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自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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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贵安物业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廊坊市贵安物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住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0号。

第四条公司在廊坊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租住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

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清洁服务、家居装饰服务、电梯维修、停车场服务、园林绿化服务;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建

筑材料。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出资;

股东:王建辉

身份证号:132825************

出资方式:货币、认缴

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西关村40号

股东承诺于2043年12月30日前缴齐全部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的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以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

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任命王建辉同志担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

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聘任刘丽玉同志担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监事发现公司兼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四条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两份,其中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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