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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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9日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1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xxx“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xx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部分应明确本部分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分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同享、使用和安全等相干工作。

xx级政务部分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效劳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分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例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义务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同享类型、同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xx级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更新。

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xx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目次目次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1)4 总则 (1)5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2)5.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2)5.2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2)5.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 (2)6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3)6.1 共享信息提供 (3)6.2 共享信息使用 (3)6.3 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3)7 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4)7.1 评价办法 (4)7.2 管理制度 (4)7.3 组织保障 (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1 范围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过程的监督与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3.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政务部门 government affairs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1.2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 e-Government and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特别是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面向公民或企业直接服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注: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评审题库公共基础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评审题库公共基础

01单选题,共1题,请选择正确答案1.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交易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OA. 采购◎B.公共资源 C. 建设工程 D.水利工程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之前需保密。

○A.合同签订 B.开标◎C. 中标结果确定OD. 评标报告备案3.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A.十日 B.十个工作日 C.三十日◎D. 三十个工作日4.尽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A. 公平B.透明◎C. 阳光D. 公开5.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A. 白名单◎B.黑名单 OC. 监督D. 责任1/408.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统一规则体系、开展规则清理,()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

OA . 相关部门 B.各市级政府 C.发展改革委◎D.各省级政府件。

()。

OA .注册登记 B.资质验证 C.强制担保◎D.投标人资格要求10.各地已建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隶属于()○A.人民政府 B.城乡住建局 C.纪委监察◎ D.政务办11.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OA . 公开化◎B.电子化 C.阳光化 D.规范化1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的部门是()。

OA.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B.财政部门 C. 国土资源部门◎D.发展和改革部门16.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OA .普惠性◎B.针对性 C.普遍性 D.特殊性18.七部委令第11号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A. 政府采购项目◎ B.工程建设项目 C .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D .所有项目19.列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全过程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接受监管, ()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A.建议 B .支持◎C. 禁止 D . 允许3.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日。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和目录编制等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资源目录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管理。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应当按照信息系统保护和网络安全要求,分别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建设管理。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者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级共享平台。

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整合到共享平台。

第七条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法律法规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变化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7•【字号】苏政办发[2004]114号•【施行日期】200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掌握的各类与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关的记录。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个人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并被行政机关赋予特定资格(资质)的公民。

第四条设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立公益性的数据库和网站,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实现行政机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公XXX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六条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构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3•【字号】苏政办发[2002]126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附件: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2002-2005年)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积累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在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执法监管能力、促进政务公开透明、行政管理创新和为各项改革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比较突出的是:整体规划滞后,网络建设各自为政,应用和服务领域窄,信息共享程度低,应用软件缺乏,公务员计算机使用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政务工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通过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增强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民主性,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苏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5日江苏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接入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IP地址与域名管理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管理,提升网络支撑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务外网管理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政务外网建设、接入、运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省政务外网,是国家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为非涉密网络。

省政务外网由省级政务外网和设区市及以下政务外网组成,服务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等,主要运行各级政务部门数字化履职的非涉密业务和不需在政务内网运行的业务,支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满足科学决策、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工作需要。

第四条省政务外网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筹建设、分级负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建非涉密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相关标准规范整合至政务外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省级政务外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政务外网管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6•【字号】苏府办〔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6日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使命担当,奋力开创苏州发展的新局面,绘就“强富美高”的更美画卷。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社区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社区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社区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苏政办发[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社区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江苏省社区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社区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2008年10月)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发挥信息化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社区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满足居民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重点,统筹规划、注重实效,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快社区管理信息化和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

到“十一五”末,全省基本形成高效有序的社区信息服务体系,建立规范的社区信息采集、共享、维护机制,社区信息化覆盖所有市和80%的县(市、区),基本形成“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方便快捷、惠及全民”的社区信息化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整合各类信息系统和资源。

提倡以县(市、区)为单元,统筹规划社区信息网络,统一建设社区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统一建立各类信息服务渠道,实行县(市、区)、街道、居委会三级社区信息化管理联网,为实现政府各部门业务“一线接入、集约管理”,社区事务“一站受理、一网协同”,信息采集“一次产生、多方使用”打下基础。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2年9月29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政府信息化服务,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之间为履行职能,提供本机关政务信息资源或者获取其他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化服务,是指行政机关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综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信息化服务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服务导向、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统一规范、协同推进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统筹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本部门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信息化服务体系框架,并作为推进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共享:(一)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税收、统计等领域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特征的政务信息资源;(二)与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或者跨部门并联审批、业务协同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共享的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四)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苏政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制造、收集、整理、管理而具有管理、服务和决策价值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在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实行全面、分类、开放、共享的原则,实现正确使用、规范共享、安全保障、合法合规。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鼓励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积极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共享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将自有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第七条非国家机关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如果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应当向社会公开和共享。

第八条开放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应当注重共享方便、使用便利、安全可靠和费用合理。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联合共享机制,实行政务信息资源和技术的共享、联动和交流。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擅自盗链、挪用、窃取、篡改、泄露、销售、倒卖政务信息资源等行为。

第三章共享服务第十一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服务特点,提供安全、便捷、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遵循经济可持续原则,依法定价,压缩固定、流动成本。

第十三条共享服务应当保障服务的稳定性、及时性和信息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意见反馈机制、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以及消费者保护机制,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坚持信息服务与安全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安全和可靠。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统一标准、实用高效、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

社会公众平等享有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行政府信息主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信息化发展,优先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性公共信息系统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通信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应当以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为依据。

第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用于信息化发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各种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

普及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苏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4•【字号】苏政办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24号2003年4月4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要按照分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领导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为各类社会主体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部署、考核奖惩等方面,把信息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督促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办公室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和队伍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选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充实到信息工作岗位。

(一)各市政府办公室(厅)现有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队伍。

(二)省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主要职能部门要明确负责信息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

我国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兼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兼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兼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暂行办法》
沈瞿和
【期刊名称】《新视野》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政府信息共享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是公共治理、公共服务的信息基础。

目前,制约政府信息共享的因素主要在主体建设、内容及体制机制上。

应当通过法律形式严格区分须共享信息与不能共享信息、基础信息和衍生信息,建立以单一身份为标识和基准的政务数据库共享体系,确立政府信息共享的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统一的信息共享法律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页数】6页(P55-60)
【作者】沈瞿和
【作者单位】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福州市,350001【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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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

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江苏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负责并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市、县(市、区)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制定《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省级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

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市、县(市、区)负责更新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应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

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第十二条江苏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

按照承载网络,分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两部分。

第十三条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推动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作为全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核心,由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建设和管理。

省、市分别整合,形成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各设区市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与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

已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设区市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与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缝对接工作,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须向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五章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第十五条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六条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省有关部门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

凡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八条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六章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第十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省级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评估结果纳入省级机关绩效管理察访核验工作内容。

省级政务部门、各设区市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第二十条省质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跟踪,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省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在传输和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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