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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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职称评审 专家库申报流程

安徽职称评审 专家库申报流程

安徽职称评审专家库申报流程一、概述安徽省职称评审专家库是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设立的,旨在选拔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参与安徽省各类职称评审工作。

申报成为安徽省职称评审专家库的流程主要包括:资格条件确认、材料准备、在线申报、材料审核、面试及考核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环节的步骤和流程。

二、资格条件确认1.申请人须符合《安徽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中关于专家库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正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于正高级及以上水平的荣誉称号,并在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实践工作满10年;2.申请人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3.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材料准备1.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如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3.职称证明文件(如职称证书、评审意见等);4.个人简历;5.主要科研成果或实践业绩材料(如论文、专著、专利、项目报告等);6.推荐信或推荐单位意见。

四、在线申报1.登录安徽省职称评审官方网站,进入专家库申报页面;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等;3.上传身份证明文件、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和职称证明文件的电子版扫描件;4.填写个人简历,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主要科研成果或实践业绩等;5.上传主要科研成果或实践业绩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6.填写推荐信或推荐单位意见。

五、材料审核1.提交申请后,由安徽省职称评审管理机构进行材料初审;2.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进入面试及考核环节。

六、面试及考核1.安排面试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2.面试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3.面试结束后,由面试评委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评审意见表;4.根据面试结果和材料审核结果综合评定,确定是否录用为安徽省职称评审专家。

七、录用通知1.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安徽省职称评审管理机构将向录用的专家发出录用通知书;2.录用的专家需签署相关承诺书,并按要求参加培训。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

附件: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经培训考试核合格,取得《安徽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评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考评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考评。

评标活动结束后,填写《安徽省评标专家日常考评表》(见附件,下称《考评表》),并录入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日常考评指标包括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和评标质量,共100分, 扣完为止。

(一)工作态度,总分20分。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1、出席评标活动,未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2、未按要求存放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3、在评标现场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4、参加评标活动迟到或早退,影响评标正常开展;5、在评标活动中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6、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二)专业水平,总分40分。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1、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3、未按要求进行独立评标的;4、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评议标书内容或发表个人意见的;5、评标结论被要求二次复议,并证明其有明显失误的;(三)评标质量,总分40分。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1、在评标过程中,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投标人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意见的;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分畸高畸低的;3、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造假、伪造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4、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5、因评标专家个人失误给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为进一步扩充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规模,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服务,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根据《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评标专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家申报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专业需要,经评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程序(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送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初审(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在专家个人系统中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包括贴在表格中的2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联系单位: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路124号创元大厦302室联系电话:0551—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附件一:各市专家申请材料日常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现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报须知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报须知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报须知
一、专家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登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并打印《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一式
两份。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在专家个人系统中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申请人近3个月所在单位社保证明;(已退休的申请人提供原单位退休证明)
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联系单位: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运维中心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嵩山路交口高速
中央广场A座402室
联系电话:0551—
附件一:
各市专家申请材料日常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报须知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报须知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报须知
一、专家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登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并打印《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一式
两份。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在专家个人系统中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申请人近3个月所在单位社保证明;(已退休的申请人提供原单位退休证明)
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联系单位: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运维中心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嵩山路交口高速
中央广场A座402室
联系电话:0551—
附件一:
各市专家申请材料日常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高效、专业,提高项目评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一)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1.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2. 评标评审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划分,并根据评标评审需求设立不同专业领域的评委小组。

3. 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主要包括专家资格审核、专家招募、培训考核等环节。

(二)专家资格审核1. 评标评审专家应符合国家、省关于评标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对申请成为评标评审专家的人员,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3. 初审合格者需参加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

4. 经面试合格后,申请人按照专业领域分组,列为评标评审专家备选人员。

(三)专家招募1. 评标评审专家的招募包括正式招募和临时招募两种方式。

2. 正式招募评标评审专家时,省级相关部门将通过媒体发布招募公告,并接受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

3. 临时招募评标评审专家时,可以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从备选人员中抽取合适的专家参与评标评审。

(四)专家培训考核1. 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后,应参加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接受评标评审相关知识和规范的培训。

2. 培训合格后,专家需进行定期的考核,以评估其评标评审能力和水平。

3. 经考核合格者继续保留专家资格,不合格者将被移出评标评审专家库。

三、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力(一)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1. 参与评标评审,依法、公正、客观、正确地进行评标评审工作。

2. 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3. 积极参与专家群体讨论,提出合理的评标评审意见和建议。

4. 保守评标评审工作中所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秘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二)评标评审专家的权力1. 评标评审专家有权获取评标评审相关的项目文件和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资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保证项目评审质量,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专家申请入库、评审错误公示和日常考评等有关事项,通知:一、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入库初审(一)申请加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需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求填写《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程招标管理科专家管理员根据提供的已注册并加盖印章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表,进行初审并填写《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入库初审意见表》,报科室负责人进一步审核。

(三)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上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评标评审专家评审错误公示(一)公示范围: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的政府性资金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存在评标评审错误的。

(二)公示流程评标评审专家存在评标评审错误被监管部门处理的处理材料,经市公管局业务科室审核后移送征信科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信用专栏”中公示。

(三)信息公开公示期限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10分的,公示期限3个月;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15分的,公示期限6个月;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20分及以上的,公示期限12个月。

专家评标评审错误是指在单个项目上专家评标评审错误被扣分的,同一项目中专家发生两个及两个以上错误被扣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公示。

公示期限自挂网公示之日起计算。

三、加强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评(一)项目评标结束10个工作日内,考评主体应依据《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对评标评审专家及时考评。

(二)项目评标结束10个工作日后,考评主体发现对原考评结果需要进行重新考评的,应按《芜湖市实施〈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操作细则》及时重新考评。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与培训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与培训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与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标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有特别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http://zjk。

ahzbtb。

)或“安徽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

ahzbtb。

gov。

cn/)的“评标专家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

《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

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6。

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

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三)资格初审。

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专家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于七日内将评标专家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四)资格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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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
为进一步扩充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规模,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服务,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根据《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评标专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家申报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专业需要,经评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
《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送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初审(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在专家个人系统中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
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包括贴在表格中的2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联系单位: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
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路124号创元大厦302室
联系电话:0551—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附件一:
各市专家申请材料日常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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