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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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市××律师事务所接受王×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王×丰诉被告王×余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到庭参加讼诉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得到贵院的支持。为此,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对于本案诉争房屋,原告有法定继承权。

原告与被告均是本案诉争三间砖房的被继承人的儿子,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原告应按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三间砖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原告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二、原告应继承本案诉争房屋产权的份额。

原告对生母及生父尽了赡养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生母及生父在世时,原告一直平均每月都给父母寄生活费,根据当时乌兰市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平均每月需要30元生活费,而原告就负担了15元即一半的生活费。而且,生父在退休之后还有一些零星收入,所以被告每月负担的生活费可能不足一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原告应当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法定继承份额。

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继承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法定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父母过世后,原告一直没有与被告商议继承房屋之事是由于当时父母刚过世,而且被告一家生活有些困难,所以对继承的三间砖房并没有进行分割,即是原告应当是三间砖房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三间房屋出卖,卖得17500元的价款全部占为己有,所以侵犯了原告的法定继承权。

四、原告应当取得房屋出卖价款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由于该诉争房屋系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不宜分割的继承房屋,应按共有方法给予原告百分之五十的价款。

五、被告有修缮房屋的义务。

在父母过世后,被告一直在三间砖房里居住,即是原告应继承的份额也被占用着,原告并没有居住在三间砖房里,所以修缮房屋的义务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贵院的支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圣神与庄严,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审判,作出裁判。

原告代理人:李×志 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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