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规章制度(全)-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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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7、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遇有下列情况须经联席会议讨论: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讨论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负责换届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事宜。
(9)研究、落实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10)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认为应当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9、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10、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好本村村务,负责本村的日常工作,制定生产规划,搞好经营管理,使全村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负责指挥和检查落实各项工作,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五保供养、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劳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6、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族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1、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参加成员必须是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经济组织成员,必要时可邀请驻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2、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集。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联席会议决定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6、深入持久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
7、坚持村务公开。
8、落实执பைடு நூலக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组成,它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
1、依法选举、撤换、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活动。
三、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兴建学校、道路、水利、植树造林等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用土地收益分配的使用方案。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8、组织村民防盗、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的治安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4)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5)审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6)讨论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7)拟定本村享受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收缴农业税以及返还使用情况。
(8)兴建学校、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初步使用方案。
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
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需要讨论决定的提案;
7、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4、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负责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抓好下属各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切实做好调解、治保、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工作,支持妇代会、共青团、协会等开展工作。
4、负责各项任务的分配和落实,发动和组织村民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切实控制人口增长,严格土地管理。
5、负责兴办各项公益事业,搞好村容村貌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7、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遇有下列情况须经联席会议讨论: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讨论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负责换届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事宜。
(9)研究、落实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10)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认为应当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9、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10、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好本村村务,负责本村的日常工作,制定生产规划,搞好经营管理,使全村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负责指挥和检查落实各项工作,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五保供养、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劳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6、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族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1、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参加成员必须是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经济组织成员,必要时可邀请驻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2、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集。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联席会议决定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6、深入持久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
7、坚持村务公开。
8、落实执பைடு நூலக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组成,它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
1、依法选举、撤换、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活动。
三、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兴建学校、道路、水利、植树造林等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用土地收益分配的使用方案。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8、组织村民防盗、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的治安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4)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5)审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6)讨论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7)拟定本村享受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收缴农业税以及返还使用情况。
(8)兴建学校、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初步使用方案。
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
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需要讨论决定的提案;
7、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4、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负责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抓好下属各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切实做好调解、治保、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工作,支持妇代会、共青团、协会等开展工作。
4、负责各项任务的分配和落实,发动和组织村民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切实控制人口增长,严格土地管理。
5、负责兴办各项公益事业,搞好村容村貌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