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_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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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
科技合作方向项目申报指南
为落实《海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落实国家“一带一路”重大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推动科技“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发展,加强引进集成创新,促进创新资源集聚,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特征集一批2018年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
一、申报条件
项目及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或者中央驻琼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方为国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国内(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引进来”类联合研发类项目,合作单位及合作方负责人须在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或资源优势。“走出去”类项目,合作单位须具备在“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开展适应性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推广应用的条件和能力。
(三)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与合作方具有科技合作基础,已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
(四)“引进来”类联合研发类项目,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走出去”类项目,实施地点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
(五)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申请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拥有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企业申请项目负责人具有申报领域的相关研发能力和经验。
(六)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七)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省级科技合作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在项目未结题或验收之前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八)企业单位申报的,自筹经费应不低于申报经费。
二、实施年限
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实施年限为3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三、资助额度
项目经费以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择优安排部分资助经费。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80-100万元,二档为50-70万元,三档为20-40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支持方向的经费档次申报,不同经费档次之间不做调剂。
四、资助方式
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
五、支持方向
支持我省与国内外合作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
1.优先支持紧密结合我省重点产业需求,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产学研结合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优先支持与我省签订长期科技合作协议下的重点项目。
3.优先支持依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本省单位与国外建立的联合实验室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开展的国际合作项目。
4.优先支持发挥我省技术优势,面向“一带一路”区域国家、非洲及拉美地区的科技“走出去”项目。
5.优先支持与国内著名高校、大院大所联合开展产学研的技术创新合作项目。
6.优先支持经我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申报的对外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