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新政解读【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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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下发,涉及一些实务操作的财税问题整理出来,供大家工作中参考,可能与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有出入。
1、是所有企业都可以适用“5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所有企业都适用。“54号文”中说的是“企业”,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所有企业。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54号文”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中“新”如何理解?
答:“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
4、“54号文”中“设备、器具”指哪些固定资产?
答:本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简言之,就是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不动产以外的动产固定资产。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一)房屋、建筑物;(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
5、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如何来理解?
答:“单位价值“是一个、一台、一辆、一套等的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
6、500万元是不含增值税价格,还是含增值税价格?
答:这个不能这么简单的理解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具体看企业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