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doc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每个细节的处理都经过深思熟虑,这样才能在之后的实际工作中达到最好的要求。
下面就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和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为进一步扩充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规模,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服务,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根据《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评标专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家申报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专业需要,经评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程序(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送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初审(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在专家个人系统中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包括贴在表格中的2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联系单位: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路124号创元大厦302室联系电话:0551—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附件一:各市专家申请材料日常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为什么制定出台《办法》?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6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了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对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障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专家库在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专家入库、培训、考核、退出机制不健全,专家动态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等问题。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对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市场主体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2014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
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皖政办〔2015〕64号),就进一步整合全省专家资源、加强对评标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应安排。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各地、各行业专家资源,建立健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制定出台了《办法》,对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作进一步的规制。
二、《办法》有哪些创新内容?一是统一资源。
依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借鉴北京、上海、广东、甘肃、江西等省做法,《办法》开宗明义规定,由省政府依法组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实现全省评标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现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办法通知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1月12日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办法通知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1月12日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组建专家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安徽省专家库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家资源,提高决策科学性和可行性,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而建立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专家库的建立和分类1. 建立专家库的目的和意义专家库的建立旨在整合安徽省范围内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资源,为政府决策、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等提供有力支撑。
2. 专家分类和条件为了保证专家库的多样性和实用性,根据专业领域和工作经验将专家分为以下几类:- 学术类专家:拥有博士学位及以上学历,且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研究经验。
- 实践类专家: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工作多年,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
- 技术类专家:具备高级职称及以上职称,并在相关技术领域有丰富经验。
三、专家的申报和审核1. 专家的申报专家可以通过在线系统或者书面申请的方式申报入库,需提供个人简介、专业特长、学术成果等材料。
2. 专家的审核专家申报材料将由省级专家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专家的背景、学术成就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审核结果将及时通知申报者。
四、专家库的管理和维护1. 信息管理专家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完善的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专家的个人信息、学术成果和工作动态等内容。
2. 专家评价为提高专家库的质量和水平,专家库管理机构将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专家的工作责任心、专业水平和合作能力等。
3. 专家动态管理专家库管理机构将定期与专家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专家的工作情况和需求,及时更新专家的联系方式和动态信息。
五、专家库的应用和服务1. 应用范围专家库的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决策咨询、科技项目评审、重大工程评估等领域,同时也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方案等服务。
2. 服务机制专家库管理机构将建立健全的专家派遣制度,根据需求匹配合适的专家,并为专家提供相应的津贴和补偿。
六、专家库的监督和反馈为了确保专家库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设立监督机构对专家库进行监督,并建立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公众对专家库管理的建议和投诉。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专家的角色变得愈发重要。
他们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社会提供了宝贵的支持和指导。
为了提高专家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安徽省制定了一套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便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
一、背景与意义专家库是指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并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管理的专家资源储备机制。
在解决重大问题、推动科学研究和提升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专家库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目前由于专家库管理不规范,导致了专家资源的浪费和专家资质不匹配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安徽省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专家库的质量和效益,提供专家支持的科学性和参与度。
二、建设与选拔专家库的建设和选拔应基于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专家库的质量和科学性。
首先,应明确专家库的范围和领域。
根据安徽省的需求和发展方向,确定专家库所涉及的领域和专业,确保专家库的结构合理和专业相对齐全。
其次,应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
通过评审、考核等程序,筛选出具有一定资质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确保专家库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最后,专家库的建设不应仅限于知名专家,还应重视培养年轻专业人才。
通过为青年专家提供平台和机会,激发他们的创新潜力,提升专家库的整体水平和活力。
三、管理与职责专家库的管理与职责需要明确,以便提高专家支持工作的效率和实效。
首先,应建立专家库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专家信息的收集、更新和整理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专家库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专家库的质量和符合需求。
其次,专家库应明确专家的主要职责和权益。
专家应根据聘用单位的需求参与相关的研究、指导等工作,并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知识分享。
同时,专家的权益也应得到保障,包括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权益和荣誉等。
最后,专家库的管理应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
通过设立奖励制度、提供培训机会等方式,激励专家积极参与专业工作,提高专家库的活跃度和效益。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已经成为推动地方发展的重要环节。
而安徽省作为中国的重要地区之一,为了更好地利用专家资源,加强专家的管理和利用,特制定了《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专家库的设置1. 建库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安徽省将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建立省级专家库,作为地方发展的智力支持。
2. 主管部门省级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将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并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三、专家录入与管理1. 专家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可以主动申请加入安徽省专家库,申请时需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专业背景,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 专家分类根据专家的专业领域和能力,将专家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更好地对专家进行管理和利用。
3. 专家库更新专家库的内容和信息将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库内的专家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四、专家使用和评估1. 专家需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需求专家支持时,可以向安徽省专家库提出申请,由专家库根据需求提供相关专家的推荐和联系。
2. 专家评估专家在使用过程中将接受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业能力、工作质量等方面的考察,评估结果将作为专家继续留任或淘汰的依据。
五、保障措施1. 保密制度安徽省专家库将建立保密制度,确保专家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2. 激励机制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专家加入和留在专家库,安徽省将建立激励机制,给予优秀专家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六、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的申请者,安徽省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专家库的资格。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文件。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安徽省科技厅所有。
结语:《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专家资源,推动地方发展。
