,是为了保障宪法的最 高法律效力的实现。 宪法的效力决定宪 法解释的效力。 按照法理学上对法的效 力的理解,宪法解释的效力可以分为时 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 的效力。 其中,对人的效力,不仅包括对 自然人的效力,也包括对法人、其他组 织的效力。 由于宪法解释的主体不同, 宪法解释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而论。 3.1 立法机关宪法解释的效力
以上两种观点只是宪法解释制度 中的一种法理倾向,实践中,宪法解释 的主体十分广泛。
1.2 几种最重要的宪法解释主体 纵观世界各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有
权解释宪法的机构涉及到立法机关、普通 法院、特设机关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性质的 宪法解释主体。 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1)立法机关。 一般来说,在立法机 关至上的国家,一般由立法机关解释宪 法。 立法机关是宪法的创制者,由它解 释宪法更能显示宪法的权威性。 如英 国,厄瓜多尔。《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第 59 条规定:“国会每年 8 月 10 日在基多 举行全会,无需召集。会议时间为 60 天, 不得延长,会上专门处理下列事宜:…… (三)解释宪法”。有些国家在宪法中规定 兼有立法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常 设机构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如中国、越 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 100 条规定:“国务委员会有以下的任务和职 权 :… … 5.解 释 宪 法 、法 律 和 法 令 ”。
点。 日本、台湾学者以及欧洲大陆法系 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这种观点。 如台湾 学者谢瑞智在《宪法大辞典》中定义宪 法解释词条时作如下释义:解者,析言 事之意;释者即说明。 所谓解释,乃指析 言其事理,而加以说明之意。 因此,宪法 解释的意义, 指对原则规定的宪法条 文,依立法精神及意旨,析言其文义及 事理,加以适当恰切的说明之谓也。 宪 法规范说认为,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 规范,宪法规范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同普通法一样,都 具有规范性。 宪法解释不能仅限于从宪 法条文的字面规定上去理解,要从宪法 规范的角度去理解。 这样才能使宪法解 释更加注重宪法条文之间的逻辑联系, 产生弥补遗缺,推陈出新的作用。
(3)特设机关。 一般来说,由专门的
浅析宪法解释的主体、对象及效力
理论视野
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由 该监督机构解释宪法。 最典型的有奥地 利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奥地利联邦宪法性法 律 》 第 140 条 规 定:“宪法法院可应最高法院或行政法 院的请求,对提出申请的法院拟用作判 决法律依据的联邦法律或州法律是否 合宪作出裁决。 如果以该项法律作为宪 法法院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则属于依 据职权。 应联邦政府的请求,裁决州法 律是否合宪。 应州政府的要求,裁决联 邦法律是否合宪 ”。 《法 兰 西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61 条规定:“各个组 织 法 在 公 布 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 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 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为了同样的目 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 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 长 、60 名 国 民 议 会 议 员 或 60 名 参 议 院 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以上两国的宪 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宪法解释权,但 它实际上隐含在违宪审查制度中。 有的 国家的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宪法解释权, 如俄罗斯、 摩尔多瓦。 《俄罗斯联邦宪 法 》第 125 条 规 定 :“……5.俄 罗 斯 联 邦 宪法法院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 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 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要求对 俄罗斯联邦宪法作出解释”。
参考文献
1 汉 密 尔 顿.程 逢 如 译.联 邦 党 人 文 集 [M]. 北 京 :商 务 印 书 馆 ,1980
2 李 步 云.宪 法 比 较 研 究 [M].北 京 :法 律 出 版 社 ,1998
3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商务 印 书 馆 ,1999 (责任编辑 何 丽)
PIONEERING WITH SCIENCE & TECHNOLOGY MONTHLY NO.14 2011 121
宪政理论派认为,宪法的解释权应
收 稿 日 期 :2011-08-22
120 科技创业月刊 2011 年第 14 期
由与公共舆论隔绝的官员们来行使。 这 种理论的最早实践是美国的违宪司法 审查制度。 美国把宪法解释权归属于司 法机关, 是因为它采取 “三权分立”原 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汉密尔顿认 为,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中,司法机 关的地位最弱,必须扩大司法机关的权 力。 “大凡认真考虑权力分配方案者必 可察觉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部门的任 务性质决定该部对宪法授与的政治权 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备的干扰与为害能 力最小。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 尔 在 1803 年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一 案 中 , 根据汉密尔顿的论点认为,法官在解释 法律和宪法中有最后发言权,从而开创 了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特定的具体案件 进行宪法解释的先河。 在欧洲大陆法系 国家则倾向于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一 个特别机关来专门行使解释宪法的权 力。 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奥地利的宪 法法院。 奥地利是最早设立宪法法院的 国家。 1920 年的奥地利宪法是在汉斯· 凯尔森的主持下制定的,它反映了凯尔 森的法学思想。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 有着等级之分,并且宪法处于法律规范 的最高等级, 是一切其他规范的来源, 应设立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对法律进 行合宪性审查。 宪法解释权是一种独立 的重要权力, 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 其地位与权力都应超乎普通国家机关 之上,使其处于超然地位,以便于解决 一国宪政体制之下的问题。
(2)普通法院。 一般来说,由法院监 督宪法实施的国家实行此种宪法解释 制度。 如美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 拉伯联合酋长国临时宪法 》 第 99 条 规 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下列问题作 出裁决:……四、解释宪法条文,如果任 何联邦当局或任何酋长国政府提出此 项要求。 这种解释应视为具有普遍约束 力。 ”由普通法院来担当宪法解释的主 体,是当今世界最为流行的一种宪法解 释制度。 一般来说,实行这种制度,法院 并不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解释宪法,而 是采取消极的方式解释宪法,即在审理 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遇到有宪法疑义的 问题才进行解释。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性质的宪法解 释主体,如国家元首、执政党等。
2 宪法解释的对象
关于宪法解释的对象,理论上主要 有三种观点:整体宪法说、宪法条文说 和宪法规范说。 整体宪法说认为,宪法 解释的对象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宪法,也 就是说,“一个单个的宪法条款不可以 当作一个孤立的条文来考虑并孤立地 加以解释。 一个宪法具有其内部的一致 性, 每一条的含义都与其他部分相连。 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宪法反映着某些总 的原则和根本决定,单个的条款必须服 从于这些总的原则和基本决定”。 按照 这种观点,宪法解释必须探明宪法的原 则和精神。 宪法原则和精神高于一切法 律,甚至高于宪法条文。 任何与宪法原 则和精神相违背的条款都可以被宣告 无效。 宪法条文说认为,宪法解释的对 象就是宪法条文。 这是一种传统的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