通过建立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安徽省将为地方的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同时,该办法还注重保障专家权益,加强对专家的激励和评估,以确保专家库的质量和实用性。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入库、退出、抽取和评标、评审行为规范。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依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纳入专家库管理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的人员;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标准专业分类目录》,纳入专家库管理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遵循原则】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组建,资格互认,分类管理,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1】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2】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抽取活动的监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信用管理。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六条【建设规范】专家库的组建,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专家分类标准进行,并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专家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连接,并推动跨区域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专家资格1】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工作职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承担评标工作,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不良评标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财购〔2013〕2369•【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馈。
联系电话:*************。
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8日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三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考核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业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先从本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本地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申请专家。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二)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三)管理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四)省级评审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监督;(五)协调跨地区抽取评审专家赴异地评标事宜;(六)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七)其他监管事项。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高效、专业,提高项目评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一)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1.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2. 评标评审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划分,并根据评标评审需求设立不同专业领域的评委小组。
3. 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主要包括专家资格审核、专家招募、培训考核等环节。
(二)专家资格审核1. 评标评审专家应符合国家、省关于评标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对申请成为评标评审专家的人员,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3. 初审合格者需参加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
4. 经面试合格后,申请人按照专业领域分组,列为评标评审专家备选人员。
(三)专家招募1. 评标评审专家的招募包括正式招募和临时招募两种方式。
2. 正式招募评标评审专家时,省级相关部门将通过媒体发布招募公告,并接受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
3. 临时招募评标评审专家时,可以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从备选人员中抽取合适的专家参与评标评审。
(四)专家培训考核1. 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后,应参加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接受评标评审相关知识和规范的培训。
2. 培训合格后,专家需进行定期的考核,以评估其评标评审能力和水平。
3. 经考核合格者继续保留专家资格,不合格者将被移出评标评审专家库。
三、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力(一)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1. 参与评标评审,依法、公正、客观、正确地进行评标评审工作。
2. 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3. 积极参与专家群体讨论,提出合理的评标评审意见和建议。
4. 保守评标评审工作中所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秘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二)评标评审专家的权力1. 评标评审专家有权获取评标评审相关的项目文件和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资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保证项目评审质量,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专家申请入库、评审错误公示和日常考评等有关事项,通知:一、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入库初审(一)申请加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需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求填写《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程招标管理科专家管理员根据提供的已注册并加盖印章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表,进行初审并填写《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入库初审意见表》,报科室负责人进一步审核。
(三)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上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评标评审专家评审错误公示(一)公示范围: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的政府性资金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存在评标评审错误的。
(二)公示流程评标评审专家存在评标评审错误被监管部门处理的处理材料,经市公管局业务科室审核后移送征信科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信用专栏”中公示。
(三)信息公开公示期限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10分的,公示期限3个月;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15分的,公示期限6个月;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20分及以上的,公示期限12个月。
专家评标评审错误是指在单个项目上专家评标评审错误被扣分的,同一项目中专家发生两个及两个以上错误被扣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公示。
公示期限自挂网公示之日起计算。
三、加强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评(一)项目评标结束10个工作日内,考评主体应依据《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对评标评审专家及时考评。
(二)项目评标结束10个工作日后,考评主体发现对原考评结果需要进行重新考评的,应按《芜湖市实施〈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操作细则》及时重新考评。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办法通知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1月12日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组建专家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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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入选专家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登陆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填写《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定期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
第十条对考试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专家证书,加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专用章,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择优选聘资深专家,并颁发资深专家证书。
第十一条已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3年以上,能够正常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以选聘为资深专家:(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三)担任过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四)参与起草省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或技术标准的;(五)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专家库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配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配置专家库抽取终端。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代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专家抽取结果表》上签字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抽取活动。
其他交易项目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可以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申请,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十四条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专家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专家违规行为;(二)负责专家的日常考核和信用管理;(三)负责对专家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各类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二)保管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资料;(三)严格遵守专家抽取工作的规定;(四)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章专家管理第十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受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二)依据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三)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依法提出否决意见;(四)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五)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六)不得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七)不得私下接触竞争主体,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八)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九)不得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的各种信息;(十)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十一)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十八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提交明、存放通讯工具;(五)不得擅离职守;(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八)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九)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培训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培训、考核工作。
专家聘期每届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资深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一)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证书的;(三)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专家的基本信息以及培训、抽取、考核、奖惩等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述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履行职责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3至12个月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并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